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问题浅谈----以胡塞尔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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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问题浅谈

——以胡塞尔为例

摘要:意向性可以说是现象学的核心学说,胡塞尔的现象学是一种意识哲学,

如果用一个词汇来概括其哲学思想,这就是“意向性”。意向性是纯粹意识的本质特性。胡塞尔提出意向性构成理论,作为解决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即认识如何可能这一问题的全新思路。本文以胡塞尔为例,主要阐明了三个问题,即:一,何谓意向性问题?二,意向性问题为何重要?三,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力图对意向性所涉及的问题做出扼要准确的说明。

关键词:胡塞尔、意向性、现象学、认识论

一.什么是意向性问题?

与现象学的联系最为密切的词项是“意向性”。这里准备讨论的意向性,首先应当是作为哲学问题的意向性。我们应当注意,在这种意义上的“意向”不应该与“意图”即我们行动的时候心存的“目的”相混淆,现象学中的“意向”是指意识构造,或指向对象的活动或能力。现象学的意向性概念只适用于意识理论,而不是适用于有关人的活动的理论。

意向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intendere ,意思是“指向”。最早将“意向的”一词引入哲学并赋予它特殊蕴涵的是布伦塔诺, 他在《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一书中指出:“中世纪经院哲学用关于某个对象的意向(或精神) 中存在这个概念来指示任何心理现象,而我们则把它称为———尽管如下说法不无含糊之处———对于某内容的关联性,对于某对象的指向性(在这里,它不应被理解为某种实在物) ,或一种内在的对象性。每个心理现象都以不尽相同的方式包含着作为其自身内部对象的某物:在一个表象中某物被呈现着,在一个判断中某物被肯定或否定着,在爱

中某物被爱着,在恨中某物被恨着,在欲望中某物被渴望着,诸如此类”。[1]即他认为,意识参照对象的方式(意向体验) 中有三种最重要, 它们是: 表象、判断、情感。“意向的”一词,在他那里代表着心理现象的一个基本特征:所有心理现象都“在自身中意向地含有一个对象”。他认为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的重要标识,是区别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的根本。

“意向性”之所以对胡塞尔具有重要意义, 是因为他在这一概念中看到了解决传统哲学问题[2]的契机。胡塞尔的整个哲学工作都可以称为语言哲学的“意向分析”。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法译本译者导言中曾正确地评价说:“意向性可以在现象学还原之前和之后被描述:在还原之前时,它是一种交遇,在还原之后时,它是一种构成。他始终是前现象学心理学和先验现象学的共同主题。”[3]“就交遇而言, 意向性所体现的自然观点中的心物二元的原则, 是自我与他人、内心与外界、主体与客体、心理与物理的关系问题; 就构成而言, 意向性所体现的, 是哲学观点中的超越论的主体性原

则, 是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显现活动与显现者、构造与被构造的关系。”[4] 具体地说,胡塞尔在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三分(表象、判断和情感活动)的基础上,用“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区分来开始自己的意识体验分析。这样,不论塔诺关于“心理现象或者本身是表象,或者以表现为基础”的命题被胡塞尔改造为“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以这样一个行为为基础”[5]的表述。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提出一个著名的命题:“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意识在本质上是“关于”某事物或者其他事物的意识,这是现象学的核心内容。

那么,到底什么是“意向性”呢?简单地说,在经过了本质还原和先验还原之后所剩余的纯粹意识所具有的一个本质特性便是意向性。胡塞尔就此写道:“意向性是一般本质体验领域的一个本质特性, ⋯⋯意向性是在严格意义上说明意识特性的东西”。[6]“意识之流中充满着的事实就是意识总是和它一定的对象联系着的,而这样的一种联系正是每一意识行为的本质特征.”[7]意向性表明意识具有一种指向性和构造性的功能,它表示意识活动与意向对象之间的必然的结构性关系。倪梁康教授将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清晰地分为“较窄意义上的‘意向性’总是意味着意识在‘构造’对象,因而是客体化行为的特征;宽泛意义上的‘意向性’则被定义为意识总在‘指向’或‘含有’对象,因而成为包括非客体化行为在内的所有意识行为的特征”[8] 。在胡塞尔那里,意向性作为哲学问题是指意识构造或指向对象的活动或能力。这也就意味着,意识就是意向体验;意向性标志着所有意识的本己特性,也就是说意向性既意味着意识的构造能动性,也意味着意识指向的针对性和意识的能与性。因此非客体化行为必须依赖于或建立在客体化行为之上。

意向性作为现象学的核心学说,它认为我们实际的每一个意识行为,我们拥有的每一个经验,都是意向性的:它在本质上是“关于某事物或别的事物的意识”,或者说是“关于某事物或别的事物的经验”。它总是意指着某物“以不同方式与被设想的对象发生联系”,也即是说,我们所有的意识都指向对象。例如:爱是一个爱是一个非客体化的行为,但它仍然有自己的对象;被爱者作为对象,首先是通过表象的客体化行为被构造出来,而后才有可能被爱,即成为爱的行为的所指。诸如错误、遮蔽和伪装在它们自己的方式上都是实在的;它们都是存在的诸多可能性,需要得到与它们自己相应的分析。甚至错觉也有一种完全属于他们自己的实在性。通俗的来说,也即是:对现象学来说,不存在任何“单纯的”显现,没有任何东西“仅仅”是现象。显像都是实在的;它们属于存在。

意向性理论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核心理论,有人做过这样的评价:“胡塞尔是有体系的思想家,他把认识论、本体论、逻辑和现象学联系起来,并作为一种方法论,发展了这些学说。几乎所有这些工作的基础,是他的意向性理论”。[9]胡塞尔自己也说过,现象学,不论作为意识的哲学理论,还是作为对人类意识提供描述的特殊

形式,简单说就是意向性的理论。“意向性这个概念涵盖了现象学的全部问题”。

[10]

我们可能会感到一些失望。意向性这个观念有如此重要么?为什么现象学竟然对意向性小题大做呢?意识就是关于某事物的意识,经验就是关于某种对象的经验,这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难到不是非常明显的吗?其实不然,把意向性置于前台并使之成为哲学反思的中心,宣布意识是“关于对象的意识”,这是具有突破性的事情。因为这个声明违背了许多常见的信念——即它突破了自我中心的困境,击败了笛卡尔主义的教条。为解决认识论上的两难提供了新的思路。接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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