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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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名词解释整理
一. 绪论
1.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2.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汉族人,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被称为“法医学之父”,著有《洗冤集录》是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
3. 洗冤集录:成书于1247年,是现存最早的系统古代法医学著作。该书对于尸体现象、损伤、窒息、现场勘验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进行了观察、归纳和总结。较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的诞生早350多年。被译为多种文字,在世界法医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位置。
4. 法医学鉴定:①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作出判断,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给委托机关的过程②最常见的具法律效力的特殊证据。
5. 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司法鉴定人将鉴定的受理、检验过程、检验结果及经科学分析后得出的鉴定意见形成的书面报告。法医学鉴定书必须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要准确客观的反映检验结果,结论要明确,根据要充分。
6. 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就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者,称为补充鉴定。
7.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对象主要是尸体。主要是确定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方式、推断死亡时间、推定致伤物、个人识别、医疗事故鉴定。
8. 法医物证学(science of medicolegal physical evidence):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还包括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研究对象是生物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分泌物、排泄物。
9. 临床法医学(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研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分支学科。检查对象是活体。主要是损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10. 法医毒理学(forensic toxicology):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研究对象是人体。通过对毒物在体内的代谢过程,造成机体器质性损害和功能障碍的机制及病理改变、临床表现特点的研究和分析,对是否中毒、是否中毒致死及中毒方式、毒物的性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等作出鉴定结论。
11. 法医毒物分析(forensic toxicological analysis):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的分支科学。研究对象主要为人体生物性检材。通过对检材中各种化学物质的定性与定量的分析,对检材中是否含有毒物或其代谢衍生物、毒物的性质与毒物的最作出鉴定结论。
12. 司法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态的法医学分支学科。研究对象为活体。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应解决被捡者精神是否正常、什么类型精神病、作案时是否病态、有无理解控制能力。
二. 死亡学说与尸体现象
1. 死亡(death):指个体生命现象永远停止,人体代谢的终止。经过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三个阶段。可分为心脏性死亡、呼吸性死亡、脑死亡。
2. 死亡学:研究从生到死(2分)的演变规律(1分)的科学(1分)。
3. 脑死亡(brain death):脑死亡是指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永久性丧失,不管心跳、脑外体循环以及脊髓等脑外器官功能是否存在,均可宣告人的个体死亡。
4. 心脏性死亡(heart death):心跳停止先于呼吸和脑功能的完全停止。常见于心脏本身的严重疾病和损伤。
5. 呼吸性死亡(lung death):又称肺脏性死亡。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停止的死亡。常见于呼吸系统(尤其是肺部)疾病或损伤而导致的肺功能严重障碍引起的死亡。
6. 假死(apparent death):又称微弱死亡。人的生命活动处于极度微弱状态(2分),一般临床检查方法难以查出生命指征(1分),外表看似乎死亡(1分)。经过积极救治,能暂时地或长期的复苏。
7. 安乐死(euthanasia):既不是暴力死亡又不是自然死亡的特殊类型死亡。愿意为无痛苦死亡、尊严的死亡。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2002年,荷兰成为唯一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8. 自然死(natural death):①又称非暴力死亡②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发展规律,没有暴力干预而发生的死亡③包括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
9. 非自然死(unnatural death):①又称暴力死②由于生命或疾病发展规律以外的因素作用而提前发生的死亡③最常见的是各种物理化学因素、生物学因素作用于人体所引起的死亡④按情节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杀、他杀、意外死。
10. 自杀死(suicidal death):指蓄意地自己对自己施加暴力手段中止自己的生命的事件。
11. 他杀死(homicidal death):被他人(1分)用暴力手段(1分)杀死(1分)。
12. 意外死(accidental death):指未曾预料到的、非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包括灾害死、意外事件死、自伤自残致死。
13. 根本死因(primary cause of death):是引起死亡的初始原因,是指引起死亡的原发性自然性疾病或暴力性损伤。
14. 直接死因(direct cause of death):指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是来自根本死因的致命性并发症或继发症。
15. 辅助死因(contributory cause of death):是根本死因之外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它们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16. 死亡诱因(inductive cause of death):即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如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这些因素对健康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病变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
17. 联合死因(combined cause of death):又称合并死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难以区分主次的死因在同一案例中联合在一起引起死亡而共同构成死因。其中包括病与病、病与暴力、暴力与暴力联合致死。
三. 尸体现象
1. 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人个体死亡后,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尸体在内外各种物理、化学及生物学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所表现出的与活体不同的征象。以24小时为界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
2. 早期死后变化(early postmortem changes):指人死后24小时以内尸体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超生现象、尸冷、尸僵、尸斑、肌肉松弛、皮革样化、角膜混浊、尸体痉挛、自溶和自家消化等。
3. 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生物个体死亡后,其器官、组织和细胞在短时间内仍保持某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