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密度计算规则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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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2007.5.1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2007.5.1

广州市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办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T50353-2005)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为使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同时为更科学地核算建筑工程的容积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实施办法:1.1、建筑物层高2.2米及以上、四面有围护结构的用房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内空间净高2.1米及以上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内空间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3、建筑内部设局部复式的,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4、场馆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部分,净高2.1米及以上的部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净高1.2至2.1米部分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5、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6、建筑物的大厅、门厅以及大型会议厅、工厂车间、仓库、舞台等大空间建筑物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内部设有通廊、回廊或挑台时,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小于2.2米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7、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8、地上立体书库、立体车库、仓库等,无结构层的按1层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数计算;层高2.2米及以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9、建筑物外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门廊等,有围护结构的,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只有顶盖没有围护结构的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1.10、建筑物顶部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用房如梯屋、水箱间、电梯机房、人防用房等,层高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层高2.2米以下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最新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规划区)第三条(合用范围)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五条(密度分区)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第七条(规划编制基本规定)第八条(六线)第九条(授权条款)第二章城乡规划勘查测量管理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有的基础资料)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拟定)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第十八条(规划用地面积)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拟定)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的绿地控制)第二十三条(旧城更新及城中村改造)第二十四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五条(城乡公共道路和城乡公共绿地的界定)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及依据)第二十七条(建设规模)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三十条(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控制)第三十二条(建筑面宽)第三十三条(停车配建)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景观控制)第三十五条(商业、办公等大开间建筑的分割)第三十六条(辅助性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第三十七条(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第三十八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第三十九条(危破房工程)第四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工程)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四十三条(其他交通设施)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第四十五条(厌恶工程)第四章村庄规划区规划管理第四十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第四十七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1)第四十八条(村民住宅建设控制2)第四十九条(乡镇公司、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条件)第五十二条(自动许可)第五十三条(分期验收)第五十四条(违法建设认定、处罚、查处程序的法律合用)第五十五条(违法建设影响城乡规划限度的界定)第五十六条(违法建设竟合)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认定)第五十八条(违法建设负责人的拟定)第五十九条(连带责任)第六十条(无法拟定违法建设负责人的情形及解决)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术语解释)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与规划条例的关系及罚则)第六十三条(施行时间)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三公共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四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绿线退让(D)规定附表五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D)规定附表六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D)规定附表七村民住宅建设控制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具体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 新细则)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 新细则)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新细则) 附录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表一、居住建筑工程密度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建筑物高度(米) 层数(层) 密度1区建筑密度D(%) A类地块≤15 >15, ≤18 >18, ≤21 >21, ≤24 >24, ≤27 >27, ≤30 >30, ≤36 >36, ≤43 >43, ≤49 >49, ≤55 >55, ≤61 >61, ≤67 >67, ≤73 >73, ≤80 >80 ≤4 ≤5 ≤6 ≤7 ≤8 ≤9 ≤11 ≤13 ≤15≤17 ≤19 ≤21 ≤23 ≤25 ≥26 40 40 40 40 40 36.5 34 32 31.5 31 30 30 29.529.5 B类地块 45 42.5 42.5 42.5 42.5 42.5 38.5 35.5 33.5 32.5 32 31 30.5 30 30 45 45 45 45 44.5 40 37 35 34 33 32 31.5 31 31 2 2.4 2.8 3.2 3.6 4 4.4 4.8 5.3 5.8 6.3 6.8 7.3 7.6 C类地块容积率FAR A类地块 B类地块 1.8 2.1 2.5 2.9 3.43.84.2 4.6 55.5 66.5 77.5 7.8 2.2 2.7 3.1 3.6 4 4.4 4.8 5.2 5.7 6.2 6.77.2 7.7 8 C类地块≤4 ≤5 ≤6 ≤7 ≤8 ≤9 ≤11 ≤13 ≤15 ≤17 ≤19 ≤21 ≤23≤25 ≥26 38 38 38 38 38 35 32 30 29.5 28.5 27.5 26.5 26 25.5 层数(层) 密度2区建筑密度D(%) A类地块 B类地块 42.5 40 40 40 40 40 36.5 33.5 31.5 31 29.5 28.5 27 26.5 26.5 42.5 42.5 42.5 42.5 42.5 38.5 35 33 32 31 29.5 28 27.5 271.92.2 2.6 33.4 3.84.1 4.5 4.95.3 5.6 66.4 6.6 C类地块容积率FAR A类地块B类地块 1.7 2 2.4 2.8 3.2 3.6 4 4.3 4.7 5.1 5.5 5.9 6.3 6.6 6.8 2.1 2.5 2.93.4 3.84.2 4.5 4.95.3 5.76.1 6.5 6.8 7 C类地块表一附注:本表适用于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净建设用地;其运用规定如下:(一)净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按表中各要素对应值直接取用;净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的,按表中各要素对应取值后按本附录表五折减后应用。

广州市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标准调整研究

广州市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标准调整研究

广州市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标准调整研究
刘松龄
【期刊名称】《建筑与设备》
【年(卷),期】2011(005)003
【摘要】针对广州市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日益不能适应现代工业和城市发展变化需要的情况,本文结合现代工业建筑密度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城市的控制经验,探讨了广州市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的调整策略,提出近期宜在尊重现行上限的同时适当提高下限标准,以提高用地效率,远期则需打破现行的工业用地分类标准,建立更精细的工业控制指标管理体系,以匹配现代工业建筑形式日益分类庞杂、类型多样的特点,以及都市工业区建筑密度进一步提高的客观趋势.
【总页数】3页(P5-7)
【作者】刘松龄
【作者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基于AHP模型的沈阳工业用地调整研究 [J], 王杭;张永梅
2.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研究 [J], 黎鹏飞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广州市人民政府;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5.基于跨越式发展的沙坪坝区工业用地调整研究 [J], 黄炀;蔡春;陈华臻;叶京星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附件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的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建筑密度、容积率中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计算

建筑密度、容积率中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计算

一、建筑密度、容积率中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计算:(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即5.8+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二)普通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即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10.4米(即8.2+2.2)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三)大型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6.6米,小于或者等于8.8米(即6.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8.8米,小于或者等于11米(即8.8+2.2)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应当专题论证;(四)办公、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5米、小于或者等于7.7米(即5.5+2.2)时,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7.7米小于或者等于9.9米(即7.7+2.2)时,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五)本计算规则第(一)、(二)、(三)项所列各类建筑物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六)跃层式居住建筑起居室(厅)的户内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且高度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或者高度大于7.2米的,按照本计算规则第(一)项计算;(七)起居室(厅)之外的其他部分(不含阳台)出现通高情况时,按照本计算规则第(一)项计算;(八)居住建筑底层或者商业、办公裙房上的架空部分净高大于或者等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且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但需计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 新细则)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广州 新细则)

附录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规定表一、居住建筑工程密度1、2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表一附注:本表适用于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净建设用地;其运用规定如下:(一)净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按表中各要素对应值直接取用;净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的,按表中各要素对应取值后按本附录表五折减后应用。

折减后的建筑密度,密度1区小于25%的,可按25%取用;密度2、3、4区小于23%的,可按23%取用。

(二)净建设用地地块分类,根据地块相邻宽度≥15米规划道路(含规划河涌等,下同)情况分为三类:1、A类地块:不临路或者只有一面临路。

2、B类地块:两面临路。

3、C类地块:三面临路或者四面临路。

(三)建筑工程为不同建筑高度、层数的建筑群体,按平均层数(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确定建筑高度、层数。

(四)裙房为公共、主体为居住的综合民用建筑工程,其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综合容积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建筑密度:裙房建筑密度,以裙房的建筑高度按相应公共建筑的建筑密度规定确定;主体建筑密度,以总建筑高度按相应居住建筑的建筑密度规定确定。

2、综合容积率FAR:FAR=FAR1+FAR2 ;FAR1─居住建筑部分的容积率,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大于相应表中允许的最大容积率;FAR2─公共建筑部分的容积率,按公式FAR2=(FAR"1-FAR1)×(FAR"2/FAR"1)确定;式中FAR"1─按建筑总高度在相应表内查得的居住建筑部分的允许最大容积率;FAR"2─按建筑总高度在相应表内查得的公共建筑部分的允许最大容积率。

(五)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确定,必须同时符合本节关于建筑间距、退让间距和建筑层数控制以及建筑高度控制等条款规定。

表二、居住建筑工程密度3、4区允许最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附注:本表的适用和运用,同表一附注。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简介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VolumeFraction ):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二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上面这个公式的出处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2006年7月10日)但在工业上,根据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容积率=(厂区建筑面积+构筑物面积)+厂区占地面积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

绿地率也是如此。

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容积率和绿地率__________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

相关规定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 联排别墅为0.4〜0.7, 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 11 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 18 层高层住宅为1.8〜2.5, 19 层以上住宅为2.4〜4.5, 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标准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标准

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1.13 退让间距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建筑密度、容积率中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计算

建筑密度、容积率中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计算

一、建筑密度、容积率中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计算:(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即5.8+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二)普通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即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10.4米(即8.2+2.2)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三)大型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6.6米,小于或者等于8.8米(即6.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8.8米,小于或者等于11米(即8.8+2.2)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应当专题论证;(四)办公、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5米、小于或者等于7.7米(即5.5+2.2)时,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7.7米小于或者等于9.9米(即7.7+2.2)时,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五)本计算规则第(一)、(二)、(三)项所列各类建筑物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六)跃层式居住建筑起居室(厅)的户内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且高度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或者高度大于7.2米的,按照本计算规则第(一)项计算;(七)起居室(厅)之外的其他部分(不含阳台)出现通高情况时,按照本计算规则第(一)项计算;(八)居住建筑底层或者商业、办公裙房上的架空部分净高大于或者等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且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但需计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广州市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标准调整研究

广州市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标准调整研究

建 筑密度 ( %)
≥3 且 ≤5 0 0 ≥3 且 ≤4 0 5 ≤4 0
类 工 业 用地 ( 1 M )
二 类 工 业 用地 ( M2) 三 类 工 业 用地 ( M3)
注 :引 自 《 州市城 市规 划管理技 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 广
详细规划篇 》 表2 国内外城市工业用地容积率控 制指标
城 市
上 海
面 ,从最低的1 % I  ̄最高的4% 5 J 0 ,取值 区间较大 ,但上限没有突 破标注与准则规定 的上限值 。可见现行各类工业用地开发强 度
建 筑 密 度
3 —6 % 0 0
受现行 《 广州市标准与准则 》 控制影响的特征较为明显。
已批 出的修 详规 中对建筑 密度下限设置较 为宽松 ,建筑

土 地 用 途
般 工 业 用 地
建筑密度( %)
工 业/ 办公 室用 地
工 业 郝 工业 用地 4 5— 5 5
4 5
宜在 尊重现行上 限的 同时适 当提 高下限标准 ,以提 高用地效
率 ,远期则 需打破 现行的 工业 用地 分类标准 ,建立更精细的 工业控 制指标 管理体 系,以匹配现代 工业建筑形 式 日益分类
5 一1 % 名 5 ,道路用地 占8 -1 % % 2 ,绿化 用地 占1 % 2% 0 - 0。 根据现状工业配套社会化 的趋势 ,生活服务设施 ,甚至停 车场将越来越多的由工业园区统一配置 ,独立工业用地内的生
地建筑 密度控制指标 已经 日益面临调整 的必要。为适应新 形
势的 变化 ,提高工业 用地规 划管理 的效率 ,开展 了本研究 ,
旨在为广州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指标的调整提供参考与指弓 。 J 二 、广州工业 用地建筑密度控制 现状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地方性规范总结(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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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依据: 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四:(二)其他地区居住建筑间距(L)表。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L)表:
注:高层建筑超过100米的建筑高度部分不纳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地方性规范总结
(广州篇)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1、无日照要求,可纯北向。
日照 | 层高 | 间距 | 面宽 | 面积计算 | 物管用房 | 人防 | 其他规定
重点关注: 层高要求 住宅 普通商业 办公 3.6米 5米 4.5米 延伸要求 复式住宅客厅、起居室可小于等于标 准层2倍层高 5~7.2米计算2倍面积 4.5~6.7米计算2倍面积 备注
规范依据: 1、《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第三条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 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建筑面积。 2、第四条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 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3、第五条 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 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4、第十一条 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不按本办法计算建筑面 积,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复式住宅的客厅、 起居室层高小于等于该住宅的标准层的2倍层高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大于2倍层高的, 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

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

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Calculation formula of density, volume rate and buildingdensity of building)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表示的各具体的建筑分项工程和结构构件的实物数量。

建筑工程量包括建筑面积和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工程量两个方面。

物理计量单位:以米制度量单位表示,如长度(m)、面积(㎡)、体积(m3)、重量(t)等;自然计量单位是指无需量度的具有自然属性的单位,如个、台、组、套等。

它是编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建筑统计和经济核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㈢、工程量的计算依据1.施工图设计文件。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

5.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6.预算工作手册。

1.工程量计算应采取表格形式,定额编号要正确,项目名称要完整,还要在工程量计算表中列出计算公式,以便于计算和审查。

2.工程量计算是根据设计图纸规定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尺寸、数量,以及构件、设备明细表等,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单位计算出来的各个具体工程和结构配件的数量。

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与预算定额中各个项目的单位一致。

⏹3.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施工图所注位置与尺寸为依据进行计算,不能人为的加大或缩小构件的尺寸,以免影响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4.数字计算要精确。

在计算过程中,小数点要保留三位。

汇总时一般可以取小数点后两位。

总之,应本着单位大,价值较高的可多保留几位,单位小、价值低可少保留几位的原则。

⏹5.要按一定的顺序计算。

为了便于计算和审核工程量,防止重复和漏算,计算工程量时除按定额项目的顺序进行计算外,对于每一个工程分项也要按一定的顺序进行计算。

⏹6.要结合图纸,尽量做到结构按分层计算,内装饰按分层分房间计算,外装饰分立面计算(正立面、背立面、侧立面)或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分段计算;有些项目要按使用材料的不同分别进行计算。

广州市建筑密度计算规则与标准

广州市建筑密度计算规则与标准

广州市建筑密度计算规则与标准(试行)
关于基底面积的具体测量计算方法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规范。

可参考的规范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

建筑基底面积既不等同于底层建筑面积,也不是基础外轮廓范围内的面积。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
1、建筑基底面积按接触地面的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计算。

2、位于建筑物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及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飘窗,按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底层架空或部分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的基底面积参考架空层的上一层主体计算基底面积,不包括上一层悬挑的阳台、平台、空调板等。

4、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室外楼梯计入基底面积。

高差小于1.20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可视为室外台阶不计入基底面积。

5、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 1.5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若因地势原因室
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6、独立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地下室出入口,顶盖高度大于2.20米的,计入基底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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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密度计算规则与标准(试行)
关于基底面积的具体测量计算方法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规范。

可参考的规范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

建筑基底面积既不等同于底层建筑面积,也不是基础外轮廓范围内的面积。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
1、建筑基底面积按接触地面的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计算。

2、位于建筑物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及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飘窗,按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底层架空或部分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的基底面积参考架空层的上一层主体计算基底面积,不包括上一层悬挑的阳台、平台、空调板等。

4、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室外楼梯计入基底面积。

高差小于1.20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可视为室外台阶不计入基底面积。

5、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 1.5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若因地势原因室
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6、独立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地下室出入口,顶盖高度大于2.20米的,计入基底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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