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原则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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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

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

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正义补偿问题是资源正义分配问题。

做好正义补偿要求既让受损者获得补偿又不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感情。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在“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问题上持不同观点,究其原因是二者在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义务的假定上存在根本区别。

而自由主义平等理论的正义补偿方案在理论上无法满足真正做好正义补偿的要求。

标签:正义补偿;自由主义平等理论;自由至上主义1986年,我国首次制定贫困户的贫困标准,后随物价不断调整。

同年起,我国陆续确定了331个重点扶持贫困县,后又进行了三次调整。

随着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扶贫转向精细化。

扶贫政策需要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而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

扶贫政策的转变指向了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的人性化、精准化要求。

社会保障问题本质上是社会资源分配问题,而建立人性化和精准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即是要确保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国家和社会在进行资源分配时要实现全体成员基本生存保障、社会福利等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并驾齐驱,就要在对社会中的受损者和弱者进行补偿时,既让受损者获得补偿又不会损坏社会成员的感情,保证资源的正义分配。

因此,首先应解释的问题是: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其次,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罗尔斯与诺齐克对此类问题持不同的观点,分属于不同的理论流派。

一、自由主义平等理论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分歧(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分歧的根本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中的平等主义者要求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应该对处于劣势的人进行社会补偿,同时要求政府介入资源分配过程。

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强调财产权等自我所有权的不可侵犯。

此外诺齐克推崇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即最弱的政府,这种政府无权对人们的财产提出要求,政府只具有保护性功能,承担一种“守夜人”的职责。

在论证各自的理论时,罗尔斯假设人们在处于无知之幕的原初地位之下完成社会契约,诺齐克则追溯一种初始获得的正义性和之后的转移正义性。

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

什么是分配正义[1]分配正义是指与持有正义相对而言的一种关于社会财富、权利和荣誉分配的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时代,但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罗尔斯和诺齐克。

罗尔斯认为,社会生活中通常存在着三种分配模式,即“按贡献分配”(实质上是一种以效率为优先考虑的分配制度)、“按努力分配”(克服了按贡献分配的缺点,接近按道德应得分配)和“按需要分配”(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这三种分配模式只能作为社会某一部分通行的“准则”,不能作为指导整个社会分配的原则。

罗尔斯企图超越这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性的分配正义,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自己的分配正义主张和原则。

他强调: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他由此引申出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

诺齐克在他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里提出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权利原则,以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他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历史原则,它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几个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和分配的,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分配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一般地说,罗尔斯的理论倾向于前者,而诺齐克的理论则倾向于后者。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展了对分配正义的讨论,有些人持功利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有些人则持道义论的分配正义观,还有些人提出初次分配应以效率为准,再次分配应兼顾公平。

分配正义的内涵与价值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

浅谈罗尔斯正义两项原则什么是“正义”?西方古典政治学创始人之一的亚里士多德说,正义是一种有所差别的对待。

对相同者采取均等的对待和对不同者采取不均等的对待是正义的,与之相反则是不正义的,这体现了一种差别对待的原则。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构建他的正义理论,特别是他的正义两项原则时,便将这种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

本文将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推导并进行一些讨论,以更好的理解两项原则的思想。

我们先提出罗尔斯的两个预设:第一,人是自私而有理性的,称这种状态为原始状态;第二,人们是在不知道任何人的地位,天赋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的,称这种行为为无知之幕。

在这两种预设之下不难得出,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会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因为没人愿意自己的利益被牺牲或承担这样的风险;由此,在原始状态下的人在社会分配上将趋向平等分配。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制定正义的两项原则。

首先,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

其原文为:They are to govern the assignment ofrights and duties and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dvantages.由此可见,“正义”的基本体现就在于“分配”。

无论如何对正义进行定义,其落脚点都在强调“分配的正义性”,即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这样看,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实际上就是分配的合理性和恰当性的追求。

我们不妨在此时引入“公平”。

何为“公平”?我们可以把公平理解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而从分配的领域看,公平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社会物品如何被正义的分配。

这样对比一看,我们发现分配领域的公平,几乎代表了正义。

带着这种思想,我们提出罗尔斯的正义两项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ii)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在我国,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乏有人将其视为圭臬。

它究竟如何,是一个不得不探究的学术疑难。

其实,西方诸多学者并不怎样看好罗尔斯,如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科亨、尼尔森、安德森,甚至还有阿玛蒂亚·森等,他们皆聚焦于对《正义论》的批判。

是以展开对这些批判的再批判,也许对我国如何借鉴国外学术资源,推进我国学术话语国际化提供一面镜子。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卷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1]在这里,正义指涉的是一种制度正义。

它是一个十分耀眼的价值概念,直指社会的基础要件。

尽管罗尔斯的制度只涉政治制度,而不触及经济制度。

他说:“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2]但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来了各种各样的批判。

这些批判的流派,复杂繁多,但就其思想观点来厘定,可分为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秉持平等主义的自称为马克思主义平等学派与将罗尔斯看作是“这个时代的中间派人物”的折中分析学派。

一是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

这一派高举捍卫西方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大旗,针对平等原则,认为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损害了西方核心价值观之个人自由。

这一派的代表是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等。

虽然他们皆为自由主义一族,但对罗尔斯《正义论》批判所持的立场各有不同。

诺齐克、德沃金可以成为自由或个人权利至上论者。

其中以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最为典型。

在西方,正义是“得所当得”的权利分配,诺齐克就以权利为核心展开了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

诺齐克认为,公平的分配就意味承认一种集中的分配,并直指过去的分配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因而必须再分配。

它是国家扩张其权力与功能的理由。

这就关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二是持有的正义问题。

诺齐克从个人主义出发,用霍布斯等人的观念阐明,国家权力无非根源于个人权利通过契约对国家的转让。

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概观

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概观

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概观作者:程立显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21年第06期[摘要]同罗尔斯齐名的20世纪著名哲学家诺齐克,将公正原则分为三大类型,即“结果状态”公正、“模式”公正和“历史”公正,而他的理论取向则属于“历史公正”范畴。

“历史公正”表明,是人们的既往状态和行为,赋予人们“应得”某事某物的“资格”或权利;社会分配的公正与否,不取决于最终分配结果所赖以产生的模式,而取决于是否尊重人们的历史“资格”权利。

历史“资格”公正论蕴含三条“最佳公正原则”,即“原始获得原则”“转移原则”和“矫正原则”。

诺齐克继承了近代思想家洛克等人的“有限政府”论,认为政府的角色只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依法仲裁者而非经济成果的分配者,政府职责仅在于确保公民的基本道德权利免遭暴力或欺诈等的侵害。

因此,他断言公正社会的政府就是基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小政府”,極力倡导“小政府”主义的社会公正之道。

[关键词]诺齐克;“资格”公正论;公正原则三大类型;三条“最佳公正原则”[中图分类号]B82-06;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6-0004-11一、引言:20世纪下半叶的公正论浪潮20世纪上半叶,自功利主义鼻祖边沁起风行西方世界百余年的古典功利主义,正式让位于由摩尔(1873—1958)的划时代作品《伦理学原理》(1903)所开创的元伦理学。

诸如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语言分析等元伦理学学派纷纷登场,占据西方伦理学的主流地位达半个多世纪之久。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的元伦理学学派纷呈的学术大潮中,有关公正的元伦理问题并未得到关注和澄清。

到了20世纪下半叶,伴随着现代功利主义的复兴,功利与公正的价值权衡问题再度凸显。

于是,对于作为主要道德规范难题之一的公正特别是社会公正的研究,包括相关的元伦理学或公正哲学的研究便日益深入,形成了以罗尔斯及其理论对手诺齐克等哲学大师为主要推手的公正论研究浪潮。

在这一浪潮的推动下,以罗尔斯的《公正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和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State,and Utopia,1974)的双峰并峙为标志,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绵延两千多年的公正哲学研究,进入了理论日益成熟、学派精彩纷呈的新时期。

罗尔斯 正义论

罗尔斯 正义论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约翰·罗尔斯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

其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两部著作中,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中左政治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是以“原初状态”为理论前提的。

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原初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人。

第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他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对所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三,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至于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至于使合作成为多余。

罗尔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正义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

罗尔斯的自由是指“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他认为公民的基本自由有以下几种: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

作为一种自由的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规定,各种自由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各种基本自由作为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

这是由人的自然特性即人的道德人格所决定的。

这种道德人格有两个特点:第一,有能力获得一种关于善的观念;第二,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

这种道德人格能力就是获得平等自由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

罗尔斯思想总结

罗尔斯思想总结

《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解读与评析》一、罗尔斯是当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学家,他一生学术研究的重点即是被哈耶克称为幻想的社会正义问题。

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正义论》。

他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同时试图复兴契约论传统,并以新契约论观点形成对正义的判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核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推出正义的两个原则。

所谓正义及其原则就是那些/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与经济利益的分配的理想原则。

这些原则是在他所假设的原初状态下,人们透过无知之幕进行反思平衡,于众多的原则中沟通与比较,选择出来的。

通过许多复杂的推论,罗尔斯将这两个原则最终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º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其中,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总之,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用来处理社会基本结构中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用以处理关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

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二、多数学者对于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没有很大分歧;但许多人把矛头齐齐指向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与独到之所在,是它使罗尔斯的正义观与极端自由主义和激进平等主义划清了界限。

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不仅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

罗伯特-诺齐克

罗伯特-诺齐克

罗伯特·诺齐克一、诺齐克简介: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20世纪最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诺齐克是二战战后至今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生前是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大致上以密尔(John l)为界而区分为古典自由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

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对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张政府只应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极性的功能;后者则认为政府不应局限于消极的角色,而应积极地谋求社会正义之实现;特别是在财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场机制之自然运作,而应谋所以调节之道。

以此为标准,罗尔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而诺齐克则是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

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这是诺齐克第一部出版的学术著作,也是其成名作和影响力最大,最广为人知的著作。

它是继罗尔斯《正义论》之后出现的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总的来说,这部著作就是一种国家理论,全书分为三编,讨论三大问题一是探讨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否能够以一种不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从无政府状态中自然而然地产生,其结论是肯定的,国家因而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二是探讨国家即上述最弱意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是否能够管更多的事,其结论是“功能更多”的国家必侵犯人们的权利,是不正当的;三是探讨最弱意义国家的魅力,认为它是“权利的理想国”。

本书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归结于“最低限度的国家”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证成之理想的乌托邦架构。

诺齐克在本书中的论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据洛克式的论证,指出国家的形成源自自然状态中个人权利的维护。

个人权利的维护如需由个人自己来执行,难免有诸多不便。

国家就是在解决这诸多不便的过程中形成的。

此一国家形成之说明,使其将国家角色定位在个人权利之保障。

他的最低限度国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国家”的基线,将国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窃、诈欺,以及保障契约之履行等等。

【推荐下载】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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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道德与政治哲学巨着:《正义论》[②]。

此书中他采用了一种体现为反思平衡的融贯论方法。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

 根据这种方法,他认为一种正义原则应该具有两种能力,首先,正义原则应该具有能力纳入我们抱有最大确信的信念;其次,在我们缺乏这种确信的地方具有能力为我们的行动和道德判断提供指导。

粗略地说,他的第一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就体现了纳入我们抱有最大确信信念的能力。

第二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正是试图在一个缺少确信的地方,特别是在分配领域里为我们的道德判断提供指导。

但正因为这个方面是我们缺乏确信的地方,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到的正义原则也各不相同,因而对于此也有着诸多的争论。

罗尔斯自己也明白这一点,因为基本的自由总是相互平等的,有一个机会的公平平等;一个人不需要相对于别的价值来衡量这些自由和权利。

而那些在其分配中有变化的主要的社会善是权力和特权、收入和财富[③]。

不仅如此,正如德沃金所强调的,这些权力、特权、收入和财富等都是社会制度与法律的产物。

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当政府执行或维护这样一套法律而不是那样一套法律时,我们不仅可以预见到一些公民的生活将因它的选择而恶化,而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见到哪些公民将受到影响。

[④]这也就是说关于控制人们生活前景的社会经济框架而言,它做某事与仅仅允许做某事在道德上并不具有根本性差别[⑤]。

因此,我们具有什么样的正义原则,并据之形成什么样的国家制度与法律结构,对于人们的生活将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由于这种根本重要性,罗尔斯的《正义论》成了各种分析与探讨的焦点,诺齐克更是认为《正义论》是自密尔以来所仅见的一部有力的、深刻的、精巧的、论述宽广和系统的政治和道德哲学着作现在政治哲学家要么在罗尔斯的框架内工作,要么解释不这么做的理由。

在这种论争之中,托马斯伯格[⑥]和约叔华科亨[⑦]等人站在了支持的一方,但是G.A.科亨[⑧]、罗纳德德沃金[⑨]、理查德阿内逊[⑩]和诺齐克等人则站在了反对的阵营之中。

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

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

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关键词: 诺齐克/权利/正义内容提要: 本文扼要回忆了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介绍、分析了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出版以后围绕权利问题引发的讨论、争辩,和修正和补充意见,既有内格尔等人尖锐的,全然性的批评,也有曼克、费舍尔、克日纳的支持、补充观点,并把诺齐克与罗斯巴德和兰德作了简单比较,借以说明诺齐克的理论奉献和在自由至上论者中的地位。

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一书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使得政治哲学成为今世西方哲学中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领域,使得被许多人不看好的自由主义从头充满活力,使得正义和与之相关的自由、权利、平等等概念成为今世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

可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并无成为人们只能仰止的高山。

1974年,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同事诺齐克发表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形成第二次轰动,这部高作与《正义论》风格迥异、立场针锋相对。

更重要的是,它不是在同一个平面上逐点驳斥《正义论》,而是牢牢围绕“个人权利”那个核心概念进展出一个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观点新颖、内在逻辑融贯的政治理论体系。

《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接踵问世,两部高作别离具有的独创性和阻碍力,后者对前者别具一格的批评,和它们引发的烈火讨论和争辩,组成了今世政治哲学中富丽的一章。

中国学术界对《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内容、奉献和阻碍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本文拟在简明扼腹地回忆、总结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以后,着重介绍、分析诺齐克批评以后围绕权利问题引发的讨论、争辩和修正和补充。

哲学老是也只能是在争辩中进展,咱们凭借对有关争辩的细致讨论能够加深明白得罗尔斯和诺齐克的奉献,把握今世政治哲学的最新进展。

一、对罗尔斯分派正义论的批评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的前言中说:“个人拥有权利,有些情形是任何人和集体若是不侵犯他们的权利的话就不能够对他们做的。

这些权利十分坚牢和普遍,以至于产生了如此的问题:若是国家及其官员要有所为的话,他们到底能够做什么。

桑德尔、诺齐克思想汇总

桑德尔、诺齐克思想汇总

迈克尔·桑德尔,男,1953年3月5日出生于美国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利斯的一个犹太家庭,13岁搬到洛杉矶。

1975年以优等生的资格毕业于布兰迪斯大学。

后来到牛津大学贝利奥尔学院学习,师从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

在这里他获得了博士学位,并得到罗德奖学金。

20世纪80年代初,以其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评而蜚声西方学界,被认为是当代西方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的理论代表人物。

在哈佛大学教授的本科通识课程中桑德尔的正义,是哈佛最受欢迎的课程。

他的主要作品有:《反对完美:科技与人性的正义之战》、《公正:该如何是好?》、《金钱不能买什么:金钱与公正的正面交锋》、《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公共哲学:政治中的道德问题》、《民主的不满:美国在寻求一种公共哲学》、《正义读本》、《自由主义及其批评者》。

1.2主要理论及思想对罗尔斯的批评:罗尔斯认为正当优先于善,政治、正义独立于各种道德善观念,桑德尔严厉地批评了这种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他认为政治无法脱离道德,他所担心的是: 如果正当优先于善,而且政治正义真的中立于各种不同善观念的争论、独立于各种“道德善观念”之外,那么,政治就会变成一种无道德的政治。

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桑德尔认为个人及其自我最终是他或她所在的社群决定的。

他强调“自我”与共同体之间的纽带,强调“自我”不能脱离于或逻辑在先于其所赖以生存的共同体: “自我”总是某个共同体中的自我,总是要受到共同体纽带的型塑与影响; 共同体是身份与道德义务的源泉,“自我”不可能像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所认为的那样“优先于目的”,自我的选择必然要受到共同体的制约。

同样,个体的权利也不能脱离于共同体的目的及善观念而获得正当性证明; 共同体的善观念逻辑在先于共同体成员的个体权利。

善优先于权利:新自由主义在“自我优先于目的”这一理论基础上认为权利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优先于善: 第一,权利优先意味着不能因普遍的善而牺牲个人权利; 第二,界定这些权利的正义原则不能建立在任何特定的良好生活的观念之上。

浅析诺齐克的持有正义

浅析诺齐克的持有正义

浅析诺齐克的持有正义作者:郑银琪来源:《成长》2020年第01期摘要:诺齐克从三个前提出发,论述了他的“持有正义论”;持有正义论从“获取”“转让”与“矫正”三个方面强调人与物之间的正义关系。

同时,批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反对政府过多干预经济社会。

这一批判的实质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关系。

关键词:诺齐克;分配正义;持有正义1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论的主要内容1.1 “持有正义论”的前提原则1.1.1 关于“善”的看法:否认“善”的道德基础诺齐克坚持权利优先于善,认为世界上有价值的东西只与个人生活相关,而不与某种超验的、形而上学的或社会的背景或实体有关,因而不存在这样的道德基础,即某人未经他人同意便侵犯其道德空间。

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没有权利强制任何人为社会利益做出任何类型的牺牲。

1.1.2 个人权利原则:道德边际约束在权利市场中,“道德边际约束”是个人权利目标的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的基线,是在追求个人权利的时候,个人与他人相互制约而形成的规则。

基于这个原则,诺齐克认为国家也受这一约束,是“最弱意义的国家”。

1.1.3 历史原则:批判了财富积累诺齐克认为,分配是否正义,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个人是怎样得到财富的。

如果这个人是通过正当的手段获得财富,而财富的每一次增值都没有违背正义原则,那么他对财富的拥有就是合理的。

也就是说,他只关心持有的来路是否正当,不提供任何具体的统一分配标准和分配模式。

这也是他与“模式化分配”的区别所在。

1.2 “持有正义论”的主要内容对于什么样的分配才是正义的,诺齐克认为在获取、转让和矫正的过程中,“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

”有具体如下的三条原则:(1)获取的正義原则。

“一个符合获取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权利的”。

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需要通过劳动来获得正义的持有关系。

这个原则包含了两个内涵,第一,你是否对这个无主之物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精力;第二,你对无主之物的持有不可使他人的状况太糟糕。

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_罗尔斯_哈耶克与诺齐克的启示_汤剑波

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_罗尔斯_哈耶克与诺齐克的启示_汤剑波

66·政治哲学·分配正义的三个前提性条件*———罗尔斯、哈耶克与诺齐克的启示汤剑波 (杭州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浙江杭州 310036)[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1)03-0066-07现代意义的“分配正义”要求某些资源在整个社会范围内通过国家强制手段进行再分配,以提供给每个社会成员一定水平的物质待遇。

此种分配正义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性条件:第一,分配之客观基础是可能的:分配作为一种统一设计的制度性安排是可行的;第二,分配之道德基础是可能的:影响人们生活的非可控因素所导致的不公平应该被矫正;第三,分配之资源基础是可能的:存在社会成员达成共识的某种分配物品。

正是对这三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以哈耶克、诺齐克等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辩。

前者反对任何以“社会正义”之名干预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的措施,后者坚信通过实施“分配正义”可以保证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地位。

在当今世界,不可能绕开这些思想家谈论分配正义,下面主要围绕他们的观点来考察一下分配正义领域内的三个争论焦点。

一 设计问题无论正义原则之内容为何,分配正义的客观前提是政府能够按预先规划好的标准对整个社会分配过程进行调控,这种鲜明的设计特征同时意味着存在一种关于分配过程所有事实的完备知识,即充分了解每个人应该分配什么、分配多少、怎样分配。

赞成分配正义者认为,一切有效制度都产生于深思熟虑的设计,国家有计划地干预能带来市场本身无法自发给予大众的相对公平的福利。

自由放任主义者却认为,最佳的社会秩序乃是国家最少插手的自发秩序,每个人的福利改进来自市场之自由交易。

用契约论来建构分配正义是现代政治和经济理论中一条强有力的路径,契约正义论为分配正义的机制提供了一种公平性解释。

在大多数运用契约方法的学者们看来,尽管契约具有人为性质,但并不能断定有一个权力机构在有计划地安排,博弈论更是把契约视为一种自然演化的程序。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美国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的代表作,该书于1971年首次出版,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这两个原则对于理解和构建公正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出发,分析其具体内容和指导意义。

罗尔斯提出的第一条正义原则是:每个人都要有同等的基本自由。

这一原则是在倡导平等和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上进行的,即每个人在享有自由权利的时候,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

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交往自由等方面,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等的自由权利。

罗尔斯认为,只有在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才能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这个原则要求社会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压迫和剥削,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利的也要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

罗尔斯提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它既对最不幸利的人员造成最大的利益,同时又能够与每个人的职位和机会公平的选择性连带起来,这样的不平等才是正义的。

这个原则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只有在对最不幸利的人员造成最大的利益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即社会中的不平等必须是对每个人都有利的,而不是惟利是图,或以牺牲他人为代价的不平等。

这个原则还要求社会中的不平等必须是公平的,即每个人都有公平选择的机会和发展的职位,不应该因为社会地位或经济条件而受到歧视和剥削。

这两个正义原则为我们构建公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这两个原则强调了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强调了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利的也要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

这要求我们在社会中建立起一个基于平等和尊重的关系体系,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压迫和剥削。

这两个原则强调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是正义的,即对每个人都有利的不平等,并且是公平的不平等。

这要求我们在社会建设中采取措施来减少贫富差距,通过改革社会制度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为我们构建公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论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观的融通

论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观的融通

人 主义 ; 两者 的正义现在价值层 面上都 属于 自由主 义的范畴 ; 两者的正 义观都 属于义务论 , 并坚决反 对功利 主义 ; 两 者正义观共有的论证 方式是诉 诸直觉 ; 两者的正义观在理论 架构上都 不可避免 带有理 想主义 色彩。
关 键 词 : 尔斯 ; 齐克 ; 义 理 论 ; 通 罗 诺 正 融
21 0 2年 2月
社 会科 学 家
S CI o AL S CⅡ NTI T S
F b ̄0 2 e . 1 .
( 2期 , 第 18期 ) 第 总 7
【 学与当今世界 】 哲
( o2Ge ea .7 ) N ., n r l 1 8 No
论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观的融通
邓 集 文 ,施 雪华
: A
文章编号 :0 2 3 4 (0 2 0 — 0 9 0 10 — 2 0 2 1 )2 0 2 - 4
罗尔斯与诺齐 克关于正义理论 的争论支 配了整 个人本位观念具有三重意蕴 : 一是把个人视为社会生 个 西 方 政治 哲 学 近 半个 世 纪 , 两者 理 论 分歧 的实 质 是 活 中唯一真实 的存在 , 而把社 会 、 体等看作是没有 集 传 统 的 以洛 克 为 代 表 的 自由主 义 与 以卢 梭 为代 表 的 自身独立意义的“ 虚构 的团体” ; 瞄 二是推崇个人对 平等主义价值理念 的冲突。 罗尔斯是平等主义的 自由 于社会的价值优先性 , 即把个人 权利视为圭臬 , 而把 主义 者 , 而诺 奇 克 是 权 利 主义 的 自由主 义 者 ; 尔 斯 社会的制度安排仅仅看作是保 障或实现个人权利 的 罗 正义 观的核心——两个正义原则分别继承 了 自由与 工具 、 手段 ; 三是承认每个“ 个人 ” 都是本体 ,就是把 “ 平等两个方 面 , 他试 图将 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综合起 个人 当作人来尊重 ; 就是在他 自己的范 围内承认他的 来并坚持 自由和平等不可分离 , 而诺奇克则是一个彻 看 法 和趣 味是 至 高 无 上 的 ”] 。 从 个 人 本位 观 念 出 口 ㈣ 底 的 、典 型 的极端 自由主义 者 ,其正 义 理论 的核 发 , 主义 衍生 出其 他 基本 观 念 。 罗 尔斯 与诺 齐克 个人 问 心——三个正义原则是继承了古典 自由主义传统 , 坚 正 义观 的基 点 正是 这种 个 人 主 义 , 乃 自由主 义 区别 此 持 权 利 优先 及 权 利 神圣 不 可侵 犯 。 由是 观 之 , 尔 斯 于社群主义所在。他们都从个人优先 于社会出发 , 罗 强 与 诺 齐 克 的正 义 观 有 着 巨大 的差 别 , 因此 , 内外 学 调至高无上 的 自由和个人权利 。他们认为 , 国 社会是 由 界 的学者常 常把二 者 的正义理论作 为新 自由主义 与 各 自存 在 的 自身利 益 的个 人 组 成 的 , 这些 陌生人 走 到 新 保 守 主义 的代 表作 而 对 立起 来 , 突 出二 人 正 义 观 起 , 并 共同制定公共生活的准则 。在他们对正义理论 的个性与分歧 , 而忽视其共性与融通。 从 缘此 , 我们认 的阐述 中, 个人是第一位的 , 社会是第二位的 , 而且个 为 有 必 要 对 罗 尔斯 与诺 齐 克 正 义 观 的融 通 进 行 系统 人 利 益 的认 定优 先 于并 独 立 于 人 们 之 间 的 任何 道 德 的探 究 。 结构 。 具体而论 , 罗尔斯正义理论 中的个人主义立场暗 含在 以“ 知之 幕 ” 说 为基 础 的新 契 约论 中。 尔斯 无 假 罗 认为在对各种社会政治安排予 以评价 时 , 唯有个人利 益才是重要 的 , 人优先 , 个 在这里并 不存 在任何 由诸 个 人 主义 是 西 方 文 化 精神 的 内在 要 素 , 始 终 贯 它 集 结 串于西方 的社会文化生活当中。按照史蒂文 ・ 卢克斯 如 各 种 文 化 的 、 团 的 、 构 的利 益 所 形 成 的 独 特 主 罗尔斯在构建 自己的正义理论体系时是从 的看法 , 最基本 的层次上 , 在 个人 主 义包 含 四个 基 本 张和要求。 种孤立的、脱离社会历史情景的个人概念出发 的, 观念 : 人的尊严 、 个 自主 、 隐私 与 自我发 展 。[1尊 重 I1 ]5 () P 以社会为从 属出发 的。正如 个人观念在个人 主义那里 是个人本位观念的同等物 。 或者说是以个人为本位 ,

谁来关怀弱者——也谈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

谁来关怀弱者——也谈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

谁来关怀弱者——也谈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李彬【摘要】何者为正义或者何种正义的问题是诺齐克和罗尔斯争论的焦点,其中,我们可以窥见二人在弱者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在什么样的人才是弱者、弱者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对弱者的关怀与社会正义的关系等方面有着态度和方法的不一致.通过对此问题的探究,我们可以发现二人分歧的一个侧面.【期刊名称】《伦理学研究》【年(卷),期】2010(000)004【总页数】4页(P118-121)【关键词】弱者;社会正义;诺齐克;罗尔斯【作者】李彬【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期刊社,湖南长沙,410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82-02在一个社会中,弱者的存在是个客观的现实,不管我们以什么样的标准对社会的成员进行分层,弱者都是相对而客观存在的。

当然,造成弱者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不外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而社会的原因又包括历史的因素在内。

每一个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在对待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多有差异的。

我们从这个视角来观察诺齐克和罗尔斯的理论旨趣,会发现一些新的、令我们感兴趣的东西。

一、社会正义中的弱者关怀:罗尔斯的观点谈到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罗尔斯眼中的弱者定位,我们还必须从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开始。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这两条原则是这样表述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1](P 56)关于这两个原则,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的表述被罗尔斯称为最新的表述:“(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scheme)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浅析中西方“义利观”

浅析中西方“义利观”

浅析中西方“义利观”李华坤一、中国古代义利观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不同诸侯国、集团、阶层的政治经济等利害关系的日趋尖锐,义利之辨成为一个重要哲学命题,形成了儒、墨等学派的“义利观”。

尽管“义利观”已经历经数千年,表述许多,但其含义与现在所理解的一般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即:义是指人类活动和人际关系中应当遵循的最高原则和应当追求的最高道德价值;利是指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利益和功利。

在很多情况下,义可以理解为公利,即公众的利益;利则理解为私利,即个人的利益。

义与利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公利与私利的关系。

本文则是从这个关系层面来理解义利观的。

(一)儒家的义利观孔子曰:“富与贵,人之所欲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曰:“富,人之所欲也”“王何必曰利”“(生与义)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也”……荀子曰:“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言无常信,行无常贞,惟利所在,无所不倾,若是,则可谓小人矣”……总结孔孟荀的义利观,可以归纳出儒家的义利观。

儒家在利与义的先后关系上,认为要先义后利,重义轻利,舍利求义,甚至舍生取义。

再者儒家并不否定利,主张富民思想,认为仁义道德的培养仰赖于百姓物质生活的充裕,承认私利存在的必要性,并支持在合乎义的情况下对于利的追求。

(二)墨家的义利观在诸子百家中,墨家的利益观与儒家有明显的区别。

墨子提倡“兼相爱”与“交相利”结合。

墨子说:“我所爱,兼而爱之,我所利,兼而利之”。

“兼”即考虑自己又考虑别人,进一步强调利不但不非义,而且主张义利并行,即所谓“义者,利也”。

墨家认为义就是利,而利则是公利,即天下国家和百姓之利。

义利二者是内在统一的。

一方面,天下国家和百姓的利才是义的内容。

即凡是能够给天下国家和亿万百姓带来现实利益的,才是义,是道德;反之,则是不义,是不道德,是恶;另一方面,义又是实现天下国家和百姓之利的手段,义可以扶国家、安社稷。

换言之,义可以给天下国家和百姓带来现实的利益。

自由与平等的对话

自由与平等的对话

自由与平等的对话作者:王波黄志远来源:《广东教育·职教版》2014年第01期摘要:罗尔斯和诺齐克都属于自由主义学派,罗尔斯强调的是平等的原则,但不是脱离自由完全的谈平等。

诺齐克主张自由至上的原则,是一个权利主义者。

笔者认为两学者的正义理论都有失误所在,罗尔斯对平等的过分强调实质是忽视差异性正义的同一性正义。

诺齐克虽也有对平等关注,主张自由至上的正义原则,忽视了同一性正义。

显然,只有实现两学者正义理论的协同,即实现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的协同,才能建立一个良序的社会,即正义的社会。

关键词:自由;平等;罗尔斯;诺齐克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4)01-0008-02罗尔斯与诺齐克都是自由主义学派学者,对两学者正义理论的讨论很多,有的学者认为是平等与自由之间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是分配与权利间的问题,等等。

关于两学者正义理论的争论涉及很多方面。

但罗尔斯教授的正义理论是对西方自由主义的一个修复而不是颠覆,对平等的过分强调,并不是以牺牲自由为前提。

我们在通篇解读《正义论》一书中可知,罗尔斯对平等的关注是在自由的前提下通过“最少受惠者”的照顾,以国家再分配的形式达到对平等的关注为目的,如果简单认为在罗尔斯那里只有平等或把平等与自由分离开来谈,就没有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在谈诺齐克教授时,我们也不能简单把诺齐克理解为一个自由激进主义者,诺齐克本人肯定有对平等的关注,但如何关注?很清楚诺齐克在强调自由时也不是以弃平等不顾为理由为自由说教那么简单。

一、自由对平等的争论对正义的研究观点众多,学派林立,但涉及正义问题以及关系道德哲学争论的主角是罗尔斯与诺齐克。

今天,国内对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的实质主要体现在平等对自由、平等对权力、分配的正义与持有的正义、权利的分配和权利的持有这几个方面。

涉及平等对自由的学者主要有何怀宏、顾肃、白利军。

在《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一文中,何怀宏指出罗尔斯与诺齐克在政治功能方面两者分歧不大,主要的分歧是在社会经济方面,在社会经济方面又主要是通过“权利”和“功利”以及“自由和平等”表现出来的。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逻辑缺陷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逻辑缺陷

(季术界)(月刊)总第145期,2010.6·学术批评·A C A D E M I C SNo.6 Jun.2010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逻辑缺陷o贾可卿(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100732)[摘要】本文针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如下八方面的批判性分析:(1)罗尔斯的正义论证未能脱离功利主义的轨迹;(2)“无知之幕”设置过厚造成与现实的隔离;(3)“中度匮乏”并非必要的正义环境要素;(4)“最大最小值”既失于谨慎又失于乐观;(5)没有认真对待责任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6)r所有权缺失的基本权利不免流于形式;(7)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并未化解;(8)自由主义的普世情怀难以落实。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批判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学术事件。

以此为标志,以语言和逻辑分析为特点的元伦理学被反正,伦理学由偏执的语言辞令分析转向实质性的社会规范探讨,政治哲学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复兴。

功利主义的伦理传统受到冲击,正义话语逐渐占据了理论界的主流。

古典契约论经过罗尔斯的改造也重新焕发出光彩,并成为正义理论的奠基石。

然而,誉满天下,“谤”亦随之。

自《正义论》出版后不久,针对罗尔斯的批评就不断出现,且至今未绝。

这种世界范围内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客观上也促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发展。

本文在总结已有诸多批评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进一步的批判性分析。

一、难脱功利主义的轨迹罗尔斯提出正义理论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代替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

他对功利主义最主要的批评意见是:功利主义作者简介:贾可卿(1975一),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研究方向:政治哲学。

一89—学术界2010.6·学术批评仅仅考虑社会福利和效用的最大化,缺乏一种“互惠性的理念”,没有认真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没有认真考虑在一个社会里如何分配利益和福利。

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

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相关推荐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世界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及其分配正义也是如此。

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分配正义原则,大都可以归约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这两大基本原则。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分配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世界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及其分配正义也是如此。

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分配正义原则,大都可以归约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这两大基本原则。

差异性与同一性是相互依存、交互竞长、相互规约地存在和发展的,相应地,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存、交互竞秀、互相制约的张力关系。

正是两种正义原则之间的张力,成为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的“内在”动力。

一、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提出所谓差异性原则或差异性分配正义原则,关注的是不同的人因某些被认可的差异而得到不同的对待;所谓同一性原则或同一性分配正义原则,则关注人们因某些被认可的同一而得到相同的对待。

尽管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差异很大,前者据于人及其活动的差异性,后者据于人及其活动的同一性,但是作为分配正义的两大基本原则,二者又是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的。

所以,当我们进行某种差等对待时,其实内含着对某些同一的认同,而当我们进行某种同等对待时,又不得不关注甚至尊重某些差异的实存。

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划分,是基于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之现实的自觉的统一体。

差异性与同一性的并存是世界与人的存在状态,对这种存在状态的认识与觉解,必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包括分配关系)的调节。

反过来,作为合理调节人际利益分配关系的分配正义,必然要深入反映人的这种现实存在状态,即分配合理性的生成与实现既要体现差异性(原则),又要体现同一性(原则)。

历史地看,人们对分配正义的认识大都涉及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只是尚未清晰地认识到:这两个原则是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二者相互依存、相互限制,对各种社会分配现象发挥着内在的不同支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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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相同点
不同点
基本不同点
核心不同点
罗尔斯
1、都是自由主义立场上
2、对抽象平等原则的诉求上
3、都反对功利主义论断
4、都认为平等待人需要限制条件
5、都把人当作自身的目的
6、都赞同程序正义
7、都重视个人选择个人权利
8、二者都重视直觉主义的论证
1、罗尔斯是自由主义平等者,诺齐克是自由至上主义者
2、罗尔斯强调分配正义,诺齐克坚持持有正义
3、罗尔斯坚持程序正义时,重视实质正义;诺齐克只强调程序正义
4、罗尔斯理论前提要是无知之幕下的新社会契约论,诺齐克的理论前提是洛克的财产权利论
5、罗尔斯认为自然或社会资源是公共资源,诺齐克认为天赋等自然资源及所拥有的社会财富是个人财产
6、罗看重公平地处理不平等的境尔斯主张国家干预,诺齐克强调最弱意义国家
把人当作目的,哪些权利是最重要的。
罗尔斯认为拥有某一确定份额的社会资源的权利
诺齐克
诺齐克认为对自己的权利,即自我所有权最重要
我们对二者正义原则进行比较分析,不是为了在二者之间找出优劣进行抉择,而是为了帮助寻找出最适合中国的正义原则。由于中国许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向西方学习必须注意中国的特殊性,不然只会弄巧成拙,这也是一直大家很疑惑外国的制度到中国就变了样的原因。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理应最体现正义与公正,最广泛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可现实却让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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