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业扩工程接入系统管理及技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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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业扩工程接入系统管理及技术暂行规定
二〇〇八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2、业扩配电技术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1)
3、负荷的分类 (3)
4、“双电源”用户审批原则和可靠程度要求 (4)
5、变电站的设置规定 (6)
6、站出线的审批规定 (7)
7、临时基建用电的审批规定 (8)
8、定时电量用电报装审批规定 (9)
9、一户一表改造的审批规定 (9)
10、电力走廊的审批规定 (9)
11、10千伏结线方式 (9)
12、供电方式 (14)
13、公用电房的设置规定 (20)
14、专用电房的设置规定 (23)
15、配电变压器 (24)
16、80-220伏低压线 (24)
17、用电负荷的分类和容量计算 (25)
18、其它规定 (25)
广州供电局业扩工程接入系统管理及技术暂行规定
1、总则
1.1为使业务扩充(以下简称业扩)工作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 规范供电方案审批的技术标准,并使供电方案的制定和用户投资更加科学合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广州市负荷发展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5,《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CSG10012-2005,《广东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和《广州电网规划建设技术原则》,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广州电网运行情况和经验制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供电局供电范围内业扩供电方案的规划、制定、审批,并对业扩工程的设计和建设过程进行规范。
1.4 本规定由广州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市场部)组织编写,并负责解释说明和进一步补充完善。
2、业扩配电技术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2.1基本要求
2.1.1 业扩配电技术根据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电网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对供电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进行研究、规范。
2.1.2 供电方案应与电网近期规划相结合,在充分考虑用户用电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处理好主配网建设之间的关系。
2.1.3 业扩部门必须加强与规划、工程、生技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在制定
供电方案时,严格执行“一口对外”的原则,力求使客户的报装用电投资达到科学、公平、合理的要求,确保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2.1.4 在制定供电方案时,必须采用规范的电网结线方式,从而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压的供应质量,满足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并降低电网损耗,提高供电效率。
2.2 供电方案的主要内容:
(1)供电电压等级和回路数;
(2)配电网络的结线方式;
(3)各类电房的数量和类型;
(4)配电变压器的数量和容量;
(5)用电性质和容量、计量方式和数量、电价类别、功率因数的要求等;
(6)设备产权的划分;
(7)收费标准;
(8)其他相关规定;
(9)投资方式。
2.3 一般技术要求
2.3.1 供电方案中确定的电压等级应符合GB156《标准电压》的规定:
(1)220千伏、110千伏;
(2) 10千伏;
(3) 380/220伏。
2.3.2 为取得合理经济效益,应从网架设计、采用的电压等级、主结线、变压器的容量和阻抗选择、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控制短路电流,使各级电压断路器的开断电流及设备的动热稳定电流得到配合。
各电压等级最大短路电流的限制值不宜超过以下数值:
(1)220 kV,50 kA;
(2)110 kV,40 kA;
(3)10 kV,20 kA;
变电站10 kV母线,在不影响下一级开关房设备选型的情况下,经论证可提高短路容量至31.5 kA。
2.3.3 无功补偿
2.3.3.1 原则:中低压配网应采用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
2.3.3.2 容量要求:中低压配电网电容器的配置容量宜按变压器的容量的20%-40%装配。
低压配网在无功补偿装置可按需安装。
2.3.3.3 安装位置:10千伏公用配网的变压器在低压侧安装。
2.3.3.4 控制方式:公用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自动投切。
2.3.4 频率要求
额定频率应为50赫兹,正常情况下偏差不应超过±0.2赫兹。
2.3.5 谐波控制
公用配网和用户专用变电站注入电网的谐波应符合GB/T14549-93的标准。
2.3.6 电压允许偏差
2.3.6.1为保证各类用户受电端的电压质量,用户电压应满足GB 12325—2003《供电电压允许偏差》的规定,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范围如下:220-110千伏:+10%、-10%;
10千伏:+7%、-7%;
220伏:+7%、-10%;
对电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压允许偏差由供用电协议确定。
2.3.6.2电压的允许偏差应考虑电网负荷自然增长对电压造成的影响。
所以以上数值应包括裕度在内。
3、负荷的分类
3.1 负荷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和重要性的要求,分特级负荷、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四种类型负荷根据供电对象不同又可分为工矿企业用户和民用建筑用户。
3.2. 特级负荷
工矿企业:一级负荷中,中断供电会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事故的负荷。
民用建筑: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场合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3.3 一级负荷
工矿企业: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生产设备损坏且难以修复,或者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损失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负荷。
民用建筑:是指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场所(如党政军首脑机关,主要交通和通讯枢纽站、电台、电视台、机场等);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如重点医院的手术室等);有重要活动举行时的大型体育馆、大会堂、重要展览馆、宾馆等。
3.4 二级负荷
工矿企业:突然停电会造成大量废品,大量减产,损坏生产设备等,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负荷。
民用建筑:人员高度密集的重要公共场所(如重要的大型影剧院及大型百货大楼等),突然停电会造成经济上较大损失的负荷。
3.5 三级负荷
工矿企业:停电损失不大的负荷。
民用建筑:停电影响不大的负荷。
4、“双电源”用户审批原则和可靠程度要求
4.1 “双电源”的审批原则
4.1.1“10千伏双电源”是指:两回(多回)10千伏的上级电源分别来自不同的母线,线路可同杆(塔)架设或共同电缆通道。
4.1.2 “双电源”用户的增加,将给电网的安全运行、调度管理、设备检修等带来一些困难或增加事故隐患。
因此各级用电审批部门必须对提出双电源供电的用户,就其负荷性质、容量进行严格的审核、严加控制。
4.1.3 “双电源”用户报装时,必须附上该户的公函,说明申请双电源供电的原因及要求双电源供电的设备及容量等。
批复用户使用双电源供电时,必须明确主供电源和备用电源的供电方式。
4.1.4 “双电源”的备用容量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容量,主供、备用电源必须加装可靠的电气联锁装置。
4.1.5 除供给用户正常生产的主供电源之外,由供电部门提供的备用电源只能作为用户生产的备用电源,不能作为用户的保安电源。
4.1.6 用电负荷达到“双电源”供电标准,由于用户原因没有采用“双电源”供电的,必须由用户说明情况,并分清责任。
4.1.7 双电源的新装和增容应由市局审批。
4.2 各类负荷应采用的供电方式
4.2.1 特级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均由变电站直供出线。
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并配备UPS电源,以保证对重要用电负荷的供电。
4.2.2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当负荷超过8000千伏安时,两路电源至少有一路电源由变电站直供出线。
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4.2.3 二级负荷宜采用“双电源”供电,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4.2.4 三级负荷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采用相应的供电方式,一般采用10千伏单电源供电。
4.3 可靠程度要求
电网故障时影响到用户停电时,允许的停电范围:
4.3.1 “单电源”停电时,配网恢复供电的时间为故障处理所需的时间;
4.3.2 “双电源”两回(或三回)路供电的用户。
4.3.2.1供电方式为“2-1”的情况
4.3.2.1.1单回路停电时,用户不应停电;
4.3.2.1.2 两回路全停时,配网恢复供电的时间为任何一路电源故障的处理时间;
4.3.2.2供电方式为“3-1”的情况
4.3.2.2.1 单回路停电时,用户不应停电;
4.3.2.2.2 两回路停电时,应满足用户50%-70%的重要负荷的供电。
4.3.2.2.3 三回路全停时,配网恢复部分(或全部)供电的时间为任何一路电源故障的处理时间;
5、变电站的设置规定
5.1 变电站的设置原则
5.1.1用户专用变电站
5.1.1.1 用户变压器总容量在20000-40000千伏安之间的,可考虑建设用户专用变电站供电;4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必须自建110千伏或更高电压等级的专用变电站供电。
5.1.1.2 对于特殊用户,用户的接入系统的谐波、冲击电流等对配网冲击过大,10千伏不能满足其供电要求的,应由用户自建110千伏或更高电压等级的专用变电站供电。
5.1.1.3 用户的专用变电站应以终端站的型式接入系统。
5.1.1.4 专用变电站在接入系统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谐波、冲击负荷对电网影响。
5.1.2 报装基建用电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用户应预留公用变电站站址。
5.1.2.1 居住人口在2万及以上,或住宅单元达到5000户及以上,最终负荷达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5.1.2.2 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6、站出线的审批规定
6.1 千伏配网应划分若干个区域相对独立分区供电,各供电范围应有不同电源联络。
6.2 千伏配电线路的正常负荷电流宜控制在导体安全载流量的2/3以下,超过安全载流量时应调整该区负荷或新出馈线供电。
6.3 10千伏公用馈线
6.3.1 站新出的10千伏公用馈线应先入开关房。
6.3.2 站出线到第一开关房应采用300 mm2交联电缆。
6.3.3 变压器总装见容量在8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居民用户(包括小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应从该供电区域的变电站新出馈线供电。
6.3.4变压器总装见容量在6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户(如工业、大型商业和办公场所),应从该供电区域的变电站新出馈线供电。
6.3.5对于已运行线路,10千伏电缆导线的负荷电流达到或超过安全经济运行电流,计划接入该馈线的变压器的装见容量:城区居民大于1500千伏安或非居民大于1000千伏安的;郊区电网较薄弱的地区,居民大于1000千伏安或非居民大于630千伏安的,宜调整该区负荷或新出馈线供电。
6.4 千伏专用馈线
6.4.1 非居民用户变压器的装见容量达到8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由变电站新出10千伏专线供电。
6.4.2 一旦中断供电会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事故的特级负荷,应由该区域变电站新出10千伏专线供电。
6.4.3 对有直配10千伏电动机或其他特殊供电要求的用户,在制定供电方案时应另行考虑。
6.5 配网的供电线路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市区和负荷密度大的地区,10千伏配网宜控制在1500 米以内,郊区则不超过2500米,村镇地区最大不宜超过4000 米。
6.6 确定未投产变电站新出线时,应充分考虑到用户要求送电和新变电站预计投产的时间(以局公布的新建站的基建计划,并结合新站的施工进度)是否相吻合,确保高压供电方案在一年内能实施。
6.7 按最终规划用电负荷确定住宅小区或工业园的电源点的接取方式。
6.8 居民小区的首期用电负荷报批,应与小区内变电站的建设进度一致。
6.9 专用变压器的装见容量达到3000千伏安时,开关房的出线交联电缆不能低于240 mm2 。
7、临时基建用电的审批规定
7.1 在审批基建用电时,要从对客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审批基建用电,应对永久用电的容量和供电方式进行统一的规划和考虑,统筹研究永久供电方案的安排。
7.2 对于用户永久用电达到自建站标准,或必须提供公用站址情况下,在变电站站址未落实前,临时用电原则上不予批复。
7.3 基建等其他性质的临时用电客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电客户。
供电方不受理使用临时电源的用电客户的变更用电事宜。
8、定时电量用电报装审批规定
8.1 各区供电局负责负荷的受理和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8.2 接在公用变压器,无法装设电能计量表的,可根据其安装容量和实际用电情况核定每月电量。
8.3对于在专用变压器接取电源的,与专用变压器所属单位协商有关电费问题。
8.4对定量收费的用电点,须以统一标识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加强对用电地址的核查,不得未经许可擅自接入系统。
9、一户一表改造的审批规定
对于老城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
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单台公用变压器的容量可大于630千伏安,但不应超过1000千伏安。
10、电力走廊的审批规定
电力走廊的建设与利用应优先满足电网基建、技改项目和近期规划的具体要求。
11、10千伏结线方式
11.1 两路及以上新出线的小区内应采用环网供电,提高供电可靠性。
开环点可设在开关房或综合房。
11.1.1 10千伏环网上级电源宜分别来自不同的母线。
11.1.2 如需多段环网电缆,业扩工程应考虑一段环网的投资。
双电源可考虑两段环网线路的投资。
11.2公配网的结线方式。
11.2.1 架空线的支线宜采用辐射式结线。
结线如下图所示:
11.2.2 “二减一”结线方式。
11.2.2.1 架空线一般采用“二减一”分段的结线方式。
主干线一般分二至三段,按所接的配电变压器总容量每2000-3000千伏安分一段。
其结线如图所示:
11.2.2.2 电缆一般采用“二减一”环网供电方式,两回馈线原则上来自同一变电站不同段母线或者不同变电站,正常情况下,每回馈线的最高负荷应控制在该电缆安全载流量的50% 以下。
其结线如图所示:
11.2.3 互为备用的“三减一”环网结线
每一条馈线都在线路中间以及末端装设开关互相连接。
正常情况下,每条馈线的最高负荷应控制在该电缆安全载流量的66.7%,其结线如图所示:
图互为备用的“三减一”环网结线
11.3 用户专用变压器10千伏结线方式。
11.3.1 单路电源供电
11.3.2双路电源供电
11.3.2.1“二减一”结线方式
11.3.2.1.1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6000-15000千伏安宜采用两路电源互为主供备用的供电形式。
结线如图所示:
11.3.2.1.2 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6000千伏安以下的,宜采用“一主一备”的形式供电。
备用电源正常运行时不带负荷。
宜从开关房接取。
其结线如图所示:
11.3.2.2 有专用备用线的“三减一”环网结线
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15000-25000千伏安之间的,宜采用“三减一”供电方式。
三回馈线来自同一变电站不同段母线或者不同变电站。
正常情况下,其中两条馈线的最高负荷可达到该电缆安全载流量的100%,剩下的一条馈线作备用。
当其中一条馈线故障后,通过电气联锁恢复供电。
其结线如图所示:
11.3.2.3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在25000-40000千伏安的双电源用户,如条件
所限不能自建110千伏变电站供电的,宜采用两套或以上的高压系统供电。
结线方式根据容量不同,可参考上述三种形式。
12、供电方式
12.1 住宅和非住宅用电各设专用的供电系统。
住宅用电应采用“一户一表”形式计量。
原则上不审批住宅总表。
12.2 居民住宅用电,由公用变压器采用380/220伏低压供电。
12.3 各类高层住宅建筑(指十二层以上)10 千伏电源宜采用环网供电,每个环网点公用变压器的台数不能超过3台。
12.3.1 高层建筑物应使用干式配电变压器,宜采用两台及以上供电,住宅公用变压器容量选择为630千伏安、800千伏安、1000千伏安,公用变压器容量上不超过1000千伏安,但当只安装一台变压器时,单台公用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800千伏安。
12.3.2 高层公用变压器只对本高层建筑物的住宅用电供电,不再向外供电。
12.3.3 公用变压器后设用户专用低压配电房,由专用低压配电房新敷低压母线至每层,在各层靠近电缆竖井适当位置安装表位,并在首层安装集中抄表装置。
12.3.4 高层住宅的电梯、水泵、消防、应急照明等用电属一类负荷应由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电梯、水泵、梯灯应独立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12.4 低层(12层及以下)住宅楼。
12.4.1 公用变压器规格选择为:400千伏安、630千伏安,公用变压器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30千伏安。
12.4.2 公用变压器房设置于建筑物首层。
并满足设备安装、维护和更改的
要求。
12.4.3 在首层设电表房,并安装集中抄表装置,如有电梯、消防等一类负荷的,应要求用户自备发电机作为电梯、消防的保安电源。
12.5 别墅群小区
12.5.1 每座别墅以低压“供电到户”。
别墅群小区宜设置公用电房。
12.5.2 别墅群小区宜采用电缆供电方式。
12.6 非住宅用电。
12.6.1 报装容量新、旧合计超过160千瓦时,原则上应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12.6.2 容量在100千瓦至160千瓦之间,应另设低压配电房。
12.6.3 城区范围内,专用变压器应根据电网规划,安装在室内电房,由10千伏电源以高压电缆接入。
农村偏僻地区专用变压器的入室容量可考虑放宽到315千伏安及以上。
12.6.4 对于专变供电的用户,同一使用单位只能有一个供电系统,如供电范围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同一业主可允许有多个供电系统。
12.6.5 基建用电宜采用箱式变压器。
电源点的接取应贯彻安全经济的原则。
12.6.6 双电源用电和专用变压器新装和增容的总容量达到或超过800千伏安,需加建高压房,装断路器柜进行保护。
12.6.7 专用变压器需加装负荷控制装置;公用变压器需加装配变计量检测装置。
12.6.8 由于施工的范围大,临时基建用电由多台变压器组成时,各台变压器的低压供电范围应明确,不能交叉,避免造成双电源供电。
12.7 计量方式
12.7.1 住宅用电采用低压计量,实行一户一表,并安装集中抄表装置。
12.7.2 住宅10kW/户以上的采用三相四线电能计量表,10kW/户及以下的采用单相电能计量表。
12.7.3 12层及以下或未设电梯的12层以上的住宅楼应在首层预设专用表房。
有电梯12层以上的住宅楼宜分层在靠近电梯井适当位置安装表位。
12.7.4 住宅用户每梯15户及以上的应设专用表房。
专用电表房按8-10户每平方米设置,操作通道安全净距单列未1.2米,双列未1.8米,高度不小于2.5米。
房内应自然通风,光线良好。
12.7.5 非住宅用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采用高压计量。
315千伏安以下的采用低压计量,加收变损。
12.7.6 临时基建用电变压器容量800千伏安及以上的,采用高压计量。
800千伏安以下的采用低压计量,加收变损。
安装预付费装置。
12.7.7 专用变压器的用户,每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同一用户不同电价类别的,分别安装计量装置,并按容量大小确定子、母表关系,不再设置孙表。
子表、母表的户名必须与变压器的户名一致。
12.7.7.1 对于市大型社区内,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商业和办公楼宇,建成后整栋卖给(或有意向卖给)新的业主。
可安装一套供电系统供电,另行装表计量。
12.7.8 由专线供电的用户,采用高压计量,计量装置装设在用户端的,加收线损。
12.8 功率因素
12.8.1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及以上的所有非居民用户。
12.8.2 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按功率因数标准0.90考核。
12.8.3 100-160千伏安(千瓦)工业用户按功率因数标准0.85考核。
12.8.4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办公、商业用户和电排灌站按功率因数标准0.85考核。
12.8.5 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按功率因数标准0.80考核。
12.9 产权分界,分界点(包括分界点)以前电气设备资产无偿移交乙方,由乙方负责无偿维护,以后电气设备(计量装置除外)资产属甲方,由甲方维护管理。
12.9.1 10千伏公用开关柜接电的和10千伏专线供电的:用户进线10千伏电缆01头(不包括01头端和进线电缆)为分界点。
12.9.2 10千伏公用架空线接电的(电缆入线):开关刀闸负荷侧之前的为分界点。
12.9.3 10千伏公用架空线接电的(专变台架):10千伏架空线T结点之前的为分界点。
12.9.4 12层及12层以下住宅楼
12.9.4.1 公变住宅用电:用户电能计量表之前的为分界点。
12.9.4.2 有低压配电房的非住宅用电
12.9.4.2.1 由公变房直敷专用低压电缆入线:用户进线400v电缆01头(不包括01头端和进线电缆)之前的为分界点。
注:红线表示用户的资产,黑线表示用户无偿移交资产
12.9.4.2.2 由低压架空线或电缆分接箱入线:用户进线电缆(架空线)的02头(包括02头端和进线线路)之前的为分界点。
注:红线表示用户的资产,黑线表示用户无偿移交资产
12.9.4.2.3 无低压配电房的非住宅用电:用户电能计量表之前的为分界点。
注:红线表示用户的资产,黑线表示用户无偿移交资产
12.9.5 12层以上住宅楼
12.9.5.1 公变住宅用电:公变房内的低压总开关之前的为分界点。
12.9.5.2 非住宅用电:公变(或综合)房内的低压总开关之前的为分界点。
注:红线表示用户的资产,黑线表示用户无偿移交资产
13、公用电房的设置规定
13.1 开关房的设置和设备技术要求
13.1.1开关房必须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宜设置在道路的东面或南面,位置应满足电缆进出的要求。
13.1.2 开关房布置可分双列布置和单列布置,除条件限制外,应采用双列布置,其净空面积应满足:双列:长*宽*高≥6米*4米*3.5米;单列:长*宽*高≥6米*3米*3.5米。
13.1.3 开关房应根据负荷密度和规划要求配置,两开关房之间距离不宜少于150米。
13.1.4 开关房一般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两回进线6-10路出线。
并按综合自动化要求设计。
:
13.1.5 当开关房内的备用开关柜位等于或少于2个时,应另安排位置设置新开关房。
13.1.6 开关房的设计容量不宜超过15000千伏安。
13.1.7 开关房的开关设备一般采用负荷开关;但对于大型开关房或供电负荷较大的馈线进线开关,可选用断路器。
13.2 住宅公用配电房的设置
13.2.1 小区居民公用配电房宜按“小容量,多布点”原则设置。
13.2.2 每栋住宅住户在50户以下的,可视该临近区域的低压配网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公变房或综合房;
13.2.3每栋住宅住户在50以上-100户以下的,宜设置1间综合房或公变房;
13.2.4每栋住宅住户在100以上-250户以下的,应至少设置1间综合房或公变房;
13.2.5每栋住宅住户在250户以上的,应设置2间或以上的综合房或公变房。
如此类推,确定公用配电房的数量和类型。
13.2.6 公用配电房一般设置负荷中心处,位于建筑物首层,应满足设备安装、维护和更改的要求,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不应设置在洗手间、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13.2.6.1 高层住宅的公用配电房在采取提高地面等防水技术措施后,可将变压器房设置在负一层。
13.2.7 高、低压设备可以与干式变压器放置在同一房间内。
13.2.7.1单台干式变压器房和高、低压设备房(不包括用户的低压设备)净空的一般规格为:长*宽*高≥6米*5米*3.5米。
13.2.8 高、低压设备不应与油浸式变压器放在同一房间。
13.2.8.1单台油浸式变压器房净空的一般规格为:长*宽*高≥3.8米*4米*3.5米。
13.2.8.2 高、低压设备房净空一般规格为:长*宽*高≥4.2米*4米*3.5米。
13.2.9 多台(包括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不应放置在同一房间内。
13.2.10 两台干式变压器可采用双公变房的形式,不宜采用双公变综合房的形式。
每台变压器应有各自独立的通道和进出门口。
13.2.10.1 两台干式变压器房净空一般规格为:长*宽*高≥7.5米*6米*3.5米。
13.2.11 双变压器房的低压设备应设置两台变压器联络开关柜。
13.2.12 电房内不得有其他无关坑池及管线通过,电房门的设置及电房外应具备地下电力电缆走廊和变压器进出的通道,电房的设置应在靠路面或靠车道,并有自己独立的进出通道。
13.2.13 公用配电房的设计应考虑设置防噪音和隔热的设施,达到环保部门的环保标准。
14、专用电房的设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