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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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xxx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水利部《2003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结合本区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xxx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3条 项目法人代表,以及职能机构。职能机构由综合科、工程科、技术科、质检科等组成。

第4条 项目法人(代表)职能。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1、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

2、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4、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中的外部关系,及时处理影响工程建设的矛盾和问题;

5、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及设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6、对实施项目的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批;

7、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5条 综合科职能。

1、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协助项目法人代表管好用好水利专项资金;

3、根据项目法人职能机构(技术科、质检科)对实施项目工程款支付审核意见,项目法人代表审批意见,及时支付工程款;

4、负责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使用进度的统计。每月定期对工程支付等财务支出进行分单位、分项目汇总整理,呈报项目法人代表,并抄送有关科室。

5、编制竣工决算,提交工程决算报告,编制工程移交清单。

6、负责工程建设资料档案的整理;

第5条 工程科职能

1、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安全保卫和宣传工作;

2、负责工程的后勤保障和物资供应;

3、指导工程的环保、卫生和绿化建设;

4、负责工程建设的信息工作;

5、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方关系,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治安问题。

第6条 技术科职能。

1、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2、解决工程质量和技术问题,制止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违章违规行为;

3、结合工程实际优化设计方案,及时处理工程设计变更;

4、检查监理、质检单位的工作。审查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方案,以及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

5、对实施项目的支付工程量进行审核,提出工程款支付意见;

6、负责组织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7、协助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

8、负责工程建设的计划管理,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计划;

9、负责编报工程建设计划,及时检查建设计划的实施情况;

10、审查设计变更预算、补充预算、工程结算,根据投资计划提出支付方案。

11、对实施项目的支付单价进行审核,提出工程款支付意见;

12、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7条 质检科职能。

1、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2、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文明生产措施。

3、审查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划分方案;

3、按照质量检查验收标准,负责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制止任何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提出停工、返工意见。及时准确填报各种质量表格。

4、负责落实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决策;

5、对实施项目的质量进行确认,提出工程款支付意见。

6、配合技术科审核支付工程量、验收分部和单位工程;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8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由计划建设科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不得出现资金突破投资计划、赊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象。

第9条 计划外项目在投资落实后,经省、市批准方可开工实施。不得擅自实施计划外项目。标外项目必须办理招标手续。

第10条 项目实施坚持“先计量、后开工”的原则,实行工程量、投资核实制度。开工前,现场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科会同施工单位对工程原始地形、地貌进行勘测计量,并同时签字认可。计量核实并经计划建设科测算投资后,方可开工(开工令)。现场监理工程师、工程技术科未到场、未签字及补签计量无效。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等造成工程量增减,要及时办理核实手续。严禁先开工、后计量,先施工、后核实。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11条 工程资金管理实行专户专帐管理。

第12条 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并及时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第13条 项目法人定期开展资金使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14条 工程财务科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划拨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工程建设进度。

第15条 工程款支付审批。首先由施工单位将每月支付证书分别提交现场监理工程师、质检科、工程科、技术科审核;其次根据核实的资金额度到地方税务部门开票;然后项目法人代表在发票上签署审批意见;最后综合科根据支付凭证和发票拨付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

1、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支付工程量、支付资金进行审

查; 2、质检科对工程质量确认; 3、技术科对支付工程量进行审核;

4、工程科对支付单价进行审核;

5、项目法人代表审批;

6、综合科拨付工程款。

第16条 工程款支付证书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变更、增补项目的单价分析需由项目经理和造价工程师同时签字盖章(造价工程师资格印章)方可有效。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17条 监理、施工合同文件采用水利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18条 签订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依据合同进行资金结算。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合同争议由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19条 施工合同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与项目法人代表签订。与项目法人代表签订合同的项目经理,必须有企业法人的授权手续。

第20条 项目施工中因设计变更造成单价调整,以及增补项目造成补充单价,要及时报送项目法人(计划建设科)办理报批手续。标外项目的实施要及时办理招标手续、签订补充合同。变更、补充单价报批手续未办理或补充合同未签订的,项目不得开工。

第六章 监理管理

第21条 监理单位要组建工程现场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和办公设备。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监理。

第22条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经营活动。

第23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工地现场监理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2天。

严禁总监理工程师遥控指挥。除特殊情况外,总监理工程师连续15天不深入工地现场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进行撤换,否则项目法人不再赋予其一切监理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临时离开工地现场,要到项目法人办公室登记。

第24条 项目法人赋予本工程持证、现场监理工程师施工技术上的核定权,组织协调上的主持权,材料设备、工程质量的确定权和否定权,工程款拨付的签证权。工程变更、补充单价未经项目法人核实确定,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单方签发。

严禁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利用项目法人赋予的监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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