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财办综〔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7〕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8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21号)等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需向专员办报送的资料。
1.2017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2.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3.按照财综〔2017〕21号文件要求,报送2017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完成情况,以及2018年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需交付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4.2017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模板(5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模板____管理制度(一)____管理制度为切实规范____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____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____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____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____审批程序,以该____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____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____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____管理制度(二)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职责单位。
黑河学院财务处。
职责人。
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____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____〕____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第四条各类____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____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____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____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____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____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____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1. 补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
2.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1)新建、改建、收购保障性住房;(2)租赁补贴;(3)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建设;(4)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的其他支出。
三、补助资金分配及下达1. 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按照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住房保障需求、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
2. 补助资金的下达程序:(1)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2)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3)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原则,下达补助资金;(4)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拨付给住房保障部门。
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1.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2. 严禁以下行为:(1)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2)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1. 各级财政、审计、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补助资金申请与审批1. 补助资金的申请:市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编制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1)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2)补助资金使用方案;(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其他必要的支持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8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38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2019年9月30日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费等经费补助类资金。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市财政局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退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篇.doc

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第1条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形成保障性住房资金可持续保障机制,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依据《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XX市经济适用住房条例》、XX市投资项目管理条例》、《XX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专项资金”)是市政府批准的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住宅商品房及其他形式的住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遵循统筹、控制、项目管理、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使用和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实施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1)汇总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的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二)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住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三)组织市级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销售或租赁收入的收缴,将销售或租赁收入的收缴情况通知市财政部门,并及时足额存入市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专户;(4)执行经批准的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住房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住房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度、住房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年度安排和实际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报告;(五)负责项目投资和平衡计划的初步计算,项目投资计划、控制和分析报告的实施,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的编制,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项目核算;(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进行初审;(七)建立并严格按项目核算住房专项资金,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与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对,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八)负责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维护和维修;建立市级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档案和使用申报制度,做到账、账一致;(九)负责专项住房基金、基金到期或撤销后必要的清算回收及其他相关的后续管理工作;(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现在政府会就许多的社会问题出台各种各样的管理办法来维护社会秩序,第一公文网网准备了一篇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全文如下: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财政部门是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和使用审核监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年度预算,按期汇总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设进度,跟踪检查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公司依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融资,负责政府保障性住房债务预算编制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及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负责编报项目预算、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支出报表及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二)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四)土地出让收入按比例提取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五)依法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六)地方政府债券中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七)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公司通过银行融资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八)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九)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十)经政府批准可纳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扬住房发〔2018〕110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扬住房发〔2018〕110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财务管理工作,提升会计工作水平,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8年12月5日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扬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住房保障资金、解危资金、物业维修资金以及其他由市财政性资金安排和中央、省财政下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分别建立专门的局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全面负责监管工作,促进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管对象,包括局计财处、项目资金业务主管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局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拨付的程序、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情况;(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四)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2024年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样本(五篇)

2024年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样本____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规范性与有效性,保障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并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专门适用于____师范学院所承担的“教育部—中国移动中小学校长培训项目”。
第三条 ____师范学院需对专项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有效执行负责,同时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移动项目专项资金的提取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拨付需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范围进行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需与项目批复内容保持一致,严禁擅自调整、拆借、挪用、挤占或随意扣押。
第七条专项资金报账拨付时,必须附上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三章资金支付程序第八条移动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部门需每月填报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相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时,由____师范学院指定专人根据已审批的预算表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后,再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第十一条每月初,____师范学院需对上月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若本制度与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存在冲突,则按学校规定执行。
2024年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样本(二)一、专项资金遵循“专门管理、独立账户、专门记账、专项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二、资金拨付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准则,须严格遵守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准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扩大或缩小项目范围,严禁资金的挪用、拆借、挤占或无故扣压。
资金动向须遵循各专项资金的具体规定,特殊情况需事先请示。
三、我们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初步审查、复审和终审制度,不得遗漏任何环节或超越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的审批流程以审批表和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中央财政资金的分配原则、相关因素权重及计算公式,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其中,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相关因素的权重根据年度任务量、以前年度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共同做好相关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及绩效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各市级财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附送电子版)。
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的地区,省财政厅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将扣减分配给该地区的专项资金数额。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9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2023年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

2023年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____年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一、引言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城市建设面临巨大的压力。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促进城市化进程,我国实施了安居工程,通过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帮助困难家庭改善住房条件。
由于资金规模庞大,资金管理成为安居工程实施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____年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方案进行探讨,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平。
二、资金来源____年安居工程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财政资金:中央财政将通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向各地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划拨资金,确保各地能够充分利用资金开展安居工程。
2.地方财政资金:各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安居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财政资金的持续供应。
3.社会捐赠资金: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安居工程,通过募捐等形式筹集资金,增加资金来源。
三、资金管理1.资金测算与分配: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区住房需求和贫困人口情况,制定年度安居工程资金测算和分配方案。
按照分区分段的原则,将资金合理分配到各地,确保各地贫困人口能够得到适当的帮助。
2.资金监管与使用:各地政府应建立健全安居工程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买住房、修缮住房、住房租金补贴等。
各地政府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公示和审核,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3.资金绩效评价:各地政府应建立安居工程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追踪和分析工程进展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资金使用策略,确保安居工程能够实现预期效果。
四、资金使用原则1.公平原则:安居工程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公平享受资金支持,不偏袒个别群体。
2.效益原则:资金使用应追求最大化效益,确保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果,提高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3.透明原则:资金使用应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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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模版(3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单位或其他资金来源对本单位的特定事项提供的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四条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应按照上级单位或其他资金来源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前,申请人应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请上级单位或其他资金来源审批。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接收和管理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接收应由专人负责,接收人应核实专项资金的金额和用途是否与申请一致,并签署接收证书。
第八条专项资金应单独存放于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及时记录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余额情况。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估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申请的相关要求进行,不能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时,应按照相关手续进行,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上级单位或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应经专人核实,符合相关规定,并签署支出凭证。
第十三条完成专项资金使用后,应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或其他资金来源提供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四条上级单位或其他资金来源有权对本单位的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材料。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配合上级单位或其他资金来源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结余和清算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结余应按照上级单位或其他资金来源的要求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占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清算应由专人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不得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模版(二)以下是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优秀范本(五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优秀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专项资金管理活动,包括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监督和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司特别设立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项目收益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包括合法性、规范性、透明性、高效性。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资金管理机构由公司领导成员和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公司领导成员任机构主任。
第七条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审批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的原因、使用计划、预算等。
第九条申请人应经过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核,并提供必要的说明和材料。
第十条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第十二条资金接收人应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预算,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接收人需进行资金监督和控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资金归集和归还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归集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归集的专项资金应及时上缴到公司财务部门,并填写相应的归集凭证。
第十八条归还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归还支出应经过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六章资金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发现和纠正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和改进措施。
【住建办法】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从我省省情出发,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市、县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报省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政府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土地供应计划。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确保及时供地。
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当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建设。
禁止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
第七条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一)市、县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的资金;(四)中央和省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五)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六)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所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七)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款;(八)捐赠资金;(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标准范本(3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1]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标准范本(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粤府〔____〕____号),现结合实际,制定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卫生专项资金指中央、省、市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安排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卫生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卫生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用途,按照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使用和考核。
按照“谁分配,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钱随事走,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实行资金分配责任制和资金使用责任制。
第四条卫生专项资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或专账核算。
第五条医院统一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明确项目执行人员(包括负责人、经办人),项目执行人员应全面执行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实现工作目标;定期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统计报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规范使用资金,提供的经费报账资料应真实、有效;负责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使用卫生专项资金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24•【文号】财综〔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4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武政办[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8〕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武汉市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投融资能力,完善城建项目建设偿债机制,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办文〔2003〕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市级投资的城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初始规模以2007年城建资金为基数,以后年度规模保持与当年相关财政收入同比例或者略高于的水平增长。
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二)项目平衡区内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三)中央、省补助用于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四)城建投融资平台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五)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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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24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拨付资金,牵头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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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三)周转住房租金收入;
(四)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五)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住房等超标价款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补贴。
向XX市、XX市、XX区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
主要用于XX市、XX市、XX区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三)公租房筹集和维护。
支持XX市、XX市、XX区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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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含新建、改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费、维修费、物业费补贴)等相关支出。
(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气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等支出。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用于鼓励和支持各区(市)推动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奖补资金。
(六)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七)市级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相关支出。
(八)用于上述项目由市级直接支出的评估评审、公告宣传、系统建设、公开配租、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经费。
(九)中央、省、市确定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可以直接支出,也可以根据支持内容不同,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补助区(市)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
其中,租赁补贴按照补贴户数、规定的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按照各区(市)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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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关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试点项目情况进行分配。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报的资金预算,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财力可能等因素,审核编入年度预算,并在XX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财政预算后20日内,正式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转移支付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提前下达相关区(市)。
第十一条各区(市)在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下达后20日内要将区域预算绩效目标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下达后30日内,将审核通过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各区(市)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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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督促各区(市)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按时完成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各区(市)要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本地区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等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按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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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依照《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给予信用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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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各区(市)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5日。
XX市财政局、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XX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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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财政局办公室2020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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