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财务管理的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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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1)

2.上海理工大学关于经费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10)

3.上海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13)

4.上海理工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17)

5.上海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

6.上海理工大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2)

7.上海理工大学预算内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24)

8.关于加强学费等收入收缴的管理办法 (25)

9.上海理工大学收据发票管理办法 (29)

10.上海理工大学暂付款、暂存款管理办法 (31)

11.上海理工大学现金管理制度 (34)

12.上海理工大学银行支票管理制度 (36)

13.上海理工大学机构、人员变动中经费管理交接制度 (37)

14.上海理工大学学校内部支票使用办法 (39)

15.上海理工大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41)

16.上海理工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43)

17.财务处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 (46)

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高教法》,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教财[2000]14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本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明确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经济工作行为,严格执行经济工作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学校管理水平,避免财经工作失误,使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按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必要的责任,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因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四、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所属各单位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事项。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学校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校长、分管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

六、进行经济工作决策的会议或有关机构对决策的事项负全责。各级领导干部按照上海理工大学“重要事项决策规定”有关规定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七、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八、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财经工作。

九、学校设置财务处。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十、按干部管理权限,财务处处长、副处长由学校任免,财务处处长任免前,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办理请示或备案手续。财务处各科科长、副科长由财务处长提出建议,报学校任免;各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逐步实行财务委派或财务总监制。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制定。

十一、学校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校长或经校长授权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经费审批的“一支笔”。部门行政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部门经费审批的“一支笔”,授权其他负责人代行“一支笔”职责,即为将本部门所有经费的审批权全部授予该负责人。“一支笔”授权,应书面通知财务处授权期限。

十二、财务处是学校各项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的主要制定、实施单位。统一负责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上岗考核等工作。按“以考代聘”的办法,凡通过初、中级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初、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考核确认后,由财务处向人事处提出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十三、实施各级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单位组织进行。其他各级经济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换届离任时进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校长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委托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三章财务制度、财务政策制定与调整

十四、财务制度的制定与调整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各个层面的经济行为,使学校财务管理更加科学、有序、合法。财务政策的制定应既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又体现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部门、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服从于学校发展的总体要求。

十五、学校各项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与调整,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须报校党委会批

准)后由校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实施。

十六、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指定二级单位事实的各种经济活动方案或办法,组织二级单位实施的各种经济活动方案或办法,由二级单位报财务处审定后,报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核准签发执行。

十七、财务处应在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制定与调整后,及时组织有关财务人员进行学习并认真执行,认真实行会计监督并及时收集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并提出纠正或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第四章校长经济责任

十八、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实施作负有领导责任。必须严格要求各级干部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根据《会计法》规定,认真审核学校财务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财务报告真实、完整承担责任,或经授权,委托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代为履行审核、签名、盖章职责。应采取有力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违纪违规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副校长经济责任

十九、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领导责任,负责督促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财经制度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由分管财务校长初审,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十、分管资产和设备的副校长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领导责任。应全力抓好相关制度建设,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并领导好对国有资产完整、保值增值工作检查、奖惩。

二十一、各分管校长对各分管部门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负领导责任,应建立健全各分管部门内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了解有关制度贯彻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改有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了解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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