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宣告刑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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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的名词解释宣告刑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术语,指的是法庭对被判决的被告宣布刑罚的行为。
宣告刑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环,它标志着被告在法律上承担罪责的正式确认。
在宣告刑的过程中,法官会对被告进行详细说明,解释刑罚的种类、数额和执行方式等。
在宣告刑的过程中,法官通常会以书面形式宣读刑罚,以确保刑罚内容准确无误。
宣告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程序,即经过合法的审判,并达到罪证确凿、证据充分、判决合理的标准。
只有在这些前提下,法官才能对被告进行宣告刑,否则将违反被告合法权益,影响司法正义的实现。
宣告刑的内容常常包括刑罚的类型、刑期的长短、罚金数额以及其他可能的刑罚措施。
刑罚的类型常见的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期的长短取决于具体的刑事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
罚金数额则是根据被告的经济情况、犯罪数额大小等综合因素确定的。
此外,根据需要,法官还可对被告进行其他刑罚措施的宣告,比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等。
宣告刑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宣告刑是尊重和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的体现,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在宣告刑的过程中,被告可以了解到自己具体的刑罚情况,以及有关执行刑罚所需的义务和权益。
通过宣告刑,被告可以进一步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如提出上诉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宣告刑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手段。
宣告刑将刑罚的信息公之于众,对于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宣告刑还可以通过执行生效,消除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和恐惧感,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
尽管宣告刑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它并不是司法决策的终点。
在宣告刑之后,被告仍然拥有诉讼权利和上诉的机会。
此外,社会对于刑罚执行的监督和评价也是不可忽视的。
通过建立健全的刑罚执行机制和监督体系,可以进一步确保宣告刑的公正和有效。
总之,宣告刑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解读确定基准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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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确定基准刑的方法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权益的专职维护者的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对被告人量刑中的重要环节即确定基准刑,只有熟练掌握确定基准刑的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的确定会涉及到以下几方面:一、基准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来确定的。
从步骤上看,是量刑步骤的第一步、第二步,同时也是确定基准刑的步骤。
从基准刑的形成看,基准刑包括量刑起点和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
从确定基准刑的根据看,包括确定量刑起点的根据和增加刑罚量的根据。
基准刑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确定的量刑起点和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所增加刑罚的总和,即根据总的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有如下主要特征:1、基准刑是具体犯罪的基准刑,抽象犯罪不存在基准刑。
2、基准刑是犯罪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体在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
3、基准刑是一个确定的刑罚量,不是幅度。
4、基准刑是量刑情节调节的基础。
确定基准刑后,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基准刑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来确定的。
这一规定说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不是所有的犯罪事实,而是影响犯罪构成(用来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对于修正犯罪构成事实的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应在确定基准刑后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在具体犯罪中,犯罪数额、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要成为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必须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必须符合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事实情节才能作为具体犯罪中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解读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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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权益的专职维护者的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对被告人量刑中的重要环节即确定宣告刑,只有熟练掌握确定宣告刑的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宣告刑的确定会涉及到以下几方面:一、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量刑步骤的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这里的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有关事实情节,《量刑指导意见》列举了十四种常见量刑情节以及一些个罪的常见量刑情节,例如未成年人、未遂犯、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累犯、前科等情节。
这些情节是定罪事实(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害性,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刑罚轻重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这些情况统称为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单个从重或者从轻处罚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以用数学公式表示为:基准刑x(1-调节比例),所得结果即为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结果。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优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多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有两种:A、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用数学公式表示为:基准刑x(1+从重情节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B、对于特定的量刑情节,采用分步调节的方法。
a、对于特定量刑情节与单个一般量刑情节并存是,先用特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一般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两者是相乘关系。
解读刑事案件量刑起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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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事案件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从此走向规范化。
辩护律师做为被告人权益的专职维护者,应理解和掌握量刑的规律,切实维护好被告的权益。
对于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量刑起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一、量刑起点本文所说的量刑起点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
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量刑起点是指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比照抽象个罪的犯罪构成,在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2、量刑起点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在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其他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未遂、从犯等修正犯罪构成事实,事先不予考虑,在确定基准刑后优先调节基准刑;3、量刑起点是一个刑罚点,不是一个幅度。
一个具体犯罪只有一个量刑起点,而且这个量刑起点是确定的。
应当注意,量刑起点不是法定罪低刑,即便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相同的犯罪其具体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如伤害重伤中的部位不同等,其主观恶性就不同,不一定都以法定最低刑作为量刑起点。
二、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相对于刑法规定的抽象个罪的犯罪构成而言的,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只有符合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作为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如“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具体犯罪构成事实。
1、确定同一类型犯罪不同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同一类型犯罪中,尽管侵犯的某一类客体是相同的,但不同犯罪所侵犯的某一具体客体又是不同的,应根据不同犯罪的犯罪构成来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如盗窃次数等个案,次数即是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事实。
2、确定同一罪名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于刑法规定有多个法定刑幅度的罪名,不同的法定刑所对应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不同的。
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方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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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方式解读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判决确定的刑罚进行具体执行的方式和方法。
刑罚执行方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它对于刑罚的效果和社会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方式涉及到量刑、刑罚执行期限、刑罚执行地点以及刑罚执行的具体形式等多个方面。
一、量刑量刑是刑事案件判决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刑罚执行方式的基础。
在量刑过程中,法官会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常见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缓刑等。
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对被告人以及社会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
二、刑罚执行期限刑罚执行期限是指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需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刑罚的执行。
根据刑罚的严重程度和犯罪的性质,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不同长度的刑期。
一般来说,刑期较短的犯罪一般会采取有期徒刑的形式执行,刑期较长的犯罪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刑罚执行地点刑罚执行地点是指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完成刑罚的具体地点。
根据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执行地点可能是监狱、劳教所、强制戒毒所等。
刑罚执行地点的选择主要是为了确保被告人能够完成刑罚的执行,并依法进行监管和教育。
四、刑罚执行的具体形式刑罚执行的具体形式包括有期徒刑的监狱执行、死刑的执行以及缓刑的执行等。
有期徒刑的监狱执行是最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被告人需要在监狱中完成刑罚的执行,并接受相应的教育和改造。
死刑的执行可能采取注射、枪决或者绞刑等方式。
缓刑是指判决被告人刑期后,在一定的缓刑期内进行观察和考察,如果被告人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则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
在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旨在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刑罚的执行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刑罚执行方式的科学合理,能够提高刑罚的效果,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为社会治安的维护做出贡献。
总之,刑事案件中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对判决确定的刑罚进行具体执行的方式和方法。
刑法解释的方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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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方法范文刑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对刑法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方式。
在司法实施中,法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以便依法作出裁决。
刑法解释的方法主要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和实践解释等。
文字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文字的字面意义来解释法律规定。
刑法作为法律的一种,法律规定通常是经过严密的文字表述,因此在解释刑法时,文字解释是一种重要的方法。
法官可以依据刑法规定的字面意义,来解释并适用相关法条。
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的历史形成背景和制定目的来解释法律规定。
刑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形成和制定背后通常有着一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通过了解刑法规定在历史上的演变和制定目的,可以帮助理解和解释现行刑法规定的意义和用意。
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规定进行对比来解释法律规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通过对这些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规定进行比较,可以帮助理解和解释刑法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定的制定目的来解释法律规定。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制定目的通常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和维护公正正义。
通过理解刑法规定制定的目的和追求的价值,可以帮助确定刑法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方式。
实践解释是指根据司法实践和判例法来解释法律规定。
刑法解释和适用不仅需要依据法律规定,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司法实践来进行判断。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已经形成的判例法和司法实践,以保证刑法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具有一定的连贯性和可预见性。
总体来说,刑法解释的方法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没有一种方法可以独立运用。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刑法规定和各种解释方法,采取合适的解释方式,以便准确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什么是法定刑基准刑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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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刑基准刑宣告刑⼀、什么是法定刑、基准刑、宣告刑 1、基准刑,是指法官在具体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被告⼈需要最先确定的刑点,然后,根据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节,最后确定刑罚。
2、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对具体罪名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幅度。
由上可见,法定刑是⼀个幅度,⽽基准刑则是⼀个点。
⽐如,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就是法定刑的幅度。
然后,在某个具体的抢劫案件中,被告⼈抢劫的数额较⼤,法官确定他的刑期为6年,这个就是基准刑,然后再考虑他是否有其他的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最后确定⼀个执⾏的刑期。
3、宣告刑指的是外国刑罚理论根据量刑阶段所作的分类,指法院就某⼀特定犯罪事实以判决⽅式决定的刑罚。
可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其中不定期宣告刑⼜可分为只指明上限或下限的相对不定期刑和上下限均⽆规定的绝对不定期刑。
宣告刑通常在法定刑范围内由法官裁量。
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的特殊性。
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基准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是什么 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的特殊性。
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宣告刑的确定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和综合全按情况,这⾥的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有关事实情节。
三、刑罚处罚与刑事制裁有什么区别 刑罚处罚与刑事制裁没有明显的区别。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
刑事制裁,是指国家对违反刑事法律的⼈依其所负的刑事责任⽽实施的刑罚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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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刑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刑法解释的技巧和理由是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一、刑法解释的技巧:1.文本解释技巧:刑法的首要解释方法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解释。
刑法的每条规定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的,具有明确的表达和含义。
在解释刑法时,需要结合条文的语言和用词,把握条文的修辞和意图,推断和分析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同时也要注意条文的适用条件和限制,避免出现过度解释或歧义的情况。
2.类推解释技巧:刑法是一门动态的法律学科,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新的犯罪行为形式和社会问题不断涌现。
在面对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犯罪行为时,可以借鉴类似犯罪行为的解释经验,通过类推确定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
这种类推解释技巧可以避免法律对新犯罪行为的空白和滞后,保持刑法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3.制度解释技巧:刑法刑事责任的适用是基于特定的刑事制度和价值原则的。
在解释刑法时,可以从刑法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导向出发,理解和解释刑法的规定。
例如,刑法对于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刑罚的适用都以犯罪事实、主观故意和刑罚的衡量标准为基础,解释刑法要围绕这些制度要素进行。
4.效果解释技巧:刑法是社会管理和犯罪控制的手段之一,解释刑法时要考虑到刑罚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
在解释刑法时,要综合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考虑到刑罚的强度和严重性对犯罪的威慑力和预防效果,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损害。
同时,还要考虑刑法解释的一致性和合理性,维护刑法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二、刑法解释的理由:1.保障人权:刑法的解释和适用要遵循人权保护的原则。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制裁必须符合人权标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尊严。
刑法解释的理由在于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超出必要范围,避免滥用刑罚权力和侵犯人权。
2.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刑法的解释要以此为目标。
刑法的解释要考虑到社会的需求和公众利益,保持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有效性。
刑法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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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规定了针对不同罪行所适用的刑罚种类及量刑标准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刑法往往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解释,以便能够更好地反映出法律的实质和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刑法解释的方法显得尤其重要。
一、字面解释法字面解释法是指对刑法条文的含义进行直接的字面解释。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直接准确地解释法条文字,不用对其进行二次加工,因此具有明确性和实用性。
但是,这种方法忽略了语境和背景,容易产生一些歧义,无法体现法律的灵活性。
二、顺时宜势法顺时宜势法是指依据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趋势,对原有法律人性化的加以改变和发展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符合社会变革的需要,有利于形成新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
但是,它也容易滥用,甚至出现与现实情境不相符合的问题。
三、历史法律跟踪法历史法律跟踪法是指对刑法的历史演变过程进行分析,以确定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出法律的背景和演进过程,意义深远。
但是,这种方法需要对刑法的相关历史文献进行调研,较为费时费力。
四、比较法比较法是指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从中吸取其优点和经验,以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
这种方法能够提高法律的实用性和适应性,促进法律的创新和完善。
但是,这种方法所比较的法律可能存在差异,无法直接适用于本国法律实践。
五、道德伦理法道德伦理法是指将道德和伦理观念运用到了法律解释中,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种方法能够体现法律的价值追求和意义,推动法律的进步和改革。
但是,这种方法的实现需要依赖于人们的道德素质和文化背景,而这些因素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
综上所述,不同的刑法解释方法各有优缺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运用。
刑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实现法律的创新和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刑事案件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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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确定宣告刑的⽅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在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调整,确定宣告刑。
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
(四)判处罚⾦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缴纳罚⾦的能⼒,依法决定罚⾦数额。
(五)适⽤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刑事案件量刑规则:拟定宣告刑
![刑事案件量刑规则:拟定宣告刑](https://img.taocdn.com/s3/m/e86bde19aeaad1f347933faa.png)
刑事案件量刑规则:拟定宣告刑1、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主要原则有两个:一个是完全评价原则,即要对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全部进行考虑,按照时间分,包括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情节,按照法定性来分,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时要全面评价分析。
另一个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某个影响量刑的因素如果已经使用过,就不能再重复使用。
比如盗窃罪的中的前科,如果该前科已经成入罪的必要条件,那量刑时就不能再次使用了;如果该前科已经让被告人成为了累犯,那在使用累犯情节的时候,就不能再将其作为前科情节了;如果有多次前科,其中还有没有作为累犯或者入罪使用过的,还是必须要作为前科量刑情节使用的。
还要注意的是,在确定起点刑时考虑过的情节一般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再次使用。
2、计算公式是什么?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
拟宣告刑=基准刑×(1±先适用量刑情节A的调节比例)×(1±先适用量刑情节B的调节比例)……×(1±其他量刑情节X调节比例±其他量刑情节Y的调节比例±其他量刑情节Z的调节比例……)。
先适用量刑情节数量是有限的,基本都是减少基准刑的情节,具体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其他量刑情节是无法完全列举的,既有减少基准刑情节又有增加基准刑情节,所有案件共有的情节包括:坦白、自首、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立功、累犯、前科劣迹。
其它常见的主要情节包括:作用较轻的主犯、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动机卑劣及各具体罪名中的其它情节。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需要强调的是,先适用情节之间不是加减的关系,而是需要进行连乘,起来量刑情节之间是连加连减,如果没有先适用情节,计算时不考虑即可。
量刑的步骤与方法
![量刑的步骤与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c2dd07c56529647d26285223.png)
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陈学勇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准确确定量刑起点,需要正确理解量刑起点、正确确定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并正确掌握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
一、正确理解量刑起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起点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
这里所说的量刑起点是指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犯罪构成与法定刑是一种对应的关系。
那么,所谓基本犯罪构成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构成要件。
例如,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达到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就是达到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就具体犯罪而言,“致一人重伤(犯罪情节一般的)”就是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所应判处的刑罚就是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起点。
概括起来,也可以说,量刑起点(亦可简称为“起点刑”)就是指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所应判处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量刑起点并非就是法定最低刑。
量刑起点是针对具体犯罪而言的,量刑时,由法官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有可能是法定最低刑,但并非一定是法定最低刑。
因为,即便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相同的犯罪,其具体犯罪行为也不可能完全一样。
比如,同样是持刀致人重伤,捅刺胸部要害部位致人重伤与捅刺大小腿致人重伤的危害性是不一样的,在确定量刑起点时就应有所区别,不能都确定法定最低刑为量刑起点。
而且,确定量刑起点时,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
因此,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完全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上。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种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种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408df1652d380eb62946d63.png)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十五种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的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2)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确定调节刑;(3)根据调节刑对基准刑调节的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
2、确定基准刑的步骤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确定基准刑的步骤如下:(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3、确定调节刑的方法(1)单个量刑情节,以基准刑为基数乘以该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其结果为调节刑。
(2)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以基准刑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调节比例,其结果为调节刑。
(3)多种量刑情节与免除处罚情节并存的,应当根据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免除处罚。
(4)同一行为涉及不同量刑情节的,不得重复使用。
4、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调节刑对基准刑调节的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的,可以直接作为宣告刑;但被告人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调节刑对基准刑调节的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如果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直接作为宣告刑;如果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以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调节刑对基准刑调节的结果高于法定最高刑的,不能加重处罚,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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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种:法理方法、历史方法和实证方法。
1. 法理方法:法理方法是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分析,根据立法者的意图和目的,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理方法强调对法律原则、规则和逻辑的理解和运用,以推理和演绎的方式进行解释。
通过对法律的严密解释,可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
2. 历史方法:历史方法是通过对法律的历史背景、演变过程和相关事件的研究,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解释。
通过分析法律的制定目的、法律发展的背景和相关的法律文书,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意义。
历史方法强调对法律的历史脉络和文化背景的把握,以及对法律演变的理解和分析。
3. 实证方法:实证方法是通过对实际情况、社会现象和统计数据的研究和分析,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
实证方法强调对实际问题和社会现实的观察和分析,以及对相关数据的收集和研究。
通过实证方法,可以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为法律解释和适用提供实证依据和建议。
以上三种方法在刑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常常相互结合和交叉运用,以达到准确、合理和公正的刑法解释结果。
教你如何计算刑期、什么是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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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如何计算刑期、什么是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规范性,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更加透明,努力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确定了量刑方法,对故意伤害犯罪、强奸犯罪、抢劫犯罪、诈骗犯罪、毒品犯罪等15种犯罪确定了量刑起点及基准刑调节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一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应分三个步骤,一是确定起点刑,二是确定基准量,三是确定宣告刑。
何为起点刑?是指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即某种犯罪的最低刑期,何为基准刑?是指根据犯罪的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犯罪情节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何为宣告刑?指依量刑情节对基准刑予以一定幅度内的调节而给犯罪嫌疑人判处的刑期。
这里笔者根据自己办案的实际,分别以诈骗犯罪和运输毒品犯罪举例说明:一、诈骗犯罪:2010年11月中旬某日,被告王某伙同刘某、马某、李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在于洪区白山路附近,在一烟洒店内使用金属材质的纪念牌冒充金砖变卖,诈骗被害人现金11000元,赃款已退赔。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犯罪。
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罚金1000元。
该案虽判处缓刑,但其量刑程序确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量刑的规范性及透明性,现具体分析一下其量刑的方式:1、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实施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犯罪的起点数额是3000元,3万至10万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诈骗数额11000元,依《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王某的起点刑为6个月。
刑罚与刑期刑事判决中的量刑原则和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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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与刑期刑事判决中的量刑原则和执行方式刑罚与刑期:刑事判决中的量刑原则和执行方式刑罚与刑期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概念,涉及犯罪者的刑法责任和惩罚措施。
刑罚的确定和刑期的执行方式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一定的量刑原则进行裁决和实施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刑罚与刑期在刑事判决中的量刑原则和执行方式。
一、量刑原则量刑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和个人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从而决定适当的刑罚和刑期的准则。
刑事判决中的量刑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刑原则法定刑原则是刑事司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刑罚的类型和范围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不能超出法定刑的幅度。
这意味着判决过程中法官必须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来裁决刑罚,不能随意增加或减轻刑罚。
2. 实质公平原则实质公平原则要求量刑过程中要兼顾犯罪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权衡犯罪分子的过错与罪责,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在确定刑罚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者的过错程度、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对刑罚的期待等因素。
3. 实际需求原则实际需求原则是指刑罚和刑期的量刑应与社会现实和实际需求相匹配。
判决过程中,法官需要考虑社会对于刑罚的要求,保持刑罚的威慑力和惩罚力,并通过量刑的适当与灵活,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治安的目的。
4. 个别化原则个别化原则要求刑事判决中的量刑应以犯罪者个人的特点和行为情况为基础。
个别化原则要求判决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犯罪者的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等个人情况,考虑对其的教育、改造和再教育,以期达到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效果。
二、执行方式刑期的执行方式是指刑罚根据法律规定在刑释、缓刑、暂时执行和按期执行等方式下的具体执行情况。
执行方式的选择取决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者表现等因素。
1. 刑释刑释是指根据犯罪者的犯罪性质和行为情况,将其从刑事责任中解脱出来,实现刑罚的减轻或免除的一种方式。
刑释的形式包括假释、暂时出所、监外执行等。
从法定刑到宣告刑之桥梁的构建——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蓝本对量刑基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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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量 刑规 范 化意 见 的基础 上 制作 的 “ 准版 ” 标 ,从总 体 来讲 更 加 明晰 ,更 具 可操 作 性 ,明确 了量 刑 的指 导 原 则 、基本 方法 并 对 常 见 量 刑 情 节 的 适 用作 了较 为 细致 的规 定 ,涵 盖 了发 案 率 最 高 的
1 个常见罪名。当然 ,因为是试行所以 《 5 意见》 只是作 了原则 性的规定 ,为各地高级人 民法院 依据本地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量刑规则 、确定基准刑和调节 比例留足了空间 , 为量刑规范化的 也
量刑过程中所依据 的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日本学 者大谷 实认 为 :所谓 的量 刑基准 ,或 者说 刑 的量定 基 准 、裁 量 基 准 ,“ 即应 当 以什 么
为考 虑对象 ,基 于什 么原则 来 量刑 。… …应 当说 ,刑 罚 的本质 在 于报应 ,并 以实现 一般 预 防和特
殊 预 防为 目的 ,因此 ,与此 相关 的所有 事项 均 应成 为考虑 对 象 。 [ ] ( 17 ” 4 P7 )换 言 之 ,以行 为
经 过多 年 的理论 研 究 与实 践 探 索 ,2 0 0 5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开 始 对量 刑 规 范 化 进 行 实 质 性 的调 研论证 , 08年 7月 ,在深圳召开 了全 国部分法 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 ,对量刑规范化 20 试 点 工作 进 行动 员 和部署 ,同年 8月 下 发 了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开 展 量 刑 规 范 化 试 点 工 作 的通 最 知》,确定 了 4个 中级 人 民法院 和 8个基 层人 民法 院对 两 个 试点 文 件— — 《 民法 院 量刑 指 导 意 人 见 ( 试行 ) 和 《 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 》 人 试行 ) 进行试点。[ ] 0 9年 6月 1E起量刑 》 1 20 l 规范 化改 革 开始 正式 试 点 ,全 国 10多 家法 院被 指定 参 与试 点 。 [ ]2 1 2 2 0 0年 9月 1 日全 国法 院 6 量 刑 规范 化 改革 工作 会议 在 海南 三 亚 召开 ,对 全 国量刑 规范 化 改革 具有 指 导意 义 的两个 规 范性 文 件 《 民法 院 量刑指 导 意见 ( 行 ) 和 《 于 规 范 量 刑 程 序 若 干 问 题 的意 见 ( 行 ) 将 从 人 试 》 关 试 》
刑事判决有哪些 判决应当如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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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判决有哪些判决应当如何宣告判决是裁判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裁定。
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刑事判决在于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何处刑以及刑法的执行方法。
刑事判决到底有哪些方法?固原律师为您整理以下资料供大家参考。
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刑、如何处刑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
一、刑事判决有哪几种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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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基本方法一、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实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基础性方[1]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四种方法。
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语义解释等。
顾名思义,它是指解释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文义[2]解释的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
历史解释,或称沿革解释,是指通过商量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体系解释,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部门法律或者整个法律体系出发,将需要解释的条文放进其中,利用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解释相关法律,就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解释方法,并不是只能单一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但是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一致,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就需要解释者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上有一个排序。
一般说来,解释者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是文义解释;假如以此解释方法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不能令解释者满意,解释者还可以依次使用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二、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在德国、日本与我国刑法学的认知中,具有不同的分类。
德国刑法教义学将基本方法分为四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还增加合宪性解释的方法。
日本刑法学在刑法教科书中一般不会对基本方法进行分类,而是商议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
我国刑法学中,传统理论将基本方法分为两类: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具体划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当代学者中,陈兴良教授的分类对传统理论既又继承又有转变,其将基本方法划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限制[3]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四种;张明楷教授认为:“接受形式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接受实质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4]释。
基准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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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基准刑与宣告刑的区别相关法律知识科普】在刑事诉讼中,刑法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
⽐如宣告刑就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那么,什么是基准刑呢?基准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什么是基准刑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构成事实的⼀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特征:1.基准刑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2.基准刑由量刑起点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组成;3.基准刑体现刑罚⽬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基准刑功能:基准刑是犯罪构成事实和各种量刑事项的总度量基准。
1.作为量刑情节从重、从轻的计算基准:其他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影响刑罚量都以基准刑为起算点;2.作为具体量刑情节影响刑罚量的度量标准。
基准刑确定根据:总的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确定⽅法:1、第⼀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第⼆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是什么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的特殊性。
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宣告刑的确定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和综合全按情况,这⾥的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有关事实情节。
法条链接:根据《⼈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步骤的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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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权益的专职维护者的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对被告人量刑中的重要环节即确定宣告刑,只有熟练掌握确定宣告刑的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宣告刑的确定会涉及到以下几方面:
一、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量刑步骤的第三步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这里的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有关事实情节,《量刑指导意见》列举了十四种常见量刑情节以及一些个罪的常见量刑情节,例如未成年人、未遂犯、从犯、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累犯、前科等情节。
这些情节是定罪事实(情节)以外的,与行为人或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害性,并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刑罚轻重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这些情况统称为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1、单个量刑情节的调节
单个从重或者从轻处罚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可以用数学公式表示为:基准刑x(1-调节比例),所得结果即为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结果。
2、多个量刑情节的调节
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优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多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有两种:A、对于一般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用数学公式表示为:基准刑x(1+从重情节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
B、对于特定的量刑情节,采用分步调节的方法。
a、对于特定量刑情节与单个一般量刑情节并存是,先用特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一般量刑情节进行调节,两者是相乘关系。
b、对于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的,各特定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C、对于具有多个特定量刑情节和多个一般量刑情节的,特定量刑情节先按照连乘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进行调节。
3、同种犯罪部分既遂部分未遂调节基准刑
对此问题《量刑指导意见》没有规定,对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诈骗罪、盗窃罪应按照诈骗罪、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量刑。
对于非数额型犯罪,部分成年人成年人犯罪部分未成年人犯罪、部分主犯部分从犯等类似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的意见是:应当以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将部分未遂、部分未成年人、部分从犯情节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从轻调节的幅度,并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4、数罪量刑情节的调节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应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
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决定数罪并罚执行的刑罚,应综合考虑数罪的性质、危害后果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如果整体上数罪的性质、犯罪后果比较严重,主观、人身危险性比较大,一般应当在数罪并罚中线以上确定执行的刑罚;反之,可在中线以下确定刑罚。
根据规定总和刑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5、量刑情节是否重复评价
该问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首先应避免重复评价。
例如当毒品再犯与累犯情节并存时,就应区分不同情形,避免对两个情节重复评价。
又如,自首、坦白情节分别与当庭认罪情节并存时,就不能同时适应当庭认罪情节,可在适应自首或坦白情节时,适当加大从轻处罚的比例。
实践中,有的事实既是定罪事实,同时也是量刑事实,对此可在不同层面对同一事实分别评价。
有的事实情节,需要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过程中反复考虑。
有些事实情节,如被害人多处轻伤、重伤,在量刑起点可以考虑,在酌定情节时还可以考虑。
三、依法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是采用一定的数学方法计算出来的,这个调节结果并非就是最终的宣告刑。
有的调节结果不一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甚至有可能不符合刑法规定,因而不能直接作为宣告刑。
依法确定宣告刑,要充分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不能简单、机械地以调节结果作为宣告刑,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1、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只有从轻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再法定刑以下处罚。
3、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20%综合裁量权的行使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当调节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不能再作调整,应当提交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确定宣告刑。
5、不同刑种的衔接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管制或者单独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A、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衔接。
原则上说,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结果超过十五年的,就可以适用无期徒刑,适用时应综合具体案情进行定性分析,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B、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衔接。
对罪行较轻又具有多个从轻情节,调节结果在六个月以下的,可根据犯罪性质、情节,适用拘役、管制或者单独处罚金。
C、缓刑的适用。
缓刑的适用与基准刑并无必然联系,经过调节后,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D、免刑的适用。
在适用免除处罚时,要以定性分析为主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符合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