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律思想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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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律思想述略

郭成伟① 张琮军②

董必武(1886年—1975年),湖北黄安 (今红安) 人,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伍,从事革命活动后改为必武。他是中国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1914年至1917年在日本留学,就读于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专业,回国后当过律师。1921年7月,参与了中国共产党的创立。1928年董必武在莫斯科大学和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3月奉命回到瑞金。解放后,担任过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作为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集体中惟一系统学习过法律专业知识的成员,经过长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积极探索与研究,在法制建设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他一生长期从事政权和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不仅在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方面贡献卓著,而且在新中国司法干部队伍建设方面也有很多独到的思想和建树,这对于我们当今法制工作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正如原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董老秘书任建新同志所指出的:“董老无可争议地堪称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先行者、开拓者和奠基人。”

纵观董必武法律思想,其以下几方面内容最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一、 从“以法办事”到“依宪治国”

(一)倡导“依法办事”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彻底破除专制性质的旧法制的同时,创建和逐步完善新的,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民主和法制成为当务之急,及时地用法律形式把人民应当享受的各项民主自由和权利固定下来,以建立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董必武认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

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①他强调,宪法的制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将是我国法制建设新阶段的开始,是我国进一步走向法治轨道的良好开端。②他提出,必须适时创建和逐步完善新的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民主和法制,及时地用必要的法律形式把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表示出来,他还指出:“人民享受的民主自由的实质,必须有一个民主的组织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否则民主生活是不巩固的”;同时,“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③。董必武深刻地分析了轻视法制心理的社会历史根源,提出了加强法制教育、培养群众法律意识的任务。他说:“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④董必武一贯强调党员、干部在守法中的带头作用。他多次强调:“我们的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认为在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后,这是对一个献身共产主义高尚事业的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因此,“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⑤他特别对那些自命特殊、以为法律只管老百姓而自己可以超越法律之外的人进行过严厉批评,提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⑥

1954年1月,他在周恩来主持的政务院第202次会议上,对《一九五四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作了说明。他说:因为目前立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相应落后于客观需要,“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立法工作”。“过去搞运动,现在要有计划”,国家已经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治国方略应从搞运动转到“按法律办事”或“按法制办事”。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董必武在大会上作了《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加强守法教育问题》的发言,他自豪地宣布:“五年来,人民民主法制随着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巩固也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他同时警告:“有些干部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不按法律办事,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例如对

①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1页

② 《董必武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23页。

③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205页

④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339页

⑤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420页

于经济建设中发生的事故,常常只注重政治事故而很少注意追究责任事故;同时对责任事故,又常常只注意单纯的教育,而很少注意用必要的法律制裁,以便更有效地消灭和预防违法犯罪的现象。还有些干部居功自傲,不把国家的法律、法令放在眼里,以为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似乎自己可以不遵守,违了法也不要紧。这种思想是极端错误的。”他强调:“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进一步加强政治法律工作,已成为我们当前重要任务。”

1956年9月,董老在八大上强调,“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他指出,“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要“把立法问题摆在前面”,“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察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我们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件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①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董必武还明确而又尖锐地指出,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工作中,如果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即使制定了法律制度,公布了组织条例,“还是不能执行的”,②因而他说:“依法办事有许多好处,但是,如果思想不对头,做得不得法,也可能犯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错误”;无法可依时,则要反对和防止经验主义,反对“钻法制不完备的空子,借口无法可依,把事情推出去不管”的“推事主义”。强调只有真正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从实际出发,对事务的本身和它相关联的各方面,加以周密的分析,才能达到妥善办事的目的”,才能保证依法审判的正确性③。

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的举措得到了后来人的肯定并加以发展,薄一波同志曾高度评价,“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

①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66、174、238、426页

②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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