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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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也可表达为(P3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2.特征(P30):
(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分析】因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一般禁止,所以要相对人申请,不能行政主体主动。
(2)外部管理行为、事前管理行为;
【注意】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审批行为,均不适用本法。一一内部不适用
【示例】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上级对下级的审批均不属于行政许可。
(3)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自由裁量);
【分析】步骤:申请一一审查一一许可,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不予许可。
(4)授益行政行为:不是一次性行为,往往是“一种” “数次”行为。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
(5)—般为要式行为:书面许可。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补充】与税务有关的许可和审批2.
3.行政许可VS行政登记:
、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才可以设定。
【注意2】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示例】北京不得规定注税不用考试就可取得。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示例】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到当地餐饮协会办理认证。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二)规定权一一上位法有,详细说明
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注意】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但是可以作为实施者。
【区分】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VS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权力集中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的规定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1.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注意1】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注意2】税务所(派出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上级税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罚款额在
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注意3】稽查局(内部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负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受理(三)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决定
1.形式:书面形式。
2.处理:
(1)不予行政许可: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2)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公开。
3.许可结果:许可证(需要就颁发)。检验、检测、检疫,可在物品上加标签或加印章。
4.决定时限(P41):
【注意】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颁证时限(P41):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
证件。
(五)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
2.
3.程序安排:
(1)形式:公开
(2)回避: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3)收费:免费
(4)案卷排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随时提出要求。
2.延续: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
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
【解释】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
(七)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1.相对禁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
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2.绝对禁止: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四节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1.对许可机关的监督:上级监督下级
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1)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
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 签字后归档; 公众
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2)可通过抽查产品、定期检验来实地检查。
(3)被许可人在管辖区域外违法,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应当抄告许可机关。
(4)个人、组织发现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5)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