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制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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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

摘要: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本文将从排污收费制度的内涵、建立的背景、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作出描述,深入探讨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措施。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发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1.排污收费制度的内涵

1.1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由来

1920 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议应当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进行收费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这就是“庇古税”。排污费的本质就是庇古税,其目的是将排污单位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在80年代初建立的,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存在一些缺陷。其功能是促进企业治理达标,因此设计出的标准是超标排污收费,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补助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没有强调对环境损害的补偿。《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于2003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这样使得我国的排污收费体系逐步趋于完善。

1.2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背景及意义

背景: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转变,在一定区域会出现即使排污单位全部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仍向恶化趋势发展的现象,这是由于区域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仍然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缘故;旧的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起不到刺激污染者进行治理的作用,致使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买排污权也不愿上设施治理污染。

意义: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须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

2.研究综述

2.1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背景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经历了从典型的粗犷型工业化进程逐步向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同时发展的进程。1953-1978年,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一批高污染、高消耗、低收益的工业在我国发展,此时国家队环境污染问题重视程度相对较弱。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汇报要点》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源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自此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开始起到控制环境污染的作用。1979—1991年就构成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阶段。在本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环境保护亦随之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变化。1979—1991年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环境保护微观手段。微观手段中本阶段最大的变化是出现了两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排污收费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此之外,又出现了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及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行政手段———企业环境目标责任制。197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确立。此后,在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了排污收费制度。1992-2003年,排污收费制度。在上期的基础上,本

期推行了一系列相关改革:一是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199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方案》,决定先在贵州、广东两省及重庆、宜宾等9市开展试点工作;收费标准一般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收费不超过0.20元。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扩大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面。二是继续调整排污收费标准。1996年7月,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发布《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这是排污收费的政策体系、收费标准、使用、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2.2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现状

排污即包括向空气中排放有害气体,同时也包括向水里排放工业和生活废水以及向土地排放工业废料。

排污超标罚款和排污总量收费结合是中国现行的对企业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经济政策。这一政策体系是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按照环境经济学的理论, 排污超标罚款和排污总量收费均用货币来界定排污的代价(前者将低浓度的污染排放排除在外, 因此后者界定的代价更为清晰) 。由于排污企业的产量与排污量是正向相关的, 那么超标费与排污费就可以看作是产品的追加成本。如果企业提高了治污能力, 它就会减少交纳的排污费和超标费, 意味着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如果提高治污的边际成本等于单位排污费用, 那就得到了最大收益。由此可见, 现行的企业环境管理政策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

但是我们一般的提法是排污费要高于企业治理污染的费用,而企业治理污染的费用是相对确定的。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偏低,不但达不到治理费用,甚至低于治理设施的运转费用,造成企业宁愿交纳排污费而不愿治理污染。

在郑静雅的《浅议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中指出由于排污收费测算的数据基础就是申报核定而申报数据主要依靠企业自报,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很难确定同时由于受到现有的污染源监测技术手段等条件的制约监测所得数据难以准确的反映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造成排污收费基础数据不够准确进而造成排污费征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较低。同时指出由于排污费用计算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征收工作的繁琐性,企业难以理解排污费核定通知的内容,大多被动接受收费事实,容易造成企业的抵触情绪,挫伤企业治污的积极性。

在胡璇、栾胜基《从环境协议收费现象看排污收费政策的缺陷)》一文中,指出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失效。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缴纳排污费用都是与政府协商决定的,其金额大多小于按照政策标准规定所需要缴纳的费用。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协议收费。由于我国部分地区一味追求经济增长,对能带来地区经济增长的企业污染采取协议收费,收费金额达不到所要求的收费标准,更有甚者收费为零。协议收费使企业交纳的费用与排污量脱离, 中断了现行排污收费政策发挥作用的途径。在侯瑜、陈海宇的《不同市场结构下的最优排污费确定——基于完全信息静态模型的分析》中指出因为排污费标准低于治理成本,造成企业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对企业的行为产生了逆向调节作用,变相地鼓励生产者排污,形成从“积极治理污染”转向“消极缴费排污”的反激励局面。

在郑佩娜,陈新庚,李明光,周冬柏,吴军良的《排污收费制度与污染物减排关系研究——以广东省为例》中指出1996年-2005年排污收费制度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污染费收费额达63.94亿元。虽然对环境保护效果明显,但是距我国所要求的约束性指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总体来说,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建立的还不完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较我国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协调发展的目标差距较大。

2.3排污费用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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