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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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防护措施

深基坑的定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般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首先确保深基坑开挖施工安全、深基坑开挖应事先由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对开挖工程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具体的安全预防措施或控制要点。安全人员要与施工人员一道了解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建立交通安全、施工安全和文明安全的综合性管理小组,项目经理任负责人,安全工程师任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

2、做好挂牌施工,将工程名称、工程规模、施工期限、各级负责人及工程示意图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3、在沟槽开挖前,探明地下管线走向标高,并开挖样洞,插上红旗,施工中随时监测,并加以保护。

4、在道口和沟槽周围设置安全封闭安全护栏,设红灯示警,并派专人监护和指挥过往车辆。

5、根据土质情况做好沟槽放坡、降水和支护工作,沟槽旁边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并防止车辆振动引起土壁坍塌,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设计。

6、机械挖运土方,应有专人指挥运行,沟槽内修坡清底人员与铲斗保

持一定距离。

7、施工工期间,所有工作人员应佩带标牌,戴安全帽进入现场。

8、加强现场电器安全管理,所有线路按规定架设,所有电器均设漏电保护器。

9、加强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在堆放易燃材料和重点仓库设置灭火器材。深基坑防护措施安全要求: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深基坑)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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