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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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工业和信息部办公厅《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推进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墙体材料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一)墙体材料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城市固废资源利用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当地建材工业结构调整方案等要求,且设计、建设应达到相关行业工厂设计规范要求。如:加气混凝土制品项目应按照《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GB50990)进行设计、建设;烧结制品项目须按照《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GB50701)进行设计、建设等。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要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须符合《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要求,并在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三)墙体材料企业宜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19001)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鼓励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四)墙体材料企业应建立试验室,具备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出厂检测项目的检验条件与能力。试验仪器设备须经检定或校准,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建立可追溯的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体系和质量档案制度。
(五)墙体材料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技术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烧结墙体材料项目,应采用自动计量配料、陈化、双级真空挤出成型、自动切码运、烟气脱硫除尘、不低于6000万块/年及以上的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
(七)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墙体材料项目,应采用自动计量配料、40KW以上功率成型机,宜采用自动化上下架系统、养护室(窑),单班年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线。
(八)装配式墙板、楼板、楼梯板和阳台板等水泥预制构件项目,应采用混凝土自动配料集中搅拌、自动布料、钢筋防腐处理、模台处理、振动台及控制、蒸养温控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管理,年生产规模应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
(九)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项目,应采用4.2米及以上切割机,年生产规模15万立方米及以上。
(十)建筑隔墙用条板等条板类项目,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应采用机械化喷射成型工艺,年生
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石膏空心条板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纸面石膏板,年生产规模在3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采用成组立模生产工艺,年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年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及以上。
(十一)石膏(空心)砌块项目应配备烘干工艺,年生产能力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
三、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二)墙体材料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制度,宜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三)烧结类制品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烧结墙体材料和泡沫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526)要求。
(十四)蒸压加气混凝土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8263)要求。
(十五)墙体材料企业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鼓励利用磷石膏、粉煤灰、尾矿、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墙体材料,替代自然资源(砂、石、土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废水、废渣等应循环利用,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生产水平。
四、环境保护
(十六)墙体材料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须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十七)墙体材料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八)墙体材料企业应按照要求配备脱硫、除尘装置、污水处理系统和消声降噪设施,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所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1.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其他墙体材料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并满足厂区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
2.厂区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3.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五、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十九)企业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生产与管理。
(二十)安全生产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二十一)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