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2015年申报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通知-冀农计发[2015]126号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2015年申报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2015年申报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通知冀农计发[2015]126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根据《河北省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省农业厅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规模(一)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实行总量控制。
综合考虑代表性、区域平衡和环京津等因素,2015年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按照每个设区市不超过3个,省直管县(市)1个的控制数量申报。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结合实际,严格控制申报数量。
(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按比例创建。
按照省设区市1:2、省直管县(市)1:1的比例创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由各市、省直管县(市)农业部门自行制定认定管理办法。
认定命名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及时向省农业厅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备案。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农业部门要指导所属县(市、区)开展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
二、申报程序按照《河北省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申报,由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各类相关园区申报,并依照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书,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盖章后上报设区市农业部门;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会商或进行专家初审,评审结果在当地公示后,按照省农业厅确定的申报控制数额择优推荐上报省农业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2008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农业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交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交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三年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 农办计函[2017]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三年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农办计函[2017]4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2013年以来,农业部、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选择天津市武清区等25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了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
三年多来,各试点示范区高度重视,围绕构建农业经营新体系、产销新模式、财政支持新方式、投融资新机制、风险防范新措施五项改革建设任务,锐意改革,大胆创新,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探索试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积累了经验、树立了样板。
【总页数】2页(P63-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0.1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绩效评价结果的通报 [J], ;
2.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选择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等4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通知 [J], ;
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通
知 [J], ;;
4.农业部举办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绩效评价活动 [J],
5.农业部举办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绩效评价活动 [J], 农欣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1•【文号】农计发[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农计发[2014]77号)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引领作用的部署,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再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创建工作。
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条件拟申报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应符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划编制科学、主导产业清晰、建设规模合理、基础设施良好、科技水平先进、运行机制顺畅等创建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现代化水平先进。
依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拟申报示范区2012年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综合得分处于本省前列,其中地级市应处于全国前列且不低于60分。
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改革创新举措实。
拟申报示范区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改革工作,在创新粮食生产保障机制、农业支持保护机制、可持续发展机制、农业经营体系、农村金融制度、农业管理体制等方面开展了先行探索,并取得较好成效。
列入国家级或省级农业相关改革试验范围的县(市)可优先申报。
(三)区域代表性强。
拟申报示范区发展特色突出、建设抓手有力、示范主题鲜明,在区域乃至全国具有典型代表性,不支持同一区域与已认定示范区类型、模式相同的县市创建。
(四)示范作用明显。
拟申报示范区在推动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机械化、科技化、水利化等方面为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较多的经验借鉴,示范带动作用强。
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5•【文号】农计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农计发[201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广东省农垦总局,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我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
按照《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现认定北京市顺义区等50个县(区、市、垦区)为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是在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梯度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规划,加强引导,积极推进。
要进一步提高主导产业集中度,突出粮棉油糖、畜禽、水产等主导产业发展;要创新示范区组织实施机制,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创建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要通过整县整乡推进,带动区域现代农业发展;要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国家和省安排的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应适当向示范区倾斜,努力形成合力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良好局面。
我部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
对建设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损害农民利益、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示范区,将撤销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农计发[2010]39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农计发[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建议》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精神,切实发挥示范区在引领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方向,确保现代农业示范区健康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区是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载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抓手,必须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一)坚持以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根本任务,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现代农业示范区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先行区,要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总体要求,坚持规模范围合理、主导产业清晰、先进性突出、整乡整县推进的原则,突出主导产业、主要产品和主推技术,因地制宜改善生产条件,提升科技水平,强化公共服务,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努力建成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典型和样板。
(二)坚持以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为主导产业,不断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
现代农业示范区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战略部署,突出粮棉油糖、畜禽、水产、蔬菜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为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产业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要依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立足资源条件和发展优势,进一步提高主导产业集中度和重点产品知名度,加快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科学合理的生产力布局。
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总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附件:石家庄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意见》(冀办发〔2015〕25号)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冀农计发〔2015〕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根据市委市政府中东西发展战略,按照“突出重点,打造亮点、串点联线、形成片区”的总体思路,以农业项目为抓手,整合要素、集中投入,打造一批千亩以上、一二三产业融合、产加销游一体、产业链条完整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
搭建现代农业发展框架,培育现代农业典型,示范带动,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
通过支持培育和提升,使之成为全市现代农业发展要素的聚集区、先进技术的示范区、深化改革的先行区、产业融合的试验区。
第三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根本,尊重农民意愿和市场规律,有效聚集土地、资金、科技、管理等要素,引入现代农业产业组织方式,提升产业集中度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四条经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作为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点地区,市农业局整合各方面资金,在农业重点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农业局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组织、推动、督导和服务。
第六条市农业局成立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拟订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二)负责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申报、评估和评审认定;(三)对现代农业园区进行年度考核,并定期发布现代农业园区年度发展报告。
第七条成立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文号】农计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计发〔2013〕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示范引领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核心,以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风险大等制约瓶颈为重点,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搭建试点平台,合力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率先构建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保险保障、订单营销“四位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机制,进一步释放发展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力、营造发展新优势,打造一批农业改革与建设的排头兵,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经验、储备政策、探索路径。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见起色、两年出成效、三年有突破”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试点示范区基本建立起以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的农业经营新体系、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现代农业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单产比2012年平均单产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农办财〔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5〕54号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2007年以来,农业部、财政部依托现有中央和地方科研优势力量和资源,启动建设了以50个主要农产品为单元、产业链为主线、从产地到餐桌、从生产到消费、从研发到市场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服务国家目标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
为客观评价体系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研发、示范转移、应急技术服务、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绩效,特别是在引领和支撑农业产业发展中的贡献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体系管理,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07〕12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10号)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委托中国科学院第三方评估研究中心(下文简称“评估中心”),自2015年8月起对体系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估工作。
为做好体系绩效评估工作,此前我们已经组织各体系进行了自评估。
请此次绩效评估中抽查到的有关单位和体系,按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绩效评估工作方案》(附后)要求,积极配合评估中心做好体系绩效评估有关工作。
附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绩效评估工作方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年9月9日附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绩效评估工作方案为做好“十三五”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规划与建设工作,农业部、财政部委托中国科学院第三方评估中心对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制定本方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9•【文号】国农办[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国农办[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2013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通过实施《规划》,到2020年,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4亿亩。
为总结“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了解《规划》在各地区的实施进度,研判“十三五”期间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将对《规划》作一次中期评估。
现就有关工作部署如下:一、认真总结“十二五”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十二五”的五年,是实施《规划》的重要五年,也是为规划任务的完成打底子、夯基础的五年。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成效,对2011-2015年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含2011—2013年改造的中低产田,下同)进行摸底调查,核实统计,科学汇总,把已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搞清楚,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信。
要布置县级开展自查自评,把“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各个项目地块地点位置、项目区范围、治理面积核实清楚。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信息不全、位置不清的,要结合自查自纠,抓紧补充完善相关档案材料。
省级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十二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面积。
要把汇总数与历年上报的统计数进行比对,确保口径统一、数据真实、数字无误。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1年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名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1年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2.07•【文号】农规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1年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名单的通知农规发〔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经县级政府申请、省级部门择优遴选、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同意将北京市平谷区等100个县(市、区)列入2021年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名单。
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途径。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指导服务,健全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
承担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任务的县(市、区)要成立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推进工作指导组,统筹协调推进,落实配套政策,加强跟踪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创建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准确把握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任务农业现代化是一个持续过程、长期任务。
要把握发展新趋势,因地制宜、因区施策,重点围绕设施化、园区化、融合化、绿色化、数字化等,找准创建定位和主攻方向,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科学设计推进路径和发展模式,细化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整体上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88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农业部。
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机制造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草原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能,交给国家林业局。
4.将村镇建设规划的职能,交给建设部。
5.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三)转变的职能。
1.有关进出口工作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的建议。
2.有关价格及信贷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的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关税调整、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3.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四)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工作。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京政农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16〕7号郊区各区农委:2015年,我市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构建了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乡镇、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村)、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四级横向体系。
目前,在现代农业示范乡镇层面我市已有53个示范乡镇参与创建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动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提升全市示范乡镇的创建水平,科学评价示范镇,我们修订、完善了《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下发到区内各示范乡镇并参照《管理办法》组织示范乡镇参加创建工作。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6年4月22日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落实《关于开展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镇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京政农函〔2012〕101号),推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以下简称“示范乡镇”)的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的申报、考核、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示范乡镇的申报、考核、验收的组织工作。
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申报受理第四条全市范围内以种植业、养殖业为农业主导产业的乡镇均可申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计[2016]25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4.26【实施日期】201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计[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广东省农垦总局,部内各有关司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经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现将《2016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4月26日2016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示范区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努力下,示范区改革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已经成为各地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
为做好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制定2016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思路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推进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一年。
做好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2016年示范区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稳粮增收转方式、提质增效可持续”为主线,以构建农业产业、生产、经营三大体系为重点,着力搭平台、聚合力,强创新、树典型,重管理、促提升,加快示范区建设步伐,推动更多的示范区率先进入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阶段,示范引领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
农业部公布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范 区
农 业示 范 区
内 蒙古 内蒙古
范 区 范 区
农 业示 范 区
内蒙古
辽 宁省 辽 宁省
农业示 范 区 范 区 范 区 农 业示 范区
辽 宁省 辽 宁省 辽 宁省
吉林 省 吉林 省 吉林 省 吉林 省
黑龙 江
范 区 范 区
范 区 范 区
范 区
五要 开展 信 息 交流 。各示 范 区要 及时 交流 总结
门和各示范区人 民政府要按 照中央有关部署和我部
相关 要 求 ,倍加 重 视 和珍 惜 示 范 区这 一 光 荣 称 号 , 加 强指 导 ,精 心组 织 ,努 力把 示 范 区 建设 成 为 我 国 现代 农业 发展 的排头 兵 。
对建设成效显著 、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示范区加大
支 持 力 度 ;对 违 反 国 家土 地 利 用 政 策 、损 害 农 民利 益 、发 生 重 大 生产 安 全 和农 产 品 质量 安 全 事 故 、难
以 发挥 示 范 引 领作 用 的 示范 区 ,将 撤销 其 “ 家现 国
资本参与示范区建设 。省级农业主管部 门要积极争
一
要 坚持 规 划 先 行 。 按 照 大 部 分 示 范 区 在
“ 二五 ” 期 间率 先 基 本 实现 农 业 现 代化 、少 部 分 十
示 范 区建 设 情 况和 实 践 经 验 ,每 月至 少 向我 部 现 代
条 件 不具 备 的 示 范 区也 要 在 “ 三 五 ” 期 间基 本 实 十
主 要 领导 牵 头 的 示 范 区建 设 领导 小 组 和 专 门机 构 , 负责 统 筹协 调 推 进 示范 区建 设 各项 事 宜 。 省级 农 业 主管 部 门要 按 照 农业 部 关 于 进一 步 推 进 国 家现 代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28•【文号】国农办[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对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理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督能力的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4•【文号】农办办[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办[200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办),农业部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与规范《中国农业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确保《中国农业年鉴》出版质量和持续长久出版,现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鉴》是农业部主管、中国农业出版社主办,由中央各有关农口部门共同参与编纂的一部综合反映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的大型年度资料性工具书。
第三条《年鉴》的编纂出版,要坚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全面、真实、客观地记载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成就;坚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坚持注重社会效益为先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资料性文献的权利。
《年鉴》编纂的宗旨是:内容翔实、资料完整、各卷衔接、资料权威、查阅便捷,为各级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农村经济发展,为国际友人及政府、社团、投资机构等提供权威性资料。
第四条《年鉴》工作经费由编辑部按年度提出预算,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编委会第五条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年鉴》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年度农业示范区建设总结与规划
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年度农业示范区建设总结与规划今年是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一年。
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的带领下,我们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制定了进一步的规划和发展方向。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今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未来发展的规划。
一、总结今年,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着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通过组织培训和技术指导,农民群众逐渐掌握了现代农业技术,并将其应用于生产实践中。
农业机械化程度持续提高,大幅度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同时,我们还加大了对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扶持,促进了农民增收。
与此同时,我们还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推广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技术,农业生产不仅提高了效益,还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我们积极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和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提高了农田的灌溉水平和农村环境的美观度。
除了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我们还加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
通过修建农村道路、建设农村供水系统和改造农村住房,农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提升。
我们鼓励农村产业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二、规划未来,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将继续致力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力度,培育新品种、新技术,并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运用现代化技术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此外,生态环境保护仍然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农业污染治理,推广绿色农业,鼓励有机农业的发展,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田的灌溉水平。
同时,我们将注重农业生态环境的修复和培育,提高农田和农村环境的质量。
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生活水平改善,我们将继续加大投入力度。
通过农村道路改造、农村供水网络的完善和农村住房的改善,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条件。
我们还将积极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推动农民就业,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
总之,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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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计[2010]33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04
【实施日期】20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农办计[2010]33号)
部有关司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农计函[2009]33号),农业部决定成立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一、人员组成
办公室由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等司局同志组成,杨绍品总经济师担任办公室主任,发展计划司具体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具体组成人员情况见附件。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年度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申报、评审和公示等工作。
(二)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运行发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发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年度发展报告。
(三)督查落实办公室会议议定的有关工作事项,沟通、汇总重要情况和综合信息。
(四)指导、督促地方农业部门加强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支持和运行监管。
(五)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情况,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