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印发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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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发公交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沪交办〔2008〕325号),建立了严格、规范的公交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

一、明确成本规制工作管理机构

设立公交行业成本费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成员由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二、明确公交企业成本费用构成

公交企业成本费用由直接营运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营运成本等组成。其中:

直接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工费用(含社会保障费、工资附加、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能耗费、车辆折旧费、保养修理费(含轮胎消耗费)、行车事故损失费(含车辆保险费、事故损失费)、车队经费及其他直接营运经费(含电车线网维护费)。

期间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车辆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

其他营运成本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营业外支出(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

三、明确成本监审的取值方法

委员会组织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年度成本监审进行取值。

对能耗费、保养修理费(不含人工)、营运业务费(不含场站租赁费)、车队经费(不含

人工)、管理费用(不含人工)等公交营运主要成本项目设置浮动范围: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上限;实际发生数额在浮动范围之内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实际发生数额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规制值取浮动范围下限。

对人工费用、车辆折旧费、行车事故损失费等成本项目,只确定标准值,不设浮动范围。其中,人工费用、车辆折旧的确认原则为: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实际发生数。行车事故损失费的确认原则为:实际发生数额超过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实际发生数额小于标准值的,规制值取标准值。场站租赁费、财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他成本项目,规制值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取数。国家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有关规定明确不能进入营运成本的,由公交企业承担,不列入规制成本范围。如: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不包括事故赔偿)、罚款、公益性捐赠、公益性广告、公益宣传等费用。

四、明确成本约束标准

人工费用:按上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经营者收入水平与职工收入比例保持合理范围内。人车比,按上海市公交行业平均“人车比”确定标准;职工人数,按年平均人数计算;车辆数,按上海市运输管理处审定的年平均营运车辆数计算。能耗费:原则上按上海市公交企业平均百公里水平确定浮动范围。

车辆折旧费:原则上按规定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折旧。

保养修理费:原则上按上海市公交企业平均千公里修理费水平确定浮动范围。

行车事故损失费。其中:事故损失费原则上按上海市公交企业平均千公里水平确定标准;车辆保险费原则上按公交企业每辆车平均保险费水平确定标准。

营运业务费、车队经费、管理费用:三项费用分别占实际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原则上按行业平均水平确定浮动范围。

场站租赁费:按上海市公交企业每辆车平均水平确定标准。

财务费用: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其他约束标准。其中: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5‰控制;其他应与其公交行业公益特性相匹配,参照国资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标准,并纳入成本公开范围。未具体规定约束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执行。

五、明确审计评价的要求

一是公交企业接受营运审计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会计信息;二是委员会根据公交企业经营状况和成本费用审计,对其作出客观、清晰、及时、准确的评价;三是公交企业通过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途径,使其实际成本低于标准的,所获差额利润应留企业发展;若实际成本超过成本标准要求的,其亏损由企业自负。

六、明确成本费用评价的应用

一是建议将公交企业成本规制执行情况纳入董事会对经营者考核的内容之一;二是把成本费用评价和审计结果作为政府制定公交票价的依据之一;三是把成本规制的评价意见作为政府完善公交事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四是把成本规制执行情况纳入公交企业诚信和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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