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标注版)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法发[2016]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2.25【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成中央部署的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改革任务,保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正确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我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该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请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5日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⑦ 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对检察公益诉讼的二审庭审程序作了 明确: “第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并非二审程序中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共同作为一方当事人。第二,上级人 民检察院在二审庭审中发表意见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为‘派员参加了庭审并发表意见。’”
⑫ 钱祎、吴巍: 《道歉并赔 61 万余元!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载浙江新闻网 2019 年 9 月 5 日, https:///news.html?id=1281686。
⑬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的调查方式“ :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 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的调查方式“ :查阅、 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 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更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而新增加的一项检察职能。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五年多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 力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①。党的十九届四中 全会进一步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肯定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为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本文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针对实践中的困难问题,放眼域外公益诉讼制 度,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科学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5
【摘要】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总页数】3页(P12-14)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J], ;
2.论诉的利益理论在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运用——兼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1、24条 [J], 黄忠顺
3.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之完善——以《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J], 周星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J],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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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
答复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1]1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1.02.01
【实施日期】2001.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
《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
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为规范共同赔偿
案件的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是对办理共同。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2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9【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已经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9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立案第四节调查第五节提起诉讼第六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七节上诉第八节诉讼监督第三章行政公益诉讼第一节立案与调查第二节检察建议第三节提起诉讼第四章民事公益诉讼第一节立案与调查第二节公告第三节提起诉讼第四节支持起诉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任务,是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2018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民事诉讼法【发文字号】法释[2018]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8.03.01【实施日期】2018.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8〕6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解读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解读(解文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民法典颁布实施对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人民各项民事权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多个条文涉及“公共利益”,一些规定直接补强了公益诉讼检察法律依据,还有一些规定为公益诉讼检察指明了探索和发展方向。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对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清理修订,其中就包括《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修订后的《解释》全文已于202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
一、《解释》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多次沟通、反复协商,联合起草制定了《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此次《解释》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在《解释》第一条增加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并作为制定《解释》的依据;二是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公益诉讼案件作为人民陪审制的适用对象;三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增加“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作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并增加该领域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作为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的履行方式;四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法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变更判决的文字表述进行调整等。
二、扩大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理解与适用2018年出台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作者:郭文豪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02期摘要:为更好地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及相关公益问题,从2015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开展试点至今,已经在当前的公益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作为一种新生的诉讼类型,其发展也是面临着诸多的困局,如其与既存的诉讼制度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相似而引发存留之争、其基本法律依据的争议、以及其诉讼主体与相关程序的问题。
虽我国进行了相关法律的修订,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但现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仍存在相关的不足,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困境;发展;合理性分析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并基于其自身的特征,从近几年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来居上成为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异军突起的同时,其自身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作为我国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又因其起诉主体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所以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特定领域的刑事公诉时,对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一并审理,要求犯罪分子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活动。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20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此之前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条司法解释的面世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式确立,同时这也是目前可以找到的为数不多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在此之前,我国在2017年对民事以及行政的诉讼法进行修改时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发展,具体可以追溯到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而颁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随后,2017年6月27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将我国的检察机关确定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但是可以发现无论是试点方案还是《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规定,即便是2018年的最高检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但是其立法方面的缺失还是显而易见的。
最高法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解释全文+官方答问+法律观点)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经营者存在不法行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七条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为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深化审判委员会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解释工作透明度,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专题讨论《解释(稿)》。本次会议首次采用开放讨论形式,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献言献策,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与审委会委员就《解释》进行了充分深入的交流讨论,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被吸收采纳并写入《解释》。审判委员会采用开放形式讨论《解释》,使得社会各界代表有机会从多维角度就《解释》稿提出意见、建议,拓宽了民意表达渠道,体现了司法民主,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因消费公益诉讼实务案例过少而给起草工作带来的困难,为彰显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企业规范有序发展并存的价值理念奠定了基础。
第十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对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予以中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一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原告在诉讼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确认。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6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6月单选题1.一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来源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C.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D,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解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参考答案:A2、第四十六条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一由承担。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A.土壤污染责任人B.土地所有权人C.土地使用权人D.土壤污染监督人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参考答案:(八)3、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A、确认违法B、确认无效U撤销或部分撤销D、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卫列,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解文轶,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检察官助理)一、出台《办案规则》的背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经过两年试点,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出台、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2019年4月公益诉讼检察职权相继写进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和规范依据。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办案数量持续提升。
与此同时,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也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了更高期待。
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益诉讼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2019年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规范公益诉讼制度程序规则的要求,最高检党组把制定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作为一项关系公益诉讼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列为重点改革任务予以推进。
二、《办案规则》起草过程和主要考虑《办案规则》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集中研讨、专家论证等方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并达成了共识。
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说明以及在历次会议上关于公益诉讼的讲话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作为规则设计的基本遵循,确保制度设计不离初衷,体现中国特色。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

|雹^H EBEINONGJI摘要:2015年起,我国开始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
笔者以授权试点13省的诉讼试点结果为导向,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现状与困境及原因。
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能够更好地维护环境公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激励机制;效益原则检察机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孙向博1环境公益诉讼之诉前程序概念及特性1.1诉前程序概念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能之前,应向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污染企业提出检察建议,敦促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职,以此来维护社会公益。
它以“提起诉讼”为后盾,是介于检察建议的柔性与提起公诉的刚性之间的“缓冲带”,同时也是制度的革新。
它与行政复议前置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是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的强制约束,而只是检察机关从外部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只是起到督促的作用。
1.2诉前程序的法定性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14条和41条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先履行诉前程序,这为诉前程序提供了法律正当性。
被侵害客体在经过诉前程序后环境公益还处于被侵害状态时,可自诉可申请公诉。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时才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且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需先发出检察建议,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再提起磁。
1.3履行方式的特定性”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与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的一般工作性检察建议是不同的。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运用上具有“行政化色彩”,虽相对灵活与便捷,但是却没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它一般会在诉讼周期长,法律依据欠缺或者诉讼效益低的案件里提出,但一般不被行政机趣视。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4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含答案4月1、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 来源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题库A现场检查笔录B 三年内无相关犯罪记录C排污企业经营行业D排污者当年工作计划解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参考答案:A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下列哪一单位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来源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题库A 个体工商户B 农村承包经营户C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D 以上都不能解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下列单位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三)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五)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六)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题库含答案9月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题库含答案9月1、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来源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A 收回B 停止拨付C 暂停拨付D 扣除解析: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暂停拨付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参考答案:C2.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A.重点监测区B.重点保护区C.重点治理区D.重点预防区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参考答案:D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来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A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 信息和工业化主管部门C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D 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解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A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来源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主管部门C、农牧主管部门D、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解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李某为了吸引顾客在火锅加入罂栗壳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罂粟壳是什么?罂粟大家并不陌生,乃制作鸦片的原料。
罂粟壳俗称大烟壳,是成熟的罂粟果去掉籽后的部分,其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长期食用会损害人的神经系统,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
罂粟壳亦属国家管制的毒品,我国法律对罂粟壳的管理使用也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
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如何定性?实务中,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通过查阅并综合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与此相关的案件,发现定性有两种:一、引诱、欺骗他人吸毒,是指明知吸食的对象是毒品而故意欺骗他人吸食。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依据为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公通字〔1993〕70号,该文件已失效)中的要求,即“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
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将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定性为欺骗他人吸毒罪,主要出现在公安部公通字〔1993〕70)号通知被废止之前。
例如:被告人周*在承包经营北京市丰台区某饭馆期间,明知食用罂粟壳对人体有害,但为了牟取私利,招揽顾客,从1992年5月开始,故意使用罂粟壳炖肉,或者把罂粟壳研成粉末作为火锅调料,欺骗顾客食用。
1993年2月,周某将饭馆转包给他人经营,并将0.2千克罂粟壳也转交给经营者,使其在出售的食品中继续使用。
自1992年5月至1993年4月的一年间,共计用掉罂粟壳1.5千克。
案发后,查获其余罂粟壳3.5千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罂粟壳含有吗啡等毒品成份,食用后有害人体健康,但为了牟取私利,不择手段,故意欺骗他人食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公益诉讼基本法律问题梳理

公益诉讼基本法律问题梳理1、公益诉讼的分类?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民诉法第55条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该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节对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即第284条至291条对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共同原告、和解与调解、撤诉等事项作了规定。
民事公益诉讼按照领域常见的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3、哪些主体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根据民诉法第55条,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以及人民检察院。
具体包括哪些机关和有关组织,需要根据具体领域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寻找。
比如,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细化规定。
4、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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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
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九条出庭检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
(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