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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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对和谐社会构建的意义与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而且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更深层次理解,是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为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它的提出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是由特定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法治理念、法治制度和法治行为所构成的现实状态,致力于寻求法治在现实中的运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包括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其次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人为本、保人权障、文明执法三方面。再次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的要求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第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现阶段,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大局要求我们能够做到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内
在一致性。最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二、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只有社会稳定,社会的经济才能发展,社会的文化才能繁荣。所以为了实现社会和谐,法治保障必不可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以人为本贯穿始终。
我们党提出以人为本,就是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与依法治国,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牢固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法治保障,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总体上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切实做到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就是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蕴含了公平正义的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随着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越来越强,对党和政府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涉及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等经济问题,而且涉及公民权利保障、司法公正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人们在政治、法律、机会、权利和分配上的平等地位,使人们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立法方面
经济的市场化和政治的民主化都需要法治来推动和保障。在立法方面,根据我国国情,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建立,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立法要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关注热点。二要注意权利与权力的协调性。权利与权力的协调,对公民来说,主要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对政府来说,主要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在现阶段,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就要妥善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协调性问题。三要坚持立法的民主性。要使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加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力度。使法律尽可能地做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维护民益。
(二)行政执法方面
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
于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法通过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维护和促进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不断地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显然,行政法的这种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内核完全相契合,支撑和决定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否。为此,我们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现行行政法观念及其制度实行根本性的变革,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三)司法方面
司法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等制度。
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实施,只有扎实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夯实社会和谐的根基,坚持执法为民,处处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