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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土地法实施条例全文-实用word文档 (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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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土地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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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土地管理基本原则第一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第二节:土地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责1.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织2.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三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2.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3.规划变更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第四节:土地出让和使用1.土地出让的程序和要求2.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转让3.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和征收第一节: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转让1.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和程序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注销3.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租赁第二节:土地征收和补偿1.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要求2.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方式3.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复垦和整理第三节: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解除1.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性约束2.土地使用权的解除方式和途径第三章:土地使用管理第一节:土地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1.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要求2.土地资源保护的原则和措施第二节:土地使用方式和制度1.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制度2.建设用地和工矿用地的管理第三节:集体土地的维护和管理1.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的管理2.集体土地流转和承包第四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终止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转包第四章:土地执法和监督第一节:土地执法机构与职责1.土地管理执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责2.土地执法人员的资格与权力第二节:土地执法程序和权力1.土地执法程序的规定和要求2.土地执法权力的行使和限制第三节: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1.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与处理措施2.土地违法行为的罚款和刑事责任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全文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利用权益,包括出让、租赁、承包等方式。

土地法全文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本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实施办法,适用于土地管理行政机关的工作,适用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征收、补偿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执行本实施条例的时候,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依法行政,保护土地资源和农民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土地资源,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保障耕地保有量、质量不降低,保障环境质量。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

第七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档案,记录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出租、转让等情况,并及时予以修整。

第三章土地征收第九条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必须有合法、充分、公正的补偿。

第十条土地征收应当经过征收决定、设计方案、公告告知、补偿安置等程序。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做好协商工作,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采取补偿措施:(一)补偿土地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和被征收的建筑物、附着设施等财产损失。

(二)补偿土地被征收人因重建、搬迁而产生的费用。

(三)补偿土地被征收人因征收而失去的收益。

(四)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义务。

第十三条已经使用的土地,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不属于征收范围。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涉及农村土地,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照法定程序协商,保障农民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您的要求,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详细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工业、建设、交通、水利等事业的发展,调整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租赁权的关系,维护土地所有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制定的法律。

第二条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二)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三)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和生态化相协调;(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五)依法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六)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鼓励土地有偿使用、有偿流转。

第五条土地凡属国家所有,依法可以划归国家授权的机关、军队和企事业单位使用。

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和供给第六条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据。

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阶段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包括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综合规划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委托编制。

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委托编制。

……(接下来的章节内容继续细化,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土地的承包与流转、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利用税等等,字数在2000字以上)……【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土地:指国家所有的土地,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资源、水域和其他自然资源。

第三条国土资源的管理原则是公有、均等、合理、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土资源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国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有偿使用、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类施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第八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加强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国土资源的管理要加强对国土空间的规划、利用和保护。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十条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土空间发展布局和利用方式的整体安排。

第十四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保证国家安全和国土空间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国家对特定地区、特定领域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具体规划。

第十八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十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程序制定。

第二十二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国土利用第二十三条国土利用应当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保护优先、节约集约。

第二十四条国土利用应当分类管理,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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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规大全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简介:该法规是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涉及土地的取得、使用、流转、转让、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 内容概述: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担保权进行界定,明确土地的管理机构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 简介:该条例针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进行规范,保护土地使用权的公平交易和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条件和价格确定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简介:该法律针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 内容概述:涵盖了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收益法- 简介:该法规是关于土地收益的管理和分配进行规范,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 内容概述:明确了土地收益的获取方式、分配原则和监督机制。

二、农村土地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简介:该法律针对农村土地的承包和流转进行规定,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 内容概述: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流转条件、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条例- 简介:该条例规定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农民土地产权的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涵盖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申请、审核、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法- 简介:该法律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的取得、使用、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条例- 简介:该条例规定了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 内容概述:涵盖了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原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1.04•【文号】国务院令第73号•【施行日期】1991.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1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未开发、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法2019修正版

土地法2019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 : 2019.08.26【实施日期】 : 2020.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法律【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第四章耕地保护 (7)第五章建设用地 (9)第六章监督检查 (15)第七章法律责任 (16)第八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019年新土地承包法

2019年新土地承包法

2019年新版《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第五节土地经营权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版)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版)
三、3.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 置
强调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综合规划和统一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遵循科学规划和可持续发展原 则。
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意味着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自由地使用和经营该土地。相反,使用权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由他人或组织获得。这种分离 的设计旨在平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确保土地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2.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的应用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例如,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农民则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农民能够在土地上耕种和经营农作物,提高 了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也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类似的土地制度也在其他许多国家,如日本、韩国和欧洲国家中存在。
3.《土地管理法》征收与补偿确保公平与合法
土地管理法还涉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内容。该法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农民和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确保 了土地征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土地管理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该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条件,规定了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让和继承程序,确保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 促进经济发展
土地整治可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统筹规划和有序开发,合理安排农田、工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土地的经济价值。同时,土地整治可以促进农业现代化、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为经济增长提供坚实 的土地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保护,以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该法律的实施对于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发展、推动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的基本性质和使用制度。

根据该法,土地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经营所有。

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出让、划拨或者农民经营承包。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和条件,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土地管理法还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和维护。

该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非法占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收益、转让和抵押的权利,可以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农业、建设和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在土地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家根据发展需要制定的,确定土地利用方式和用途的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根据城乡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因素,对土地利用进行宏观定位和布局的规划。

这些规划的实施有效推动了土地资源的有序利用和保护。

另外,土地管理法还强调了土地保护的重要性。

土地是有限资源,保护土地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破坏耕地、水域和森林等生态环境资源,同时加强土地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保护权建立了明确的制度框架,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同时,该法还强调了土地保护的重要性,加强了土地资源的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

相信在法律的指导下,我国土地资源将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土地法律法规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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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规大全土地法律法规大全一、国家土地政策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使用、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辟、交易、租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转让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流转、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维护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收益法》:规定土地增值收益的获取、分配和使用的法律规定,促进土地收益的合理利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出租、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土地利用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生态补偿办法》:规定对土地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的措施和资金补偿的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的程序和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确权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土地权属的明确和稳定。

五、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所有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供他人使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四章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第五章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

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

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

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

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疾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林地、草地、荒地等。

第三条国土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集约利用、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资源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

第八条国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第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总体和分区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三章矿产资源第十八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

第二十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储量核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采矿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税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四章水资源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调度和水资源分配制度。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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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X最新版本)-精选word文档 (19页)2019年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章节规定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章节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章土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本章节规定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章土地的征收和补偿本章节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了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章土地的监督管理本章节规定了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节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章节规定了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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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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