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四川关于契税的规定

四川关于契税的规定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财行便函[2017]14号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
针对成都市建委按建筑面积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问题我处请示了省局,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头答复,回复了我处。

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局和省局均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计入开发成本)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环节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应暂缓征收契税。

据此我市从2007年4月1日起,暂缓将成都市建委收取的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

对于2017年4月1日前,已在税收日常检查,执法监督、税务稽查中被发现的,未将特大城市市政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均暂缓补征或追征其该部分契税,对于已将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并已将契税缴纳入库的纳税人,在上级部门明确以前,不予退税。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
2017年4月17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2010)-川财税[2010]11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2010)-川财税[2010]11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2010)
正文: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川财税〔2010〕1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按4%执行。

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契税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结束——。

市政配套是否为契税计税依据税法文件汇总

市政配套是否为契税计税依据税法文件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配套文件——国税函[2009]603号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2011年10月11日)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产不实6161万元、负债不实8960万元、收入不实5727万元、成本费用不实9 171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各项税款480万元。

其中:该公司将以前年度排污费、中水费、综合物业费等收入1539万元推迟到2009年确认;将以前年度多结转的土地开发成本在2009年直接冲减,少计2009年主营业务成本3961万元;少计缴契税2264万元(已于检查期间补缴);未按规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少计2008年本部营业外收入4.03亿元。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居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可下浮到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价格差价。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财税[2004]134号城市配套需交契税

财税[2004]134号城市配套需交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市政配套费在契税中的计税依据

市政配套费在契税中的计税依据

市政建设配套费在土地供应环节的契税依据一、很多地方,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列入计税价格据以缴纳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依据规划的建筑面积缴纳的,是为建筑而缴纳的,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公开挂牌结束后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上明确竞价的“成交价格”,这个价格应该就是契税的计税价格;企业缴纳的费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是“市政建设配套费”《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从《条例》、《细则》看,两者都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且明确是“合同价格”,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税【2004】号中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不是当前“招拍挂”下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青苗补助费不是熟地供应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国土资源部评估地价的指导文件,出让国有土地需要先进行出让底价评估,《规程》规定“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价格评估”可适用成本逼近法,而且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成本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成本逼近法下成本由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利息、土地开发利润和土地所有者收益构成。

土地取得费“主要表现为取得农村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征地费用,或是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

”而“征地费用是指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

”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及拆迁安置补助费。

”从《规程》看出,征地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费用应是财税【2004】134号文件中的“各种补偿费用”,这部分补偿费用在征地或土地一级开发时要将其支付给相关补偿对象,意味着在当前熟地供应的土地储备模式下,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时已经将补偿支付给补偿对象,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需要支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建筑安装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0﹞43号【发文日期】2000-07-01【实施时间】2000-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我省地方建筑施工、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等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基,完善征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95﹞227号及国税发﹝2000﹞3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安企业所得税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委托代征等征收方式。

二、对账务核算较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收支情况和财务成果的建安企业,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安企业收入的实现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工程未完工的,以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各项支出的确定须与收入实行配比原则。

三、建安企业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第二条列举情况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定额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建安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时要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对其征收方式的确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四、我省建安企业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应税所得率为企业项目收入的10%-30%,建筑施工、安装工程等为企业项目收入的5%-20%,具体标准由市地州地税机关按业务类别及规模确定后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建安企业,不得再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应将核定的税额分解到月或季,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答疑】配套费一定是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或计算基础吗?

【财税答疑】配套费一定是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或计算基础吗?

【财税答疑】配套费一定是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或计算基础吗?展开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文件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缴纳的人防费172万元、城市基础配套费191万元,前期费用480万元,应按规定补缴契税。

---------------------------------------分析:配套费一定是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或计算基础吗?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加微信:fdccspx关注更多精彩内容】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土地竞拍出让时,国土部门在测算土地价格时就将配套费测算进土地出让价格中,土地出让合同价即为土地出让的全部收益;另一种是土地出让时,将土地出让价格拆分成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分别收取,一般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主要涉及安置房、保障房、公共建设等项目,市场上更多的是竞拍方式。

土地出让收益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土部门征收。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只能是体现在一个协议或合同中,其他部门以通知单等名义收取配套费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另外一种政府收费行为。

3.有些税务机关误读文件规定:财税【2004】第134号中,(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的通知【标 签】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4﹞81号【发文日期】2004-03-25【实施时间】2004-03-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契税征管工作,促使契税收入有效增长,现作如下通知: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

各市、州地税局应当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87号)及《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与本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对契税纳税环节、具体征收办法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资料传递作出具体规定。

二、严格执行契税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契税的税政管理权,严格执行契税政策,契税的减、免、缓要有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各地制定的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及一次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局备案。

三、实行契税自征。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实行契税自征。

要在土地交易中心(所)、房屋交易中心设置契税征收窗口,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要充分利用省局统一开发的农业税征管软件,使用计算机进行契税征管,开具契税税票。

四、及时上报重点税源和征管难点。

对契税的重点纳税户(纸纳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如实上报省局,特别是地税机关难以征收的税款,以及地方为招商引资擅自越权减、免、缓契税的情况要如实上报。

五、及时上报收入进度及分析。

各地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须上报本地区收入进度情况,并对契税征收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做出全面分析。

六、努力扩大契税收入规模。

要通过有效措施,促使契税总收入较上年有大幅度增长,土地契税占契税总收入比例有大幅度提高。

(完整版)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完整版)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

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

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6.22
•【字号】泸市府函[2017]238号
•【施行日期】2017.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7]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主城区维护范围逐渐增大,维护标准逐步提高,为了更好的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结合我市人口规模和经济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现将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上调20元,即按建筑面积,征收标准由65元/平方米调整为85元/平方米。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本通知施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泸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对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的批复》(泸市府函〔2004〕45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市政配套费在契税中的计税依据

市政配套费在契税中的计税依据

市政建设配套费在土地供应环节的契税依据一、很多地方,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列入计税价格据以缴纳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依据规划的建筑面积缴纳的,是为建筑而缴纳的,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公开挂牌结束后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上明确竞价的“成交价格”,这个价格应该就是契税的计税价格;企业缴纳的费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是“市政建设配套费”《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从《条例》、《细则》看,两者都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而且明确是“合同价格”,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税【2004】号中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不是当前“招拍挂”下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青苗补助费不是熟地供应下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是国土资源部评估地价的指导文件,出让国有土地需要先进行出让底价评估,《规程》规定“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价格评估”可适用成本逼近法,而且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成本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成本逼近法下成本由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利息、土地开发利润和土地所有者收益构成。

土地取得费“主要表现为取得农村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征地费用,或是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

”而“征地费用是指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

”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及拆迁安置补助费。

”从《规程》看出,征地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费用应是财税【2004】134号文件中的“各种补偿费用”,这部分补偿费用在征地或土地一级开发时要将其支付给相关补偿对象,意味着在当前熟地供应的土地储备模式下,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时已经将补偿支付给补偿对象,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需要支付。

市政建设配套费真的必须交契税?.pdf

市政建设配套费真的必须交契税?.pdf

市政建设配套费真的必须交契税?一个学员说:他们那里,地税跑到住建局打印出各公司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然后以此金额要求缴纳契税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

这个配套费是新建、改建、扩建不动产交缴纳或补缴纳的规费,跟契税应该八竿子打不到一起,为什么要交契税呢?但是,大家都认为要交契税。

包括税务人员、税务专家和许多会计,尤其是契税交得非常多的房地产行业,你去问问房地产会计,十有八九都会一本正经地告诉你:配套费本来就是要交契税的。

众口铄金、三人成虎,果真如此吗?通过这件小事,来剖析一下纳税的规则。

首先学习基础知识。

契税是对转移土地、不动产产权征的税。

关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条例》和《细则》是这样规定的:《契税条例》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什么是成交价呢?《契税条例细则》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可见,从契税的基本规则看,其计税依据是合同确定的价格。

比如,出让土地合同约定价格1亿,地方政府减免你1千万、返给你1千元,你仍然要按1亿这一合同价格,来交契税。

这就是契税的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这个公式,以后会用:契税计税依据=成交价=合同价。

一直以来,这一规定是明确的。

但2004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了一个财税【2004】134号文,对以上规则进行了解释:134号文是一个理解起来非常容易出偏差的文件,我把原文,以及其它两个相关文件,放在一起,另成一个文章,供大家参考。

134号首先进行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其核心是:全部经济利益,通俗讲就是买这地花的全部的钱!全部经济利益与合同约定的价格显然不一样,前者范围明显大于后者。

规范性文件明显在法规与规章的规定之外加大了纳税义务。

这一加大纳税义务的规定,在《条例》和《细则》中,并未有对财政部的授权。

所以,134号文这一规定,必定只能是对《条例》和《细则》解释而非改变,它也必须要遵循成交价=合同价这一基本规则。

城市配套费纳入契税吗

城市配套费纳入契税吗

城市配套费纳⼊契税吗每个城市都会有这个基础设施,⽽且这个基础设施⼀般来说都是承包给其他建设单位的,那么关于城市的配套是不是需要缴纳契税的规定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基础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产⽣的费⽤。

是拟建项⽬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道、给排⽔、供电、供⽓、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和园林绿化等项⽬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统筹安排使⽤。

⼆、城市配套费纳⼊契税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征收契税,主要依据就是财税〔2004〕134号⽂件。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主要依据: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地使⽤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地使⽤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为取得该⼟地使⽤权⽽⽀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竞价⽅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地出让⾦、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地使⽤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地使⽤权的,应按照⼟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地使⽤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城市的配套⼀般情况下是需要缴纳契税的,这个在相应的国家⽂件中已经有了相应的,基本上每⼀个地区对于这个规定是差不多的,这个城市配套,⼀般情况下都是由建设部队进⾏缴纳,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标 签】契税纳税期限问题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208号
【发文日期】2004-06-09
【实施时间】2004-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04]8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列》及《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和契税征收管理的特性,现将缴纳契税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缴纳义务发生之日(即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2•【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政配套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契税?我们一直都在误解的134号文件

市政配套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契税?我们一直都在误解的134号文件

市政配套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契税?我们一直都在误解的134号文件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以招拍挂方式取得了一宗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12000万元,办理土地证时缴纳了480万元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

2013年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部门要求缴纳配套费1120万元,2019年11月份接到税务局通知要求补缴契税44.8万元,并要求加征40.32万元滞纳金。

我在网上查阅了相关资料,有说需要缴纳契税的,有说不需要缴纳契税的,请问市政配套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契税?DJZ回复:目前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支持市政配套费计征契税的一方主要依据财税2004年134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年603号文件,认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市政配套费。

反对市政配套费计征契税的一方主要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认为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那么,市政配套费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契税呢?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市政配套费属不属于土地成交价格,属于土地成交价格就应该缴纳契税,不属于土地成交价格则不应该缴纳契税。

问题的焦点又回到134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年603号文件,仔细研读一下这个两个文件,134号文件是这样表述“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603号文件表述为“房开企业受让国有土地契税计税价格为其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从这两个文件我们可以得出市政配套费要不要计征契税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市政配套费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没有因果关系。

既然两个文件都在强调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市政配套费才需要缴纳契税,那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市政配套费?按照财综函2002年3 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市政建设配套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6﹞526号
【发文日期】2006-12-01
【实施时间】2006-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广安市地税局《关于向建设部门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广市地税﹝2006﹞98号)。

经省局研究,现将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契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4﹞134号)规定,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前应将应缴的市政建设配套费连同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一并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