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维护法律依据三: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法释第28条): 1、申请执行 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申请执行诉讼时效法律风险防范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
• 参照诉讼时效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与重新起算参照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因此其风险防范策略与诉讼时效风险防范策略类似。
5
诉讼时效法律风险防范
• • 完善协议文本,加强贷款管理,及时主张权利 银行主张权利普遍方式:
1、送达主张权利文书,债务人签收。签收人(法人,本人,同住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按法定或约定从账户扣收本息 3、公告催收(债务人住所地省级以上有影响刊物) 拒不签收或下落不明: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必要时进行催收公证 4、起诉(申请仲裁、支付令、强制执行、破产、追加当事人、诉前保全、报案或控告 等)
(二)担保物权问题
• 《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 担保物权定义
• 担保物权种类 • 担保合同性质与效力 • 担保物权的行使 • 主债务转移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 物保人保并存情况下担保物权的行使
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1、新法与旧法
2、一般法与特别法 3、规定冲突,条文适用问题:物权法第187条。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的规定无疑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为 民间融资的自由创造 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在南方农村,抵押物的拓展范围已经有更大突
破。
• 抵押物登记(见附表) 问题: 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时间长、效率 低,登记信息不共享、登记行为不规范等。
概述 • 优先权规则 1、法定担保物权优于约定担保物权 2、已登记的担保物权优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 • 担保实现规则 1、法庭外实现担保物权空间狭隘; 2、法庭内实现担保物权成本高昂; 3、法庭内实现担保物权效率低。
或其他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合同性质及效力
•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 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 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比较分析:《担保法》将抵押登记设计成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当 事人违反了义务,合同反而无效,无疑是对违约方的纵容,完全置债权人的 利益于不顾。 • 《物权法》第172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 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务转移对担保的影响
• 《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
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
保责任”。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 任。 风险解析:债务重组时,如果是由第三人还款,实际上属于债务转移 ,到底是全部债务转移还是部分债务转移,应在合同中予以说明。重 组应经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公证催收案例分析
被告主要观点: ( 1 )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被上诉人担保的 1520 万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 转”,保证人对借新还旧并不知晓,应该免除保证责任。 ( 2 )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中所谓的公证员张某和出具公证书的田某未 到场公证,档案中没有现场笔录,公证书的催款通知书上没有载明催 收时间,一审法院不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是正确的。

比较分析:物权法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内
容,扩展了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对金融债 权人有较强启示意义。
担保物权种类
• 抵押、质押、留置。 • 可以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上述三种形式的担保,也可以在第三人的 财产上设定上述担保
• 在第三人为担保人时,为保证担保人的追偿权的实现,可以由债务人
一审判决情况:
( 1 )公证处出具的向两被告催收的公证书,由于文书中载明的公证人
员未到场公证,且档案中也没有现场笔录,存在明显暇疵,不能作为 有效证据使用,法院不予认可,轻化公司辩称原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
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
( 2 )原告无法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轻化公司知晓该笔贷款为借新还旧 的事实,认定保证人轻化公司抗辩理由成立。 判决结果为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保证人免责。
3、诉讼时效中断:民通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
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
、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
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其他。 • 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 对债务人;对债权人

《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
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解释》第38条:…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比较分析: 《担保法》引入“物保优先于人保”的观念,既不利于公平对待 物权担保人和保证人,也限制了债权人自身的选择自由,不利于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法〉解释》试图弥补这一错误,但并未 能得到法院良好的执行 。《物权法》将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的约定置于最优先 的地位,符合意思自治理念

抵押
• 概述 • 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问题 •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处分
• 抵押权的转让
• 放弃抵押权的后果 •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 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 抵押权的实现期限
概述
• 抵押的种类 • 抵押物范围 • 抵押权登记规则 • 抵押优先权规则 • 抵押权实现规则
概述
• 抵押物范围:
《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 押:……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
2019.1.20
一、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
• (一)时效管理问题 • (二)担保物权问题 • (三)破产清偿问题 • (四)逃废债务问题
2
(一)时效管理问题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维护及其法律意义 诉讼时效法律风险防范
诉讼时效的维护及其法律意义
• 诉讼时效维护法律依据:民通、民诉、法释[2008]11号 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 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 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 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 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2、诉讼时效中止:民通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 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担保物权的行使
•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
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风险解析:
1、对代位物还享有优先权 2、主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存的内容,写入合同。 3、主债权人可否直接行使请求权?
抵押、质押物类型 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乡(镇)企业 厂房 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 或商品等
登记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局 房产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质押物类型 渔业船舶 民用航空器
登记部门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民用航管理部门
公证处 非企业所有机械设备、牲畜 等生产资料;农村私有 房产、家具、家用电器、 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 活资料 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使用 权 出口退税款账户托管 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 知识产权局、工商行 政管理局 国税局
公证催收案例分析
• 1993年5月,中行某市支行与某市化工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
同,约定借款金额1520万元,由该市轻化建材公司提供担保。
• 1999年6月工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某办事处。 • 该办于1999年9月对该笔债权进行了公证催收。
• 2000年11月对该笔债权提起诉讼。
公证催收案例分析
担保物权定义
• 《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
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担保法》第33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公证催收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1、公证手续应完备、合法。 2、关注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
3、保证期间及时主张权利。
4、对诉讼风险应充分论证。 5、合同文本应保持一致。(主合同与担保合同)
2、申请执行时效
维护及其法律意义
法律风险防范
执行时效维护及其法律意义
• 维护法律依据一:《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 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 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 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 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解析: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间 ,如果双方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间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申请执行期 间是一年,执行期间较短。
诉讼时效法律风险防范
• 诉讼时效的补救
1、法释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
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释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 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物保人保并存与债权的实现
• 《物权法》第17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
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依据二: •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8〕13号第27条
公证催收案例分析
原告上诉主要观点:
(1)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一项明确载明“转贷(原物资流通)”,
这证明被上诉人轻化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已经明知该笔担保的主债 权系转贷产生的,并非新发放的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
保法的司法解释,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上诉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担保权利。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被上诉人无充足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公证催收案例分析
二审判决:
(1)借款合同载明借款用途为转贷(原物资流通),可以证明被上诉人 明知借款合同为借新还旧而签,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免责条件,应 予纠正。 (2)市公证处出具的向两被告催收的公证书由于文书中载明的公证人员 未到场公证,明显不符合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的基本要求。且在公证机关 公证卷宗中也没有现场笔录,因此该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 效证据使用。上诉人不能提供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证据 。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告主要观点: 第一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1520万元借款是借新还旧,此款是原 告直接从银行划转,第二被告轻化公司并不知道。 第二被告: ( 1 )原告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没有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未收到公证 催收)。
(2)欠款系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知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公证催收案例分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