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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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会计处理

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1,对于律师事务所,如何建账:

(1)建账应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企业具体行业要求,确定帐簿种类、格式、内容及登记方法。按照规定需要设置的会计帐簿有: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等。

(2)总帐一般采用“订本式帐簿”。

总帐格式主要:三栏式。

总帐开设: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的,用以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的总括的核算资料。

总帐登记依据:是根据每月“计帐凭证汇总表”记帐的。

(3)明细帐一般采用“活页式”帐页。

明细帐开设依据:通常根据总帐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

明细帐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

明细帐记帐依据:按每月发生的业务,先后顺序编制计帐凭证,根据“计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

明细帐使用的格式:(1)通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帐;(2)固定资产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帐等采用“数量金额式”帐页记帐。(3)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收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经营税金及附加等采用“三栏式”帐页记帐。

(4)日记帐又称“序时帐”,主要有: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5.应交税金6.其他应交款

7.应会利润

(三)损益类

1.营业收入2.营业成本

3.营业费用4.营业税及附加

5.管理费用6.财务费用

7.营业外收入8.营业外支出

(四)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4.本年利润

5.利润分配

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

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一)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

(5)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0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由本所主任监交,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由主任,移交人和接管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11条会计核算的计价单位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入有外币现金时,外币应按收款日外汇牌价折合成本币记帐,同时按外币种设置,登记外币现金日记记帐。

第12条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核算对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第13条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14条会计帐簿设置为总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必要时应设置三级明细分类帐。

总分类帐簿和日记帐须采用订本式帐簿,明细分类帐采用活面式帐簿,年度终了时,须将明细分类帐的帐面按顺序编写。

第15条各种帐簿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记帐凭证记帐,记帐凭证须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取得时或填制时,应有责任经办人,本所主任和会计人员签字。

第16条会计凭证,帐簿的数字更正时必须按照规定由会计人员进行。

第17条本所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资产归合伙人所有,未经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18条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予付款项及低值易耗品。

第19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物具。

低值易耗品应设卡登记,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摊入费用。

第20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的物具及设备。

固定资产应设三级明细帐,按全部原价入帐。

第21条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使用年限,彩直线法计提折旧列入费用。

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的次月份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的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

第22条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数与账面数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会计处理。

第23条本所流动负债,包括各种应付款项,予收款项和予提费用。

第24条本所投资者权益实有资本是指本所人员集资筹集的作为注册资本,处理的款项以及盈余公积金等。

投资人撤股,必须经集体决定后由本所主任签字批准。

第25条本所收入包括明细项目设置相应会计科目。

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费、刑事辩护费、民事代理费、经济案件代理费。

其他收入主要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第26条业务收入的实现必须以取得实际收入并以开出的财务收据数为准。

财务开出的收据必须是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律师业专用收据,不准任何人以本所名义私自收费。

第27条本所成本费用指在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兼职律师的酬金。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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