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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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本规则所称的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包含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建筑基底面积、绿地率及绿地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限高、建筑间距、建筑离界距离、坡地建筑等有关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与《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计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1.墙体

1.1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墙体厚度不包括外墙装饰贴面和外保温层厚度,但包括一般抹灰层、内保温层和隔音墙厚度。

1.2位于底层公共开放空间和突出屋面的楼梯、电梯、管井等以及斜面结构屋的层高在

2.20米以上的外墙,计算建筑面积。

1.3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金属等其他材料作装饰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当主墙与围护性幕墙交替出现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4以玻璃、金属等材料作幕墙的,房屋底板沿口与幕墙间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幕墙结构以纵向龙骨构架的厚度作为外墙的一半。

2.阳台

2.1阳台边长的测量,测至阳台的围护结构外侧,包括阳台围护结构外侧的一般抹灰层厚度。阳台内存在装饰性材料及保温层的,视作内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

2.2一幢房屋中个别楼层不设阳台或隔层设置阳台,形成敞开式阳台的上盖距离该阳台内底面高度大于或等于两

个楼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3无顶盖、顶盖与阳台非同期建造、顶盖为非永久性结构、顶盖为镂空或不连续、顶盖与房屋主墙体不相连、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水平投影1/2的敞开式阳台,均视为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4上层阳台超过两个楼层高度,但在其中间设置有永久性结构的盖板(包括由飘窗、空调位、花池等所形成的盖板),该盖板可视作阳台的顶盖,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2.5阳台围护结构内的空调机位、花池等计入阳台建筑面积。

3.楼梯

3.1跃层、夹层等内部设计有楼、电梯梯位的,按相应梯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仅为挑空,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设计梯位计算建筑面积。

3.2通过不计入房屋自然层数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的楼梯、电梯,可为该夹层、插层、技术层提供通行服务的,该楼梯、电梯位于该夹层、插层、技术层的部位应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3楼梯梯段水平投影间隙宽度大于或等于0.40米的,整个间隙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建筑结构上已形成楼梯间的,不论间隙大小,整个楼梯间均应计算建筑面积,不得扣除间隙部分面积。

3.4楼、电梯前室无论是否直接对外开敞,均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廊

4.1有柱走廊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按一层计算建

筑面积,无柱走廊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4.2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当平台高出室外地面0.12米及以上的且檐廊宽度大于0.90米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4.3与房屋相连的无柱、有围护结构及围护物的不封闭走廊、檐廊、挑廊的顶盖投影面积与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不一致时,且顶盖连续投影面积大于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1/2的,按其顶盖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4.4房屋二层以上的对外敞开式走廊,两端或中间有柱支撑,按有柱走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否则按无柱走廊计算1/2建筑面积,但连续性走廊应整体考虑。

5.门廊、门斗

5.1平台高出室外地坪0.12米,且进深大于等于0.60米的门廊、门斗,应计算建筑面积(台阶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5.2门廊、门斗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的,应按一层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突出屋面建筑

6.1层高2.20米以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以及其核心筒内的电梯井、管道井等,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6.2突出屋面具有多个楼层平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电梯井、水箱间、管道井、设备房等,符合《细则》(试行)3.10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的,应按多个建筑层平面计算建筑面积。

6.3位于屋面上的与出屋面楼梯间相连的廊、楼梯间前室等,且高出屋面0.12米以上,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7.隔音墙(隔音腔)

电梯井周围结构墙体的内外,规划设计有隔音墙的,将隔音墙与分隔墙(包括隔音墙与分隔墙之间的空隙)视为一道复合的墙体。

8.体育馆

8.1室内体育馆按结构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8.2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利用的,层高满足2.20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9.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9.1飘窗应突出建筑外墙面,位于建筑主体之外。飘窗除了与房间相通的一面外,其余各面外侧应为净空。

房屋中位于墙体内的类似“飘窗”结构的,其窗台部分不论其是否抬高,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9.2室外台阶或坡道(含地下室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坡道)未计算建筑面积的,若其下方空间设计利用的,层高满足2.20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9.3综合楼房屋中专为某个房屋基本单元服务而设置的烟井,无论其通过几个楼层,均按其服务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9.4房屋主体结构内,与室内相通,用于置放室外空调等大型设备,且采用木、金属等材质作为围护的建筑空间,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房屋主体结构外,与室内相通、用于放置室外空调等大型设备,且采用木、金属等材质作为围护的建筑空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此处的房屋主体结构范围一般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结构最外围水平投影以内的部分。

二、容积率

1.地下室

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

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

米的视同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视同地上建筑。

2.车库

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地上垂直机械式停车库按7.2米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

3.架空层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敞开空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架空”空间,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4.地上建筑

4.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2 办公建筑中,除了门厅、中庭、多功能会议室、餐厅等以外,其余部位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4.3旅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大堂、中庭、宴会厅、多功能会议室等公共部分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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