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电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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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7 电气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O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7.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

7.1.3 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7.2 电源

7.2.1 电力负荷应分别按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的重要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7.2.2 平时电力负荷分级,除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战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生命安全;

2)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

3)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机械、设备;

4)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2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正常工作;

2)中断供电将影响生存环境;

3 三级负荷:除上述两款规定外的其它电力负荷。

7.2.4 战时常用设备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7.2.6 防空地下室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宜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当有两路电

力系统电源引入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负荷、消防负荷和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用电需要。电源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

7.2.7 因地面建筑平时使用需要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电源设置。所设置的柴油发电机组,官设置在防护区内。

7.2.8 防空地下室的总计算负荷大于200kV A时,宜将电力变压器设置在清洁区靠近负荷中心处。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 A。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7.2.12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 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电力负荷的需要,并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 柴油发电机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每台机组的容量应能满足战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7.2.13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 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还宜作为区域电站,以满足在低压供电范围内的邻近人防工程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需要;

2)平时引接两路不同时停电的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确定;

3)平时引接一路电力系统电源供电时,应按满足防空地下室平时一级、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之和确定;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防空地下室,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内部电源仅为本防空地下室供

电时,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可设1~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必须满足本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2)平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第2、3项的规定;

3 在建筑小区或供电半径范围内各类分散布置的多个防空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在负荷中心处的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内部电站或设置区域电站,其容量应满足本条第1款的要求;

4 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下的各类未设内部电站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接区域电源,战时一级负荷应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2)无法引接区域电源的防空地下室,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应在室内设置蓄电池组电源;

3)蓄电池组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隔绝防护时间(见表5.2.4)。

7.2.14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

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3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4 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5 引接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6 单相用电设备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回路中。

7.2.15 防空地下室战时各级负荷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战时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 战时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应在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

3 战时三级负荷,引接电力系统电源。

7.2.16 当条件许可时,战时防空地下室宜利用下列电源:

1 无防护的地面建筑自备电源;

2 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地面附近的拖车电站、汽车电站等。

7.2.17 内部电源的蓄电池组不得采用非密封的蓄电池组。

7.2.18 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7.3 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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