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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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一、法律职业道德概述1、法律职业道德概念和特征道德是人类社会评价个体行为的基本尺度,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

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更强的约束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首先所规范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它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职业的特殊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调整的是国家的法律工作,法律制度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和实施。

更强的约束性是指与其它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职业道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人员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2、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3、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和作用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的必要性: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的需要。

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对法律职业者行为的示范作用;规范和约束法律职业者行为的作用;提升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作用;辐射和影响社会的作用。

4、法律职业责任概述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责任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责任的基础,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也是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强的约束性的特征决定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0•【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有关问题深入研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到河南、江西调研,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4月1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中规定了对检察官队伍建设的要求。

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这样能更好地体现对检察官队伍政治、业务等各方面素质的全面要求。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同时,在检察官条件中增加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检察官培训中增加政治培训。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补充以下内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对检察官的监督。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12.15•【文号】组通字[1997]51号•【施行日期】1997.12.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八章奖励第九章惩戒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务员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管理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了解: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制度的范围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改革司法考试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五节法官职业责任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基本要求:了解:检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检察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检察制度的概念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检察制度第二节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第三节检察官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检察官的考核与培训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检察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第五节检察官职业责任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了解: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分类,律师的概念,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和依据,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罢⼯; (⼆)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作秘密; (七)滥⽤职权,侵犯⾃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作; (⼗)利⽤职权为⾃⼰或者他⼈谋取私利;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私⾃会见当事⼈及其代理⼈,接受当事⼈及其代理⼈的请客送礼; (⼗三)其他违法乱纪的⾏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察官不得从事某些违法犯罪和违背职责要求的⾏为的禁⽌性规定。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对法律实施监督以及依照法律对犯罪进⾏追诉的执法⼯作者。

这⼀⼯作性质要求检察官本⾝必须具备优良的品德和素质,必须做到纪律严明,遵法守法,清正廉洁,刚直不阿。

这是保证检察官依法履⾏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略⽽对检察官提出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当前在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实际做法和经验,明确规定了作为⼀名检察官所不得有的⾏为。

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利于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提⾼检察官的素质,同时也有利于⼈民群众对检察官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本条第⼀项的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不得“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不得“参加罢⼯”。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的司法⼯作⼈员,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者和维护者,并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因此,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检察官必须履⾏的义务,也是对检察官政治上最基本的要求。

所谓“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是指有意向他⼈传播对国家名誉或形象具有侮辱、诽谤性的⾔论,诋毁国家声誉,这种⾔论可能是⼝头的,也可能是⽂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检察官法的修订进一步确认和巩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完善了司法责任制,适应了司法审判工作新的发 展变化,有利于推进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并处理好与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 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本书具特点的是新旧法条对照表,该部分将新旧法条之间的未修改内容、修改内容以及新 增加的法条通过列表的形式加以对照说明。本书便于读者以直观的方式在已经掌握的原法内容基础上,了解修改 变化,从而快速掌握该法的新体系和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19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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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02 图书目录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是一本2019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法:附新旧条文对照》编写组,本书主要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法律条例,并将其中的新旧法条进行 了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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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前后对照表………………………………………(19)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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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附新旧条文对照》编写组:由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 业人士组成,主要包括立法工作部门、司法实务工作部门的专家。

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

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有案底的人是指受过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生活中常见到有案底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会遭受不公平待遇.那么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1、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9、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全面推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

全面推进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权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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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5.07.18•【文号】高检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7.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方案是根据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检察官法制定的,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于2001年6月30日施行,该通知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检发〔199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检察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7月18日《检察官法》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根据《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管理的人员为:属于检察机关编制(包括地方人事部门给检察机关增加的编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按规定设置的检察室中,属于检察机关编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由于历史的特殊的原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程序不同于地方检察院,但其现任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应属检察官范围。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管理。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案件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利益冲突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案件的情况。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案件利益冲突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案件利益冲突的定义、法律依据、处理原则、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件利益冲突的定义案件利益冲突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案件的情况。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案件;2. 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当事人的财产、名誉等受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影响;3. 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案件;4.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前,曾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案件。

三、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对案件利益冲突作出了明确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严谨,不得有利益冲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严谨,不得有利益冲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严谨,不得有利益冲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严谨,不得有利益冲突。

”四、处理原则1. 公正原则: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不得因利益冲突而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2. 保密原则:审判人员在发现利益冲突时,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

3. 报告原则:审判人员在发现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回避。

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内容解读

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内容解读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大纲内容解读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狭义的司法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的范围(审判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考试第二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第二章审判制度基本要求: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审判制度概述审判制度的概念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审判类型第二节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审判组织第三节法官法官的条件与任免法官的权利与义务法官的考核与培训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法官的奖励和惩戒法官的辞职与辞退法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第五节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司法建议制度第三章检察制度基本要求:了解:检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

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检察制度概述检察制度的概念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第二节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第三节检察官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检察官的考核与培训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第四节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五节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检务公开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案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检察建议制度第四章律师制度基本要求:了解: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分类,律师的概念,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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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所有法律法规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二百三十二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五十九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四章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第五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案件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3篇)

案件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监督管理是指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在我国,案件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以下将从多个方面阐述案件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二、宪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主要规定如下:(1)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3)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监督管理也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其主要规定如下:(1)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

案件主办人变更法律依据(3篇)

案件主办人变更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主办人是指负责具体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案件主办人的变更涉及到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对于保障案件办理的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案件主办人变更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案件主办人的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案件主办人的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侦查人员;(2)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起诉人员;(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审判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对案件主办人的变更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监察机关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监察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免职、辞退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也包括案件主办人的变更。

根据该法,法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变更案件主办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职、免职、辞退等作出了规定,其中也包括案件主办人的变更。

根据该法,检察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变更案件主办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公务员的任职、免职、辞退等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包括变更案件主办人。

三、案件主办人变更的法律程序1.侦查阶段(1)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变更侦查人员的申请;(2)上一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批准变更,并通知原侦查人员所在单位;(3)原侦查人员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起诉阶段(1)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起诉人员的申请;(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批准变更,并通知原起诉人员所在单位;(3)原起诉人员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

第六章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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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 察官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检察官法(修 订草案)》修改情 况的说明——2017 年12月22日在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检察官法(修 订草案)》修改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6
【摘要】(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总页数】2页(P23-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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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6号
发布日期: 2017.09.01
实施日期: 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0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200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200106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任免
第六章任职回避
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考核
第九章培训
第十章奖励
第十一章惩戒
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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