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法律课程整理工作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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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采取严密反动的侦查制度 (二)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三)实行法西斯的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四)扩大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五)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
思考题
一、名词 《六法全书》 《中华民国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二、问答 1.简述《中华民国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2.简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3.简述“五五宪草”的性质和内容。 4.论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和持点。
刑事特别法的主要特点
(一)补充和扩大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围 (二)刑罚苛重 (三)触犯刑事特别法的“犯罪”多由军事 机关、军法机关或特种刑事法庭审理 (四)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实行“保安处分” (五)刑事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刑法
第四节
一、司法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普通法院系统: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5.7-1927.4-1949.10)
本章重点:
1.南京国民政府的 “六法全书”
2.南京政府时期的主要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法及其编制特色。 4.南京国民政府刑事法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5.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审判活动的特点。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
一、立法机关:G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执委、中央政治会议
二、立法概况
(一) 第一阶段:1927.4-1937.7,法统的形成时期。 (二)第二阶段:1932.7-1945.9,法统的确立时期。 (三)第三阶段:1945.9-1949.10,法统的维持时期。
三、立法特点
其核心是在所谓“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蒋介石 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 的集中体现。

14-3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解析

14-3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解析

(二)“法统”的确立时期(1937年—1945年)
(三)“法统”的维持时期(1946年—1949年) 三、法律体系及立法特点 (一)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单 行法规、判例和解释例构成。
1《六法全书》是国民政府成文法体系 的总称,一般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 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民 政府曾将这六类法律汇编出版,通称 《六法全书》。 2判例和解释例。 (二)立法特点 1固有法和继受法相混合。 2立法数量繁多,体系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普通法院系统 (二)特别法院系统
1特种刑事法庭。 2军事审判机关。 3兼理司法法院。 二、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及其特点 (一)审判制度 1审级制度。普通法院的审级实行三 审终审制
2公开审判制度。 3辩护制度。 4审检合署制。 (二)审判制度的特点 1将“司法独立”原则作为国家体制 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以此标榜其司法的公正性。 2在法庭组成上采取独任制与合议制 相结合的模式。 3在证据制度上采用“自由心证”原 则。 三、国民党特务机构及其活动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
一、宪法及其关系法规的内容
(一)1928年《训政纲领》 (二)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2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 3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体制。 4规定了为增强国力、改善生活而确 立的各项制度。
4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特点。
5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特点。
6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 法律制度

教材审查中的几个问题探微

教材审查中的几个问题探微

教材审查中的几个问题探微[摘要]教科书是课程内容的重要载体,其本身不可幸免地具有社会性。

国家对教科书进行审查有利于提高教科书质量、引导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传输。

从教育法的角度来看,国家对教科书的审查不仅合理而且合法;由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进行教科书审查能够确保审查的标准、公正、权威和透明,整个审查进程有法可依,幸免了个人意见左右教科书的情形,关于提升教科书质量、提升教育质量和完善教科书治理体系都有重要作用;国家对教科书的修改需要特定程序。

[关键词]课程;教科书;教材审查《中华人同意教育既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明确回答了“是不是应该同意教育”这一问题。

公民应同意什么样的教育?应同意什么样的知识?这些成了新的问题。

在激进社会批判主义者看来,知识与课程老是不可幸免地带有阶级(阶级)的烙印。

知识本体上承载着社会操纵的特性,它既是社会操纵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或利益集团进行社会操纵的有力工具。

国家老是试图通过教育在年轻人中传递它所认可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

而这种传递,往往又为国家的稳固和统治效劳。

作为教育内容重要载体之一的教科书,在教育教学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师生进行教学活动的要紧凭借,更是国家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和传递的重要阵地。

如何使教科书更好地为国家效劳、为统治阶级效劳一直以来是各国一起面临的问题,而教材审查正是国家进行教育操纵的重要途径。

本文拟通过几个真实案例,就教科书审查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力求抛砖引玉,为教科书审查制度的研究作些奉献。

一、日本家永教科书案与杉本裁决:国家是不是有权审查教科书国家是不是有权审查教科书?对此学界有不同观点。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的家永教科书案,为咱们的探讨提供了一个案例。

1952年日本东京高等师范学校教授家永三郎编写的日本高级中学历史教科书《新日本史》因客观、公正地记叙日本历史,被日本高中普遍采纳。

南京国民政府的教会学校政策与中国天主教会的回应

南京国民政府的教会学校政策与中国天主教会的回应
《外人捐资设立学校请求认可办法》,参见朱有瓛、高时良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四辑,第 784 — 785 页。
2020 年 第 5 期 195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了各级学校申请立案时所应具备的条件和遵循的程序。其中私立大学需提交学校概况表、预算年 度表、课程表、教科书书目表、参考书目表、图书馆图书分类统计表、仪器目录表、标本目录表、 教员履历表、职员履历表、学生一览表、毕业生一览表、全校平面图说明书等 13 张表格。 私立 中等学校及小学校在申请立案时需准备校名、学校种类、校址校地校舍、开办经过、经费及预算表、 组织编制、课程及各项规划、图书仪器、标本教具、体育卫生及各种科学与无神论设备、教职员 履历表、学生一览表等 9 项书面材料。1929 年 4 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 实施方针》,要求学校将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的党义课程列为必修。
第一章第一条明确将教会学校归于私立学校之列,而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教育机关,“一律
大学院编:《大学院公报》上,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 年,第 102 — 112 页。 《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实施方针》,《国民政府公报(南京 1927 年)》第 151 期(1929 年),第 2 — 4 页。 1928 年 11 月 1 日,大学院改为教育部,蒋梦麟任部长。次年 2 月教育部综合《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私立 中等学校及小学校立案条例》《私立学校条例》《私立学校董事会条例》等公布了《私立学校规程草案》,8 月 29 日正式发表, 是为《部定私立学校规程》。《规程》由五部分组成:第一章:总纲;第二章:校董会;第三章:私立中等学校及小学;第四章: 私立大学独立学院及专门学校。第五章:附则。1933 年 10 月 19 日,教育部修正《部定私立学校规程》,颁布《私立学校规程》。 这一规程比 1928 年的《规程》更细化,由 28 条增加到 38 条。同时政府还相继颁布《小学法》《中学法》《大学组织法》等相关 法令,对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组织、人事、课程、经费、考试等都有详细规定。 《部定私立学校规程》,《圣教杂志》1929 年第 10 期,第 425 — 426 页。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作者:张耀玲来源:《神州》2012年第20期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是中国近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育成果主要体现在对国民的义务教育和提高国民素质方面,取得了卓有成绩的效果,对我国以后的教育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教育改革普及教育一、引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指1927年—1937年,这十年被称为光辉的十年。

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中国的政治、文化、经济都得到了了长足的发展。

中国也迎来了民国以来的最好的发展阶段,各个领域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的发展,在这个时期,尤其是教育的发展最为抢眼。

在这个时期,我国仿造西方强国普及了义务教育,使国民素质得到提高,客观上也促进了经济、政治的长足发展。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概况1927年中华民国定都南京,开始了长达十年的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

国民政府十分重视教育的发展,在1928年颁布了《教育部组织法》,明确的规定了教育部是全国教育行政事务的最高机关,并沿用至今。

并设置了一系列的教育机构和教育法规,是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有了政策上的保障,为以后教育活动的开展和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在教育上投入了大量的经费,这也成为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教育的一大特色,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资金的保障。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教师的待遇也得到了很好的提升,当时小学教师的地位远远超过县长的地位,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对教师的待遇的重视与投入都相当的大,保证了教育活动的更好执行。

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实现了真正的免费义务教育,为我国的基础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我国培养出许多的杰出人才,推动了我国政治、文化、经济的全面发展。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理念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虽然政治、经济、文化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中国社会仍然处于比较动荡的时代。

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教育事业仍然蓬勃发展,不可阻挡。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理念是不同于封建教育理念的,教育理念是整个教育体系最高的准则。

抗日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战时需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

抗日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战时需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

抗日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战时需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作者:苏林琴杨家榜来源:《高教探索》2016年第09期摘要: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通过确立“战时需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分别从教育方针、课程与教材、师资队伍、招生考试等方面,严格高等学校课程设置和大学用书管理,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高校招生考试和毕业考试制度,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质量保障体系,有效地维持了战时高等教育质量。

关键词: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教育方针;质量保障虽然日本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终止了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黄金十年,严重地拖延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进程。

但是,我国抗战时期的高等教育在“战时需作平时看”教育方针的指导下仍然取得了许多令人称奇的成就,这些成就不但体现在高校的数量扩张上,而且更体现在高等教育的质量维持上。

[1]从抗战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教育政策来看,“战时需作战时看”教育方针的确立,实际上意味着一整套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

一、“战时需作平时看”教育方针的确立全面抗日战争爆发之前,学界人士围绕战时如何办教育的问题,展开了论战。

以李公仆、黄觉民、李蒸为代表的“战时教育”派认为,在国家面临灭种危机之际,教育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理当树立起为抗战服务的意识,自觉为全面抗战贡献力量。

战时教育应以壮大抗战力量、争取抗战胜利为最终目的。

据此,他们有的主张调整现有学科,开设与抗战服务相关的课程;有的主张改组和停办与抗战无关的高等教育学校;有的主张改革现有学制,实施全民教育和自修教育;还有的建议学生走出教室,直接参与前线或者后方抗敌服务。

[2]而以胡庶华、胡适、王星拱、吴俊升为代表的“平时教育”派则认为,教育事关百年大计,实施“战时教育”可能会损害教育质量,动摇国之根本,所以反对实行“战时教育”。

[3]他们有的认为培养国民为战时服务的能力与意识本该寄寓于平时教育之中,而非短时就能造就;有的认为即使在战时,教育的发展也应该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不可随便变更;有的认为学校的使命就是培养人才,学生的责任就是学习知识、增长本领,即使在战时也不应该自乱阵脚。

抗战前十年南京政府中学教育课程设置初探

抗战前十年南京政府中学教育课程设置初探

教 育 是 推 动 社 会 进 步 的 重 要 力 量 ,教 育 状 况 与当 时 的 社 会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 民 国 时 期 的 教 育 , 尤 其 是 从 民 国 元 年 到 抗 战 爆 发 前 ,是 中 国 教 育 近
期 ,所 以 , 中 学 教 育 在 整 个 教 育 中 的 地 位 非 常 重 要 。南 京 政 府 也 充 分 认 识 到 了 这 一 点 , 明 确 规 定 了 中 学 教 育 的 目标 、 学 制 、课 程 、 师 资 、 考 试 等 制度 , 使 办 学 体 制 逐 渐 配 套 成 型 。 而 中 学 课 程 设

定 ,教 育 投 入 的 逐 年 增 加 ,教 育 管 理 的 渐 次 完 善 ,
使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都 取 得 了一 定 的 发 展 。 教 育发 展 的历 史 是 一 个 整 体 ,研 究 教 育 发 展 史通常 从 教 育 思 想 和 教 育 制 度 两 个 角 度人 手 。近 年 来 ,学 术 界 对 民 国 时 期 教 育 思 想 的 研 究 已 取 得 了 丰 硕 成 果 ,教 育 制 度 方 面 的 成 果 也 很 多 , 其 中 关 于此 时 期 高 等 教 育 的研 究 较 为 充 分 ,而 对 中等 教 育 方 面 尤 其 是 中 学 教 育 的 研 究 却 相 对 薄 弱 。 中 学 是继小 学 教 育 之 后 实 行 普 通 教 育 的 中等 教 育 机 构 ,它 既 要 为 高 一 级 学 校 输 送 合 格 的 新 生 , 又 要 为社会 培 养 优 良 的建 设 人 才 ,并 且 中学 阶段 的 学
生 ,无 论 在 生 理 上 还 是 心 理 上 都 处 在 打 基 础 的 时

抗 战 前 南 京 政 府 中 学 课 程 设 置 的 演 变

第九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建设

第九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建设
• 至此,“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终告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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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时须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
• 抗日战争爆发后的1937年8月,国民政府提出来 “战时须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颁布了“一切 仍以维持正常教育”为主旨的《总动员时督导教 育工作办法纲领》。
• 一方面采取了一些战时的教育应急措施;另一方 面强调维持正常的教育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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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8年5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中国国 民党童子军总章》,规定凡12-18岁之青少年皆须 入伍受童子军训练。
• 1933年10月,中国童子军总会筹备处公布《中国 童子军总章》,其中规定:中国童子军“以忠孝 仁爱和平为训练之最高原则”,以“智、仁、勇” 为教育目标。
• 1934年11月1日,中国童子军总会正式成立,蒋 介石为会长。
第九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建设
谢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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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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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育宗旨与教育方针的变迁
一、“党化主义”教育 二、“三民主义”教育宗旨 主义”教育
• 1924年,模仿苏俄“以党治国”模式,强调政治 上一切举措都以党纲为依据,教育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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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学校教育的控制加强
一、中小学校的童子军训练 二、高中以上学生的军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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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校的童子军训练
• 童子军是一种使儿童少年接受军事化教育训练的 组织形式,于民国初年传入我国。
• 1926 年3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由中央 青年部组织中国国民党童子军委员会,统辖广州 革命政府区域内的童子军组织和教育活动。南京 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央青年部撤销,于国民党中 央训练部下设中国国民党童子军司令部。
增长较快。 • 抗战胜利后,全国中学的数量达到最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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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保留固有法律的传统 基于中国古代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礼、习惯、宗族法等规范,形成了一些具有典型 民族特色的民事传统。《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这些传统。其中,既有一些符合当时 国情民风、对于确立更易为中国社会所接受的民事法律体系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容;也有一 些迁就历史惰性、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制度更新的糟粕。 在民商法编纂体例上,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而将商 事方面的规定合并于民法典之中,或者制定一些单行商事法规作为民法的补充。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 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年 年
训政纲领
立法原则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六法体系
民法 二八刑法 刑 法 三五刑法 特别刑事法规 民事诉讼法
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南京国民政府号称以孙中山的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为 治国方针,立法思想。以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分治”、“五权 宪法”和“建国三时期”等思想为理论基础,致力于全国范围 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 孙中山提出,权力分作“政权”与“治权”两种。 政权是管理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行使。政府只能在人民的控制之 下,依民意而行使其职能。人民拥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 决权。 治权是政府自身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 项权力。以“五权宪法”保障“五权体制”的确立和运作。 建国过程分作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三个阶段分别实行” 军法之治、约,提高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率,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中很多法规直接吸 收清末法制改革、南京临时政府及北洋政府的立法成果。 1928年至1931年立法: 《著作权法》《国籍法》《工会法》《渔会法》《工厂法》《劳资 争议处理法》《诉愿法》《土地法》《团体协约法》《出版法》 《农会法》《工厂检查法》《户籍法》《银行法》《营业税法》 《渔业法》《商标法》《矿业法》 1935年至1945年的单行行政法规主要有: 《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建筑法》,《医师 法》《违警罚法》《兵役法》《公库法》《预算法》《决算法》 《印花税法》《娱乐税法》《会计师法》《商业登记法》《专利法》 《商品检验法》《森林法》《水利法》《邮政法》《补习教育法》 《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 《律师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等。

国民政府时期的学术评议机制_在政治与学术独立之间_黄昊_魏光奇

国民政府时期的学术评议机制_在政治与学术独立之间_黄昊_魏光奇
2014 年第 4 期 47 现代大学教育
国民政府时期的学术评议机制 : 在政治与学术独立之间
黄 摘 经历了由 民 间 主 导、 评 价 标 准 不一的 自由发 展 阶段, 至 1940 年 教
[15 ]78 [14 ] [13 ]
四月,各校送审经提出该会或常会审查合格者 ,前 后共二十九批, 计教授 2658 人, 副教授 1260 人,
[15 ]79 ” 讲师 2068 人, 助 教 2699 人, 共 8685 人。
1940 年以后, 公立大学中公开支持社会主义的教 。 “五四 ” 时期的北京大 员已经不可能得到聘任 学,兼容并包、学术自由之风鼎盛,马克思主义先 锋陈独秀、李大钊,主张自由主义的胡适,主张全 盘西化、 废除国文的钱玄同, 甚至前清遗老辜鸿 铭,公然拥袁复辟之刘师培, 章学弟子之陈汉章、 黄侃,新儒学之梁漱溟、熊十力皆可在同一学校任 教,自由发表政治及学术观点。 而根据 1940 年学 , “五四 ” 时期北京大学的情 术审议委员会之要求 况是不可能重现的。 ( 二) 树立官方学术权威,引领学术风气 国民政府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通过审核部聘 教授、审核休假进修教授人选等权力,力图树立官 方学术权威, 引领学术风气。 以往学界之佼佼者, 多依靠同行之间口耳相传的认同。而国民政府则通 过学术审议委员会的权威, 将认同官方意识形态、 , 给予高 与政府关系密切之教授聘为 “部聘教授 ” 于一般大学教授的荣誉与待遇。 根据 1941 年学术审议委员会第二次大会修正 通过,经行政院核准实施的 《教育部设置部聘教 授办法 》 规定, 部聘教授原则上应担任教授十年 以上。被选为部聘教授者,除教育部安排其进行讲 座外,教育部还委托其担任所专长学科有关之事 : “一是辅导全国各专科以上学校对该学科之教 项 学与研究事项。 二是与该学科有关之学术审议事 项。三是 承 办 专 科 视 察 巡 回 讲 演 及 其 他 咨 询 事 ” 项。

第三讲 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

第三讲     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
政府合并。后武汉方面谭延闿、孙科、汪精卫、陈 公博等先后到达南京。9月11日至13日,宁、汉、沪 三个中央党部举行谈话会,决定由三方人员组成中
央特别委员会,作为临时中央机构。同时,汪精卫 受沪方逼迫,承认“防共过迟”,“自劾下野”。9 月16日,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在南京成立,并议 决组织国民党中央党部,组成新的国民政府。国民 党和国民政府得以重新统一。
• 孙中山的权能分开、五权宪法与革命三程序
人民拥有四种政权(权):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
政府拥有五种治权(能): 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
革命三程序: 军法之治(军政)
施行军法,实行军事统治。即以兵力统一全国,又训 练人民接受三民主义。待一省之内秩序完全安定后,就可 停止军政。
约法之治(训政)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经济政策 与经济发展
• “关税自主”
• 提倡国货与整理苛捐杂税
• 政府加强对金融的控制与币制改革
• “关税自主”
1928年 6月﹐国民政府完成北伐后,发表“改订新约” 的对外宣言﹐关税自主为其两项主要内容之一。同年7月 ﹐国民政府与美国首先签订了《中美关税条约》。随后﹐ 又先后同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荷兰﹑ 英国﹑瑞典﹑法国﹑西班牙等国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 或新的“关税条约”。国民政府把关税会议时各国承认的 由5%至27.5%的七级税则公布为国定税则﹐并声明自 1929年2月1日起实行。到1930年﹐日本也终于同意了 《中日关税协议》。关税只是帝国主义所作的某些让步﹐ 海关行政管理权仍掌握在外国人手里﹐中国政府仍不能完 全自主地制定税率。尽管这样﹐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措施 ﹐增加了国家关税的收入﹐并有利于国内工商业的发展﹐
整理苛捐杂税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地方杂税更为泛滥,可谓是 种类繁多,名目纷杂,横征暴敛,负担沉重。

第十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

第十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教育

二 、中小学校的童子军训练(了解识 记)



童子军民国初年由国外传入,是一种使儿童少年军 事化教育训练的组织形式。 国民政府教育部1937年1月颁布《初级中学童子军管 理办法》 内容: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童子军团,校长任团长, 主持军训等一切管理事务;初中学生均实施童子军组 织管理;学生起居一切作息,均以号音为准;早晚举行 国旗升降典礼;随时对学生服装、用品、勤务等项检 查,予以矫正和奖惩;设童子军教练员主持训练管理 一切事务。纪律严格,违者严惩不贷。
三 、高中以上学生的军训(了解识院下令全国专门以上学校一律 增加军事教育课程。 1929年1月,教育部颁布《修正高中以上学校军事教 育方案》,规定高中以上学校军事科每学年3学分共 6学分。 1933年3月,蒋介石下令“凡高中以上学校学生军训 不合格者,不得补考、投考大学”,将军训作为完 成学业和升学的必要条件。 抗战胜利后,对高中以上学校学生的军训也逐步加 紧。
二、“戊辰学制”的颁行(重
点)


1928年5月,当时的大学院院长蔡元培在南京 主持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整顿 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即“戊辰学制”。 本学制没有正式公布实行。
第三节学校教育发展
一、初等教育(了解识记) 1927-1937,稳定发展时期。一方面国民政府 以“三民主义”为旗号,加强了对初等教育的 控制,另一方面教育建设实行法制化,也给予 教育发展以一定保障,民国初等教育基本定型。 抗战时期,国民党提出“抗战建国”口号,实 施国民教育制度,初等教育在时局动荡中仍能 维持一定发展。 抗战胜利后,国民教育的实施受到扼杀,初等 教育走向衰亡。
第四节 学校教育的管理措施
一、训育制度 从1929年开始,国民政府教育部发布《中小学训育主任办 法》,设立训育主任和人员,专事考查学生的思想、言论和行 为,并在全国中小学实行训育制度。 1939年,颁布集中体现国民党训育思想的纲领性文件《训育 纲要》,对训育的意义、内容、目标、实施等各个方面进行了 规定。

课程研究的发展对我故小学语文教育的影响

课程研究的发展对我故小学语文教育的影响

此后,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重新编订并正式颁行了《小学课程暂行标准》,1932年颁布了《小学课程标准》,1936年颁布了《修正小学课程标准》(小学国语课程标准均在其中独立成章),1942年和1948年,国民政府又两度修订《小学国语课程标准》。每次颁行,内容上都有一些修改,但是,在框架体系上没有质的改变。换言之,其课程范式的美式色彩始终没有实质性变化。
三、科学的教学方法使创造教育落到实处
教学有法而无定法。就是要求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的进行优化组合和教学设计,以创造出适合当时当地的教学方案,可见,教学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教师的创造性也是创造教育的关键。在小学语文教学中开展科学有效的创造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践:
1. 让语文教学从课堂走入生活
3. 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呵护创造意向
4. 创设情境,依托活动,启发学生创造性思维
创造性思维的启迪,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情境。一个良好的课堂氛围,适宜的心理环境和开放性的问题情景有助于思维的拓展和流畅。教师应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语言沟通环境,鼓励学生想说、敢说、会说,提供更多交流的机会和发展的空间。在小学语文课本中,有很大一部分内容与学生现实生活有关。可以通过情景剧表演,多媒体教学,讲故事,辩论赛,讨论会等活动,创设情境,让孩子最大程度地体验感受,放飞想象的翅膀。活动和情境相结合,既活跃了课堂气氛,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课堂充满生机与活力,同时,积极的情绪还可以激发思维活动,从而培养儿童的创造性。
2. 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释放创造潜能
传统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主体,老师讲、学生听,老师问、学生答,容易使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磨。所以,将课堂学习的舞台还给学生,让学生大胆、积极、踊跃地参与到学习中来,学会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教师则承担启发引导的角色。对于小学低年级学生更要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语言的学习是没有“错误”可言的,有的只是他们的“尝试”和“创新”。学生的回答和表现,有可能就成为课堂教学的良好契机,为开展讨论和开拓思维提供了很好的素材。为了让学生能在课堂上放下思想包袱,积极主动的思考,活动与交流,教师必须创设一种民主、和谐的学习气氛。

第14章 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

第14章 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

第14章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一、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政策1.“党化教育”的实施和废止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孙中山重新解释三民主义,确定“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改组了国民党,并模仿苏俄“以党治国”模式,强调政治上一切举措都以党纲为依据,教育也不例外。

“党化教育”的概念由此推衍而出。

1926年广东国民革命政府成立教育行政委员会,提出“党化教育”口号。

“四一二”政变后,蒋介石在南京召开的“五四”运动纪念大会上也提出要实行“党化教育”,同年7月,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教育方针草案》,阐述了“党化教育”的涵义:所谓“党化教育”,就是在国民党指导之下,求得教育的“革命化”、“民众化”、“科学化”、“社会化”,即把教育方针建立在国民党的根本政策之下,按国民党的“党义”和政策的精神重新改组学校课程,不仅造就各种专门人才,尤其要使学生走出学校后都能做党的工作。

由于国民党所提倡的“党化教育”目的在强化国民党对学校教育的控制,出台后立即受到进步人士的抨击,国民党内部对“党化教育”的解释也存在分歧,后以“三民主义教育”代之。

2.“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的颁行(1)“三民主义”教育宗旨的产生1929年3月,国民党在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提出《教育方针及实施原则案》,认为应当确立全国统一的教育方针和实施原则,并指出“中华民国今后之教育,应为三民主义之国民教育”。

经大会议决的教育宗旨和实施原则,于4月26日由南京国民政府正式以《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通令颁行,其宗旨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

”同时配套公布的还有《三民主义教育实施方针》,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如何落实“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作出了具体规定。

至此,“三民主义”教育宗旨最终形成。

(2)“三民主义”教育的实施原则为了落实和强化“三民主义”教育,1931年6月,在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民国教育宗旨及其方针政策。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指导思想?答:一、立法体制:(1)中央:实行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执政的国民党在政权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为了确保国民党对国家的全面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度上做了充分安排:由国民党独揽统治权;由国民党指派政府成员;政府对国民党负责等。

A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

B 立法院:是国民政府名义上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权,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因而其立法权极为有限。

立法程序四步:a 由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立法议案: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和个人包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安倍皮肤、监察院、立法委员(五人联名)等;b 法律案的草拟和议决,具体由立法院来负责;c 由国民党党务机关修改法律议案,包括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d 由立法机构或总统对法律加以公布。

(2)地方:在训政时期地方无独立的立法机关,其立法权由省市党政机关共同行使,但一般讲地方党政机关所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中央政治会议复核才能生效。

二、指导思想:总体上讲,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革命纲领和建国理论,包括民族、民权和民生三个方面。

但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是有所取舍的,更多的是一种姿态,一种出于政治上合法化的考虑,在实际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离了这一原则,三民主义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个招牌。

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划分的几个阶段?答:可分三个阶段:(1)草创时期:1927-1935年,主要任务是初步建立其法律体系。

六法体系——1931训政时期约法、1931中华民国民法、1928中华民国刑法、1928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31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类的1928著作权法和1931银行法及商标法等单行法律。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双重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既是清末开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继续,又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色,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从实质和形式来看,在30年代形成的法律体系既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又使中国近代法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它既吸取了大量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有保留了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从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手段来看,它以公开的法律强制和秘密的非法镇压相辅为用。

对本章的学习,应以南京政府法律活动的背景、南京政府的“六法”为主干,对其法律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分析。

【本章知识点】: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原则2.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3.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4.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部门法5.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务组织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国民党“训政”下的立法体制及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是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作为政治体制演进的标准。

“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既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政府对国民党负责。

在“党治”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实施三级立法体制,它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二、南京政府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解释例)。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第一阶段在1928年至1936年,这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六法”体系和颁布了一批镇压革命的单行法规。

第二阶段是在1937年到1945年,抗日战争条件下的立法既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也有反共的秘密法规。

第三阶段是在1946年到1949年,公布了反动“宪法”及一系列强化法西斯专政的特别法规。

【概念辨析】:1.“六法”这是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体系的主干。

它由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组成。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育(一)教育宗旨与教育方针的变迁1.“党化”教育(受苏联的影响实施)“党化”教育就是指在国民党指导之下,求得教育的“革命化”、“民众化”、“科学化”、“社会化”,即把教育方针建立在国民党的根本政策之下,按国民党的“党义”和政策的精神重新改组学校课程,不仅造就各种专门人才,尤其使学生走出学校后都能做党的工作。

2.“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

3.“战时须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战时须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是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提出的,主要内容如下:①保证战争时期的教育维持正常状态。

一方面采取应急措施,另一方面维持正常的教育和管理秩序。

②组织高校西迁和改私立学校、省立学校为国立学校。

③建立战地失学青年招致训练委员会。

④设置战区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战区教育。

⑤蒋介石作《今后教育的基本方针》提出国家的生命力由教育、经济、军事三要素组成,而教育是基本,是经济和军事总枢纽的观点。

(二)教育制度改革1.大学院和大学区制的试行与终结①1927年,大学院制度正式实行实施,中央设“中华民国”大学院,地方试行大学区,大学院是全国最高教育学术和教育机关。

②大学区的最高审议机构是评议会。

③在专制独裁统治的政治形式下,大学院与大学区制在一年后不了了之。

④原因是:理想过高,期望学术领导行政,使教育行政学术化,反而使学术机构官僚化;忽视中小学实际需要,削减中小学教育经费。

2.“戊辰学制”的颁行1928年,中华民国大学院在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

会议对1922年公布的学制略加修改整理,提出了《整理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案》即“戊辰学制”,主要内容如下:①“戊辰”学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整理学制的7项原则,即根据本国实情;适应民生需要;增高教学效率;提高学科标准;谋个性之发展;使教育易于普及;多留各地伸缩之可能。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

4、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月,蒋介石下令召开所谓的“国 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 (草案),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 25日实施。共14章175条。该宪法以“五 五宪草”为基础,吸收了旧政协关于国 会、内阁、省自治等词句,其主要内容 和特点是:
《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
第一,取消训政时期的政府模式,改行总统制。
第二,取消“训政纲要”一章,增加“国民大会”专 章。但并不表明国民党放弃对政府的控制。
第三,更加强调中央集权制度。在省一级,不设议会, 只设参议会;省长不实行民选,而由中央政府任命。 使省政府成为中央政府控制的无权机关。
1946年《宪法修改原则》12条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是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性文件。1931年5月5日, 国民会议召开,6月1日,公布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 8章89条,依次为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要、国计民生、 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其内容包括四 个方面:
第一,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华民国的主权和国体。 第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的体制,将国民
《训政时期约法》
第39条:人民为改良经济生活,及促进 劳资互助,得依法组织职业团体。
第44条:人民生活必需品之产销及价格, 国家应调整或限制之。
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五五宪草”)
1932年,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责成立法院起草,孙科、 张知本、吴经熊等人负责起草。1936年5月5日,南京 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征求意见。 由于次年爆发了全面抗战,该草案未能付诸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具体内容是:

南京国民政府规制法律院校的高等教育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规制法律院校的高等教育政策
’ ” 束 。至此 , 清末 民初盛极一时的法政专 门学校 , 全部退 出了
的法政 大学 ( 包括法政 学校 以及大学 中的法 律 院系 ) 开始 也 出现 。这一状况 为南 京 国民政府 时期 出台的一 系列政 策法 规提供 了现 实 的合 理解 释 。1 2 9 8年 南京 国民 政府 成 立之 后, 近代 的大学法律教育模式趋 于成 熟和稳定 。
制定 、 出台 定都南京后 ,9 9年 7月 2 12 6日, 南京 国 民政 府颁 布《 大
在于可使大学法科教育具备 良好 的文理科教育 环境 。
在整个抗 日战争时期 , 国民党政府的高等教育虽有 一些 变更 , 但基本 上是 以抗 战前 的教 育宗 旨及 其 实施 方针 为 依
学组织法》 6 和 《 科 学 校组 织 法 》3条。 同年 8月 l 2条 专 1 4
括 的方式 体现 了特 定 时期 法律教 育 的 办学定位 和 主 导思 想 , 同时 又揭 示 了特 定 阶段 法律 教 育 的教 学 目标 。通过 评价 南京 国民政府 时期 规 制法律 院校 的高等教 育政 策 , 以启 示 当今 。 可 [ 键词 ] 南京 国民政 府 ; 关 高等 教 育政策 ; 法律 院校 ; 制作 用 规
[ 作者简介] 王石磊(9 1 , , 18 一)女 北京联合 大学规划与法规处教师, 主要从事 高校教 育法律
管理 、 法学教 育研 究 。


南京 国 民政 府 时 期 教 育政 策 中关 于 法 律 院
校 的规 定
从 民国元年 到 1 2 9 7年 , 适应 民 国需要 的法律 教育 制度
日, 育部 又 公 布 了《 教 大学 规程 》 6章 3 0条和 《 科 学 校规 专 程》 6章 2 5条。1 3 9 1年又公 布 了《 正专科 学 校规程 》 修 。其 中对于高等 院校 构成 做了如下规定 : 高等 院校分 为大学 、 独立学 院 、 专科学 院和研究 院( 研究 所) 四种 。大学分文 、 、 、 育等学院 , 理 法 教 须具 备三个学 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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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1 00 2月
De .0 0 c2 1
南 京 国 民政 府 教 育 部 法 律 课 程 整 理 工 作 评 析
尹 玉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 北京 10 8 ) 00 1
摘 要: 法律课程设置是高等法律教育的核 心问题。从 南京国民政府开展 的第一次 大规模 法律课程整理工作 的 背景、 过程看 , 次法律课程整理工作有利于从整体上整顿办 学过 滥之弊, 这 但是 由于对法律课程整理工作 的背
( 法律课程整理的具体过程 三)
所[ , 2 但仍 占全国专门以上学校数 的 2 . 在校生数 ] 6 %, 4 仍 占专门以上学校在校生数的 3. %。 ① 17 1 课程设置 混乱, 法学教育整体也是质低量微。因此 ,9 8 , 12 年 南 京 国民政府成立后即召开第一次全 国教育会议 , 会上 提 出了“ 大学教育应该确定标准 , 提高程度”应 “ , 规定 私立学校课程师资和设备标准” ,从而开启了复杂 的 高等教育课程整理工作 。

校就有 6 所 , 5 并设有法科的大学 1 , 5 . %。① 所 占 79 3 当时的法律教育课程 主要 以京师法律学堂 的课程设
置为标准。北京政府于 11 年 1 月 、9 3 1 92 0 11 年 月分
别颁 布了《 法政专门学校规程》《 、大学规程》对 于法 ,
律科 目规划得非常详尽 , 并规定所有公私立大学和法
中 图分 类 号 : 9 9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4 3 1 (0 0 0 — 0 2 0 17 — 2 0 2 1 )6 0 9 - 6
法律课程设置是高等法律教育的核心问题。 南京 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就着手整理大学课程 ,即调研 、 讨 论、 制定文理法三学院共同必修科 目表和文理法三学 院分系必修、 选修科 目表。这是近代高等教育史上第 次大规模 的课程整理工作 , 也是南京国民政府为整 顿、 发展高等教育所做 的教育决策之一。整理工作初
景研 究还不够深入 , 专家 的参与性还不够广泛 , 对法律教育 目的和 法律 人才 培养 的 目标缺乏探 讨, 导致最后形 成的科 目 在很大程度 上限制 了高水 平法学院 的教 学特 色, 表 削弱 了法律教育 的 自主性和 丰富性 , 法律课 这是 程整理工作最 大的弊端 。
关键词 : 教育决策; 法律教育; 课程设置
fq 校的数量从 1 1 年的 6 所减少至 12 -: j 92 4 94年的 3 3
务: 第一 , 议定大学各 院系各种必修及选修科 目之标 准; 第二 , 议定大学各 院系必修及选修科 目之教材标 准; 第三 , 议定大学各 院系必修及选修科 目在各学年 之分配标准 ; 四, 第 议定大学各院系必需的设备标准。 委员会编制课程及设备标准以两年为期 , 工作完成后 撤销。 但是实际上 , 因为课程整理工作庞大复杂 , 兼之 政局上内忧外患 , 直至 13 年才初步整理完毕 。 99


法律课程整理的时代背景
中国近代法律课程最早 可以追溯至 16 年的京 82
师同文馆 。当时 , 同文馆在第七学年开设 了一 门万 国 公法 。 85 19 年后 , 由于甲午战争惨败 的刺激 , 在主要由
身, 造成了当时法律教育的两个局面 : 人才充裕 的学 校 , 编制有 自己的特点和风格 , 课程 课程发展有专 门 与艰深的趋势 ; 人才不足的学校 , 课程编制简单 , 常常 因人设课 , 没有稳定的水准 , 兼之学校当局管理混乱
政专门学校的科 目均照规程设立 。 不过 , 受新文化运动 的推动 ,92 12 年北京政府教
步完成于 13 年, 9 9 并于同年 9 月施行 。13 年后 , 99 法 律学系的必修科 目、选修科 目又经过三次修订 :92 旨在于发挥平 民教 , 育精神 , 适应社会进化需要 , 谋个性之发展 , 而多各地 方伸缩余地 , 这样 , 专门以上学校法律教育 的统一课 程制度发生动摇。 9 4 2 , 12 年 月 教育部根据新学制, 订 立《 国立大学学校条例》条例第 七条规定 :国立大学 , “ 校各科各学系及 大学 院 , 各设教授会 , 规划课程及其 进行事宜 ;各以本科本学系及大学院之正教授组织 之。 “ ”各科系规划课程时, 讲师并应列席 ” 。 【 这相当 1 于将编制课程 的权力归于学校 自身 , 学校可以根据 自
新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舆论 的强烈呼吁下 , 清政府
开始筹建新式大学 ,法政教育也随之勃兴 。到 11 92 年, 全国专 门以上的学校有 15 , 1 所 其中法政专 门学
收稿 日期 :0 0 0 — 8 2 1 — 9 2
作者简 介 : 尹玉 (9 7 )女 , 17 一 ,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 业博士研 究生 , 中央财经大学学校办
公室助理研究员 , 主要研究 中国法制史 。
①根据汤能松、 王清云、 张蕴华、 阎亚林的《 探索的轨迹 : 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北京 : ( 法律出版社,95 19 年版) 26 第 3
页表 1 计算得 出。

9 ・ 2
敷衍 , 办学经费不足 , 门以上学校 的法律课程遂有 专 繁复凌乱 、 缺乏体系之弊。1 世纪 2 年代 , 9 0 北京政府 虽然着力整顿 日益滥设的法政专门学校 ,使得法政专
己的办学实际设置课程 。课程编制权力归于学校 自
年教 育部会商司法行政部后进行 了第一次修订 ;94 14
年随着教育部全面修订大学各学院各系课程时进行 了 第二次修订;9 5 14 年参照教育部法律教育委员会第一 次、 第二次会议决议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 此后至 14 99 年南京国民政府退至台湾 ,未再有来 自官方的课程修 订。本文仅对法律课程的第一次整理工作进行分析。
第2 卷 第6 6 期
V0.6 1 2 No6 .
廊 坊 师 范 学 院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ao agm eces o ee Sc l c ne dt n o r lfLJ g ahr C l g(oi i cs i ) n 1 T l aS e E i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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