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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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
二、合同法
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1、技术性的法规 2、财产法 3、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合同法的特征
具有较强的任意性——合同 自由为基本原则 是具有统一性的财产流转法 是创造财富的法律
第一章
第一节
绪论
合同法的概念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合同法的作用 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法的体系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
一般规定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商事合同为主)
合同、契约、协议的同义性
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按照当事人双方有无对价给付为标准划分 (1)有偿合同: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 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 的合同。 (3)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交易以 等价有偿为原则,故现代法上以有偿合 同为常态,以无偿合同为异态。 无偿合同:借用、赠与等
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六、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为标准区分。 一时合同: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 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不是一次给付完成的, 而是继续地实现。如:雇佣、劳动、租赁、 保管、借用、仓储等合同。 注意:分期给付的合同属于一时合同。 区分的意义:继续性合同消灭向未来发生效 力,过去的不受影响。
二、合同正义
合同正义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 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1、给付的等值性。给付之间在客观上是否相当,欠缺明确的判断
标准,故合同法应采取主观等值原则,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 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但是, 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违背真意订立合同,则依客观等值 原则处理。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调整客观上的显失公平 。
第二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莫拉比法典》 罗马《十二表法》 二、近代合同法 契约自由观念的确立(1804年《法国 民法典》)

现代合同法
具体人格代替抽象人格(劳动者、消费者) 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强制缔约 ”、诚实信用原则、格式合同) 社会责任(无过错责任) 国际统一化趋势
合 同 法
补充:
民商事权利
物权
债权 以合同权利为主
人身权利 知识产权
“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 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 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 (权利义务)关系是因“个人” 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我们 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 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 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 的运动。” ——[英] 梅因 《古代法》
总论

分论(各类有名合同)


绪论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违约与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释



Fra Baidu bibliotek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 同 赠与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仓储合同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

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合同法的特定 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
合同自由 合同正义 鼓励交易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主体平等原则(3=) 合同自由原则(4=)(私法自治) 权利义务公平原则(5=)(合同正义) 诚实信用原则(6=)(民法帝王条款)) 合法原则(7=)

合同自由原则(契约自由)
1. 2. 3. 4. 5. 6.
合同订立方面 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减少政府不必 要的行政干预) 合同的形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任何 方式) 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一般包括”) 合同解除方面(约定解除) 违约责任方面(选择补救方式)
一、合同自由原则(自愿)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缔约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 结合同。 (2)选择相对人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 缔结合同。 (3)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 容。 (4)变更或解除的自由,即当事人可协商变更或解除 合同,或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5)方式自由,即当事人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例1:购买签字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为购买一只 签字笔,签订合同的后果就是买一只笔,如果 付款后出卖人不交付签字笔,那么法律保护买 受人的内容也是要求对方交付一只签字笔。即 法律保护的是当事人追求的后果。
补充: 合同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 的的行为。

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区分。 确定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就已经 确定。 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 定。最典型的射幸合同是保险合同、抽奖式 的有奖销售合同。


合同法和物权法


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 保护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最鲜明地反映了社会的 阶级关系,取多种保护 方式 各国都有自己的特点 物权法定,强制性规范



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 系 保护合同债权 债务人承担财产责任 同法具有国际的共通性, 并有统一性的倾向 合同自由,任意性规范
《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 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特点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或多方法律 行为) 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 的内容赋予法律效力。(即当事人的意思就是 行为的后果,也是法律保护的内容)

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为标准。 (1)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 不负担债务之合同,又称片务合同。 (3)双务合同为合同常态,单务合同为 异态,如赠与、借用合同。 如何看待附条件的赠与?交付赠与物与 对方所负的义务不是相互对应的。
2、风险的合理分配。例在买卖合同场合,买卖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采用交付主义,比较合理。
3、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的合理分配。附随义务的合理配置,
损害赔偿的合理归责,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等,均为其表现。
三、鼓励交易原则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无效合同的范围。
应主要限定在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 社会公德方面。

我国1999年制定《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 相关司法解释
第三节 合同法的作用
合同法与市场运行——市场运行的规则 合同法与自主自愿 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私法自治 合同法与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的对等) 合同法与经济效益(资源的的合理配置) 合同法与社会发展

第四节 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即有名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 赋予名称的合同类型。 非典型合同,现有法律没有规定,也无名称。 分类的意义:非典型合同在不违反公序良俗 和强行法的前提下,有效
二、以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格式) 要式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非要式合同——无特别形式要求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 式。(非要式为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要式为例外) 例如: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均须为书面形 式。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以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分类。 主合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合同法》 规定的有名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不能独立 存在的合同。如:各类担保合同。 区分的意义:从合同的效力由主合同决定。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 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2、以发生民事法律效果(权利义务)为目的; 3、内容即为权利义务。
例2:来教室路上捡到十元钱,这就不是法律行为, 而是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与拾得人内心的想法无 关,也无法追求。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意思表示:将内心的意思用一定方式表达于外 部。 利益相互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 示,合同是他们意见一致的结果。
2.合同订立制度体现出鼓励交易的精神
《合同法》规定了比较详尽合理的要约、承诺制度和合 同成立条件,使缔约人清楚缔约规则, 了解在各个阶段 的权利义务, 会大大提高缔约成功率,降低合同不成立 的比例,起到鼓励交易的作用。
3.在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不是撤销 4.《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的体系(合同法+司法解释)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为 标准划分。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 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常态)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 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极少) 实践合同类型:保管合同、担保中的定金合同、 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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