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复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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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交通运输发展的总趋势

1.专门化

2.大型化

3.高速化

4.环保化

5.智能化

我果交通运输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1交通运输立法相对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2法律规范的层次低、效力不强

3各项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不够

第二章

(一)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公民及个体工商户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经济行为

3.非物质财富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又叫做标的,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和所要达到的目的。

(三)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分类

1.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并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学上把这种行为通常分为积极的行为和消极的行为。(行政行为、法律行为、司法行为)

2.事件----指不依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二.经济法律行为具备的条件:

主体资格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

(四)法人

1.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经济法的意义上说,法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组成的,有固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或管理经营权,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组织。

2.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五)交通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企业或公司法人,其他企业或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以及国家。

运价管理,特别是铁路运价管理,一直是交通运输管理的核心,其改革成败也是运输业改革成败的关键。

(六)仲裁的基本原则

1.独立仲裁原则

2.自愿原则

3.一裁终局制

(七)仲裁协议应具有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八)仲裁协议独立存在的体现: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九)申请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和仲裁协议将争议提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一下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十)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一)国际运输企业按其本身可分为:

1.类承运人型的国际运输企业

2.类无船承运人型的国际运输企业

(二)设立运输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建立自己的国际运输服务线路。

2.国际运输企业要有一支具有国际运输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队伍。

3.国际运输企业在各条运输线路上要具备由完整的分机构、代表或代理人组成的网络机构。

4.要能够制定各线路的多式联运单一费率。

5.要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制

2.严格责任制

(四)运输企业民事责任的确定:

1.运输企业与运输需求方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2.运输企业将运输服务合同再行分包的

(五)合同的概念与运输合同的主体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

2.主体: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运输合同一般采用标准合同,事先拟定,不能协商、修改。

(六)订立运输合同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2.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七)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

(八)构成要约的条件:

1.必须是特定人的行为。

2.必须是对于相对人的行为。

3.要约的内容要具体确定。

(九)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洗完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虽然它和要约都是意思表示,但两者的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旦相对人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则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只能唤起别人想自己作出要约的表示,它自身并不发生必须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效力,所以它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十)订立运输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书面合同形式是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

(十一)运输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特殊情况允许以货币、其他物品、劳务行为代替履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以特定物为运输对象的合同实物已经灭失,实际履行已不可能、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效益履行原则

第四章

(一)承运人的义务----可能作论述题(P90—91)

1.不得拒绝当事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受领货物并填发提单。

3.按时、安全运输的义务。

4.合理运输的义务。

5.保管义务。

6.货物运输到达后几时通知的义务。

7.交付义务。

(二)托运人的义务:

1.按规定缴付运费的义务。

2.向承运人办理运输货物的交接手续并正确填写托运单据的义务。

3.包装及装载义务。

4.告知义务。

5,.国家规定投保运输险的物品,应向规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三)收货人的义务:

1.提货义务(1及时提货2不得拒绝提货)

2.提货时检验的义务

(四)合同担保形式: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的担保

(五)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六)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权不要求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但抵押人的处分权已受到限制。

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1抵押物本身2孳息

(七)质押---就是设定质权的行为,质权是质押的核心。

(八)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约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九)抵押与留置权的区别

1.抵押行为是抵押人的自愿行为;而留置行为则是留置人被强制的行为。

2.抵押物的所有人可能是合同当事人,也可能是第三者;留置物的所有人是合同当事人。

3.抵押物并非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而是主债关系客体之外的物;而留置物则正式引起主债关系之物。

(十)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1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定金数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定金必须实际交付

(十一)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主观过错致使合同不能那个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十二)免予承担违反运输合同责任的条件承运人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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