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中国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法学 201213003110 张大同

西周婚姻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贯穿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制的家庭关系为基本原则。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必须合乎利的规范要求。古代的管理婚姻的专政机关是“媒氏”。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广泛用于百姓)和“一妻多妾”(广泛用于各级宗主贵族)的婚姻原则。由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因此,这样一套公开合法的妻妾制度,既满足了各级宗主贵族骄奢淫逸、繁衍后代及巩固宗法统治的需要,有明确了妻贵妾贱的等级名分,保障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

根据西周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几项规定。

首先,婚姻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结缔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听命与父母,并由媒妁充当媒介。“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未经父母做主同意,不通过媒妁从中传达,男女双方当事人是不能自主或自由结婚的。否则,属于违法无效婚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百善孝为先”的精神理念,这一传统美德一直深深地影响我们的子孙后代,并不断地传承下去。但也有一定的弊端,无原则的听从也会产生愚孝,使得子女的自由受到严重的束缚。

其次,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从姓氏起源来说,“同姓”原本出自同一女性祖先,“同姓”婚配意味着同缘血亲结合。人们在长期的种族繁衍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逐步形成了“同姓不婚”的禁忌规则,并由此建立了氏族制度与氏族外婚制原则。在周礼所确立的宗法伦理道德秩序下,西周实行“同姓不婚,恶不殖也”的婚配原则;“娶妻不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并且进而建立起“娶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的政治联姻制度,既有利于扩大统治集团范围,维护宗法等级制度,最大限度的巩固政权。早期的人们就有了科学的思想观念,也从客观上提高了人口质量,促进了我国子孙后代的健康发展。

再次,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仪式。一是“采纳”,即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家求婚。二是“问名”,即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情况,然后在男方

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即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五是“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六是“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按周礼的规定,六礼中每一个程序都有具体复杂的要求,在当时条件下,如此繁复的程序,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以下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其中,不顺父母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者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三不去,按照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按礼制,:“妻者,奇邑”,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都是保障丈夫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规定。作为西周时期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等级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极为深远。中国后世几千年的传统法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这个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