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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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行业“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行业“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煤炭公司“六大系统”管理规定为切实推进煤矿企业保障能力建设,提高煤矿整体救灾能力,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和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及紧急避险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以三年之内完成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领导组办公室:安全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XXX(兼)1、监测监控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专业技术员:监控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监控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 3、压风自救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 4、供水施救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5、通信联络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 6、紧急避险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二、项目基本要求1、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5)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6)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 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与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与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员工入井考勤制度,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确保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的准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及山西省、山焦集团、汾西矿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3条全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设计、计划、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4条看护责任区划分1、井管站责任区:副立井2、运搬队责任区:副斜井3、主皮带队责任区:主斜井4、综采队责任区:综采面材运两巷5、掘进队责任区:各队组掘进巷道6、监测队责任区:各采区轨道巷7、下皮带责任区:各采区皮带巷8、下机电责任区:井下各变电所第5条监测队职责1、负责整个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维护、故障处理和撤出工作以及责任区范围内日常管理等工作。

2、安装实际需要,对系统功能进行完善和补充。

第6条信息中心职责1、负责监控中心站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日常管理等工作,以及人员变动信息的更新。

2、负责系统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

第7条综采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日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3、负责提供准确的员工信息,并在员工信息变动时,及时到信息中心进行员工信息变更。

第8条掘进队职责1、负责其责任范围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和识别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负责其责任区内安装的人员定位分站日常供电管理工作,必须保障分站正常供电。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fortheusageandmanagementofthesystemforthemanagementoftheun dergroundpersonnelinacoalmine前言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7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1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209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1004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3.1出/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monitoring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3.63.73.8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44.14.1.14.1.24.1.3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和汉字操作指南。

4.2一般要求4.2.1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209、MT/T1004、MT/T1005、MT/T1007、MT/T1008、AQ6201、AQ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恒源煤电公司赵家梁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员定位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创建本质安全型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结合本煤矿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系统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赵家梁煤矿。

第三条必须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和科室,充分保证系统运行使用、维护。

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第二章安装、使用与维护第四条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装备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煤矿各类人员出入井时间、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可进行分类分级汇总、统计查询、报表打印;(二)安全管理功能1、能显示井下巷道分布、设备安装及运行状态、当前各区域人员分布,人员的滞留等信息,并当有人员滞留超时、区域超员或设备运行异常时报警及异常信息进行统计显示。

2、能对对任意指定编号或者姓名的携卡人员下井活动实时定位跟踪,活动轨迹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

3、有管理中心向携卡人员呼叫时标识卡声光提示及携卡人员有向管理中心发出紧急呼叫信息的双向呼叫功能.4、有煤矿井下特殊区域限制员工非法进入,如果有未经许可人员接近该区域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地面监控主机也会发出报警信号功能.(三)人事及用户管理功能,有与标识卡相关的员工基本档案管理、工资辅助管理等简单人事管理功能及登录人员定位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

(四)在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大屏幕LED显示及语音报号检卡系统,用于出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和检测出入井人员标识卡的完好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采用双机热备,数据保存半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信息的时间长不大于5min。

煤矿人员定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定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定位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员安全,及时准确地掌握井下人员的分布信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实现我矿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的有效识别和监测监控,迅速了解入井人员的分布情况,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规范了人员(或车辆)定位信息设备的管理,以保证系统稳定运行,为我矿安全生产服务。

第三条寻呼指令1. 回电指令:射频卡提示为黄灯闪烁,收到寻呼信号的相关人员须立刻向调度室回话。

2. 撤离指令,射频卡提示为红灯闪烁,收到寻呼信号的相关人员须立刻撤离自己目前所在地,撤离到最近的安全地点。

3. 紧急撤离指令,射频卡提示为黄灯红灯同时闪烁,收到寻呼信号的相关人员须立刻无条件撤离疏散并升井,同时有条件的话要及时通知他人。

4. 无电时,射频卡2个灯都不闪烁第四条为规范xxx煤业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人员定位信息设备的管理,保证系统稳定运行,为我矿安全生产服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xxx煤业从事任何井下工作的人员(或车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组织体系组长xxx副组长xxx组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第七条管理模式:专业化管理第八条部门职责1. 人员定位信息组是人员(或车辆)位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业务监督管理单位,负责新射频卡的办理、系统数据录入、维护、修改和备份工作;负责对专业化队伍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提出定位分站的书面安装技术要求,内容包括分站的布置位置,数量和信号覆盖的区域、方向等;系统设备布置发生变化时,及时打印并按规定存档;负责各单位、各部门人员定位系统的设置、用户注册、使用权限的分配和系统维护;及时协助领导查阅数据;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系统硬件、软件环境的运行管理,为人员(或车辆)位置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保障;负责对各自营单位和外委队兼职管理人员(定位卡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负责本矿全部人员的射频卡审核、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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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

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人员定位卡管理制度

人员定位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AQ 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内部所有使用人员定位卡的人员。

第三条人员定位卡是煤矿企业内部用于人员考勤、定位、紧急呼叫等功能的专用卡片。

第二章人员定位卡管理职责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定位卡的发放、回收、更换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定位卡的安全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井下作业区负责人员定位卡的下井使用、维护和保管。

第三章人员定位卡发放与回收第七条新员工入职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需求,为其发放人员定位卡。

第八条人员定位卡发放时,需核对以下信息:(1)姓名;(2)身份证号码;(3)岗位;(4)工种;(5)照片。

第九条人员定位卡发放后,由员工本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卖或损坏。

第十条员工离职或调离岗位时,应将人员定位卡交回人力资源部,办理回收手续。

第四章人员定位卡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人员定位卡的下井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下井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人员定位卡,并在规定区域内佩戴;(2)人员定位卡不得随意丢弃、损坏或私藏;(3)井下作业区应定期检查人员定位卡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人员定位卡的维护应遵循以下规定:(1)井下作业区应定期对人员定位卡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2)发现人员定位卡损坏、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办理更换手续;(3)人员定位卡更换后,应及时更新相关系统信息。

第五章人员定位卡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人员定位卡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定期对人员定位卡进行清点,确保其数量与发放、回收记录相符。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区应加强对人员定位卡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以下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故意损坏、丢弃人员定位卡的;(2)未经批准,将人员定位卡转借、转卖给他人的;(3)不按规定佩戴人员定位卡的。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of the system for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前言为规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根据AQ1048

根据AQ1048

关于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各煤矿井下作业管理系统使用、维护与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规范霍州煤电集团公司各煤矿井下作业管理系统的使用、维护与管理,充分发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特明确制定一些指标的测试标准和使用管理的一般性要求:一、术语和定义1、并发识别数量标准是:不得小于80测试方法是: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够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不得小于80;2、漏读率标准是:不得大于10-4测试方法是: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和最大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数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不得大于10-4;3、重点区域特指采区、采煤工作面(包括正在安装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系统应具有重点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4、工作异常人员特指对特种作业人员、带班长、跟班队干、跟班矿管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进行声光报警;5、识别卡电池寿命标准: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天;6、最大传输距离标准: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米;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7、最大巡检周期标准: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秒;8、存储时间标准:主机存储时间应保存3个月以上,并每三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一年以上;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9、供电电源标准:地面设备交流电源⑴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10%⑵谐波:不大于5%⑶频率:50Hz,允许偏差5%。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⑴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10%;——其它井下产品:-25%~+10%;⑵谐波:不大于10%;⑶频率:50Hz,允许偏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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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继平、彭霞、卫修君、于励民、田子健。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与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AQ 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6210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4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 1005 矿用分站MT/T 1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 1008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underground personnel in a coal mine监测井下人员位置,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与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3、2识别卡identification card由下井人员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的电子数据,当进入位置监测分站的识别范围时,将用于人员识别的数据发送给分站。

3、3位置监测分站location monitoring substation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地面传输接口。

3、4传输接口transmission interface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3、5主机host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报警判别、数据统计及处理、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6并发识别数量concurrent identification number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

3、7漏读率misreading rate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与最大并发数量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与误读的最大数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

3、8工作异常人员the absentees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3、9识别区域identifiable area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3、10重点区域key area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3、11限制区域forbidden area盲巷、采空区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

3、12最大位移速度maximum velocity识别卡能被系统正确识别所允许的最大移动速度。

4 技术要求4、1 系统组成4、1、1 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与其她必要设备组成。

4、1、2 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传输接口、主机、打印机、UPS电源、投影仪或电视墙、网络交换机、服务器、防火墙与配套设备等。

中心站均应采用当时主流技术的通用产品,并满足可靠性、开放性与可维护性等要求。

4、1、3 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编程语言等应为可靠性高、开放性好、易操作、易维护、安全、成熟的主流产品。

软件应有详细的汉字说明与汉字操作指南。

4、2 一般要求4、2、1 系统及其软件、识别卡、分站、传输接口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符合MT 209、MT/T 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AQ 6201、AQ 62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其她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与成套。

4、2、2 系统应工作稳定、性能可靠,严禁由于设备在设计、制造中的隐患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

为确保产品质量,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

4、2、3 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4、2、4 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应、软件升级与技术支持。

4、3 功能要求4、3、1 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b)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c)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d)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4、3、2 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a)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b)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c)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d)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e)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f)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g)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4、3、3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4、4 主要技术指标4、4、1 最大位移速度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于5m/s。

4、4、2 并发识别数量并发识别数量不得小于80。

4、4、3 漏读率漏读率不得大于10-4。

4、4、4 识别卡电池寿命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

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

4、4、5 识别卡电池工作时间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d。

4、4、6 最大传输距离最大传输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a)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b)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可串入可靠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超过2台。

4、4、7 最大监控容量最大监控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a)系统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被中继器等设备分隔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b)识别卡数量应不小于8000个。

4、4、8 最大巡检周期系统最大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

4、4、9 存储时间存储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a)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进入分站识别区域时刻、出/入巷道分支时刻及方向、超员、超时、工作异常、卡号、姓名、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等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

当主机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不大于5min;b)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h。

4、4、10 双机切换时间从工作主机故障到备用主机投入正常工作时间应不大于5min。

4、5 环境条件4、5、1 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15℃~ 30℃;b)相对湿度:40% ~ 70%;c)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d)大气压力:80 kPa ~ 106 kPa;e)GB/T 2887 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与接地条件。

4、5、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0℃~ 40℃;b)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c)大气压力:80 kPa ~ 106 kPa;d)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与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4、6 供电电源4、6、1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380V/220V,允许偏差-10% ~ +10%;b)谐波:不大于5%;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4、6、2 井下设备交流电源:a)额定电压:127V/380V/660V/1140V,允许偏差:——专用于井底车场、主运输巷:-20% ~ +10%;——其她井下产品:-25% ~ +10%;b)谐波:不大于10%;c)频率:50Hz,允许偏差±5%。

5 安装、使用与维护5、1 安装与维护5、1、1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5、1、2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5、1、3 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

5、1、4 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5、1、5 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

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

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5、1、6 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5、1、7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就是否正常与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5、1、8 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5、1、9 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h,合格后方可使用。

防爆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贴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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