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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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5日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除直接承办部分建议、提案外,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区管委会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并经审查立案后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建议、提案。

(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办理建议、提案的原则(一)严格依法办理。

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办理实效。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政协鹤壁市第八届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4月30日政协鹤壁市八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珍惜荣誉、建言献策、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杂志、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

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

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

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三、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委员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请假。

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含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2次不请假又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08.09【实施日期】1999.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1999年8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认真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市、县(区)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二)市、县(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予立案作为建议处理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议案;(三)市、县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提案;(四)市、县(区)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与本级政府有关的建议;(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我市有关的建议;(六)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我市有关的提案。

第三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我市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其承办单位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市、县(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本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其承办单位是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和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承办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承办部门做好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三)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问题;(四)总结和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经常组织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办理质量;(五)负责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关于政协委员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协委员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和委员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委员综合素质,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具有关键作用。

第二章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政协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有通过本次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市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五条政协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六条政协委员有遵守和履行《章程》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委员会的全省性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政协委员职责第七条政协委员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会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立论,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尽心尽责。

第八条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政协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增强政协委员履职尽责的使命感、责任感,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委员主体作用发挥,根据《政协章程》和区政协《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X政协发〔201X〕X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X政协办发〔201X〕X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积分管理,是指区政协对积分对象年度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情况,进行量化积分。

第三条本办法积分的对象为区政协常务委员和委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年度,原则上是指两次全会开幕之间的时间段。

第二章积分内容与标准第五条按照委员参加会议、建言献策、其他履职的实际情况,以相应会议、活动、行文等工作的记录、备案资料为主要依据,分项给予相应积分。

第六条参加会议情况:(一)参加全体会议。

出席全体会议每天积15分,请假获准后缺席的不积分,不假不到每天积-15分。

(二)参加常委会议。

出席会议每次积20分,请假获准后缺席的不积分,不假不到积-10分;列席积10分,不假不到积-5分。

(三)参加协商会议。

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题性协商会议、无主题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等协商会议每次积10分。

不假不到的积-5分。

(四)参加学习培训。

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委员学习、常委学习每次积10分,请假并获准缺席的不积分,不假不到每次积-5分。

(五)参加其他会议。

参加区政协组织召开的专委会会议、界别小组会议(活动)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每次积10分。

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以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法院及检察院机关名义召开的有关会议每次积5分。

本项积分最高不超过50分。

第七条建言献策情况:(六)提交政协提案。

提交个人提案每件积10分,立案每件加积10分,被确定为年度重点提案或被评选为优秀提案,每件加积10分;提交联名提案并立案,提案者每件积20分,联名者每人积2分,被确定为重点提案或被评选为优秀提案的,提案者加积10分;提交集体提案并立案的委员每人每件积2分,被确定为重点提案或被评选为优秀提案的委员每人每件加积5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宛政办[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0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最近召开的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并交市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总计687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204件,政协提案483件。

为切实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

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提交建议、提案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和参政议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

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

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规范完善的办理工作制度,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政协党组工作和议事制度

政协党组工作和议事制度

政协党组⼯作和议事制度 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作⽤,是做好新时期⼈民政协⼯作,履⾏好⼈民政协职能的重要保证。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党组的⼯作及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针政策,结合⼯作实际,特制订政协党组⼯作和议事制度。

⼀、政协党组是县委的派出机构,体现党对政协⼯作的领导。

政协党组在县委的领导下进⾏⼯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作。

⼆、旗政协党组的主要任务是: (⼀)抓党的路线、⽅针、政策在政协组织中贯彻落实等⽅向性、原则性的问题。

坚持正确的政治⽅向,为政协⼯作提出⽅向性建议,在履⾏政协职能中发挥核⼼作⽤。

(⼆)加强和党委的联系,主动请⽰汇报⼯作,提出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作的领导,推动政协⼯作发展的建议,并承担相应的任务,为党委提供了解熟悉政协⼯作的条件。

(三)组织学习中央和区、州、县党委重要⽂件及会议精神,根据党委的决定、决议,结合政协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四)加强与政府和⼈⼤常委会党组的联系,协调政协与各⽅⾯的关系和统⼀战线内部关系,不断拓宽民主渠道,增强各⽅⾯特别是民主党派和⼈民团体的团结合作。

(五)协助党委做好加强政协领导班⼦建设和委员安排⼯作,不断提⾼政协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认真指导政协机关党组织的建设,研究决定县政协机关建设的重要问题。

(七)制定政协领导和机关⼲部廉洁⾃律的具体措施,并通过各种形式进⾏检查,不断培养勤政廉洁和团结、民主、勤奋、创新的机关作风。

三、政协党组对政协重要决策和⼯作可以先⾏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政协相应会议审议决定,但不包办代替政协常务⼯作。

四、党组会议必须认真实⾏民主集中制。

凡属涉及⼤政⽅针、推荐任免⼲部、制定重要、开展重要活动等重⼤问题,都要经过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党组讨论决定重⼤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实⾏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经形成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觉维护党的集中统⼀。

对分歧意见较⼤的问题,应不急于作出决定,并按照组织程序提请下⼀次党组会议复议。

政协佛山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政协佛山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政协佛山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政协佛山市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结合佛山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

市政协委员应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委员的权利,履行委员的义务。

第三条市政协机关要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加强委员履职管理。

第二章履职要求第四条每位委员要积极反映党派、团体和界别意见,每年应至少提交1件提案或反映1条政协信息。

第五条每位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全体会议以及市政协组织的其他各项会议活动,常委应按要求参加每次常委会议。

第六条每位委员要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集中学习或培训活动,每年至少参加1次市政协组织安排的视察或调研、考察等活动。

第七条每位委员要从履行政协三大职能出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及民生问题积极建言谋策。

可以通过市政协网站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的意见建议拍砖版提交市政协办公室,每季度提出意见建议不少于1条。

第八条委员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协的联系。

对要求反馈的材料,及时准确回复。

工作变动、职务职称变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以及获奖、评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

第九条市政协委员、常委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市政协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或办公室请假,并经市政协秘书长批准。

不能参加其他活动的,应向相应的专委会或主办科请假。

第三章履职服务第十条市政协根据政协工作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委员学习、交流、互动,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委员进行政协、统战理论知识的集中学习与轮训,不断提高政协委员履职水平。

关于加强委员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委员管理的意见

政协***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

委员是荣誉、地位,更是责任;委员享有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为更好地调动政协委员的积极性,发挥委员的聪明才智和整体作用,履行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在总结以往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托里县政协委员的活动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特提出本意见。

一、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尽职尽责,做好代表界别、团体参加政协组织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积极作用。

二、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人民政协理论和科学知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要在广大政协委员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反分裂斗争的教育,旗帜鲜明地与“三股势力”和“法轮功”邪教组织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三、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是政协履行三大职能的基本形式,参加政协会议是委员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之一。

每个委员都要以高度的政治和社会责任感,按照会议内容认真准备,准时到会并积极发表意见。

集体学习、调研、视察、考察、经验交流、咨询、评议等活动,是了解情况、知情问政、履行委员职责的重要活动方式。

被通知参加某项活动的委员,要积极参加,善始善终完成活动任务。

四、在委员中开展“五个一”活动,是对委员的基本要求。

每位政协委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以上政协组织的活动。

至少提交或联名提交一份高质量的提案;至少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至少参加一次调研视察活动;至少撰写一篇调研报告;至少为群众办一件实事好事五、邀请委员列席政协常委会议。

除特定内容的政协常委会议以外,一般情况下,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部分政协委员列席政协常委会议。

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办法

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办法

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办法政协委员担任行风监督员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的有效形式,是推进聘任部门或单位加强行风建设、改进工作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行风监督员队伍建设,规范行风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根据《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和《中共XX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意见》(X发[2006]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行风监督员及委派范围市政协行风监督员是指自愿接受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聘请,并由市政协委派担负经常性监督任务的市政协委员。

包括担任行风特约监督员、党风廉政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机关效能督察员、行风评议员等。

第二条行风监督员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参政议政能力强,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有适应担任行风监督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国家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熟悉或了解聘任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情况。

(三)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意识,关心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民情,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四)身体状况能适应民主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五)行风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原则上不重复担任多个部门或单位的行风监督员。

第三条行风监督员的委派程序(一)凡需聘请行风监督员的部门或单位,书面发函与市政协办公室联系,说明聘请行风监督员的意向、人数、期限和工作内容及要求。

(二)市政协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或单位申请,结合行业和界别特点以及委员个人履职能力等情况,会同相关专委会提出行风监督员建议名单,征得本人同意后,与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室沟通,达成共识,报请市政协主席或分管主席审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哈政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2020〕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9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哈尔滨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范格式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承办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的范围为:(一)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并由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

(二)全国和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界别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并由省政府和省政协提案工作机构交办的提案。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三政[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三政〔200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根据省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和《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办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范围(一)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批评、意见和议案(以下统称建议),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

(二)市政协委员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提出的书面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分别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同意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的。

(四)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

二、办理分工按照《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的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议、提案的具体办理和反馈答复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益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7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市委、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均有承办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办理好建议提案。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考核、总结和组织学习培训、办理结果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抓的办理工作机制,配备稳定、高素质的办理工作人员,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办理机制,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关于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关于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关于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为科学考核、评定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创新委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结合市政协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旨在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情况的考评机制,大力推进委员履职考核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建设;旨在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旨在强化委员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政协履行三项职能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做好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工作,有利于促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市人民政协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实施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在考核中注重定量考核,依据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以得分多少、履职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来评定委员履职情况。

2、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政协组织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各委(室)按责任分工每季度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统计,并随时对委员履职考核档案材料进行补充更新。

3、组织考核与自我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组织考核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委员工作委牵头,会同各委(室)共同实施。

同时,要求每位委员向所在的委员活动小组作年度履职报告和如实填写《委员履行职责纪实手册》。

4、奖励与诫勉相结合的原则。

重视考核结果的使用,对履职优秀的政协委员进行综合表彰和分项表彰。

同时,对在量化考核中有多次记负分记录或违反《政协章程》、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委员,分别采取通报、约谈、劝辞等手段进行提醒、诫勉,直至警告、撤销参会资格。

第二章履职内容和要求第五条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肩负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光荣使命。

全体委员务必认真履行委员的义务、正确行使委员的权利、主动承担委员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中山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细则

中山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细则

中山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细则(2013年6月25日政协第十一届中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5日政协第十一届中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委员履职的管理,根据《中山市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内容、等次1、考核内容:政协委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山市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及履行委员权利义务情况,主要包括委员参加政协相关会议及学习培训、撰写提案、文史资料、专题调研及视察考察、反映社情民意等。

2、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二、考核机构成立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市政协一名副主席为组长,秘书长任常务副组长,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任为副组长。

下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兼任,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政工科、秘书科、行政科、宣传信息科和各专委会综合科共同完成。

综合科主要负责向委员发送和解释考核材料,政工科、秘书科和宣传信息科主要负责委员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登记、汇总、考核情况通报、资料存档,行政科主要负责后勤保障。

三、考核对象市政协现任全体委员。

四、考核程序考核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委员自评。

委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山市政协委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及履行委员职责情况,由委员认真填写《中山市政协委员年度履职考核表》进行自我总结。

2、各专委会对照《中山市政协委员年度履职情况考核评分细则》,进行逐项评分,提出考核等次初评意见。

3、市政协办公室政工科依据各专委会报送的相关考核资料,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复核,对委员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考核领导小组。

4、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称职和不称职的委员名单,并按考核得分高低和委员总数不低于15%的比例提出优秀委员。

优秀委员和不称职委员名单报主席会议讨论审核。

政协 委员管理制度范文

政协 委员管理制度范文

政协委员管理制度范文政协委员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加强对政协委员的管理,提高政协委员履职能力,增强政协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委员选举与资格条件1. 委员选举应遵循民主、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充分代表各阶层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委员参与政协工作。

2. 委员候选人须具备如下条件:(1) 积极参与或对国家、地方、社会事务有较深造诣;(2) 身体健康,具备履职的工作能力;(3) 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4) 各阶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选人员不得超过30%的名额。

三、委员履职1. 委员应准时参加政协会议和党组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发言,积极参与决策和提案工作。

2. 委员应认真履行议题研究和调研职能,提高专业水平,为政协决策和提案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3. 委员应积极参与政协工作,履行各项职责,如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对口联系等工作。

4. 委员应遵守政协纪律,不得泄露或利用政协内部信息谋取私利。

四、委员考核与奖惩制度1. 委员应定期接受政协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参会情况、提案质量等。

2. 根据委员的考核结果,可以进行奖励或惩戒。

奖励有表彰和奖金等形式;惩戒有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聘任等形式。

五、委员退出与补充机制1. 委员因工作变动、身体原因等无法继续履职,可向政协提出辞职申请。

2. 委员在履职过程中,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违反职责,经查证属实,可以按照纪律处分处分。

3. 委员因迁居、去世等原因退出政协委员职务,由各阶层、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推荐合适人选进行补充。

六、对政协委员管理的监督机制1. 各级政协应建立健全政协委员案件投诉制度,接受来自社会和委员的监督和反映,及时处理委员违法、失职等问题。

2. 政协委员的资料应公开,并定期对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不得反复修订,若有需要修订应经党组会议或全体委员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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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
政协鹤壁市第八届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XX年4月30日政协鹤壁市八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珍惜荣誉、建言献策、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杂志、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
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

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

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

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三、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委员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请假。

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含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2次不请假又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

常委无故累计缺席5次及请假累计超过8次、委员累计全程缺席2次或全程请假3次的(常委、委员因公出差、出国和因病无法参加除外),视为自动辞去常委、委员职务,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报告中共鹤壁市委,并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不再履行常委、委员职务,也不再从被撤销人员所在单位、界别增补。

四、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及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和市政协委托各县区政协组织的市政协委员视察活动,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委员接各
专门委员会通知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须书面向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请假。

每届任期内,委员会成员无故不参加活动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政协委员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市政协或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

每位委员每年要争取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

政协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或未提出一件提案的,换届时市政协党组将建议不再连任委员。

六、政协委员应立足本职岗位,争当自觉学习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

对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确定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

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议,或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委员,按规定程序,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七、驻县区的市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居住地政协组织的活动,召集人由所在县区政协主席担任。

驻县区的委员接到
市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通知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和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向市政协请假。

市政协机关组织市政协委员到县区调研、视察时,应视情况吸收驻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八、政协委员对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委会发出的调查表或索取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准确回复。

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和电话变更、奖惩和职务职称变动等,应将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委员联络科。

九、保障政协委员的正当权益。

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迫害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市政协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委员、常委,要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市政协委员被调整、撤销常委、委员职务的,应事前通知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并按政协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十、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解释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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