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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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法医学鉴定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法医学鉴定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法医学鉴定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法医学鉴定的若干规定(浙江省公安厅2000年6月21日)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人身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公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伤害的鉴定和伤残等级的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承办公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时需作人身伤害鉴定的,必须由办案单位的法医作出最初鉴定。

第四条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应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的法医作出。

如果办案单位法医力量不足,可由办案单位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委托其他具有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评定。

第五条鉴定标准分别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9]70号)、《人体轻伤鉴定(试行)》(法(司)[1990]6号)、《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号)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GA35-92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的,办案单位或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补充鉴定或失明新鉴定。

第七条重新鉴定与原鉴定结论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结论的,公安机关可不予受理。

第八条重新鉴定与原鉴定结论不同的,应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

办案单位或当事人对重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向更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学鉴定部门提出复核,并以复核鉴定结论为准。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人体伤害鉴定是法医学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的保护。

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是指在法医学领域对人体伤害进行鉴定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

合理的鉴定标准能够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科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人体伤害鉴定标准应当包括对伤害的类型和程度进行准确定性鉴定。

在鉴定时,需要对伤害的性质进行判断,包括刀、枪、毒、火、水、电等不同的伤害类型,以及对应的损伤特征和表现形式。

同时,还需要对伤害的程度进行评估,包括轻伤、重伤、致命伤等不同程度的伤害,以及对应的生理和病理变化。

这些都是人体伤害鉴定的基本内容,也是鉴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人体伤害鉴定标准还应当包括对伤害的时间和原因进行准确鉴定。

在鉴定时,需要根据伤害的生理和病理特征,结合现场勘查和案件调查的相关资料,对伤害发生的时间进行推断和判断。

同时,还需要对伤害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包括意外伤害、故意伤害、自伤和他伤等不同的伤害原因,以及对应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这些都是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的重要内容,也是鉴定结果的科学依据。

另外,人体伤害鉴定标准还应当包括对伤害的治疗和后果进行综合评估。

在鉴定时,需要对伤害的治疗过程和效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包括现场急救、医院救治和康复护理等不同阶段的治疗情况。

同时,还需要对伤害的后果进行分析和预测,包括生活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损害和死亡等不同的后果,以及对应的医学证据和法律依据。

这些都是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的重要内容,也是鉴定结果的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是法医学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合理的标准和程序能够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科学。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循鉴定标准,加强技术培训和案例研究,提高鉴定水平和质量,为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的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全文
对于人体损伤的鉴定标准,通常是根据法医学的相关知识和法
律法规来进行判断的。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外伤的形态特征,法医学鉴定外伤时,需要对外伤的形态特
征进行观察和描述,包括外伤的部位、大小、形状、颜色、溃烂程
度等。

这些特征可以帮助确定外伤的性质和可能的原因。

2. 外伤的组织学改变,法医学鉴定外伤还需要对外伤部位的组
织学改变进行分析,包括皮肤、软组织、骨骼等的损伤情况,以及
可能的愈合情况。

这些改变可以提供外伤的时间、程度和性质等重
要信息。

3. 外伤的致伤机制,通过对外伤造成的致伤机制进行分析,可
以帮助确定外伤的可能原因,比如是意外伤害、自残还是他殴伤等。

4. 外伤与受害者的联系,鉴定人体损伤还需要考虑外伤与受害
者的联系,包括外伤是否与受害者的陈述相符,是否有可能的自卫
行为等。

5. 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后,人体损伤的鉴定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比如对于家庭暴力、交通事故等特定情况下的鉴定标准。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的鉴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结合外伤的形态特征、组织学改变、致伤机制、与受害者的联系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等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同时,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医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1]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1]
肢体残废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所致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丧失听觉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频率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两耳语音频率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盲;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轻标第5条);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轻标第5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轻标第5条);
骨膜下血肿(比照轻标第2条)。
3.重伤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25%并伴有失血性休克(重标第38条);
头皮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25%(重标第38条)。
脑挫(裂)伤(比照轻标第2条、第8条);
外伤性颅内出血(比照轻标第2条、第8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比照轻标第2条、第8条);
颅脑损伤后硬膜下积液未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未经手术的(比照轻标第2条、第8条);
3.重伤
制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之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目的是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重标第1条)。
(三)适用法律
1.轻微伤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人身轻微伤害。
2.轻伤
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轻标第2条)。
3.重伤
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重标第2条)。

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 单选题

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 单选题

1、与活体损伤鉴定无关的内容为A)伤残等级B)血型C)性功能D)精神异常E)劳动能力2、进行案件受理时,刑事案件的委托方一般是A)司法机关B)原告C)被告D)上级行政机关E)律师事务所3、补充鉴定是指A)在原委托事项基础上增加新被鉴定人B)在原委托事项基础上增加新的病史资料C)对原鉴定意见有疑问,委托原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D)对原鉴定意见有疑问,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E)对原鉴定书中的文字错误要求进行补正4、鉴定分为A)初次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B)初次鉴定,联合鉴定,补充鉴定C)联合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D)初次鉴定,再鉴定,重新鉴定E)初次鉴定,联合鉴定,重新鉴定5、下列情形哪项不符合补充鉴定A)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B)被鉴定人伤情发生变化C)委托人提供了新的鉴定材料D)委托人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E)被告对鉴定意见不满意的6、某被害人发现给他做损伤程度鉴定的鉴定人执业范围无法医临床鉴定,此时,他可以提出A)联合鉴定B)初次鉴定C)补充鉴定D)重新鉴定E)行政鉴定7、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除了:A)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B)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C)委托鉴定的要求D)案件的简要情况E)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人员的身份信息8、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个描述是错误的A)鉴定过程中,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时,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B)鉴定人可以多机构执业C)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D)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司法鉴定机构E)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9、关于法医临床学,下列描述准确的是A)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B)对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C)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D)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E)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10、法医病理学研究的内容有A)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B)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推断,亲子关系鉴定,致伤物推断C)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推断,血液毒物分析,致伤物推断D)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DNA指纹比对E)死亡原因,损伤程度鉴定,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11、法医临床鉴定对象A)尸体B)足迹C)活体D)尿液E)血痕12、某被害人被他人故意伤害致左胫骨粉碎性骨折,某鉴定机构接受派出所委托,做出轻伤的鉴定意见;半年后,由于继发慢性骨髓炎,此时,他可以要求对伤情进行A)重新鉴定B)联合鉴定C)补充鉴定D)行政鉴定E)再鉴定13、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个描述是正确的A)鉴定机构有上下级之分B)鉴定机构有地域之分C)鉴定人接受委托时应遵守回避原则D)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意见告知非委托人E)鉴定人可以私自接收委托鉴定14、鉴定人有以下义务,除了A)依法鉴定,无需回避B)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C)妥善保管送检资料D)保守案件秘密E)依法出庭15、一个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除了A)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或进行模拟实验活动B)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问题C)获得执业报酬D)了解案情,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E)在鉴定文书上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16、关于鉴定文书,下列哪句描述是错误的A)法医司法鉴定人将鉴定的受理、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及经科学分析后得出的鉴定意见形成的书面报告,称为法医学鉴定书B)司法鉴定文书即司法鉴定意见书C)为遵守保密原则,司法鉴定文书对被鉴定人姓名等信息应隐匿D)通过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该类报告也称为司法鉴定意见书E)法医学鉴定文书必须有鉴定人签名17、外科医生某男,某日为一名腹部刀刺伤患者急诊手术。

法医学法律依据案例(3篇)

法医学法律依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医学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法医学法律依据的运用,不仅关系到案件真相的揭示,更关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本案例将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分析法医学法律依据在案件中的运用。

案件简介:2021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与嫌疑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将李某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法医对王某的伤势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

二、法医学鉴定意见根据法医鉴定,王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其伤情构成故意伤害罪。

具体鉴定意见如下:1. 王某的伤情为胸部刺伤,伤道长度约5厘米,深度约2厘米,伤道周围软组织挫伤明显。

2. 王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其伤情对身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可能导致生命危险。

3.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医学法律依据在上述案例中,法医学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应当由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应当认定为“致人重伤”。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来自外界的造成身体不同程度损伤的伤害,人身伤害的程度需要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以判断所需赔偿的金额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标准是什么?申请的条件又是什么?找法网来帮您解答。

一、人身伤害鉴定标准1、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GB/T16180-2006》4、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5、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公民不能申请司法鉴定,必须有法院或者公安局委托才能进行鉴定,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赔偿,申请伤残鉴定,而且要提供医疗的正规单据,法院才能委托有关机构鉴定伤残。

这样之后,你才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

三、个人伤害鉴定如何申请工伤以外的鉴定,你可以直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同意申请法院委托伤残鉴定一般的伤残鉴定。

具体程序如下: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 总则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人身伤害伤情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伤情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标准目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经过专业的医学鉴定,确定一起涉嫌人身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损伤情况及严重程度的过程。

该鉴定在司法领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公正、准确的判决,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在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操作规范,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关于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操作指南,帮助读者了解该过程。

一、确立鉴定任务确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任务目标,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范围。

鉴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中涉嫌受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包括损伤的部位、程度、原因等。

鉴定范围应该具体明确,确保鉴定过程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

二、确定鉴定标准在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准确。

鉴定标准应当是科学、合理、具备权威性的医学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询问和资料分析等方式,确定损伤的性质及程度,为鉴定提供客观依据。

三、进行鉴定程序四、编制鉴定报告鉴定结束后,鉴定人员应当及时将鉴定结果整理成鉴定报告,明确阐述损伤的情况和鉴定结论。

鉴定报告应当客观、准确、详尽,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鉴定报告应当由多名鉴定人员签字确认,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五、诚信维护在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秉持职业道德,严守诚实、公正、客观的原则。

不得随意篡改、隐瞒鉴定结果,不得受贿、徇私舞弊。

任何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鉴定人员应当崇尚科学精神,严格依法公正地进行鉴定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六、总结第二篇示例: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是司法领域常见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涉及人身伤害案件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帮助法院依法判决案件。

在司法鉴定中,要特别注意精确、公正、客观、严谨等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法医学损伤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的过程。

包括法医学病理鉴定和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病理鉴定中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死因、辅助死因等等。

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常见的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二)、是判定致死方式,致死方式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

确定了暴力死亡方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

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亡方式。

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

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

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错案。

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

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

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法医学的法医法医人体损伤鉴定

法医学的法医法医人体损伤鉴定

法医学的法医法医人体损伤鉴定法医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主要研究法律相关的医学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法医人体损伤鉴定。

法医人体损伤鉴定是通过对人体进行仔细的检查、观察和分析,确定人体损伤的原因、性质和后果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对法医人体损伤鉴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法医人体损伤鉴定的意义法医人体损伤鉴定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它通过对人体损伤的鉴定,可以为侦破刑事案件、处理交通事故等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它也可以帮助法律机关准确定性地认定被害人的伤情和伤残程度,为受害人获取应有的赔偿提供依据。

因此,法医人体损伤鉴定对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法医人体损伤鉴定的方法1. 目视观察法目视观察法是法医人体损伤鉴定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通过仔细观察受害人的伤口、肤色变化、肿胀程度等,法医可以初步了解伤情的程度、性质和可能的原因。

这需要法医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敏锐的观察力。

2. 医学影像学法医学影像学法包括X射线、CT扫描、磁共振成像等,可以帮助法医观察和分析受害人的骨骼、内脏等部位的损伤情况。

这种方法可以提供更直观和详细的损伤信息,对于复杂和深层的损伤具有重要价值。

3. 实验室检验法实验室检验法主要用于检测和分析伤口组织、体液等的生化指标和病理特征,从而确定损伤的性质和可能的原因。

这种方法常用于检测酒精、毒品等与人体损伤相关的物质,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三、法医人体损伤鉴定的应用1. 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法医人体损伤鉴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医可以通过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细致的鉴定和分析,提供科学的证据,帮助警方侦破案件。

同时,也可以帮助法官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和处罚程度。

2.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常常涉及到车辆碰撞、人身损伤等问题,法医的人体损伤鉴定可以确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伤残程度和与事故相关的因素。

这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和司法机关处理责任方具有重要意义。

3. 劳工赔偿在工伤案件中,法医人体损伤鉴定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2024人体伤鉴定标准

2024人体伤鉴定标准

2024人体伤鉴定标准引言人体伤鉴定是法医学中的重要分支,它通过对身体受伤的部位、性质和程度进行详细的观察和鉴定,为司法、医学和社会提供可靠的证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体伤鉴定标准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本文将对2024年的人体伤鉴定标准进行介绍和解析,以帮助专业人士和社会大众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一、人体伤的定义人体伤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时,导致身体组织和器官发生损伤和功能障碍的一种生理现象。

伤害的程度可以从轻微的划伤、擦伤到严重的骨折、内脏损伤等不同情况。

人体伤的鉴定需要考虑伤害的部位、性质、程度,以及受伤者的个人因素等多方面的因素。

二、人体伤的鉴定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人体伤的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排除个人主观因素对鉴定结果的影响。

2.综合分析原则:人体伤的鉴定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线索和证据,包括现场勘查、受伤者的陈述、医学检查等多方面信息。

3.慎重确切原则:人体伤的鉴定需要慎重对待,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科学技术原则:人体伤的鉴定应当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三、人体伤的鉴定要求1.对受伤部位的观察和记录:鉴定人员需要仔细观察受伤部位的外表表现,包括皮肤的损伤情况、出血情况、瘀斑和肿胀等。

2.对伤害性质的鉴定:根据受伤部位和外表表现,对伤害的性质进行鉴定,包括刀伤、烧伤、挫伤、骨折等。

3.对伤害程度的评估:根据受伤部位和外表表现,对伤害的程度进行评估,包括轻伤、中伤、重伤等级别。

4.对伤害的原因和方式的推测:结合受伤者的陈述和现场情况,推测伤害的原因和方式,为案件的侦破和司法裁决提供线索。

四、人体伤的鉴定流程1.现场勘查:鉴定人员需要对受伤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包括对受伤物品、痕迹和证据的收集和记录。

2.受伤者询问:鉴定人员需要与受伤者进行面对面的询问,了解受伤的经过和情况,获取受伤者的陈述和诉求。

3.医学检查:鉴定人员需要将受伤者送往医院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获取医生的诊断和证明。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医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往往关乎案件的结果和司法公正。

因此,准确鉴定人体损伤程度对于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轻微损伤。

轻微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轻微伤害,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轻微擦伤、轻微挫伤等,损伤程度较轻,不会对身体功能造成明显影响。

在鉴定轻微损伤时,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面积、损伤深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二、一般损伤。

一般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一般伤害,通常表现为皮肤裂伤、淤血、骨折等,损伤程度适中,可能对身体功能造成一定影响。

在鉴定一般损伤时,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三、严重损伤。

严重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严重伤害,通常表现为重度骨折、内脏破裂、大面积烧伤等,损伤程度严重,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危及生命。

在鉴定严重损伤时,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以及治疗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四、特别严重损伤。

特别严重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特别严重伤害,通常表现为重度烧伤、重度创伤、重度中毒等,损伤程度极其严重,对身体功能造成严重影响并可能危及生命。

在鉴定特别严重损伤时,需要结合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以及治疗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五、总结。

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依据损伤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鉴定人员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时,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

同时,对于不同程度的损伤,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治疗和救助措施,以尽快恢复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希望通过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深入研究和理论探讨,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保障司法公正和人身权益。

司法部:《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发布并实施(2021最新版)

司法部:《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发布并实施(2021最新版)

司法部:《⼈⾝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发布并实施(2021最新版)来源:最⾼⼈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1年11⽉17⽇,司法部⾏政⾏业标准《⼈⾝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正式发布,并于同⽇起实施,具体如下:⽬次前⾔1 范围2 规范性引⽤⽂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检验时机6 检验⽅法7 因果关系类型8 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的基本⽅法附录 A(规范性)参与程度分级和判定规则参考⽂献前⾔本⽂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归⼝。

本⽂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件主要起草⼈:沈寒坚、范利华、夏⽂涛、程亦斌、王亚辉、吴军、杨⼩萍。

1 范围本⽂件提供了⼈⾝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法医学检验和鉴定⽅⾯的指导和建议,包括检验时机、检验⽅法、因果关系类型以及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基本⽅法。

本⽂件适⽤于法医学鉴定中各种因素所致⼈⾝损害及⾃⾝疾病或者既往损伤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的判定。

其他各种外因(如环境损害等)引起的⼈⾝损害后果与既往疾病并存时的因果关系判定,参照本⽂件执⾏。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内容通过⽂中的规范性引⽤⽽构成本⽂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期的引⽤⽂件,仅该⽇期对应的版本适⽤于本⽂件;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于本⽂件。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于本⽂件。

3.1 ⼈⾝损害 personal injury侵害他⼈⾝体并造成⼈⾝或健康伤害的不良后果。

3.2 参与程度 degree of participation⼈⾝损害(3.1)在现存后果中原因⼒⼤⼩的范围或者幅度。

4 总则4.1 宜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客观事实出发,研究并确定⼈⾝损害和疾病是否客观存在;明确损伤与疾病发⽣、发展和转归的过程,探索其时间间隔的延续性和病理变化的规律性。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人身伤害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通过法医学技术手段对人身伤害案件进行的鉴定,其目的是为了确定伤害的性质、程度和对伤者的影响,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保障司法公正。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是法医学界和司法界共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它是对人身伤害鉴定工作进行科学规范的重要依据。

一、人身伤害的鉴定原则。

1.客观性原则,人身伤害鉴定应当客观、公正、科学,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综合性原则,人身伤害鉴定应当综合运用法医学、临床医学、病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知识,全面分析伤害的性质、程度和对伤者的影响。

3.标准化原则,人身伤害鉴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人身伤害的鉴定内容。

1.伤害的性质,包括外伤、窒息、中毒、烧伤、冻伤等不同性质的伤害,需要对伤害的性质进行准确鉴定。

2.伤害的程度,包括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伤害,需要对伤害的程度进行科学评估。

3.伤害的原因,包括意外伤害、故意伤害、事故伤害等不同原因的伤害,需要对伤害的原因进行准确辨别。

4.伤害的时间,需要确定伤害发生的时间,对于不同时间段内的伤害,需要进行科学鉴定。

5.伤害的对伤者的影响,需要对伤害对伤者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三、人身伤害的鉴定方法。

1.临床检查,通过对伤者的身体状况、伤口情况、生理指标等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获取伤害的相关信息。

2.实验室检测,通过对伤者的血液、尿液、组织等进行实验室检测,获取伤害的生化指标和病理变化。

3.病理解剖,对于致死伤害案件,需要进行尸体的病理解剖,获取致死伤害的相关证据。

4.法医学鉴定,通过对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病理解剖等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四、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

1.接案登记,接到人身伤害案件后,需要及时登记案件信息,确定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2.信息收集,收集伤害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伤者的个人信息、伤害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伤害的性质和程度等。

人体伤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司法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司法鉴定标准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6 - 1996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 147 - 1996 法医学活体检验。

GA/T 148 - 1996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 149 - 1996 法医学尸表检验。

GA/T 150 - 1996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GA/T 151 - 1996 新生儿尸体检验。

GA/T 168 - 1997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3. 术语和定义。

3.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功能损害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1990修改)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1990修改)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199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0.03.29•【文号】司发[1990]070号•【施行日期】1990.07.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司发[1990]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现将司法部根据各地司法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1990年3月29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法医伤情鉴定是指通过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人体外伤、内伤及死因进行鉴定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

法医伤情鉴定的标准是指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法医学理论,对伤情鉴定的要求和标准。

伤情鉴定标准的确立,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身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下面将就法医伤情鉴定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医伤情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伤情鉴定的法律依据,法医伤情鉴定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的,因此法医伤情鉴定的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伤情鉴定的医学依据,法医伤情鉴定是基于医学知识和技术进行的,因此必须符合医学的专业标准和规范。

3. 伤情鉴定的科学依据,法医伤情鉴定是一门科学技术工作,因此必须符合科学的客观规律和方法。

二、法医伤情鉴定的标准。

1. 伤情鉴定的客观性,法医伤情鉴定必须客观、公正、准确,不受主观因素和外界干扰的影响。

2. 伤情鉴定的科学性,法医伤情鉴定必须符合医学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不得违背医学常识和规律。

3. 伤情鉴定的全面性,法医伤情鉴定必须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和分析,不得遗漏任何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因素。

4. 伤情鉴定的可靠性,法医伤情鉴定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和证据支持,鉴定结论必须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5. 伤情鉴定的规范性,法医伤情鉴定必须符合法医学的专业标准和规范,不得违反法医学的伦理和职业准则。

三、法医伤情鉴定的方法。

1. 伤情鉴定的检查方法,法医伤情鉴定必须通过对伤者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获取伤情的客观资料和证据。

2. 伤情鉴定的分析方法,法医伤情鉴定必须通过对伤情的分析和比对,判断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原因。

3. 伤情鉴定的论证方法,法医伤情鉴定必须通过对鉴定结论的论证和证据的证实,形成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

四、法医伤情鉴定的应用。

1. 在司法领域,法医伤情鉴定主要应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的伤情鉴定结论。

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

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技术规范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Guideline of Examination for body impairmentin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2003—11--28批准2003—1 2-1实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发布《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编制说明1.本规范对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旨在保证人体损伤检验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确保委托机关或单位在审查鉴定结论时,以及对鉴定结论出现异议并要求复核鉴定时,能够全面了解损伤事实。

2.本规程所涉及的人体伤残检验的内容依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 8667—2 002)和全国医药院校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第二版)。

并按人体解剖部位,头、颈、胸、腹、会阴、骨盆、脊柱脊髓及四肢等依次编排。

3.本规程对伤残检验结果的记录方法依据国家标准Ⅸ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 00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全国医药院校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第二版等法医学或r临床医学常用的记录方法和表术方法。

4.本规范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陆晓董大安刘瑞珏沈彦李孝鹏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GuideIine Of Examination for b(1dy impairmentin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人身检验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医学院校及社会鉴定机构进行人体伤残程度鉴定。

2 总则2.1 目的本规范的制定使法医学伤残鉴定人身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学术交流流奠定基础。

2.2要求2,2.1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两名以上法医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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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
教学大纲
2学分,36学时教学目的
通过基础理论教学,结合具体案例的分析、讨论及见习,使选修学生掌握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基本概念,对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实践有一定的认识。

前期要求无特殊要求
教学内容
一、绪论
(一)目的要求
1.掌握: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一些基本概念。

2.熟悉: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法律依据,评定依据、原则。

3.了解:法医学鉴定人、法医学鉴定程序、注意事项、法医学鉴定书。

(二)内容
法医学、临床法医学、临床法医学鉴定的概念;鉴定涉及的法律依据、原则;法医学鉴定人、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的程序、注意事项。

二、损伤概述
(一)目的要求
1.掌握:损伤的基本表现及特点。

2.熟悉:损伤的愈合。

3.了解:损伤的临床表现及检查。

(二)内容
损伤的基本形态、特点及意义;损伤的局部和全身反应;损伤的愈合;皮肤疤痕;损伤的检查。

三、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须解决的问题
(一)目的要求
1.掌握:有无损伤;损伤程度的鉴定、伤残等级的评定。

2.熟悉:损伤时间的推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

3.了解:损伤类型、致伤物的推断;损害赔偿、医疗终结时间的判定。

(二)内容
有无损伤及损伤部位;损伤时间的推断;损伤类型及致伤物推断;损伤程度鉴定;损伤后功能障碍及伤残等级评定;伤害性质的判定;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医疗对伤情的影响;损害赔偿;医疗终结时间的判定。

四、损伤程度鉴定概述
(一)目的要求
1.掌握:重伤、轻伤、轻微伤的概念。

2.熟悉: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原则、程序;损伤程度鉴定的注意要点。

3.了解:活体损伤的检查。

(二)内容
重伤、轻伤、轻微伤的概念;鉴定损伤程度的有关标准;损伤程度鉴定程序、原则;损伤的检查及注意要点。

五、伤残等级评定概述(自学)
(一)目的要求
1.掌握:劳动能力、残疾的概念。

2.熟悉: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依据、原则和程序。

3.了解:伤残评定的机体功能检查。

(二)内容
劳动能力概念;劳动能力丧失分类;残疾概念;伤残评定标准;伤残评定程序、原则;伤残评定的检查;功能障碍与疾病的关系。

六、颅脑损伤
(一)目的要求
1.掌握:颅脑损伤的表现及法医学鉴定要点。

2.熟悉:常见颅脑损伤(脑震荡、颅内血肿)的表现、检查及法医学鉴定。

3.了解:颅脑外伤后遗症的法医学鉴定。

(二)内容
颅脑的结构特点;颅脑损伤的分类、表现、检查方法;常见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原发性、继发性颅脑损伤及颅脑外伤后遗症的法医学鉴定。

案例: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重伤
七、脊髓与周围神经损伤
(一)目的要求
1.掌握:脊髓损伤的概念及分类;周围神经损伤的表现。

2.熟悉:胸、腰、脊髓损伤的表现;臂丛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腓总神经损伤的表现、预后及评价;脊髓、周围神经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3.了解:脊髓神经损伤、常见周围神经损伤的检查。

(二)内容
脊髓的结构和功能;脊髓损伤的分类及表现;脊髓损伤的检查;脊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臂丛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腓总神经损伤的表现、检查及法医学鉴定;脊髓、周围神经损伤与疾病的关系。

案例一:高位脊髓损伤-四肢瘫-重伤
案例二:尺神经损伤-爪形手-重伤
案例三:尺神经损伤-部分功能受限-轻伤
八、骨、关节损伤
(一)目的要求
1.掌握:骨折的概念、诊断;脊柱骨折、骨盆骨折的法医学鉴定。

2.熟悉:骨、关节损伤的表现、后遗症;
3.了解:骨折与关节脱位的机制、分类。

(二)内容
骨折与关节脱位的概念、表现、诊断;常见骨骼骨折和关节脱位的法医学鉴定:颅骨骨折、脊柱骨折、骨盆骨折、锁骨骨折、肱骨外科颈骨折、尺桡骨下端骨折;股骨颈骨折、胫腓骨骨折、踝部骨折;肩关节脱位、腕关节脱位。

案例一;腰椎退变-脊柱损伤-轻微伤
案例二:股骨颈骨折-全髋置换-重伤
九、口腔、颌面部损伤
(一)目的要求
1.掌握:口腔颌面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2.熟悉:口腔颌面部损伤特点。

3.了解:口腔颌面部解剖生理学特点及检查方法。

(二)内容
口腔颌面部解剖结构特点;口腔颌面部损伤表现及特点;面神经损伤法医
学鉴定;牙损伤功能法医学鉴定;颌面部损伤法医学鉴定要点;损伤与疾病关系。

案例一:慢性牙龈炎-外伤性牙齿缺失-轻微伤
案例二:面部疤痕-毁容-重伤
十、眼、耳、鼻损伤
(一)目的要求
1.掌握:眼、耳、鼻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2.熟悉:眼、耳、鼻损伤的表现及特点;眼、耳、鼻损伤的常见检查方法。

3.了解:眼、耳、鼻的结构和功能。

(二)内容
眼、耳、鼻的结构和功能;眼、耳、鼻损伤的机制、表现及特点;眼、耳、鼻损伤的检查;损伤与疾病的关系;眼、耳、鼻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案例一:多年高度近视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致视力下降-轻伤
案例二:鼻骨骨折-移位明显-轻伤
案例三:外伤性鼓膜穿孔-轻伤
十一、颈、胸、腹部损伤
(一)目的要求
1.掌握:颈、胸、腹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2.熟悉:各种损伤的机制及表现。

3.了解:各种损伤的检查方法。

(二)内容
颈、胸、腹部常见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颈部烧烫伤;肋骨骨折;心脏闭合性损伤;肝、脾外伤性破裂及伤病关系;肾损伤。

案例一:外伤性脾破裂-重伤
案例二:肋骨多发性骨折不伴有呼吸困难-轻伤
十二、造作伤
(一)目的要求
1.掌握:造作伤的特点。

2.熟悉:造作伤的表现和检查。

3.了解:造作伤的目的。

(二)内容
造作伤的概念、目的;造作伤的表现及特点;造作伤的检查和法医学鉴定。

十二、见习
(一)目的要求
1.掌握: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程序。

2.熟悉: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的各种体格检查、鉴定书的格式、内容和书写。

3.了解:一些目前较先进的辅助检查方法。

教材及参考文献
1.《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讲义
2.《临床法医学》
3.《实用临床法医学》
4.《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
5.《临床法医学与案例分析》
6.《法医学杂志》
7.《中国法医学杂志》
课时安排
内容学时
绪论 2
机械性损伤概述 2
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须解决的问题 2
损伤程度评定概述 2
颅脑损伤 2
脊髓与周围神经损伤 2
骨、关节损伤 2
口腔颌面部损伤 2
眼、耳、鼻损伤 2
颈、胸、腹部损伤 2
造作伤 2
见习12
考试 2
编写者沈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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