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法医学》07法医临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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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觉丧失:一眼失明 二眼低视力,其中一眼视力<2级
2.听觉丧失:一耳听力↓在91分贝以上,二耳 听力↓在60分贝以上
.
11
3.毁人容貌-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 丑陋或功能障碍
①眼部毁损 一眼缺损或萎缩,一眼下垂完 全覆盖瞳孔
②耳廓毁损 一侧耳廓缺损达50%或两侧耳廓缺 损总面积>一耳60%
.
13
5.损伤造成严重后遗症 ①颅脑损伤→外伤性癫痫、智力障碍、失语、瘫痪 ②消化道损伤→肠梗阻、肠粘连、大便失禁 ③泌尿生殖器损伤→生殖功能障碍、肾功能障碍 6.造成肢体残废的损伤 ①肢体丧失:一手拇指超过指间关节 ②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三指超过近侧指间关
节 ③缺失一足之50%或者足跟之50% ④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法医临床学
.
1
概念:应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 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的医学问题的 应用学科。临床医学为法律服务的学科。 检验对象为活体(活的人体)。
内容:-人身伤害损伤程度鉴定(验伤)
- 各种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
- 疾病的确定,有否诈病
- 性暴力中被害人检验
- 人身损害的赔偿
.
2
作用(意义)
轻微伤 见《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公安部 (GA/T,146-1996)
概念: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
或短暂的功能障碍。经治疗后不遗留后遗症。
.
16
损伤鉴定标准
▪ 2014年五部委联合发布 ▪ 合3为1 ▪ 三级五等(重伤和轻伤中分一级和二级) ▪ 伤病关系的wenku.baidu.com理
.
17
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 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总和;可分为一般 性和职业性劳动能力。
.
14
以下情况应评定重伤
➢直接危及生命的损伤 ➢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的损伤 ➢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的损伤 ➢引起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的损伤 ➢引起残废的损伤 ➢引起毁容的损伤
.
15
轻伤 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概念: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 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
19
产品致残 职业病与职业中毒致残- 医疗事故致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伤害致残 -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分十级 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各种活动能力、 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
.
20
诈病(伤)与造作病(伤)
.
21
一、概念:
1.诈病: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有病。 2.夸大病情 3. 诈伤:身体内无伤,伪装有伤。 4. 匿病(dissimulation):隐瞒实际患
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
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及后遗症
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发性伤 情的评定,也不能因医疗处理不当或特殊情况或 个体特异体质等因素使原发伤情转重而加重损伤 程度评定。
.
9
-鉴定时限
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案例,在伤 后3个月进行损伤后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主要 评定依据的案例,在伤后3-6个月进行。
③外鼻缺损 塌陷致显著变形 ④口唇损伤 显著影响面容 ⑤颌骨骨折 致面容显著改变 ⑥牙齿脱落或折断 7个以上 ⑦面部损伤留有明显疤痕
.
12
4.危及生命的损伤 指受伤当时对生命有危险,或者能发生威 胁生命的严重并发症。 ①重要脏器(脑、颈髄、心、肝、肾、大血 管等)破裂性损伤 ②并发重症休克、内脏感染、败血症、功能 障碍。
.
7
损伤程度鉴定发生差错的不良后果:
评定过重→被告人重判 评定过轻→被害人蒙受损失
.
8
损伤程度鉴定原则
-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法、民法通则、治 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条文,具体根据《人体重 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 轻微伤的鉴定》进行鉴定。
-鉴定的医学依据
损伤当时发生的原发性伤情
.
5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评定)
损伤程度分类 绝对致命伤-
致命伤 (受伤后死亡) 条件致命伤-(年龄、体质、治疗等)
重伤 非致命伤 轻伤 (未引起死亡) 轻微伤
.
6
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律意义 不同的损伤程度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致命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重伤-3-10年徒刑 特别残忍-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轻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轻微伤-5-10天拘留+罚款
-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根据损伤类型、 性质)
-为判罪量刑提供证据(根据损伤程度) -为调解民事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伤残赔
偿、 离婚理由)
.
3
三、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案件的受理 ➢了解案情 ➢临床法医学检查 ➢现场勘验 ➢制作鉴定书
.
4
特点: -按《刑事诉讼法》进行,受政法机关委
托,不接受个人委托、由专职法医师或 临床医师进行 -鉴定目的不是治疗而是为法律诉讼提供 证据 -根据委托机构的鉴定要求进行,不涉及 鉴定要求以外内容 -鉴定人有权查阅案例有关资料 -鉴定结论要科学性、客观性及可信性
有的疾病,假装自己健康无病,或当 病情稍有减轻,即述已经痊愈。
.
22
二、诈病的目的:
1.诈病和夸大病情的目的 2.匿病的目的
.
23
三.诈病的一般表现
1.伪装运动功能障碍 2.伪装感觉功能障碍 3.伪装内脏疾病 4. 伪装精神病
.
-正确判断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鉴定过程包括:了解案情、询问损伤与疾 病史、阅读病历及有关案卷材料、进行各 种科学检查,必要时邀请有关学科专家协 助会诊。
.
10
重伤 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1990】070号
概念:刑法95条:“本法所说的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伤害: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 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原 有劳动能力下降或完全丧失,不能从事原 来的工作。
.
18
伤残劳动能力丧失评定 概念:伤残是损伤所致人体残疾。它包括精
神的、生理的和/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 致不同程度地丧失日常生活、工作和 学习能力的一种状态。 伤残的形成类型及鉴(评)定适应标准: 交通伤致残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工伤致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2.听觉丧失:一耳听力↓在91分贝以上,二耳 听力↓在60分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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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毁人容貌-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 丑陋或功能障碍
①眼部毁损 一眼缺损或萎缩,一眼下垂完 全覆盖瞳孔
②耳廓毁损 一侧耳廓缺损达50%或两侧耳廓缺 损总面积>一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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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损伤造成严重后遗症 ①颅脑损伤→外伤性癫痫、智力障碍、失语、瘫痪 ②消化道损伤→肠梗阻、肠粘连、大便失禁 ③泌尿生殖器损伤→生殖功能障碍、肾功能障碍 6.造成肢体残废的损伤 ①肢体丧失:一手拇指超过指间关节 ②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三指超过近侧指间关
节 ③缺失一足之50%或者足跟之50% ④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法医临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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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应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 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的医学问题的 应用学科。临床医学为法律服务的学科。 检验对象为活体(活的人体)。
内容:-人身伤害损伤程度鉴定(验伤)
- 各种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
- 疾病的确定,有否诈病
- 性暴力中被害人检验
- 人身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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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意义)
轻微伤 见《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公安部 (GA/T,146-1996)
概念: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
或短暂的功能障碍。经治疗后不遗留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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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鉴定标准
▪ 2014年五部委联合发布 ▪ 合3为1 ▪ 三级五等(重伤和轻伤中分一级和二级) ▪ 伤病关系的wenku.baidu.com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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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 包括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总和;可分为一般 性和职业性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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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应评定重伤
➢直接危及生命的损伤 ➢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的损伤 ➢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的损伤 ➢引起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的损伤 ➢引起残废的损伤 ➢引起毁容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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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 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发【1990】6号
概念: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 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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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致残 职业病与职业中毒致残- 医疗事故致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伤害致残 -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分十级 划分依据:日常生活能力、各种活动能力、 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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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病(伤)与造作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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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概念:
1.诈病: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有病。 2.夸大病情 3. 诈伤:身体内无伤,伪装有伤。 4. 匿病(dissimulation):隐瞒实际患
全面分析
综合评定
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及后遗症
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发性伤 情的评定,也不能因医疗处理不当或特殊情况或 个体特异体质等因素使原发伤情转重而加重损伤 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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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鉴定时限
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案例,在伤 后3个月进行损伤后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主要 评定依据的案例,在伤后3-6个月进行。
③外鼻缺损 塌陷致显著变形 ④口唇损伤 显著影响面容 ⑤颌骨骨折 致面容显著改变 ⑥牙齿脱落或折断 7个以上 ⑦面部损伤留有明显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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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及生命的损伤 指受伤当时对生命有危险,或者能发生威 胁生命的严重并发症。 ①重要脏器(脑、颈髄、心、肝、肾、大血 管等)破裂性损伤 ②并发重症休克、内脏感染、败血症、功能 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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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鉴定发生差错的不良后果:
评定过重→被告人重判 评定过轻→被害人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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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损伤程度鉴定原则
-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刑法、民法通则、治 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律条文,具体根据《人体重 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 轻微伤的鉴定》进行鉴定。
-鉴定的医学依据
损伤当时发生的原发性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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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评定)
损伤程度分类 绝对致命伤-
致命伤 (受伤后死亡) 条件致命伤-(年龄、体质、治疗等)
重伤 非致命伤 轻伤 (未引起死亡) 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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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律意义 不同的损伤程度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致命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重伤-3-10年徒刑 特别残忍-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轻伤-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轻微伤-5-10天拘留+罚款
-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根据损伤类型、 性质)
-为判罪量刑提供证据(根据损伤程度) -为调解民事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伤残赔
偿、 离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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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案件的受理 ➢了解案情 ➢临床法医学检查 ➢现场勘验 ➢制作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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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点: -按《刑事诉讼法》进行,受政法机关委
托,不接受个人委托、由专职法医师或 临床医师进行 -鉴定目的不是治疗而是为法律诉讼提供 证据 -根据委托机构的鉴定要求进行,不涉及 鉴定要求以外内容 -鉴定人有权查阅案例有关资料 -鉴定结论要科学性、客观性及可信性
有的疾病,假装自己健康无病,或当 病情稍有减轻,即述已经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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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诈病的目的:
1.诈病和夸大病情的目的 2.匿病的目的
.
23
三.诈病的一般表现
1.伪装运动功能障碍 2.伪装感觉功能障碍 3.伪装内脏疾病 4. 伪装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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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判断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鉴定过程包括:了解案情、询问损伤与疾 病史、阅读病历及有关案卷材料、进行各 种科学检查,必要时邀请有关学科专家协 助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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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重伤 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司法【1990】070号
概念:刑法95条:“本法所说的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伤害: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 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原 有劳动能力下降或完全丧失,不能从事原 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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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劳动能力丧失评定 概念:伤残是损伤所致人体残疾。它包括精
神的、生理的和/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 致不同程度地丧失日常生活、工作和 学习能力的一种状态。 伤残的形成类型及鉴(评)定适应标准: 交通伤致残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工伤致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