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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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最新复习资料:案例分析题(结合试卷、复习指导、考核册)(2015-01—14 16:53:29)

案例分析题

1、2002年5月,林某不愿意继续上学,就离家出走,到某县城去打工.林某在一家餐厅找到了工作,主要就是帮助厨师做一些杂活。因为林某年级幼小,只有15岁,所以餐厅经理同与讲好,比别人得工资要少30%,林某表示同意。餐厅得工作十分辛苦,并且因为林某年级小,常常受到欺负,因此觉得难以忍受,于就是林某向经理提出辞职,但就是经理说如果要提前辞职就要缴纳违约金500元,林某必须要干满约定得期限.林某于就是给家里写信,叫父母领自己回去。林某得父母来到县城要领林某回去,餐厅经理仍然不放人,称要放人就先交500元违约金。试着分析:

(1)林某能够成为劳动合同得一方当事人吗?

答:本案件中,不能够。因为李某尚不满16岁,没有劳动法上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得未成年人.文艺、体育与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得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得权利.

(2)林某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答:不需。劳动合同本身无效。

2、2009年3月,初中年赵某离家出走,在某市一家家具厂找到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一年。家具厂厂长知道赵某只有15岁,于就是安排她做一些杂活。赵某工作了6个月后掉出辞职,厂长说要提前辞职就要交纳违约金500元,否则必须要干满约定得期限.

试分析:

(1)赵某能够成为劳动合同得一方当事人吗?

答:本案件中不能够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李某尚不满16岁,不具有劳动法上得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得未成年人。文艺、体育与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得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得权利。

(2)林某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答:不需要.因为劳动合同本身无效。

3、2003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得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得工作.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且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4月被调动流水车间。但就是李某得业绩仍然不如同车间得其她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够将工资从1500元得月工资降到1200元得月工资。2004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撤回致使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动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为李某家人多次请求,李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老。

试着分析:本案件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得变化? 答:

(1)李某2003年签订得劳动合同,并不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得产生。因为李某当时只有15岁,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得变更与消灭。

(2)李某于2004年3月与摩托车签订得劳动合同,则就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得产生.因为李某已经满16周岁摩托车厂老板降低李某得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得变更。。2004年4月李某被调到流水车间,引起了了劳动法律关系得变更。2004年6月李某

车祸后被调离原来得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得变更;2004年12月李某与摩托车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得消灭。

3、李某从四川来到北京打工,2008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被招收为粗放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每月得工资为100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她费用,参观概不负责。2009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李某在切肉得时候把自己左手得手指切断,为了接上断指花了医药费5000元.李某随后向餐馆老板提出医疗费与营养费得要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李某得请求,并且解雇了李某。2009年4月,李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餐馆对此予以反对,其理由就是,李某与餐馆之间属于普通得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就相关费用已经做出了约定,应以约定为准。

答:

(1)本案件就是否适用劳动法得相关规定?

答:本案件适用劳动法得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得规定,个体经济组织与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得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受到劳动法调整。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本案件?

答:该餐馆与李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当承担李某得医疗费与营养费,以及因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当支付得经济补偿金等.

4、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得纽扣,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李某按照张某得关于纽扣制作价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纽扣,张某按照李某完成零件得数量支付报酬。李某按照协议得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得大衣纽扣,但就是张某一直未按照协议支付报酬.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所要欠款,张某都就是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理由拒绝支付。于就是,李某将张某诉直至法庭.

试着分析:

(1)张某与李某之间就是什么样得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否受到劳动法得调整?

答:就是劳务关系,不应当受到劳动法得调整。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得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得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本案件中,李某只就是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就是劳务关系而不就是劳动关系。因而,张、李二人之间得法律关系不就是劳动法所调整得劳动关系。

(2)张、李二人之间得争执就是劳动争议吗?

答:不就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为执行法律、法规与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得争议。所以,不就是。

(3)法院应否受理?

答:法院可直接受理.因为案件不就是劳动争议,不需要先经过仲裁程序。

5、2008年9月,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工艺厂提供原材料与花样图案,吴某为了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工艺厂则就是每月按照吴某交付得工艺品得数量给付报酬,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履行6个月之后,因为市场上得藤编工艺品滞销,工艺厂单方面解除与吴某得合同,吴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试着分析:

(1)工艺厂与吴某之间得法律关系就是否应当受到劳动法得调整?

答:工艺厂与吴某之间得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得加工承揽关系,它不适用劳动法.

(2)吴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工艺厂应当承担怎样得后果?

答:吴某不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所以,工艺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吴某支付一定得违约金。

6、成某大学毕业后未找到正式工作,为了减轻家人负担,她在一家出版社找了一份文字校对得兼职工作.工作时间自由,也没有固定工作量要求,成某可在家工作,最后按量计酬。可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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