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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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一、聘任形式和范围
1.新聘: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新引进人员。
2.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届满人员。
3.聘任系列:教师、经济、政工、工程等系列。
二、聘任原则
1.评聘分离原则
根据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比照聘任条件决定聘任与否。
2.聘任职务与岗位工作一致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与所从事岗位工作不一致不予聘任。
3.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原则
根据员工业绩表现及考核情况,决定是否聘任。
三、聘任条件
1.新聘条件
(1)按照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程序申报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品德良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身心健康;
(5)新入职者,来校前通过正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评审或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学院审批后方可聘任。
2.续聘条件
除具备上述“新聘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在上一聘期中,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良好,无重大工作失误。
(3)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自觉承担教育教学或业务研究工作,上一聘期内提交教育教学或业务研究成果1项以上,或参与课题研究1项以上。
(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自觉承担指导青年教师(职工)提高专业技术能力的工作,上一聘期内指导人数不少于1人。
(5)专职教师应承担班主任工作,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距退休不足五年的除外)在上一聘期内有一学期以上的班主任任职经历。
(6)有承担晚自习辅导工作的义务,无不服从教务处晚自习辅导工作安排的情况。
(7)积极参与专业技术相关的工作。
3.专职教师原则上不能聘任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但具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可新聘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1)参加国机集团或中国建设集团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取得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2)经学院批准同意,参加非集团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取得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3)新入职专职教师来我校以前,通过正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评审或通过国家考试取得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被聘任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在第一个聘期内应积极参加同级别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否则第一个聘期满后学院不再续聘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四、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院领导、
党委委员、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组成,院长任组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审批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聘任事项,研究决定有关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五、聘任程序
1.提交报告。
人力资源部根据聘任条件草拟专业技术职务新聘、续聘报告交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
2.讨论研究。
人力资源部组织召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会,讨论研究是否新聘或续聘。
3.发文聘任。
人力资源部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意见发文聘任。
六、解聘
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聘:
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2.由于专业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者;
3.因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者;
4.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5.解除劳动合同、离岗待退者;
6.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7.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1.聘任权限:政工系列由党委聘任,其他系列由院长聘任。
2.聘任期限:原则上三年一聘,聘任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期限。
3.低聘:未达到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者,按其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聘任并调整相关待遇。
八、本办法(试行)从二O一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本办法解释权在人力
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