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律思想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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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法律思想述略
郭成伟① 张琮军②
董必武(1886年—1975年),湖北黄安 (今红安) 人,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伍,从事革命活动后改为必武。
他是中国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
1914年至1917年在日本留学,就读于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专业,回国后当过律师。
1921年7月,参与了中国共产党的创立。
1928年董必武在莫斯科大学和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3月奉命回到瑞金。
解放后,担任过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董必武作为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集体中惟一系统学习过法律专业知识的成员,经过长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积极探索与研究,在法制建设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他一生长期从事政权和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不仅在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方面贡献卓著,而且在新中国司法干部队伍建设方面也有很多独到的思想和建树,这对于我们当今法制工作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正如原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董老秘书任建新同志所指出的:“董老无可争议地堪称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先行者、开拓者和奠基人。
”
纵观董必武法律思想,其以下几方面内容最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一、 从“以法办事”到“依宪治国”
(一)倡导“依法办事”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彻底破除专制性质的旧法制的同时,创建和逐步完善新的,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民主和法制成为当务之急,及时地用法律形式把人民应当享受的各项民主自由和权利固定下来,以建立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董必武认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
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项。
……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①他强调,宪法的制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将是我国法制建设新阶段的开始,是我国进一步走向法治轨道的良好开端。
②他提出,必须适时创建和逐步完善新的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民主和法制,及时地用必要的法律形式把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表示出来,他还指出:“人民享受的民主自由的实质,必须有一个民主的组织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否则民主生活是不巩固的”;同时,“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③。
董必武深刻地分析了轻视法制心理的社会历史根源,提出了加强法制教育、培养群众法律意识的任务。
他说:“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
”④董必武一贯强调党员、干部在守法中的带头作用。
他多次强调:“我们的党员应当成为守法的模范”,认为在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后,这是对一个献身共产主义高尚事业的人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因此,“党必须注重法制思想教育,使党员同志知道国法和党纪同样是必须遵守的,不可违反的,遵守国法是遵守党纪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违反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
”⑤他特别对那些自命特殊、以为法律只管老百姓而自己可以超越法律之外的人进行过严厉批评,提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⑥
1954年1月,他在周恩来主持的政务院第202次会议上,对《一九五四年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作了说明。
他说:因为目前立法工作特别是保卫经济建设的立法工作,相应落后于客观需要,“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立法工作”。
“过去搞运动,现在要有计划”,国家已经进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治国方略应从搞运动转到“按法律办事”或“按法制办事”。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开幕。
董必武在大会上作了《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中几个问题和加强守法教育问题》的发言,他自豪地宣布:“五年来,人民民主法制随着人民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巩固也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他同时警告:“有些干部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不按法律办事,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例如对
①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1页
② 《董必武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23页。
③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205页
④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339页
⑤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420页
于经济建设中发生的事故,常常只注重政治事故而很少注意追究责任事故;同时对责任事故,又常常只注意单纯的教育,而很少注意用必要的法律制裁,以便更有效地消灭和预防违法犯罪的现象。
还有些干部居功自傲,不把国家的法律、法令放在眼里,以为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似乎自己可以不遵守,违了法也不要紧。
这种思想是极端错误的。
”他强调:“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进一步加强政治法律工作,已成为我们当前重要任务。
”
1956年9月,董老在八大上强调,“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
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
”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
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
其二,有法必依。
他指出,“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要“把立法问题摆在前面”,“必须从立法方面,从健全人民司法、公安和检察制度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保护”;“我们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按照程序办事,可以使工作进行得更好、更合理、更科学,保证案件办得正确、合法、及时,否则就费事,甚至出差错。
”①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
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
董必武还明确而又尖锐地指出,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工作中,如果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即使制定了法律制度,公布了组织条例,“还是不能执行的”,②因而他说:“依法办事有许多好处,但是,如果思想不对头,做得不得法,也可能犯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错误”;无法可依时,则要反对和防止经验主义,反对“钻法制不完备的空子,借口无法可依,把事情推出去不管”的“推事主义”。
强调只有真正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从实际出发,对事务的本身和它相关联的各方面,加以周密的分析,才能达到妥善办事的目的”,才能保证依法审判的正确性③。
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的举措得到了后来人的肯定并加以发展,薄一波同志曾高度评价,“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
①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66、174、238、426页
② 《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关于法制建设的观点最为重要。
他在大会上的发言认为,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逐步完备我们的法制,写出我们自己的《六法全书》。
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
他明确提出了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认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可以使党和政府的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群众运动一个接一个的年代,他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的境界,是很可贵的。
”①后来,邓小平将董必武的“依法办事”发展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又把这些法制原则概括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通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写进了宪法。
(二)弘扬“依宪治国”精神
董必武的法学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宪政思想,他深知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权利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他明确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在1954年5月18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之前,他在《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一文中指出:“我们国家即将要公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据宪法还将要产生若干法律,这是宪法上规定的。
”②他还从政治的角度对于阐述了宪法的重要地位:“中央人民政府……确定了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
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一个历史性的巨大事件”。
③
1954年3月在参加宪法研究小组和宪法小组的过程中,董必武发表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他特别强调制订宪法要注意反映中国的国情,强调宪法对中国社会生活的适应性。
如讨论宪法草案初稿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国家保护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时,要不要加“保护”一词,曾引起争论。
董必武说:“智力发展如何保护?几百万小学生,他让你保护一下,要上中学,你怎么办?为了保护,他们来质问你,你毫无办法”。
显然他是认为,应根据中国实际国情来规定宪法条文,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董必武的意见被采纳。
④
董必武十分重视树立和保障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并主张要依照宪法的规定来行使国家机关的职权:“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但是它通过的法令,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违反了宪法,违反了其他的原则,可以撤销,只有人民代表大会能
①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年 版。
②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344页。
③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333页。
够撤销。
”①董必武不仅鲜明地阐述了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而且强调重在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唯有如此才能使宪法真正成为根本大法。
他说,“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
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②董必武已经意识到遵守宪法的至关重要性,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守法才成为可能。
因此他进一步指出:“所以必须号召人民自动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③
1982年宪法重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该法第一编第一章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表明:“依法办事”的原则已经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
董必武 “依法办事” 的原则和“依宪治国”的精神,为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当今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完善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通过深入地学习和研究,对于我们当今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有着积极深远的指导意义。
二、大力加强法律人才培养。
新中国成立伊始,全国新的政法机关相继建立,急需大批政法人才,培养新的法律工作者更是新中国法制工作的当务之急。
作为新中国政法工作的主要奠基人,当时作为司法工作主要领导人的董必武,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迫切性,因而提出大力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
董老早在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就强调:“干部决定一切,如果没有干部,司法机构即使建立起来,也难于完成工作任务。
” “为了加强法律工作,培养法律工作者便成为一个重要的任务。
”“加强培养法律工作干部,是我们党领导法律思想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
”干部从哪里来?一九四八年八月四日,他与薄一波、蓝公武、杨秀峰签署了《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北平政法学院改为政法大学的决定》,并任命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谢觉哉兼任校长。
该
①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346页。
②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344页。
校分为三个部:一部负责培训在职司法干部;二部负责改造就司法人员;三部是朝阳大学的一部分青年学生和社会上愿学法律的高中毕业生。
①为专门培训和改造旧司法人员,此后又成立了中国新法学研究院,任命沈钧儒为院长,谢觉哉、李达为副院长。
董必武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国家干部短缺的情况,提出政法干部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老解放区从事政法工作的同志或做其他工作,主要是做军事工作的同志;二是旧司法工作人员经过改造后,吸收其中的一部分;三是吸收和培养青年知识分子参加政法工作②。
吸收旧司法人员,首先要经过改造。
董必武对旧司法人员的思想改造和政治审查工作极为重视,期望经过培训改造,能有一批旧司法人员参加人民司法工作。
他在反复说明旧司法工作人员思想改造的可能性和困难性后,还说明了怎样进行思想改造。
他强调指出:“思想改造,不等于是读书,而是要把所读的书适当地贯彻到实践中去,要能在实际生活行动上表现出来,才算是真正改造了。
因此思想改造,需要经历一个实践过程。
”③董必武最后以延安整风为例,说明进行思想改造的必要性,“学习马列主义的人,一定要经过一番自我思想斗争,使正确的马列主义思想与不正确的非马列主义思想经过斗争而求得解决,才能进步。
我们成千上万的同志,都是受过这个斗争的洗炼的。
”④董必武的讲话深刻而诚恳,给学员以鞭策,同时又给以鼓励。
对司法干部划清新旧法律界限,对旧司法人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改造的主要途径等都指明了方向,在旧司法工作人员改造过程中起了指导作用。
在董必武的积极推动和领导下,各地利用各种学习方式,对大批旧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改造和培养,到一九五二年上半年有四千多名旧司法人员经过改造后,被吸收到司法部门参加工作。
这对解决司法干部短缺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
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后就提出:在人民革命大学代为培训政法干部的同时,各地必须适当建立培训政法干部的专门基地,中央应设立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各大区或省要适当建立地方的政法干部学校。
他还提出干校的任务:“一面训练在职干部,同时培养一部分政法教育工作的师资,并取得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经验,以推动和协助各地对政法干部训练工作的开展。
对毕业的学员,
① 中国人民大学成立时,因校址原因,中国政法大学提前结束,一、二部学员毕业,三部学员转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② 《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49页。
③ 《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50-751页。
“要求初步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初步懂得国家法令政策,并懂得如何去组织执行”①。
董必武以战略家的眼光,看到了培养新中国法律人才的重要性与迫切性,经过不懈努力,克服重重困难,仅在建国前后的短短几年内,就创建了一套适合中国当时客观需要的多层次、多途径的政法教育培训系统,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促进法学科学的发展
董必武长期从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工作,他认识到法学基本理论研究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
新中国成立后,鉴于我国法学科学落后的状况,董必武提出了关于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蓝图,即建立法学学术团体和研究机构,团结法律工作者,发展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他说,“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开展法学的科学研究,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科学,对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②在法学研究方面,董必武不仅强调各个部门法学、实体法学的研究,同时也非常重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史学的研究。
为了改变中国法律科学落后的状况,董必武身体力行,为中国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为法学理论队伍的培养,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建立,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为了尽快促进法学科学的发展,董必武提出设立法学团体和研究机构,创办法学刊物,尽快展开法学研究。
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在我国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期间成立的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就是董必武克服重重阻力和干扰,在新中国正式成立的第一个法学学术团体。
尽管他担负着党和政府的多项领导职务,工作繁忙,但他对法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始终十分关注。
一九五四年五月一日,《政法研究》终于出版了。
董必武为其题写了刊头,撰写了发刊词——《祝<政法研究>的创刊》。
明确提出了办刊方针:“为了巩固我国人民民主法制,需要全国人民和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
因此,在总路线的照耀下,广泛地进行爱国守法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并组织和开展对于国家政治法律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这是我们学会的中心任务之一。
同时也正是我们这个刊物所必须努力做好的一件主要工作。
”③他希望通过这个刊物的出版,使“全国政治法律工作者,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伟大的科学理论指导下,更进一步团结起来,
①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2月版,第162页。
②《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07页。
对国内国际重大政治法律问题进行共同的研究。
在学术问题的研究上如有不同意见,也欢迎提出来自由讨论,以便达到互相砥砺、互相切磋的目的”①。
董必武为推动法学研究的开展,强调政法学会“应该注重学术研究”,他说:“由于我国法学学术工作没有基础,必须充实政法学会,把学术工作搞起来。
”
②根据他的提议,学会逐渐增加了研究部的力量,并以学会的名义,先后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以及国家机关中有法学理论基础的教师和干部组织起来,有计划地展开法学理论和法制实际问题的研究,促进了新中国法治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在倡导建设法学研究会的同时,董必武还筹划创建专门出版政治法律书籍和法律文献的出版社。
在董必武同志的鼓励和支持下,1955年成立了法律出版社;各级政法机关普遍建立了政策和法律研究机构,总结审判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1958年建立了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在此基础上,扎扎实实的法学研究工作蔚然成风。
董必武说:“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
”③他提议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学研究工作,一九五四年五月,中国中央召开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董必武在讲话中就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说:“直到现在专门阐明我国法律的书籍是很少的,报刊杂志上阐释我国法律的文章也不多。
我们的许多法律除了报告人的简短说明以外,从法学上来科学地分析说明从而奠定我们法律科学基础的著作,更是少的很。
”④他感慨地说:“法学在我国还没有进入科学之门,现在中国科学院有哲学研究所、历史研究所等,还没有法律科学研究所。
”⑤因此,他在会上呼吁要设立法学研究所。
一九五五年,他在与一些同志谈话时多次谈到设立法学研究机构的问题,他感慨地说:“科学院的法律研究所等法律学术研究机构也是应该设立而未设立的。
因之,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还没有进入科学院的大门。
”⑥然而,由于全党对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缺乏认识,董必武提出的建立法学研究所、开展法学研究的建议一拖再拖,终难落实。
一九五六年九月,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董必武在大会发言中对我国法律科学研究的现状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说:“还应该指出,我们的法律工作者,直到今天还没有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从法学学理上写出一册像样的阐明我国法制的
①《政法研究》第一期,1954年5月。
②《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12页。
③《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版,第415页。
④ 《董必武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813页。
⑤ 《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2月版,第351页。
书,现在有的还只是几本小册子。
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我国科学院有五十几个科学研究所,而法学研究所至今尚在商谈筹备中。
法律工作系专业性质的工作,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还没有完全受到专门性质从业人员应有的待遇。
”
①在他发言的“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部分中,再次呼吁“必须把法学研究所的机构迅速建立起来”。
董必武还以广阔的视野,认识到借鉴外国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倡导广泛开展国际间的法学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
1952年,在政法学会筹备期间,董必武即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筹备会的名义参与了国际上法学界的活动。
1953年,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正式成立后,他经常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名誉会长的身份,接待外国法律方面的学者、官员,亲自向外国法学专家介绍我国法学和法律工作情况。
综括上述,正如江泽民同志在纪念董必武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的:“董必武同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他留给我们的珍贵精神财富,对于我们今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指导意义。
”董必武一生不仅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提出了许多独创性的见解。
在他的倡导和推动之下,新中国法治化建设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
我们缅怀先人,立足当代,深刻领会和学习董必武同志的法律思想,加速推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发展,真正使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①《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3月版,第4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