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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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17号)和省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顺利推进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我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参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目的和畜牧业生产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二)因地制宜、协调一致。各县区根据环境保护特点和畜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
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
(三)以人为本、依法依规。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管控措施。
三、划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X)、《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X省规模养殖场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意见》等。
四、划分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以作为适宜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区域。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本方案中畜禽养殖主要指规模化集中养殖。禁(限)养区的养殖规模界定: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能繁母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能繁母羊存栏300只或年出栏1000只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3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
五、分类管理
(一)禁养区
1.划分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红线区域的一级管控区。
(3)产业聚集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以内。
(4)距离国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内,省道500米以内。
(5)X河流域周边一级支流500米以内,二级支流500米以内。
(6)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聚集区。
2.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