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及弱电系统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操作指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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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及弱电系统设施设备承接查验操作指引样本

1 目的

为规范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物业服务中心对安防及弱电系统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确保安防及弱电系统设施设备在合同期内的日常运行,规避和减少物业管理服务中所管理的安防及弱电系统安全责任和风险,获得建设单位、业主、公司三赢,特制订本指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物业服务中心园区安防及弱电系统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

3 职责

3.1 物业服务中心所属一级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负责对安防及弱电系统机房和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负责最终承接查验完成签字。

3.2 各一级单位物业管理部(工程部)负责承接查验培训、指导、协助、沟通工作,并负责最终承接查验完成签字。

3.3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承接查验组织、协助、沟通、资料存档工作,并负责最终承接查验完成签字。

3.4 物业服务中心工程主管负责承接查验制定计划、现场组织和调度、沟通,以及完成缺陷报告与缺陷整改复查工作,并负责最终承接查验完成签字。

4 工作程序

4.1 背景音响系统验查标准

4.1.1 背景音响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

4.1.2 设备布置应合理,使值班人员在座位上能方便迅速地对各设备进行操作和调节,并能监视各设备的运行显示信号。

4.1.3 各广播区域划分合理。

4.1.4 各种类扬声器声音清楚,安装方式、位置合理。

4.1.5 如与紧急广播系统兼容时,应做强行切换试验。

4.2 门禁与访客对讲系统验查

4.2.1 门禁与访客对讲系统单元门口机验查

a)单元门口机对监控中心通话及图像传输;

b)单元门口机对户内通话及图像传输;

c)单元门锁具用各种方式(密码、钥匙、遥控)开启1-3次;

d)在停电的情况下启用备用电源,但有火警情况下应能切除电源;

e)上述功能及信号应正常。

4.2.2 访客(楼宇)对讲系统户内对讲机验查

a)户内对讲机能与单元门口机、监控中心通话及对单元门口图像监视;

b)户内防灾系统布防和各传感器检测及与监控中心信息传输;

c)单元门开启门1-3次;

d)上述功能及信号应正常。

4.2.3 管理(监控)中心管理主机验查

a)管理主机与各单元门口机的通话、图像监视、开锁;

b)管理主机与户内对讲主机的通话;

c)物业管理软件的各功能运行及记录;

d)上述各功能及信号均应正常。

4.2.4 访客(楼宇)对讲系统验查

a)各控制箱安装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b)暗式箱盖(门)紧贴墙面,箱体油漆光亮,标识清楚,箱内外清洁,箱盖开闭灵活;

c)室外设备须有必要的防雨措施。

4.3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验查

4.3.1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图像与周界报警探测器防区联动时应一一对应,无明显死角,检验各防区模拟报警1-3次。

4.3.2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技术指标和图像质量验查

a)监控探头(包括:普通探头、云台、电源)完好无损,配件齐全能正常使用;

b)线路(包括:机房接口、金属管接口)无松脱,线无受损;

c)显示屏外观良好,运行正常,图像清晰;

d)操作台台面无裂缝,不变形;线路整齐绑扎,有标识;操作盘画面能任意分割。

4.3.3 监控图像的存储验查

a)能存储发生事件的现场及其全过程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b)能存储预定地点发生报警时的图像信号和声音信号;

c)能存储其他需要掌握的动态现场信息;

d)图像信号的记录应根据记录成本和法律取证的有效性(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和不可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保存期限通常应不少于30天。

4.3.4 视频信号的处理和记录/回放验查

a)视频移动报警与视频信号丢失报警功能可根据使用要求增加必要的设施;

b)当需要多画面组合显示或编码记录时,应提供视频信号处理装置——多画面分割器。

4.3.5 辅助照明合理配置,达到照度要求。

4.4 周界报警验查

4.4.1 周界报警探测器防区设置合理,无明显死角,满足设计要求。与图像联动时应一一对应,检验各防区模拟报警1-3次。

4.4.2 周界报警设施验查

a)主机完好,指示铃、报警铃、撤防与设防等功能完好无损,配件齐全能正常使用;

b)线路(包括:机房接口、外接井道、金属管接口)完好无损,配件齐全能正常使用;

c)红外线对射器(包括:对射器、灯罩、插线、引线)完好无损,配件齐全能正常使用。

4.5 道闸设施验查

4.5.1 配电箱与道闸防水处理、闸杆等功能完好无损,配件齐全能正常使用。4.5.2 电线管(包括:防水处理、金属管接口)完好无损,配件齐全能正常使用。

4.5.3 感应器完好无损,配件齐全能正常使用,联机功能正常。

4.6 监控中心室与供应电源验查

4.6.1 监控中心室要求室内温(湿)度可调节器,应满足16-28℃,湿度为40%-65%。

4.6.2 检验报警电话及对内联系的无线对讲机各功能。

4.6.3 检验双电源供电设备自动切换运行正常,后备电源维持系统运行供电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4.6.4 各供应电源

a)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供电范围包括系统所有设备及辅助照明设备;

b)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

c)备用电源(可根据需要不对辅助照明供电),其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备用电源采用下列组合:二次电池及充电器、UPS电源、备用发电机;

d)前端设备供应方式:前端设备(不含辅助照明装置)供电应合理配置,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

e)辅助照明电源要求:辅助照明的电源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配置;

f)电源安全要求,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措施,具有安全接地。

4.7 系统安装验查

4.7.1 前端设备安装方式应满足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4.7.2 线缆敷设应符合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4.7.3 控制及显示记录设备安装应满足安全性要求和管理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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