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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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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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7〕2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现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7年9月22日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结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住建部-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住建部-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2024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024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2. 项目概述2.1 项目简介2.2 项目目标2.3 项目阶段3. 合同主体3.1 甲方(业主)3.2 乙方(承包商)3.3 丙方(咨询单位)4. 合同履行4.1 乙方的义务与责任4.2 甲方的义务与责任4.3 丙方的义务与责任5. 合同价格与支付5.1 合同总价5.2 付款条件5.3 价格调整6. 工期与进度6.1 工期要求6.2 进度计划6.3 工期延误7. 质量控制7.1 质量标准7.2 质量监督与检验7.3 质量问题处理8. 安全与环保8.1 安全要求8.2 环保要求8.3 安全事故处理9. 变更管理9.1 变更范围9.2 变更程序9.3 变更费用与时间调整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终止条件11.2 合同解除程序12. 违约责任12.1 甲方违约12.2 乙方违约12.3 丙方违约13. 一般规定13.1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13.2 信息保密13.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 附件14.1 合同附件列表14.2 附件内容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2.1 甲方:指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资、组织和管理。

1.2.2 乙方:指承担项目建设的承包商,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

1.2.3 丙方:指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负责为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合同条款;(5)技术规格书;(6)其他附件。

第二条项目概述2.1 项目简介项目名称为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地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权责明确、监督到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主体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是采购预算的编制者、采购需求的确定者、采购活动的执行者、采购合同的验收者,依法享有采购权利并承担主体责任,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预算单位要将内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贯穿于政府采购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确保各项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质高效。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实行政府采购的依据。

凡是列入《目录》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未列入《目录》,但同一预算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级暂为30万元,县级暂为2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应实行政府采购。

同一预算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市级暂为150万元,县级暂为100万元;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限额标准,即工程4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服务100万元),无论是否列入《目录》,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审批。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5月29日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商标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二)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施工图设计;(三)施工,是指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市政、园林、管道及线路、城市道路、雕塑、城市供水等工程的全部施工;(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贯。

科学明确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解决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渠径,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重要抓手。

建质规〔2020〕9号文件科学界定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容,并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是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遵循。

各市住建部门要将宣贯落实建质规〔2020〕9号文件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行业企业开展专题学习,精准把握内涵要求和核心要义。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落实。

要围绕发挥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总牵头单位的主导作用,细化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相关措施。

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着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

完善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三、扩大宣传,积极开拓思路。

潍坊市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市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凡在城区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设、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应搞好工地的环境卫生,进场前应向所在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预缴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二的市容卫生保证金;竣工七天内,应清理平整好场地,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和其他设施,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回预付的保证金。

第三条施工用地,应当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占用批准范围以外的临时用地的,必须经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批准。

违者,每天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第四条凡在市区马路及旅游风景区的施工现场,要设置护栏、挡板或围墙(可留车辆出入口),高度不得少于二米。

违者。

按占用地面长度每米每天罚款十元。

挡板(墙)以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

违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第五条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旁必须挂设标牌,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姓名,及建筑许可证号,标牌规格为80公分×45公分。

白底黑字、字体清晰,违者,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六条施工现场的栅架平(斜)桥、安全档板(网)、建筑物的上下行人楼梯及在马路人行道临时搭建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并做到及时维护,和清理杂物。

不得存放有碍安全的杂物;和易滑物品。

第七条施工单位批准占用马路、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应按批准范围围好管好,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建楼房的,首层建成后应将建筑材料移入室内,不得再占用,否则,每平方米罚款六十元。

并限期清除。

第八条施工现场场地和道路应平整、畅通,并应有排水设施。

工程所需用各种材料、机具要按施工进度计划进场,并按施工平面布置图分类归堆放置整齐。

工程竣工后,必须在七天内把四周的废物、余泥运走,逾期不清理的,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现场施工负责人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2024版)

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1.2 承包方1.3 监理方1.4 施工范围及内容2. 合同金额及支付2.1 合同总价2.2 预付款2.3 进度付款2.4 竣工结算2.5 支付方式及时间3. 施工进度及质量3.1 施工进度计划3.2 关键节点及期限3.3 工程质量标准3.4 质量检查及整改4. 合同变更及解除4.1 变更条件4.2 变更程序4.3 解除条件4.4 解除程序5. 违约责任及赔偿5.1 违约行为5.2 违约责任5.3 赔偿金额及方式6.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6.1 争议解决方式6.2 适用法律7. 合同的生效、终止及保密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终止条件7.3 保密条款8. 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8.1 附件列表8.2 补充协议9. 合同的签署及份数9.1 签署程序9.2 合同份数及分发10. 合同的解释及修改10.1 解释权归属10.2 修改程序11. 合同的转让及继承11.1 转让条件11.2 转让程序11.3 继承条件11.4 继承程序12. 保险及安全12.1 保险责任12.2 保险购买及办理12.3 施工安全管理13. 环境保护及节能13.1 环保要求13.2 节能要求13.3 环保及节能措施14. 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force majeure14.3 法律及行业规定遵守14.4 其他特殊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发包方发包方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发包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名称见合同附件一。

1.2 承包方承包方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施工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体名称见合同附件一。

1.3 监理方监理方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监理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名称见合同附件一。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潍政办字〔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确保“一守六保三促”任务落实和财政平稳运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开源节流力度,盘活存量资金资产,切实兜牢基层“三保”底线,稳妥有序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确保“六稳”“六保”任务落实和财政平稳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具体任务(一)全力支持“六稳”“六保”各级各部门要持续强化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支持“六稳”“六保”工作。

将保居民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突出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

加大民生保障力度,确保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着力做好特困群众兜底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保供等工作。

切实兜牢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基层“三保”)底线,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要认真落实基层“三保”保障责任,管好用好各类财政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各级各部门要把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确保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潍标定字…2008‟18号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各有关单位: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中的竹(胶)板模板制作项目中模板材料用量均为一次投入量,为便于建筑工程结算,现将结算办法发布如下:对于模板摊消次数发承包双方办理签证的按签证结算,未办理签证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应计算规则计算模板接触面积,乘以下列结算系数确定,同时扣减•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混凝土模板子目中成品模板材料消耗量。

竹(胶)板模板制作折算系数材质竹胶板胶合板折算系数0.244 0.275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潍建标字[2005]3号关于明确潍坊市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现明确如下:一、适用原则1、本通知适用于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计价活动。

2、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定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3、本通知与•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4、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签定施工合同日期为准),在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可仍按原合同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潍政办字〔2014〕164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0日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潍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发〔2014〕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潍办字〔2013〕26号)以及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潍坊市群众反映强烈的六个体制机制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潍群组发〔2014〕4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将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及矿产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公立医院大型医疗器械采购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应当划转的交易管理职责和相关机构人员进行整合,进一步完善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外集中办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

二、工作任务按照“监”、“管”、“办”三分离的原则,实行监管职能和交易职能分离、监管部门与交易机构分设,理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关系,形成“一委一办一中心” 和“行业监管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体制。

(一)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1.成立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潍政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2月1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5日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统一组织,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研究制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二)检查指导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对各区年度征收计划、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资金监管、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信息公开情况和房屋拆除方案等进行备案审查;(四)组织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鉴定;(五)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潍建预管字[2011]2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潍政发〔2011〕16号)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严格审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达总投资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2、严格把握开发项目形象进度。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为:多层(6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2层以上;小高层(7层至11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3层以上;高层(12层及以上)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结构层数四分之一。

3、明确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经提交当地预售管理部门备案。

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二)明确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

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政府控制房需在政府解控后单独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规范预售许可变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设计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潍政办字〔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2〕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2022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城市能级活力为目标,注重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产业规模、建筑品质、安全能级、市场环境、发展基础、行业稳定等六大方面,强化创新、寻求突破,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进一步巩固我市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助力城市能级活力提升,切实增强城市承载力、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任务目标到2025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跻身全省建筑业五强市。

综合资质企业5家,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70家,年产值过100亿元企业6家,过50亿元企业20家,过10亿元企业50家,积极开拓市外、省外和境外市场,外部市场产值占比达20%以上,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一)壮大产业规模1.深化企业改革。

引导基础好、实力强的建筑业企业通过国企混改、产权置换、兼并重组、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路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组建大型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实现跨越式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关于编制<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关于编制<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关于编制<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潍政办字[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关于编制<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关于编制〈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月六日关于编制《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意见(市人防办、市规划局)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促进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90号)精神,落实编制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工作任务,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对《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原则,坚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符合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同时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做到着眼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综合发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任务。

协调地下与地上、地下与地下的建设活动,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提供依据,为城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为创建适宜人居的城市环境提供保障。

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建招字〔2009〕1 号潍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局:为不断提高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望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该办法自二OO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原《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潍建招字[2004]1号)同时作废,该办法自公布之日到正式实施期间,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根据各自情况提前执行。

附: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定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潍坊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对本市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四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含50万)万元人民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含30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潍坊市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潍坊市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潍坊市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潍坊市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ΟΟ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潍坊市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属各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8•【字号】潍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潍政办发〔20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各级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不得用会议纪要代替行政审批。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

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更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应公开招标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招标投标中如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结果一律无效。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45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45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重点企业:《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11月8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自2020年起,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医院、学校等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全面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优先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新建住宅项目推行标准化预制楼梯、迭合板、内墙板、空调板、预制阳台等预制构件;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等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二、具体目标2020年,各区、市属各开发区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5%,各县市达到15%;2022年,各区、市属各开发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各县市达到20%;2025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装配式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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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通知潍建办字〔2012〕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明确合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避免建设纠纷的合法方式,也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清防工作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监督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监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应执行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2012年7月1日前继续使用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0201);2012年7月1日(含)后应使用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2011-0216)文本。

合同签订应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禁止使用废止定额。

要加强对工程款的拨付比例的控制,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为80%,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工程款拨付比例达到85%,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拨付比例达到9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满足质量要求除留3%-5%的质量保修金外,其余款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全部结清。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监管各类建筑类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合同文本参照国家住建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款的拨付比例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管拨付比例签订。

四、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的监管从2012年6月1日开始,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合同签订,统一执行市建设局研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见附件)五、加强对各类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在继续执行《潍坊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潍建发〔2010〕27号)的同时,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文件要求和各自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开展的更加扎实有效。

附件: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合同》示范文本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潍坊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发、承包人协商,就工程劳务分包事宜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发包人必须是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本合同所称承包人必须是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

发包人:资质等级与证书编号承包人:资质等级与证书编号第一条作业内容1.1 工程名称:1.2 施工地址:1.3 分包内容:1.4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向发包人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共_____名。

第二条合同工期第二条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工期为______天。

第三条合同价款3.1 合同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元3.2 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在确认的方式前划√):()3.2.1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3.2.2 以()年定额及其配套政策或()为依据:①定额工资单价为:建筑装饰普工_____元/工日;结构木工______元/工日;装修木工_____元/工日;钢筋工_____元/工日;防水工_____元/工日;砌筑工_____元/工日;砼工_____元/工日;油工_______元/工日;一般抹灰工_____元/工日;抹灰、镶贴工工_____元/工日;架子工_____元/工日;电工______元/工日;壮工_____元/工日;通风工_______;管工_______;电焊工_______;起重工_______;玻璃工_______;金属制品安装工_______;安装钳工_______;铆工_______;自动化仪表工_______;②按建筑面积确定承包价_____元/平方米;其中,地上结构:_____元/平方米;地下结构:_____元/平方米;初装修:_____元/平方米;水电: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③分项工程承包:外墙面砖:_______元/平方米;屋面防水:______元/平方米;水磨石地面:______元/平方米;水泥砂浆:_____元/平方米;内墙普通抹灰:_______元/平方米;3.2.3 定额工以外发生的零星用工单价_______元/工日;(以实际发生,书面签证资料为准)3.2.4 因不可抗力、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累计超过八小时的按__________标准补偿。

3.3 对合同价款内容的明确:第四条结算支付4.1 结算资料:4.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

4.1.2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或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的书面签证单据。

4.1.3 有效的月度工作量结算资料及书面洽商变更、现场签认资料等。

4.2 合同价款的结算:4.2.1 发包人应于每月____日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给予核实、确认并共同履行书面结算手续,原则上按月支付一次。

4.2.2 承包人每月日向务工人员支付劳务工资,发包人监督承包人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手中,承包人负责健全劳务工资发放台账,双方同时备存。

4.2.3工程交工后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手续。

4.3 合同价款的支付:4.3.1 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在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付款_______元,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付款_______元。

4.3.2 分期支付劳务费的,每期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不得少于己办理结算额的85%,余款在发包人对结算资料确认后28日内付清。

4.3.3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4.3.4 办理支付的手续为:承包人为外地进潍施工企业的,应向发包人出具“潍坊市外地进潍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并出具相关收款凭证,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票据收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付给承包人。

第五条安全施工5.1 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5.2 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5.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发包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5.2.2 按照有关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六条工程质量6.1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标准和质量目标。

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

6.2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

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发包人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由发包人予以经济补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3 分包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自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14日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办理书面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验收,发包人又交后序施工的或投入使用的,视为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工。

6.4 对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第七条工期延误7.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7.1.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7.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7.1.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1.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须的指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7.1.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累计超过8小时;7.1.6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7.3 非因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由双方协商双方约定。

第八条文明施工8.1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QB/GL026),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8.2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施工条件,如发包人不能提供现场食宿条件或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的,由发包人按照标准予以补偿。

8.3 对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双方约定如下:第九条材料机具供应9.1 本工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为:承包人自备的工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确认防护用具由______________承担。

9.2 由承包人自备的工具须其自带入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防护用具由发包人采购并供应到施工现场。

9.3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

9.4 对本工程材料机具的使用、维护,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10.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0.2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10.3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10.4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计划,审查承包人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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