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业扩工程接入系统管理及技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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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业扩工程接入系统管理及技术暂行规定
二〇〇八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2、业扩配电技术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1)
3、负荷的分类 (3)
4、“双电源”用户审批原则和可靠程度要求 (4)
5、变电站的设置规定 (6)
6、站出线的审批规定 (7)
7、临时基建用电的审批规定 (8)
8、定时电量用电报装审批规定 (9)
9、一户一表改造的审批规定 (9)
10、电力走廊的审批规定 (9)
11、10千伏结线方式 (9)
12、供电方式 (14)
13、公用电房的设置规定 (20)
14、专用电房的设置规定 (23)
15、配电变压器 (24)
16、80-220伏低压线 (24)
17、用电负荷的分类和容量计算 (25)
18、其它规定 (25)
广州供电局业扩工程接入系统管理及技术暂行规定
1、总则
1.1为使业务扩充(以下简称业扩)工作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 规范供电方案审批的技术标准,并使供电方案的制定和用户投资更加科学合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广州市负荷发展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5,《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CSG10012-2005,《广东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和《广州电网规划建设技术原则》,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广州电网运行情况和经验制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供电局供电范围内业扩供电方案的规划、制定、审批,并对业扩工程的设计和建设过程进行规范。
1.4 本规定由广州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市场部)组织编写,并负责解释说明和进一步补充完善。
2、业扩配电技术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2.1基本要求
2.1.1 业扩配电技术根据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电网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对供电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进行研究、规范。
2.1.2 供电方案应与电网近期规划相结合,在充分考虑用户用电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处理好主配网建设之间的关系。
2.1.3 业扩部门必须加强与规划、工程、生技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在制定
供电方案时,严格执行“一口对外”的原则,力求使客户的报装用电投资达到科学、公平、合理的要求,确保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2.1.4 在制定供电方案时,必须采用规范的电网结线方式,从而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压的供应质量,满足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并降低电网损耗,提高供电效率。
2.2 供电方案的主要内容:
(1)供电电压等级和回路数;
(2)配电网络的结线方式;
(3)各类电房的数量和类型;
(4)配电变压器的数量和容量;
(5)用电性质和容量、计量方式和数量、电价类别、功率因数的要求等;
(6)设备产权的划分;
(7)收费标准;
(8)其他相关规定;
(9)投资方式。
2.3 一般技术要求
2.3.1 供电方案中确定的电压等级应符合GB156《标准电压》的规定:
(1)220千伏、110千伏;
(2) 10千伏;
(3) 380/220伏。
2.3.2 为取得合理经济效益,应从网架设计、采用的电压等级、主结线、变压器的容量和阻抗选择、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控制短路电流,使各级电压断路器的开断电流及设备的动热稳定电流得到配合。
各电压等级最大短路电流的限制值不宜超过以下数值:
(1)220 kV,50 kA;
(2)110 kV,40 kA;
(3)10 kV,20 kA;
变电站10 kV母线,在不影响下一级开关房设备选型的情况下,经论证可提高短路容量至31.5 kA。
2.3.3 无功补偿
2.3.3.1 原则:中低压配网应采用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
2.3.3.2 容量要求:中低压配电网电容器的配置容量宜按变压器的容量的20%-40%装配。低压配网在无功补偿装置可按需安装。
2.3.3.3 安装位置:10千伏公用配网的变压器在低压侧安装。
2.3.3.4 控制方式:公用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自动投切。
2.3.4 频率要求
额定频率应为50赫兹,正常情况下偏差不应超过±0.2赫兹。
2.3.5 谐波控制
公用配网和用户专用变电站注入电网的谐波应符合GB/T14549-93的标准。
2.3.6 电压允许偏差
2.3.6.1为保证各类用户受电端的电压质量,用户电压应满足GB 12325—2003《供电电压允许偏差》的规定,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范围如下:220-110千伏:+10%、-10%;
10千伏:+7%、-7%;
220伏:+7%、-10%;
对电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压允许偏差由供用电协议确定。
2.3.6.2电压的允许偏差应考虑电网负荷自然增长对电压造成的影响。所以以上数值应包括裕度在内。
3、负荷的分类
3.1 负荷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和重要性的要求,分特级负荷、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四种类型负荷根据供电对象不同又可分为工矿企业用户和民用建筑用户。
3.2. 特级负荷
工矿企业:一级负荷中,中断供电会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事故的负荷。
民用建筑: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场合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3.3 一级负荷
工矿企业: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生产设备损坏且难以修复,或者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损失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负荷。
民用建筑:是指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场所(如党政军首脑机关,主要交通和通讯枢纽站、电台、电视台、机场等);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如重点医院的手术室等);有重要活动举行时的大型体育馆、大会堂、重要展览馆、宾馆等。
3.4 二级负荷
工矿企业:突然停电会造成大量废品,大量减产,损坏生产设备等,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负荷。
民用建筑:人员高度密集的重要公共场所(如重要的大型影剧院及大型百货大楼等),突然停电会造成经济上较大损失的负荷。
3.5 三级负荷
工矿企业:停电损失不大的负荷。
民用建筑:停电影响不大的负荷。
4、“双电源”用户审批原则和可靠程度要求
4.1 “双电源”的审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