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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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
分类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行为,科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有效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应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分类管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三条总行反洗钱相关部门应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建全相关条线内部操作规程中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条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对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应遵循总行的统一要求。
第二章客户接纳政策
第五条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类别,我行采取不同的客户接纳政策。
第六条下列情形,各分支机构应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一次性金融服务、开立保管箱或建立其他业务关系:
(一)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
(二)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
(三)客户要求以匿名或假名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
对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A级客户,各分支机构应按第三十五条规定采用加强型尽职调查程序并经审批后方能与之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一次性业务。
若客户为外国政要,分支机构需经总行审批方能为其办理开立账户业务。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联网核查客户身份业务
分支机构在办理下述银行业务时,需要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
(一)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业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三)对公现金支取业务;
(四)储蓄挂失业务;
(五)个人办理理财业务、银信通业务、网上支付和三方托管等中间业务;
(六)购买和签收重要空白凭证业务;
(七)单位变更密码、印鉴等业务;
(八)同城异地划帐业务;
(九)办理保管箱业务时,核查租用人身份、增加代理人时代理人身份;
(十)个人信贷业务;
(十一)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十二)基金定投业务;
(十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务;
(十四)个人电子银行注册及变更;
(十五)为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业务;
(十六)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
(十七)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
(十八)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十九)个人购汇;
(二十)个人结汇等值100美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