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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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的思考

2019年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的思考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的思考我县从20**年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制度上做到了单位用钱不见钱,基本建立了财政资金从预算分配、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达到预算执行逐步从“以拨代支”向“以支列支”转变,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单位现金管理不规范,财政预算支出与单位财务支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但是,由于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同步推进的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及政府采购等改革还没有真正实现无缝连接,在单位现金管理方面仍然存在很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就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途经进行探讨,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现金管理存在的问题1、大额现金支付现象突出。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的结算限额为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当用转账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审核后,才能予以支付现金。

但从我县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1000元的现金结算限额已经过低。

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在可以使用转账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情况下仍使用大额现金结算,个别单位有时一次性支付的现金金额高达数万元。

比如干部职工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励,本可通过银行工资代发系统直达个人账户的,而单位为了体现给干部职工落实工资福利待遇的程度,却大量提取现金发放。

2、坐支现金的情况严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然而,部分有收入的单位未按要求将现金收入及时缴存财政专户,而是直接用于日常经费开支,然后再通过财政专户或其它途径来打滚。

3、账面现金余额过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该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

个别行政事业单位月末或年末的现金余额却很大,账面现金余额在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在少数,甚至个别单位的账面现金余额达到了几十万元。

最新2019年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2019年最新《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

企业包括:国家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

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行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当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2019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要意义

2019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要意义

2019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要意义财政国库管理改革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十分重视,财政部对这场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

*县自200*年*月就着手开始策划和部署我县的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

目前财政国库管理是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级政府面临的一项十分相似的政府管理职责。

其基本目的是怎么管好国库,主要是如何把国民缴给国家的钱用最简洁有效的手段缴入国库,并让缴款人在最短的时间内知道他所缴的税、费已经进入了国库;另一方面是国库要如何把资金直接支付到最后的收款人。

国库集中收付增加了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透明度,目的是要让国家的每一分钱都用得合理,用得适当。

1、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财政性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相应的撤销各预算单位重复和分散设置的账户,预算资金不再拨付给各预算单位分散保存;2、各预算单位可根据自己履行职能的需要,在批准的预算指标基础上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在批复的用款计划的额度内提出用款申请,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购买何种商品和劳务,但款项要通过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系统来支付;3、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

属于直接支付类型的支出,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属于授权支付类型的支出,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为什么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需要。

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都是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这已形成了一种国际惯例。

这种方式适应并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2、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国家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

从当前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大局来看,实行现代国库管理制度下的国库集中支付,是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

3、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是解决我国现行支出管理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散支付制度,也就是将预算确定的各部门和各单位年度支出总额,按期拨付到各部门或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由其自主使用。

国库 存放管理制度

国库 存放管理制度

国库存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存放管理,规范国库存放行为,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库集中收付现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库存放是指国有资金(含现金、有价证券等)在国库集中存放仓库或其他指定地点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资金存放管理的各级国库。

第四条国库存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争取最优的原则。

第五条国库存放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国库存放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国库存放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国库存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政策,确保国有资金的安全、合法、规范使用。

第七条国库存放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存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八条国库存放管理应遵循经济效益优先、合理布局、安全可靠、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九条国库存放管理应依托现代金融、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存放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第十条国库存放管理应强化风险管理,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的能力。

第二章存放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十一条国库存放管理的组织体系应以国库中心库为核心,按功能分级设立。

(一)国库中心库是国库存放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国库存放的统一管理。

(二)地方国库存放中心负责本地区的国库存放管理。

(三)各级国库存放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国库存放进行监督检查。

(四)国库存放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对国库存放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

第十二条国库存放管理的职责分工明确。

(一)国库中心库应建立健全存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国库存放管理工作。

(二)地方国库存放中心应依法履行本地区的国库存放管理职责。

(三)各级国库存放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国库存放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

(四)国库存放风险管理机构负责对国库存放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

第十三条国库存放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国库存放活动合法、规范、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国库存放管理应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保国库存放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决策。

第十五条国库存放管理应加强对存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存放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我国国库现金管理改革的成效、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国库现金管理改革的成效、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国库现金管理改革的成效、问题与政策建议国库现金管理改革是我国财政国库资金管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

改革推行10余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

201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6]21号)强调,“完善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建立财政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

本文总结了改革成效,重点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按照建立财政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了有关建议。

一、国库现金管理改革取得的成效一是初步建立了与现代财政制度相适应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财政资金的时间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理念得以确立。

经过10多年的努力,国库现金管理改革从萌芽到发展,制度机制建设和财政资金的效益性管理不断加强,现代意义上的财政国库理财功能逐步体现,传统的现金管理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

二是国库现金管理操作频率增加,为改革深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中央为例,2006年试点当年操作1期,2007年操作1期,2008年增加为5期,到2009年增加为11期,2010年增加为12期,最高为2012年的14次,此后数年操作频次不等。

通过年度当中多频次的操作,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增进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市场操作经验。

三是国库现金管理操作规模不断扩大,国库闲置资金更多地投放到市场。

2006年改革试点以来,年度累计操作规模不断扩大。

其中:中央财政年度累计操作规模从2006年的200亿元逐步增加到2012年的7000亿元,2013~2017年基本稳定在5000亿元上下;地方财政从2009年即有自行探索开展的试点,2014年之后操作规模不断增长,最高峰时单月现金管理余额达9000亿元左右。

四是国库现金管理收益比较明显,部分国库闲置资金效益得到发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公布数据统计,2006年7月至2017年11月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累计操作103期,其中:商业银行定期存款101期,买回国债仅在2006年、2008年分别开展1期。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3•【文号】财库[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金融债券,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2号2007年12月13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中央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和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可用余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性基金。

2019年财政国库工作要点

2019年财政国库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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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财政国库工作要点
一、全面深化三项国库改革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形成一体化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

严格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改革范围切实做到“单位、资金、账户、流程”四个完整,继续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

各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等教育和卫生所属基层预算单位、乡镇财政所从今年起须全面执行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和单位特设专户资金通过金财工程大平台实行授权支付,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

(二)公务卡制度改革
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不办卡或有卡不刷的单位将视其情况暂停支付财政资金,规范并压缩预算单位现金支出。

教育和卫生所属基层预算单位、乡镇财政所今年待基层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深化和完善后一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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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银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6日银发[2011]30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业务行为,总行将《国库会计管理规定》修订为《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作为国库会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库会计岗位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银办发[2006]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会计行为,提高国库会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二)加强国库会计监督,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库会计工作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国库应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强化控制与监督,有效利用国库会计核算信息资源,提高工作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国库)。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我国财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作出了整体部署。

2001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明显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基本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

目前改革处于深化和完善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有效解决改革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相关改革措施尽快到位,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体系。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现对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和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各地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争到2010年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为此,省级财政要力争到2008年将改革实施到本级所有基层预算单位,并逐步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同时,要加大推进力度,促进上级补助下级的专项资金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力争到2008年,初步建立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地市级财政要力争到2008年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到地市本级的所有基层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改革实施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银发〔2019〕292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9〕292号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12月6日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财预字第68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直连的网络通道,为各类预算收入经收入库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国库经收业务的延伸,是仅面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管理细则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管理细则

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管理细则国库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家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下文是最新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最新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一节国库的组织机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国库设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理总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理分库;省辖市、自治州和成立一级财政的地区,由市、地(州)分、支行经理中心支库;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事处)经理支库。

计划单列市分行应设置分库。

凡直接向总库办理库款报解的,其国库业务受总库领导,其余的由省分库领导。

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置同级国库。

乡(镇)财政建立后,乡(镇)国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的分库、中心支库、支库,按照行政区划名称定名。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省(自治区、市)分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地区(市)中心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支库”。

第二条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

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支库以下的国库经收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办理,负责收纳报解财政库款。

经收处的业务工作,受支库领导。

第四条国库的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

各级国库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

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

第二节国库的人员管理第五条各级国库均应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原则上总库配备35至45人;分库一般配备5至13人;中心支库一般配备3至9人;支库一般配备2至5人。

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那么你知道有哪些管理规定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部现金管理: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财政部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28•【文号】财库〔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8〕9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9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8〕40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9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2019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一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时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强化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的地位;夯实国库集中支付基础工作;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规范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落实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和收缴管理工作;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二、夯实国库集中支付基础工作(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并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制用款计划,提高用款计划编报的准确性。

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支付方式由预算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预计情况编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国库资金运行分析报告

国库资金运行分析报告

国库资金运行分析报告
一、总体概述
2019年,我国国库资金运行总体保持平稳。

国库收支大数据显示,全年国库收入19.87万亿元,同比增长6.2%;国库支出22.48万亿元,同比增长8.7%。

二、收入分析
2019年,国库收入增速有所放缓,主要原因是税收增速下降。

其中,税收收入同比增长4.5%,增速较2018年下降了1.7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非税收入同比增长14.7%,增速有所加快。

具体来看,税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别同比增长2.4%、3.1%、8.5%。

而非税收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同比增长65.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同比增长46.2%。

三、支出分析
2019年,国库支出增长较快,主要集中在投资和社保方面。

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同比增长17.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同比增长21.0%,对农业农村的资金支持同比增长31.2%。

四、结余分析
2019年,国库财政收支存在赤字。

全年收支差额为2.61万亿元,比上年扩大了18.2%。

在财政赤字的背景下,我国将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提高地方政府储备资金水平,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2019年我国国库资金运行总体平稳,但仍存在一定风险。

为确保国库资金的平稳运行,需要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社保制度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库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

【老会计经验】国库现金管理有了新规则

【老会计经验】国库现金管理有了新规则

【老会计经验】国库现金管理有了新规则备受瞩目的国库现金管理有了新规则。

6月初,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财政部将会同央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业内人士称,这将对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原有管理体制下国库现金收益太小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而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由于财政收入和支出存在时间上的不一致,国库现金会出现明显的季节性波动,因此如何提高国库现金的运用效率和资金收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目前发达国家都有一套成熟的国库现金管理体制,以现金持有的资金只占一小部分,其他资金则通过投资于特定的市场和金融工具提高收益。

比如,美国、德国和加拿大等国家采取在商业银行开设存款账户的方式,而英国、法国、荷兰和葡萄牙等国家则采取进入货币市场进行日常运作的方式。

目前,中国的国库现金管理实行的是委托代理制度。

国库现金主要存放于央行的特定账户,以获取活期存款利息为主。

近年来,在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的背景下,我国财政存款增长非常迅速,截至今年4月末,财政存款余额已达11780亿元,同比增长32.4%。

由于缺乏其他投资渠道,每年都有大量的财政资金沉淀央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

同时,这一管理体制带来的另一个缺陷是,国库现金的规模变动会引发市场资金面的波动。

国海证券研究所研究人员杨永光认为,每当大量国库现金上存央行,就相当于从流通体系中抽走相当数量的货币,对市场起到紧缩的作用。

相反,当国库现金运用时,相当于给市场投放了资金。

因此,国库现金的变动对市场资金的影响相当大,有可能与当时公开市场操作方向相反,给公开市场操作带来更大的困难。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财库〔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本篇法规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规定不一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财库〔2020〕36号执行。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金融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地方债券发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把握地方债券发行节奏,加快发行进度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需求、地方债券到期情况、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统筹资金需求与库款充裕程度,科学设计债券发行计划。

各地应当合理把握发行节奏,切实加快债券发行进度,2019年6月底前完成提前下达新增债券额度的发行,争取在9月底前完成全年新增债券发行。

二、进一步提升地方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严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券发行相关工作。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将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与地方债券发行脱钩,不得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招标评分体系中,将201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地方债券的认购情况作为评价因素。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加强与承销团成员沟通的基础上,在招标发行规则中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债券投标利率区间上下限、单一标位投标量等技术参数要求,其中,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第二期操作指令的通知-财办库〔2019〕14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第二期操作指令的通知-财办库〔2019〕14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第二期操作指令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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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第二期操作指令的通知
财办库〔2019〕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国库局:
现决定实施2019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第二期操作。

本期存款期限3个月,计划存款量800亿元,存款起息日为2019年5月30日,到期日为2019年8月29日。

本期存款定于5月30日上午9点至9点30分,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投标系统,面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按照《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财库[2018]11号)进行招投标。

请你司(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5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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