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8号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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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准备
一、应急预案制度
条例内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公布机制,有利于生产经营 单位应急救援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的联动。(第7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02
立法的突出特点
一、明确了职责定位
立法的突出特点
《条例》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 管理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 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 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 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完善了制度规定
立法的突出特点
2018年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
《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 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先 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支援等工作环节 予以规范,突出第一时间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宣贯培训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综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于 2018年2月17日发布,自2019年4 月1日起施行,内容总计5章(包括: 总则、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法律 责任、附则)、35条。
01 立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立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一、开启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新征程
三、创新了保障措施
立法的突出特点
2015年天津港“8.12”爆炸事故
《条例》规定: 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 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 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 规定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 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立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四、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
2013年,青岛输油管线“11.22”爆炸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保护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条例》的发布实施对全国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切实解 决了长期以来事故应急工作无法可依的 问题,为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提 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应急准备
三、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 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第10条)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 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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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应急准备
五、应急管理保障要求
明确应急物资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职责,保障生产 经营单位应急管理。(第13条、第15条)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 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 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 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立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二、强化了应急准备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条例》在立法的定位上,始终围 绕着“平时牵引应急准备,战时规范应 急救援”这一基本任务,牢固树立“宁 可千日无事故,不可一日不准备”的思 想,把应急准备作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的主要任务,并从“应急预案演练、应 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值班 值守“等方面搭建和明确了安全生产应 急准备工作的基本内容。
03
重点条款解读
应急准备
一、应急预案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预案内容应符合法规要求,具备可操作性。(第5条、第6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 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 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 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 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 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准备
三、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并具备的专业技能,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11条)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 素质和心理素质。
《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 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 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 以及备案、公布制度。
二、完善了制度规定
立法的突出特点
《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 备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 估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使 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 了法规制度基础。
应急准备
二、应急演练制度
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频次,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当地政府 部门,强化政府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的监督。(第8条)
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 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 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应急准备
四、应急值班制度
从事危险性较大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危化品生产、经营、储运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第14条)
立法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三、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各级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中所承 担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 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推动实现各担其职、 各负其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局面 提供了法制保障。
201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12.20”滑坡事故
应急工作违法行为处理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第30条)
应急工作违法行为处理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 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31条)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 告中强调,要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应急管理工 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推 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真正走上法治化、 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法律责任
应急工作违法行为处理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未报送备案、应急值班制度未建立或应急值班 人员未配备以及违反本条例的处罚方式。(第32条、33条)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 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措施
发生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第一时间做出响应,通过采取控制危险源、 组织人员撤离、请求邻近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降低事故损失。(第17条)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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