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石墨及碳素建设项目等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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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石墨及碳素建设项目
等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统一管理尺度,引导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省环保厅组织编制了石墨及碳素、皮革及毛皮加工、再生铅等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优化项目选址,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绿色发展。

国家、省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1.河南省石墨及碳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2. 河南省皮革及毛皮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3. 河南省再生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1
河南省石墨及碳素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为规范我省石墨及碳素建设项目有序发展、合理布局,综合考虑我省石墨及碳素行业发展实际,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对石墨及碳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如下审查审批原则要求。

一、总体要求:石墨及碳素项目应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36号)等国家要求。

二、适用范围:审查审批原则要求适用于我省石墨(天然石墨生产制造除外)及碳素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仅包含煅烧、混捏成型、焙烧、石墨化等部分工段的项目也应参照执行。

三、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上一年度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且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的区域,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待环境质量得到明显
改善后方可审批。

四、建设布局要求:新建石墨及碳素生产企业应当位于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禁止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内新建(改、扩建)石墨及碳素生产企业。

园区外的现有石墨及碳素生产企业,应当加快搬迁入园、升级改造;支持现有石墨及碳素生产集中区域,建设石墨或碳素制品专业园,园区应科学编制规划及规划环评,区内新建项目排污量应从现有石墨及碳素生产企业中等量或减量替代,实现区域增产减污,产业转型升级;鼓励石墨或碳素制品园区集中建设专业的煅后焦生产企业及集中煤气站。

五、防护距离要求:结合《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4部分:石墨碳素制品业)》(GB/T18068.4-2012)及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的环境敏感点。

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妥善解决。

六、工艺装备要求: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京津冀传输通道城市的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石墨及碳素生产企业应设置全封闭的原料库,破碎工段应设置在密闭的车间或原料库内,破碎后的石油焦采用全封闭的皮带或管道运输;生阳极炭块应通过密闭的输送廊道送至焙烧车间;炭块装填过程、填充料回收利用过程需配套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炭块清理车间应当密闭,并设置粉尘收集处理装置。

石墨及碳素生产企业应采用天燃气、净化后的煤气等洁净燃料;石油焦煅烧工段应采用回转窑或罐式煅烧炉等先进的生产装备,鼓励独立煅后焦企业采用回转窑煅烧工艺(高功率石墨所需煅后焦除外);生料焙烧工段应采用环式焙烧炉等先进的生产装备;新建石墨及碳素生产企业煅烧废气和焙烧废气应合并处理、达标排放。

石墨及碳素生产企业应采取全自动控制的配料系统;混捏成型工段应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浸渍工段应采用密闭负压装置;混捏成型工段应采用连续混捏成型或半连续混捏成型工艺,鼓励新建企业采用连续混捏成型工艺。

石墨及碳素生产企业应设置全厂DCS控制系统及污染治理设施DCS控制系统。

七、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京津冀大气传输通道城市石墨及碳素生产企业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鼓励新建石墨项目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煅烧炉、焙烧炉
应设置低氮燃烧和脱硝装置,焙烧炉废气应先对沥青烟进行处理,煅烧、焙烧废气经各自的除尘、脱硫设施处理后再经湿式静电除尘设施处理后合并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满足环评计算要求。

煅烧废气和焙烧废气经各自的治理措施处理后需设置单独的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并按照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沥青罐废气、混捏成型工段废气、浸渍工段废气收集后经沥青烟净化+焚烧处理后排放。

物料输送、破碎、转运等工段产生的粉尘应集中收集后经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

京津冀大气传输通道城市及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石墨及碳素生产企业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应采取倍量替代,并明确替代源。

八、水污染防治要求:石墨及碳素生产企业生产废水应全部回用。

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

电捕焦油、沥青渣等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厂区内临时贮存设施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十、环境风险防范要求: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沥青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需遵照相关规定,同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设置初期雨水、事故废水收集池并进行防渗处理,沥青罐区应设置围堰、导流渠,且导流渠应与废水事故池连接。

初期雨水、事故废水须进行有效处置,防止事故废水外排。

附件2
河南省皮革及毛皮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为规范我省皮革及毛皮加工建设项目有序发展、合理布局,综合考虑我省皮革及毛皮加工行业发展实际,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对皮革及毛皮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如下审查审批原则要求。

一、总体要求:皮革及毛皮加工项目应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31号)、《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等国家有关要求。

二、适用范围:审查审批原则要求适用于我省皮革及毛皮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

三、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四、建设布局要求:新建(改扩建)皮革及毛皮加工项目应当入驻与主导产业不冲突,集中供热、集中供水、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齐备、且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原则上选址于具有皮革及毛皮加工产业定位的
园区。

我省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皮革及毛皮加工企业。

皮革及毛皮加工企业集中区域和重金属铬重点防控区新建(改、扩建)皮革及毛皮加工项目应当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

园区外的现有皮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应当加快搬迁入园、升级改造,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较多的地区,新增的皮革及毛皮加工产能需从现有企业中等量或减量替代。

鼓励皮革及毛皮加工企业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铬渣回收处理企业。

五、防护距离要求:参照《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皮革鞣制加工业》(GB/T18082.1-2012)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涉及环境敏感点需要进行搬迁的,应首先妥善解决搬迁问题。

六、工艺装备要求:皮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应采取鲜皮低温冷冻保存、低温低盐保藏(添加无毒杀菌剂)技术。

使用固体盐对原料皮进行防腐处理的,原料皮浸水前需进行转笼抖盐。

新建(改扩建)企业应采取清污分流、分段收集等措施,实现污染物分质处理、分质回用。

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应不低于二级(国内先进)要求。

新建(改扩建)企业应采取节水工艺、减少用水量和排
水量。

应实施以快速浸水为核心的浸水工艺,在湿加工工段各工序中采用小液比工艺,水洗采用闷水洗和流水洗相结合,以闷水洗为主的方法;在保证加工需要的前提下合并相关工序的用水操作。

新建(改扩建)企业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50%。

转鼓(划槽)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全自动控制设施,设备内的剂、液进出需采用管道自动输送。

新建(改扩建)企业铬鞣、复鞣工段应单独布设。

新建(改、扩建)企业应采用超载、Y型等节水节能转鼓;新建(改、扩建)企业水场车间应实施DCS自动控制;染色工段应采取全电脑控制技术,实现自动配色、加料;喷涂工段应采用低压喷涂设备。

七、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综合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间等臭气产生设施需设置密闭收集系统,恶臭气体经处理达标后由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喷涂车间应设置废气收集管道并处理达标后由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八、水污染防治要求:铬鞣废液、铬鞣清洗水、脱脂废液、含硫废水和染色废水应分类、分质单独收集预处理;铬鞣废液、铬鞣清洗水应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应立足于企业自身回用,无法回用的应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厂区总排口应安装在线监
测设施,并按照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

含铬皮屑、铬渣等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厂区内临时贮存设施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十、环境风险防范要求: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需遵照相关规定,同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设置初期雨水、事故废水收集池并进行防渗处理,生产装置区、罐区应设置围堰、导流渠,且导流渠应与废水事故池连接。

初期雨水、事故废水须进行有效处置,防止事故废水外排。

附件3
河南省再生铅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为规范我省再生铅行业有序发展、合理布局,防止低水平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对再生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如下审查审批原则要求。

一、总体要求:再生铅项目应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60号)、《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再生铅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1号)、《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环保部公告2009年第71号)、《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公告2015年第36号)及《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的相关要求。

二、适用范围:审查审批原则要求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

本原则要求所适用的再生铅项目是指以废铅蓄电池(不低于80%)及其他含铅废料为原料,生产粗铅锭、精炼铅锭、
电解铅锭和铅合金锭的项目。

再生铅项目包括两类,一类是对废铅蓄电池进行破碎、分选等预处理的项目;另一类是采用预处理-熔炼-精炼生产铅及铅合金的项目。

三、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应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应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上一年度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且环境质量仍在恶化的区域,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待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后方可审批再生铅项目。

四、建设布局要求: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应建设在包含有色冶炼产业定位,集中供气、集中供水、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齐备的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支持园区外现有企业搬迁至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

支持现有铅冶炼企业进行再生铅冶炼改造。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以及城市建成区、省辖市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除外),禁止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应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再生铅项目。

所有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满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内新建、改扩建再生铅建设项目的,该区域应当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并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防止盲目建设。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搬迁项目应根据《环保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和《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提出现有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土壤修复的要求。

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环境防护距离内涉及环境敏感点的,应首先妥善解决搬迁问题,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种植食用部位易富集重金属农作物和禁止布局新环境敏感点的规划控制要求。

六、工艺装备要求:除在技术上不能实现自动控制的工
序外,再生铅项目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

生产车间应全封闭设置,并实现微负压生产。

预处理过程,废铅蓄电池处置地点必须是封闭式的,并做到防渗、防溢流液体,远离水源和热源;破碎分选装置应采用全自动化破碎分选技术,确保铅膏、栅板、隔板、塑料和电解液完全分离;使用碳酸钠、氢氧化钠等作为脱硫剂,脱硫副产物硫酸钠、硫酸钙等均需回收;分选废水须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

熔炼过程,必须采用富氧熔炼方式,鼓励使用连续熔池熔炼炉、短窑及其他先进的熔炼炉,且炉体密闭,负压收集逸出气体;计算机控制进料和冶炼过程,具有炉内温度、压力、气体成分、废气流量或速率、重金属等在线监测装置;余热利用装置采用高效的余热换热器,余热用于发电或供给热水、热空气。

粉状物料储运采用封闭式仓储,贮存仓库配通风设施,封闭式输送。

电解精炼过程,熔铅锅应自动加药,残极连续机械加入,阴、阳极自动铸造,电铅锅机械扒渣;电解精炼废气(硅氟酸雾)采取有效的收集与处理措施。

新建、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原则上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工信部公告2015年第36号)综合评价指数Ⅰ级要求。

七、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收
集、控制与治理。

粉状物料的贮存、输送采取全密闭措施,备料工序采取抑尘、除尘措施。

冶炼烟尘采取高效除尘措施,烟气含氯时采取必要的净化措施;冶炼生产区逸散烟尘经环境集烟后送脱硫和除尘系统处理。

电解工序的酸性气体进行净化处理。

冶炼炉窑开、停炉时排放的烟气进行收集、处理,烟气处理系统与生产设施设置同步运行联锁装置。

根据需要配套相应的氮氧化物控制或治理措施。

京津冀大气传输通道城市区域内的项目,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冶炼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永久采样口,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

八、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深度处理、梯级利用”原则,设立完善的全厂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

对设备或场地冲洗水、生产区初期雨水进行收集与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全部回用;炉渣冷却、工艺浇铸等环节的直接冷却水实现循环使用;间接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优先回用于其他生产工序。

规范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确保含重金属废水不外排,外排废水应纳入区域废水集中处理厂处理。

项目废水确不具备排入区域集中污水处理厂条件的,排放应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

原则上全厂只能设一个废水排放口,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联网。

结合区域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并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

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区应按照《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项目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生产装置、罐区等易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重点防渗处理。

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

废水处理污泥、废酸、废触媒等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河南省相关规定。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厂区内临时贮存设施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十、环境风险防范要求: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需遵照相关规定,同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设置初期雨水、事故废水收集池并进行防渗处理,生产装置区、罐区应设置围堰、导流渠,且导流渠应与废水事故池连接。

初期雨水、事故废水须进行有效处置,防止事故废水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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