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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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前言1965年劳动部首次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其间于1979年修订一次,即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79瓶规》);1989年修订一次,即原劳动部于1989年12月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89瓶规》)。
《89瓶规》实施已达10年。
前几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局从1999年年初开始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经过的2年的努力,现已完成修订工作。
下面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本次修订的指导原则1.经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凡《89瓶规》中行之有效且仍适用的条文,这次修订中予以保留。
有些条文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
这种做法可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89瓶规》的大部分条款没有改变。
2.《89瓶规》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曾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颁布或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修订时,有关内容纳入到新修订的气瓶规程中。
3.进一步体现了以安全管理作为规程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主要由标准提出,安全监察规程直接引用标准的思路。
大力推进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取得实效,为此营造了好的基础。
各项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使用管理。
对于气瓶广义的使用环节包括充装、运输和用户的使用操作。
本次修订着重于加强这些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者的责任,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1.1999年2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质技监字[1999]11号文“关于征求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意见的通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气瓶行业专家以及部分气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20份。
2.根据《瓶规》过去的实施情况、回函意见以及结合新形势的要求,起草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10.《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及修订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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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 (41)三、气瓶国家标准目录 (73)四、正在制订的气瓶国家标准项目 (7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材料第四章设计第五章制造第六章气瓶附件第七章充装第八章定期检验第九章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第十章附则附录1 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附录2 寒冷地区的划分附录3 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附录4 气瓶判废通知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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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3)对于盛装溶解气体的气瓶,系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
热量以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 (4)对于焊接绝热气瓶,系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
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符合本规程3.6的规定。
注1-3:本条款中引用标准是指除附件A所列产品标准外的其他引用标 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规程。
1总则
1.8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 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结果 应当作为设计文件鉴定的依据。对首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气 瓶制造单位或者需申请增项的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在所涉 及的气瓶产品通过了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后,方可进 行制造许可评审。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 其新开发的气瓶产品在批量制造前也必须通过设计文件鉴 定和型式试验。
1总则
1.10 出口气瓶 出口气瓶除应当符合出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
满足本节要求。 1.10.1 制造许可 制造出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
可。 1.10.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 对出口气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规范或产品标准进
行设计、制造和监督检验。出口气瓶被用于中国境内 的,必须满足本规程1.5和1.9有关境外气瓶产品的标 准批准、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要求。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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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监察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规,以安全技术为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监察制度,保障气瓶质量安全、使用可靠。
(二)按照“强制检验、自行检查、安全监察、抽查检验”的原则,确保气瓶及相关配套装备质量安全。
(三)推行质量认证管理制度,加强其技术指标的认定和监督。
(四)科学安排监察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安排以及组织管理把关,确保工作规范性。
(五)加强知识技能技术更新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受雇能力。
二、检验项目
(一)气瓶外观及各种附件的质量检查;
(二)气瓶的质量及强度检查;
(三)相关配套设施的技术参数检查;
(四)相关配套设施的量具及仪器状态核实;
(五)气瓶使用后主要结构件外观检查;
三、检验标准
(一)按GB/T1345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做检验;
(二)按GB/T6653《液化空气气瓶技术条件》做检验;
(三)按GB/T5099《气瓶安全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按GB/T4189《液化空气气瓶使用单位技术条件》做检验;
(五)按GB/T1905《液化空气流量计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监察程序
(一)安排检验任务,确定监察员和工作时间;
(二)编制检验报告,登记实验数据;
(三)由监察员完成检验;
(四)按照国家标准审核检验报告;
(五)制作审核报告,签字确认。
五、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制度的气瓶生产、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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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略)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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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随着市场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以及个体户纷纷从事气瓶制造和使用的业务,使市场上气瓶种类和数量急速增长,同时也增加了由气瓶安全使用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大众、特别是运输行业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在严格实施中国有关气瓶安全法规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检验体系,以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二、目的本规程旨在加强对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规范,确保气瓶制造、使用、检验等活动的安全性和质量,防止气瓶发生意外,维护社会安全三、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气瓶制造、使用、检验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四、定义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是指气瓶制造、使用、检验等活动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气瓶:指由气体或混合气体充入的容器,其安全充装压力在温度为20℃时不低于0.21MPa,最大充装压力不超过25MPa的容器,称为气瓶。
3、气瓶安全技术检查单位:指获得气瓶安全技术检查资质的单位,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气瓶制造、检验、使用等单位。
五、技术监察范围1、技术监察内容:a)气瓶制造单位、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建立完善的气瓶安全技术检查制度,按照有关标准,确保气瓶制造质量,使用安全;b)气瓶检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落实完善的气瓶检验技术程序,实施准确的气瓶检验工作,及时发现气瓶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2、技术监察项目:a)气瓶安全技术检查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对气瓶外观、内容、安全阀、连接器等基本检查,以及气瓶失效、损坏等安全隐患等进行检查。
b)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对气瓶内容压力、失效、损坏等安全隐患进行检验。
六、技术监察流程1、气瓶安全技术检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监察组,组长由主管单位负责人任命,组员由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人员、技术监察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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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版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前言1965年劳动部首次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其间于1979年修订一次,即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79瓶规》);1989年修订一次,即原劳动部于1989年12月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89瓶规》)。
《89瓶规》实施已达10年。
前几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局从1999年年初开始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经过的2年的努力,现已完成修订工作。
下面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本次修订的指导原则1.经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凡《89瓶规》中行之有效且仍适用的条文,这次修订中予以保留。
有些条文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
这种做法可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89瓶规》的大部分条款没有改变。
2.《89瓶规》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曾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颁布或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修订时,有关内容纳入到新修订的气瓶规程中。
3.进一步体现了以安全管理作为规程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主要由标准提出,安全监察规程直接引用标准的思路。
大力推进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取得实效,为此营造了好的基础。
各项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使用管理。
对于气瓶广义的使用环节包括充装、运输和用户的使用操作。
本次修订着重于加强这些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者的责任,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1.1999年2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质技监字[1999]11号文“关于征求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意见的通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气瓶行业专家以及部分气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20份。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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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体纯度高。
4)气体纯度高。
5)安全、经济
5、玻璃钢气瓶
玻璃钢气瓶是以无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环氧—酚醛树脂为粘接剂,采用铝内衬机 械缠绕成型的气瓶。玻璃钢集中了玻璃纤维和合成树脂的优点,具有重量轻、强度高、耐 腐蚀和成型工艺简单等优异特性。玻璃钢气瓶的重量较同容积同压力的钢质无缝气瓶轻 7 50%左右。
2、65版的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法定的原始标志:如教材图1-8所示
3、79版的劳动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法定的原始标志:如教材图1-9所示
4、85年的法定的原始标志:如教材图1-9所示
5、89版的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法定的原始标志:如教材图1-11、1-12所示
6、溶解乙炔气瓶法定原始标志图分为:1981年、1989年、1993年原始标志图。
5
3、溶解乙炔气瓶
溶解乙炔气瓶的外形与上述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溶解乙炔气瓶的 内部不是中空的,而是装有溶解和分散乙炔用的溶剂和多孔性填料。
我国常用和常见的溶解乙炔气瓶,大都是采用无缝结构的,瓶体上不装易熔合金塞。 美、日、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制造的溶解乙炔气瓶,都是采用焊接结构的。在焊接结构的 溶解乙炔气瓶上,都装有易熔合金塞。
如:试验压力Ph=1.5×150=225kgf/cm2 (150为20 ℃时的工作压力),其最高工作压力 (即允许达到的最高压力)为:0.8 Ph=0.8 ×225=180kgf/ cm2。此压力即为公称工作压力。
2、气瓶按压力分类
如下表 压力类别
高压
低压
公称工作压力 水压试验压力
30 20 15 12.5 8 5 3 2 1 45 30 22.5 18.8 12 7.5 4.5 3 1.5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完整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完整](https://img.taocdn.com/s3/m/43b54ac6fab069dc51220112.png)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略)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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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一、总则
(一)为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维修及检验,保障气瓶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地开展气瓶生产、使用、维修及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
1、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气瓶前必须取得气瓶生产许可证,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2、生产厂家对认证的气瓶及其零件应予以实行质量等级分类并按其类别和型式的规定严格检验。
3、完成气瓶生产前,厂家应将厂制号、型号、规格、生产年代以及检验及试验报告等产品技术资料载入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并颁发气瓶用户卡片。
(二)使用
1、使用单位必须持有经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气瓶使用许可证。
2、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气瓶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规定使用气瓶。
3、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录入到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中。
(三)维修
1、维修单位必须取得气瓶维修许可证,严格按照气瓶维修规定完成气瓶维修,并将维修结果录入到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中。
2、维修单位对新购置和已用过的气瓶都应按照《气瓶维修规范》的具体要求完成维修和检验。
(四)检验
2、检验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对气瓶进行检验,并对气瓶检验情况进行记录。
三、违规处罚
(一)违反许可证规定或本规程等规定的,安全监察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通报批评、记过或记大过等处罚。
(二)违法擅自生产、维修、检验、使用气瓶,严重危害安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劳锅字[198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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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1989年12月22日劳锅字(1989)12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
为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为便于有关单位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准备工作,新规程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请将新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转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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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第三章材料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第四章设计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第23条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2.改变设计壁厚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第五章制造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2.正常生产满五年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第六章气瓶附件第44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第45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第46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第47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第七章充装第4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49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第50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第51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第52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5.超过检验期限的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第53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第54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第55条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第56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0充装日期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第八章定期检验第57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气瓶改装第5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第6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第6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第6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63条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第64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第65条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第66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第九章运输储存和使用第67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第68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9. 装有液体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第69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第70条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5.夏季应防止曝晒6.严禁敲击碰撞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0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第十章附则第71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第72条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7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第74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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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监察管理,制定本规程。
一、监察范围。
1.1 气瓶的生产、使用和储存;1.2 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1.3 气瓶的检验、检测和监察。
二、监察内容。
2.1 对气瓶的生产、使用和储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2.2 对气瓶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2.3 对气瓶的检验、检测进行监察,确保检验合格。
三、监察程序。
3.1 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计划,明确监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3.2 由专业人员进行监察,对气瓶进行全面检查;3.3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整改或淘汰。
四、监察要求。
4.1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察,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4.2 对监察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3 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并督促整改。
五、监察责任。
5.1 气瓶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自我监察,确保产品质量;5.2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储存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5.3 监察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监察管理,做好监察工作。
六、监察效果。
6.1 通过监察,发现并解决了许多气瓶安全隐患,保障了人员和设备的安全;6.2 监察工作得到了相关单位的高度评价,提高了气瓶的安全使用水平;6.3 监察工作为相关单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今后的监察工作提供了参考。
七、监察总结。
7.1 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气瓶安全的重视;7.2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7.3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察工作的专业水平。
八、监察改进。
8.1 监察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监察方法,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8.2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8.3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监察人员的激励和考核,提高监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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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研制开发气瓶产品的程序变更。原为主管部门 和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试用报劳动部 备案,再进行鉴定,合格后办理制造资格。改为 由国家局授权,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合格 后,允许由省局指定范围试用期满后,办理资格 证等手续。
• 5.对进口气瓶增加了必须取得我国质检总局颁发 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气体。 • ③ 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 国际上对瓶装气体的分类基本同上,永久、液化、溶解气
体新的ISO标准可能定义为tc<-50℃为永久气体,tc>65℃ 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 • 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除按tc分类外,还按化学 性能,燃烧性,毒性,腐蚀性进行分类,按每种气体的四 条基本特性FTSC(F-燃烧性T-毒性S-气瓶内气体在 20℃的状况C-腐蚀性)编码,集中反映了瓶装压缩气体 的综合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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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讲述气瓶的压力系列
• ① 表1中取消了公称工作压力1.6MPa一档, 以前这一档主要为液化石油气瓶专用,现 GB5842-96《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已将 1.6MPa提高到2.0MPa,本次去掉。
• ②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 作压力的1.5倍,增加了“一般”,若国家 标准有特殊规定时,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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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明确了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要求必须符合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于该标准中没有规 定的必须按国家局核准的方案进行。
• 8.新增加了气瓶的警示标签要求,按GB16804《气瓶警示 标签》规定执行。
• 9.明确了气瓶建档以及自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气瓶数量的要 求,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 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建立气瓶档案(合格证、产品质证书、 气瓶检验记录)。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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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000年12月31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
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
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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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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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分类号】L35301198911【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891222【实施日期】199007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文号】劳锅字(1989)12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
为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为便于有关单位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准备工作,新规程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请将新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转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名称】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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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前言1965年劳动部首次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其间于1979年修订一次,即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79瓶规》);1989年修订一次,即原劳动部于1989年12月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89瓶规》)。
《89瓶规》实施已达10年。
前几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局从1999年年初开始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经过的2年的努力,现已完成修订工作。
下面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本次修订的指导原则1.经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凡《89瓶规》中行之有效且仍适用的条文,这次修订中予以保留。
有些条文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
这种做法可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89瓶规》的大部分条款没有改变。
2.《89瓶规》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曾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颁布或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修订时,有关内容纳入到新修订的气瓶规程中。
3.进一步体现了以安全管理作为规程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主要由标准提出,安全监察规程直接引用标准的思路。
大力推进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取得实效,为此营造了好的基础。
各项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使用管理。
对于气瓶广义的使用环节包括充装、运输和用户的使用操作。
本次修订着重于加强这些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者的责任,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年2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质技监字[1999]11号文“关于征求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意见的通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气瓶行业专家以及部分气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20份。
2.根据《瓶规》过去的实施情况、回函意见以及结合新形势的要求,起草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于2000年1月24日以质技监锅字[2000]8号文发出征求意见,截止到2000年7月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34份。
年9月根据回函意见完成修订送审稿。
年12月7日召开了部分(11个)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气体充装单位以及气瓶检验单位代表参加的报批稿初稿定稿会,再次听取意见,并于12月13日完成报批稿。
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锅局发[2000]250号文颁发新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三、主要修改内容1.扩大了《所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瓶规》)的适用范围。
《89瓶规》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和非金属材料气瓶,修订时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适用范围增加了低温绝热气瓶、非重复充装和纤维缠绕气瓶等气瓶新品种。
理由为:a.试用范围扩大到灭火用的气瓶,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国际通行做法是灭火用的气瓶与其他同类气瓶适用同一标准,遵循同样的管理模式,由同一部门管理。
b.多年来,我国灭火用气瓶虽然不在《瓶规》适用范围内,但公安消防部门一直采用《瓶规》所引用的产品标准,公安消防并不另制定气瓶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的一致性,使这条内容的修订具有了可行性,修订后不存在矛盾和部门间的协调问题。
c.适用范围扩大到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是因为这类新型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在国内已进入研制开发阶段,产品标准也已开始制定。
同时,进口的纤维缠绕气瓶也逐渐增多,必须纳入到安全监察范围。
另外,非重复充装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在国内的使用越来越多,已从开始时的进口,转为国内生产制造。
2.增加了“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企业需制定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需达到相应水平”的要求。
理由:a.依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质量检验合格与否,必须以标准进行衡量。
近几年,气瓶行业引进、开发许多新品种,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时间上滞后于产品的生产制造,原因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
为了既有利于新产品的开发,又保证新产品的安全质量能达到一定的水平,同时又为今后制订国家标准打下好的基础,很有必要先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b.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企业先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企业标准,经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有利于提高企业标准的水平,也得到了企业的好评。
这次修订时把这种方法写进《瓶规》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c.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集中了全国气瓶设计、制造、使用、检验和管理等行业的专家和人才,是非常宝贵的财富,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有利于做好安全监察工作,而且有利于实现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三定方案”中具体工作下放中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
3.增加了对进口气瓶及其附件,国外制造厂必须取得进口许可证书的要求。
4.在表2中新增加了9种气体的充装规定。
气体工业不断发展,特别是电子、石化等行业的发展,带动了气体工业的发展,我国气体工业与国际上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但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5.新增加了气瓶充装之后,充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气瓶上贴警志标签的要求。
理由:a.符合国际惯例。
国际上凡工业发达、管理规范的国家,都是这样做的,有利于安全。
我国一直没有做到,在这方面存在差距。
b.警示标签在安全上十分必要。
c.我国已制定了气瓶警示标签国家标准GB16804-1997。
d.当前的问题是要以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该标准的实施要求。
6.在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增加了介质化学符号的要求。
理由:a.以钢印标注气瓶充装介质,是国际惯例。
b.有利于减少气瓶事故。
因钢印具有永久性和不易更改性,便于识别瓶内介质,防止错装。
我国一直是以气瓶外表面的漆色和字样来表示气瓶内的介质,但使用中,瓶体上的涂层和字体常常被磨掉,再加上腐蚀等其他情况,根本看不清楚,因气体错装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屡见不鲜。
7.制造钢印中增加了标注产品标准的要求。
理由:a.国际惯例,如美国:气瓶上都有标准号。
b.便于今后定期检验。
8.将新气瓶批量投产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改为必须经型式试验合格。
理由:a.技术鉴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一种作法,但多年运行下来,存在几个不足之处。
(1)对产品的针对性不强;(2)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制定的技术鉴定办法着眼于科技成果开发,技术鉴定要求作出水平评价,要求水平评价要说明是国内还是国际的先进,而气瓶能否批量投入制造,并不着眼于此,其关键处在于制造企业是否能批量制造出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因目的不同,要求不同,很难按其操作。
b.在国际上气瓶行业普遍采用的方法是进行型式试验。
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符合对这种产品安全监控的规律。
c.技术鉴定改为型式试验,从管理上发生了由政府机构管理到交由中介或事业单位的转变,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趋势。
9.明确规定气瓶专用,不得改装,取消了有关气瓶改装的规定。
理由:a.气瓶属于低值易耗品。
从安全角度出发,气瓶应专用,不宜改装。
以前允许改装,主要是经济水平不高。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实力的提高,对气瓶进行改装的必要性已不存在。
b.对气瓶进行改装时,如掌握不好易发生安全问题。
c.国际上通常也不对已投入使用的气瓶进行改装。
10.明确提出了气瓶定点充装的要求,气瓶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
气瓶实施固定充装,有利于多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有利于加强气瓶充装的管理,追究错装、超装的责任;有利于落实气瓶的定期检验;有利于气瓶的建档、统计以及气瓶用户的安全使用教育。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89瓶规》总则为5条,《2000瓶规》总则为6条)第1条本条讲的是制定《瓶规》的目的和依据,与《89瓶规》第1条对应,在依据方面除了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故也作为依据之一。
《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国家尚无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国家法律之前,《条例》就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最根本依据。
自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整建制从原劳动部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其职能除全部保留原安全监察职能外,还新增加了质量监督职能。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国家法律顾问,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是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最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制定《瓶规》的依据之一。
第2条这一条讲的是《瓶规》的适用范围,与《89瓶规》第2条相对应。
随着我国气体和气瓶行业的发展,为适应目前国内情况,本条有以下一些变化:1.适用公称容积改为~3000L,也就是说容积上限范围扩大了。
这是基于如下考虑:目前国内使用的长管拖车气瓶,有的容积已超过1000L;国际标准ISO11120《150~3000L无缝钢质气瓶设计、制造和试验标准》(第一版)已于199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国外长管拖车气瓶产品,容积已有2600L,如:美国、德国、和意大利的公司,生产2000L以上的长管拖车气瓶已有多年经验。
大容积气瓶已是发展趋势。
国内企业也已着手研制开发此类产品。
2.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有所扩大:a.明确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
特种气瓶包括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原劳动部1995年6月劳部发[1995]264号文件修改了《条例》实施细则的附件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已将这几种气瓶列入。
对低温绝热气瓶美国标准规定压力下限为,我国空分行业低温绝热贮罐下限多为,故将低温绝热气瓶的压力下限确定为。
b.不适用范围中去掉了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将这些气瓶纳入安全监察范围。
这些气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用于灭火的二氧化碳气瓶、呼吸器和救护器用气瓶、车用气瓶和纤维缠绕气瓶。
修改之后,实现了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
c.明确提出了混合气体的概念。
实际上《89瓶规》中已将液化石油气列入,大家都知道,液化石油气是多组分混合气体。
但《89瓶规》不包含液化石油气以外的其他混合气体。
气体工业的发展,已进入了向社会提供各种混合气体的新的发展阶段,安全监察工作必须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第3条这一条主要是明确气瓶安全监察的几个主要环节,与《89瓶规》的第3条相对应。
与其相比,增加了“经销”环节,取消了气瓶改装。
对于是否增加“经销”环节,也有不同意见,但要求增加的呼声较高。
考虑到目前经销人员违章操作屡屡造成事故,将“经销”环节纳入安全监察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