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厂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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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
1 个人卫生
1.1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1.2 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手部有外伤及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结核等传染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不得进入生产现场。
1.3 生产操作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双手,穿戴好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盖到外衣,头发不得外露,进入灌装室人员必须戴口罩,口、鼻不得外露。
工作期间应时刻保持整洁。
1.4 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及染指甲、留长指甲,手部不得有外伤。
工作时应注意用消毒酒精消毒双手。
1.5 生产操作人员必须勤洗澡、勤换衣,工作服、工作帽原则上应一日一冼。
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进入非生产场所(如厕所等),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场所。
1.6 生产操作人员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进食,不得随意走动、谈笑、打闹,不得有不卫生的动作或习惯(挖鼻、、挠头、随地吐痰等)生产车间不得有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
1.7 工作期间不得随意进出各自的工作现场,因生理需要而离开生产车间饮水、上洗手间,事后再重新进入工作现场工作前,应作必要的清洁消毒。
1.8 相关管理人员进生产车间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洗净双手。
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1.9 洗手消毒:
1.9.1 进入灌装室进行灌装工作时必须洗手消毒。
1.9.2 接触被污染的物料及不洁净的东西后必须冼手;
1.9.3 上厕所后必须洗手消毒。
2操作卫生
2.1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周转框(桶)手巾、工作台等,在使用前后应彻底的清洗消毒(蒸汽、消毒水、消毒酒精、高温)。
2.2 清洗消毒后的瓶(盒)、盖、垫、喷头,内塞等直接与半成品接触的材料必
须立即进入贮瓶间存放或经烘干处理后进入灌装室使用,严禁随意摆放在地面。
2.3 消毒酒精配比为75%。
,消毒水为0.25%的新洁尔灭,容器及配件消毒工作应在消毒间完成。
未经消毒的材料不得进入净化间和灌装间。
2.4 消毒后的材料必须经过晾干或烘干后使用,材料贮放时间一般不超过48小时,否则应该重新消毒。
2.5 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半成品,贮膏桶应盖严,必要时需用食品袋或保鲜膜辅助存料。
2.6 各类材料和工具掉在地上应重新消毒后方可使用。
2.7 操作人员工作中途离开工作场地后,重新上岗位工作时必须洗手消毒。
2.8 喷码操作必须在消毒前或灌装密封后进行。
3生产场地卫生
3.1 生产用料、设备、工器具、半成品、成品、材料应定点定位摆放整齐,废弃材料应及时用袋、桶装好并清理出车间,保持车间的地面与工作台整洁。
3.2 每天工作前后应搞好卫生工作,车间内不得有蛛网、积尘,班前或班后应开紫外灯杀菌,并且保证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的杀菌时间,在杀菌过程中,应开启排气系统,确保车间的干燥。
3.3 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特别注意各卫生死角的清洁,乳化间、贮膏间、灌装间、净化间每周必须用水清洗之后再用消毒水消毒。
3.4 定期更换老化的紫外灯管。
3.5 出入各工间应随手关门,并做好防蚊防虫的工作。
3.6 车间人流和物流出入应尽量避免交叉混杂。
4原料和生产用水
4.1 原料应离地存放,环境必须干燥,应经常打扫卫生和进行消毒;
4.2 液体原料的贮罐一定要有盖,出口和入口也应盖好;
4.3 各批原料应尽可能的按进料的日期的顺序使用,减少原料贮存时间;
4.4 当原料贮存时间较长时,应先检验微生物质量后再使用,按常规章制度3~6个月检验一次。
有些原料的制造过程中无法灭菌时,也可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事前灭菌处理。
4.5 制作化妆品的原料用水必须是符合产品检验要求的。
4.6 制作好的原料用水不允许静置过夜。
4.7 质量技术部应定期对处理过的原料用水进行微生物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