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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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用途1. 补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

2.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1)新建、改建、收购保障性住房;(2)租赁补贴;(3)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设施建设;(4)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的其他支出。

三、补助资金分配及下达1. 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按照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住房保障需求、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

2. 补助资金的下达程序:(1)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2)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3)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原则,下达补助资金;(4)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及时拨付给住房保障部门。

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1.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2. 严禁以下行为:(1)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2)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1. 各级财政、审计、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补助资金申请与审批1. 补助资金的申请:市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编制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1)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2)补助资金使用方案;(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其他必要的支持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投资,而且有利于解除住房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费,对调整需求结构、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总量,又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有利于缓解商品住房市场压力,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增强城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内在需要。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创业,有利于提升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以新型城镇化为统领,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

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发布时间:2011-09-28 文档来源:《中国建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渭政办[2011]20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渭政办[2011]20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渭政办[201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了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省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稳步推进廉租住房,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持建设限价商品房”的基本原则,构建住房保障体系。

中心城市重点扩大公共租赁房、限价房建设规模,县城和重点镇要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

各县市区要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建设各种保障性住房,多渠道解决基层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2011年,富平县庄里镇、华县瓜坡镇、韩城市龙门镇、蒲城县孙镇等省级标准化重点镇,要率先启动,形成示范。

二、建设方式及标准1.廉租住房:由政府以新建、改建、收购、配建等办法筹集房源,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按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按3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各级规划部门要将配建比例要求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将廉租住房配建面积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核发。

国土部门要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住宅类建设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建事宜。

住建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时,按照规划和国土部门核定的配建面积和标准,先行收取50%的廉租住房配建保证金(廉租住房配建保证金按应配建廉租房建安成本的1.5倍核算),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再行收取剩余50%的配建保证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石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二)目标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依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省定目标任务逐年下达。

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

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财综[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为确保完成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力争比上年实际安排的资金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

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支持力度,年度安排的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比上年明显增加。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1〕29号)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二、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财政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8•【字号】昭政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昭政发〔2009〕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精神,结合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际,现对我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昭通市廉租住房2009年—2011年建设规划,全市尚需解决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约27500户、9.1万人(含乡镇教师住房困难户)。

全市共有农村民房约110.78万户,需要进行改造的约82.99万户,其中,C 级危房35.47万户需要进行加固改造;D级危房47.52万户需要拆除重建。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一)实施范围。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和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两个部分。

1.城镇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市场开发统筹保障性住房三个类别。

其中,城镇廉租住房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城镇低收入人群廉租住房;二是实行政企共建的企业困难职工廉租住房;三是乡镇中心学校低收入教师周转房;四是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

棚户区改造包括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

2.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五个层面:一是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残疾人危旧住房);二是扶贫安居工程;三是易地扶贫搬迁;四是工程移民搬迁;五是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现状,自2009年至2011年,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以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一是争取在2011年前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27254套,共计138.55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新建保障性住房11078套、57.08万平方米;2010年新建保障性住房9024套、45.66万平方米;2011年新建保障性住房7152套、35.81万平方米);基本解决全市城镇现有24668户(不含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和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进一步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为重点加快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的土地、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通报-菏政办字〔2015〕45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通报-菏政办字〔2015〕45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通报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通报菏政办字〔2015〕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区管委会:2015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加大工作措施,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7月中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人员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开工情况截至目前,我市已开工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14073套,开工率58.7%;连同往年结转项目基本建成3235套,基本建成率63%。

全市开工任务完成率从高到低依次为:菏泽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100%,巨野县96.6%,曹县95.5%,东明县74%,鄄城县68%,郓城县57.9%,牡丹区40%,单县24.4%,定陶县20.9%,成武县19.2%。

(一)经济适用住房。

1—7月份,全市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2套,完成省下达任务的100%。

(二)公共租赁住房。

1—7月份,全市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891套,完成省下达任务的67.2%。

公共租赁住房开工任务完成率从高到低依次为:曹县、郓城县、市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区100%,定陶县49.3%,牡丹区开工率40%,未开工的有巨野县。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

1—7月份,全市城市棚户区新开工(含棚改货币化补偿)11980套,完成省下达任务的57.2%。

开工任务完成率从高到低依次为:巨野县100%,曹县94%,东明县74%,鄄城县68%,郓城县54%,单县24.4%,成武县19.2%,定陶县10.7%。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财综〔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等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现下达2024年补助资金预算(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财政体制和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分配中央直达资金,并于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除反映资金分配结果外,还应当反映分配原则、分配办法、资金投向、预期效果等,同时将下达补助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鲁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增加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等7部门新36条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等7部门新36条实施细则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具体方式如下:(一)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三)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四)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

(五)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六)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落实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享受下列政策支持:(一)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制度一、政策背景中国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制度的出台,是由于城市化快速发展导致住房问题日益严重,城市住房供给滞后于需求,房价过高,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日益突出。

2003年,我国启动了新一轮保障性安居工程,提出了“住房需求有保有供,住房政策有量有效,住房功能有保有限,住房条件有适有安”的总体思路。

2010年,国务院出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高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水平等目标。

随后,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政策体系,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政策内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政府积极制定各种调控措施,限制房地产投机,遏制房价上涨,保障市民的购房需求。

同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产业泡沫。

2. 住房补贴政策。

政府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提供房屋质量保证等方式,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购房和住房保障服务。

同时,加大对特殊群体(如农民工、老人、残疾人等)的住房保障力度,确保他们的基本住房权益。

3. 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

政府鼓励开发商建设保障性住房,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的住房。

同时,通过规划调整、用地供应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

4. 住房租赁政策。

政府鼓励开发商和房地产企业开发出租住房,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需求,提高住房供给总量。

同时,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维护租房者的合法权益。

5.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政策。

政府加大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完善住房保障基金、住房保障机制等,建立更加健全的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确保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三、政策实施效果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效遏制了房价上涨,保障了市民的购房需求。

同时,住房补贴政策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购房和住房保障服务,改善了他们的住房条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问答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问答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政策问答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答:国家目前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十项。

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四项;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公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五项;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

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在城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在农村实施。

问: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答: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问:什么叫廉租住房?答: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拥有房屋产权并确定租金标准,将房屋出租给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住房。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是怎样规定的?答: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问:什么是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答:货币补贴: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问: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答: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是舟山市政府为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工程旨在为人才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和优质的生活环境,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来舟山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细则。

一、住房保障政策1.1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的住房保障政策主要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个方面。

购房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住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租房补贴则是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租房过程中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1.2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对住房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优秀人才三个方面。

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是指在舟山市发展中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优秀人才则是指在各个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人才。

1.3 为了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公正,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规定了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专业评审机构的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才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

二、配套设施建设2.1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不仅仅注重住房保障,还注重提供良好的生活配套设施。

这包括教育、医疗、交通等方面的配套设施建设。

舟山市将加大对人才子女入学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时,舟山市还将建设更多的医疗机构,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此外,舟山市还将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人才的出行便利度。

2.2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还将注重文化和休闲设施的建设。

舟山市将加大对文化设施的投资,丰富人才的文化生活;同时,舟山市还将建设更多的公园、体育场馆等休闲设施,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

2.3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将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舟山市将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舟山市还将加大对生态建设的投入,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

三、人才培养与引进3.1 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将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什么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什么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有什么制度一、制度建设1.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出台保障性住房政策是社会管理部门为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而制定的政策。

政府从宏观层面出发,提出了多项保障性住房政策,如《住房保障法》、《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

2. 综合性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包括了公共住房、廉租房、棚改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形式。

这些形式覆盖了不同层次、不同收入水平的困难家庭,为他们提供了合适的住房保障。

3. 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需要政府主导,同时也需要市场的有效参与。

政府作为主体,在土地、资金、规划等方面起到引导作用,市场则根据需求提供相应的住房产品,形成政府与市场的合力。

4. 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是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保障。

政府在管理体系建设中,要加强规范化、信息化、公开透明化和监督制约等方面的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效实施。

5. 长效机制的建立为了保障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长期有效性,需要建立健全的长效机制。

政府应加强政策研究,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的及时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二、政策实施1. 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府在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时,要采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式,通过扩大住房供应、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建设质量等措施,改善住房供给条件,满足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2. 多元化的住房保障方式政府在推进保障性住房政策时,应灵活运用多种保障方式,如提供住房补贴、推行购租并举、实施房屋共有制度等,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

3. 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政府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工程时,要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工程质量的可控可靠,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效实施。

4. 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评估机制政府在推进保障性住房政策时,应建立完善的政策评估机制,及时评估政策实施的效果和问题,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政策,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政府在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时,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落地。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24•【文号】财综〔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4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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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平方米左右
筹资 渠道
地方自筹
地方自筹
1.中央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 金;2.省财政棚户区改造以奖 代补资金;3.地方自筹。
补助 标准
780元/平方米以上
4.74万元/套3.48万元/户 Nhomakorabea定义
廉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 定套型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 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出租、共有产权出售),具有社 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公共租赁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 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 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 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 是指政府通过“限房 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 价,竞地价”的方式出 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 让土地,由建设单位进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 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 应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 的保障性商品住房。 策性住房。 行政划拨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城 镇居民家庭、公益性项目房 屋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 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 他家庭。 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 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 60平方米左右 通过“限房价,竞地价 ”的方式出让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 的城镇居民家庭、公益 性项目房屋和土地征收 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 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 庭。 与普通商品房开发相 同,无减免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一览表
廉租住房
政策 依据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甘政发[2008]78号)、《甘肃省 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10]230号)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第11号令)、《甘肃省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
土地取 得方式
行政划拨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 市和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 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 州、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免收廉租住房建设的各种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行政划拨或出让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 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 员。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 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各种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60平方米以内。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 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 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可 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 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 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 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二)非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 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 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城市棚户区改造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 《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平凉市限价商品房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 实施办法》(甘政发 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平 施意见》(甘政发[2010]13 [2008]78号) 政办发〔2012〕34号) 号)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 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 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较大 、基础设施简陋的人口密集居 住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是指 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用于回迁 安置的房屋。 出让 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过程 中,要求以产权兑换方式进行 安置的被征收户。
保障 对象 优惠 政策 套型 面积
棚户区回迁安置房免收各种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签订《征 收安置协议》约定回迁安置房 的房号、面积、户型、价格等
50平方米以内 1.中央财政补助500元/平方米;2. 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补助200元/ 平方米;3.土地出让收入5%;4.公 积金增值收益;5.地方财政安排的 其他资金;6.共有产权出售回笼资 金;7.收购改建专项补助资金和租 赁补贴结余资金(仅适用于收购改 建廉租房项目);8.中央财政基础 设施补助8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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