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审批程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审批程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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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付。经镇领导审批同意后,镇合作医疗办(或财政结算中心)向当事人签发《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款领取凭证》,当事人或代领人要在领取凭证上签字,然后持凭证和合作医疗证到有关金融机构取款。由代领人领取的,应留有当事人收款后的签收记录,代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查对。

和平县二00九年度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指引

为做好2009年度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管理工作,根据省、市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报销工作指引,请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门诊即时补偿工作

1、按参合者每人20元预算门诊统筹补偿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在参合人员当地镇级卫生院实行门诊即时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30%,镇卫生院每人每日门诊报销封顶限额8元,每户封顶线为〝该户参合人数×20元/人〞。

2、各 (中心)卫生院应按提供的2009年度电子版参合名册及参合农户的《合作医疗证》核对身份,在出现参合农户的参合身份有疑问情况时, 各 (中心)卫生院应及时与镇合作医疗办查对确认,未经确认

身份的, 视为协同骗取合作医疗基金。

3、各 (中心)卫生院应视参合农户的患病实际,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开具经济实用的门诊处方为患病群众进行门诊治疗,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患病群众的诊疗费用, 各 (中心)卫生院经办人员按合作医疗有关门诊补偿规定为其办理门诊补偿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填入《和平县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报销基本情况登记表》,让参合农户在表中签名,并留存参合农户的《合作医疗证》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门诊处方一起作为结算凭证。

4、各 (中心)卫生院在每月结束前与镇合作医疗办办理上月门诊补偿结算。门诊报销材料(参合农户的《合作医疗证》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门诊收费票据、门诊处方复印或复写件)及《和平县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报销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打印版并加盖医疗单位印章)送交镇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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