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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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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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外国专家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沈阳市教育局文件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国家安全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市卫生局沈人发〔2007〕7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沈阳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外国专家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国家安全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市卫生局二○○七年四月十七日沈阳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外国专家适用范围1.4重点防范范围1.4.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1.4.2医疗卫生事件1.4.3经济安全事件1.4.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1.4.5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1.5 工作原则1.5.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1.5.2属地管理原则1.5.3逐级报告原则1.5.4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2组织管理3应急响应3.1突发事件报告及处理责任人3.2报告方式3.3应急处置3.3.1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的处置3.3.2外国专家遭遇人身意外的处置3.3.3外国专家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置3.3.4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4后期处置4.1处理意见4.2处理决定4.3善后事宜4.4信息通报5保障措施5.1落实责任,健全制度5.2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5.3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6奖励与责任追究6.1奖励6.2责任追究7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沈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事厅有关通知精神及〘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参与广泛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领导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2.2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3.1预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3.2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4.1信息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指挥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五、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5.1善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抚恤、恢复生产等。

5.2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恢复重建机制,确保受灾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六、保障措施6.1人力资源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短时间内控制疫情,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管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常备不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人员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依法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确保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工作运转高效。

三、组织管理1、建立健全组织体系。

成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

3、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加强培训与演练。

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能力。

6、建立健全考核与问责机制。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绩效考核,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问责。

2024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4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针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 级层面应急响应,由市级政府负 责指挥和协调处置工作,同时报 省级政府备案。
信息报告与通报流程
初始报告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 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进程报告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 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和结果。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 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等。
适用对象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等。 其中,重点强调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企事业单位 的主体责任。
02
组织体系与职责
Chapter
领导机构及职责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 构。
运转枢纽作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 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
的应急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 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 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
关决定事项。
专家组及职责
01
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 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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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 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公众的应急意识及自救互救能力。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 案,加强预案之间的衔接和配合,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
加强科普宣传和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认知度和应对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参照。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请在今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附件: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说明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1.总则1.1目的1.2工作原则要求明确具体。

如以人为本,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等原则。

1.3编制依据1.4现状简要说明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与趋势。

1.5适用范围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

要体现应急联动的要求,最好附图表说明。

2.3应急联动机制明确本行政区域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中央有关单位、军队、武警的应急联动机制。

3.预测、预警3.1信息监测与报告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沈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6日沈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5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挑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条例》等法律与法规,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总体应急预案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应急处置”原则,实行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环节和措施,采取综合性、系统化、科学化的综合救援方法,确保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节应急预案的层次与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四级编制。

第五条国家级应急预案由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县/市/区级应急预案由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依据本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自身特点编制,经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应急预案的内容第九条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分级、评估方法和应急响应级别的划定;(二)应急机构设置、职责和权限的划定;(三)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四)群众疏散、人员避险、医疗救助等应急保障措施;(五)多部门协同合作、信息共享、资源调配的应急管理机制与措施;(六)应急演练和培训的组织方式和要求;(七)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的要求和配置;(八)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前言突发事件的发生对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辽宁省制定了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该预案旨在指导和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突发事件中迅速响应和行动,以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应急组织与指挥体系1. 应急组织辽宁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三级组织结构。

省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市级和县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辽宁省应急指挥体系由总指挥、副总指挥、联络员和各级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指挥和协调,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各级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响应和处置。

三、监测与预警1. 突发事件监测辽宁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突发事件监测系统,通过各类监测设备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实时监测。

监测系统涵盖了地震、火灾、洪涝等多种突发事件。

2. 预警与发布一旦监测到潜在的突发事件,辽宁省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将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传递给广大民众,提醒他们采取相应的防范和行动措施。

四、应急调度与资源保障1. 应急调度辽宁省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应急调度系统,通过该系统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进行调度和协调。

相关部门和人员将根据调度指令迅速响应并投入到应急工作中。

2. 人力资源保障辽宁省建立了一支专业的应急队伍,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这支队伍由消防人员、医疗救护人员、警察等组成,他们将在突发事件中提供必要的救援和支持。

3. 物资资源保障辽宁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物资储备系统,包括食品、饮水、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

同时,还储备了救援装备、应急车辆、抢险器械等专业物资,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

五、应急响应与处置1. 应急响应级别辽宁省将突发事件按照不同的危害程度划分为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包括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沈政办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四日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分级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2.2 重大事件(II级)2.3 较大事件(Ⅲ级)2.4 一般事件(IV级)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3.2 专家组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4.4 信息报告和发布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5.1 信息系统5.2 急救机构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5.5 物资准备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5.8 其他保障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7 附则7.1 责任与奖惩7.2 预案制定与修订7.3 预案解释部门7.4 预案实施时间8 附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024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4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4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2024年,面对各种新的全球性挑战和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国将继续在整体稳定、改革发展、日常生活等方面面临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

为了应对这些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提高国家和社会的应急管理水平。

二、总体原则1. 预防为主:坚持防范为主、控制为先的原则,通过加强事前预警、监测和预防,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影响。

2. 迅速反应: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快速组织、协调,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保障人民安全。

3. 整体协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要形成合力,建立起多部门、多层级的协同应急机制和工作体系,形成全民参与的应急管理合力。

4. 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和舆情引导,及时向公众发布真实、准确、科学的信息,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三、防止聚集性突发公共事件1. 突发疫情:加强早期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措施控制传播,完善重症病例救治和医疗救援体系,加强疫苗研发和供应,提高群众的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 交通事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交通规范执行力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设备,加强驾驶员培训和交通宣传教育,提高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3. 群体性事件:健全健康教育和群众心理疏导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群体事件处置机制,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的文明素质和法律意识,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应急预案1. 地震: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地震应急救援预案,提高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地震科普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抗震自救能力。

2. 暴雨洪灾:加强气象监测和预警机制,提高抗洪救灾能力,完善排涝设施,规范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加强灾害风险区域的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

3. 干旱荒漠化:加强旱情监测和预警,健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加强粮食和水资源储备,推广节水技术和农业科技,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沈政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职责2.1领导机构及职责2.2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2.4专家咨询组及职责2.5区、县(市)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2.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3.预防和预警3.1信息监测3.2预防工作3.3预警3.4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处置4.1分级响应4.2信息报告4.3应急处置4.4信息发布4.5安全防护4.6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事件评估5.2调查处理5.3善后处置5.4保险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6.2装备物资保障6.3应急队伍保障6.4技术保障6.5宣传、培训与演练6.6经费保障7.监督管理7.1预案管理与修订7.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7.3奖励及责任追究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我市较为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关于征求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doc

关于征求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doc

关于征求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新政发〔2016〕3号关于印发新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新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业经2015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五届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民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19日新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1.5基本原则1.6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指挥机构2.2办事机构2.3工作机构2.4乡镇街及开发区机构 2.5专家组3运行机制3.1预防与预警 3.2应急处置3.3恢复与重建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4应急保障4.1救援队伍保障 4.2经费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4.5交通运输保障4.6通信保障4.7治安维护保障4.8人员防护保障 4.9公共设施保障4.10科技保障 4.11法制保障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监督与检查 5.4责任与奖惩6附则6.1预案管理 6.2预案实施7附件新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 1.1编制目的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减轻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新民市“三大目标”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总则1.1 目的为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障辽宁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进行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

1.3 定义①突发公共事件指在人口密集地区或涉及大量人员、财产的场所发生的突发突发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伤亡、巨大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

②应急处置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救援、组织协调以及后续处理等工作。

二、应急预案组织机构2.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辽宁省人民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指挥长,成立的临时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①综合指挥部负责总体指挥、协调和决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②信息核查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及发布工作。

③动员调度组负责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协调救援力量的动员、调度工作。

④医疗救援组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力量、设备和物资的救援工作。

⑤疏散安置组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

⑥安全维稳组负责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的工作。

三、应急预案流程3.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处置工作。

3.2 信息收集与核实迅速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

3.3 协调调度资源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规模,调动应急资源,协调救援力量。

3.4 救援处置组织协调救援力量进行救援处置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5 后续处理在救援处置工作完成后,加强后续处理工作,包括清理、修复和善后等。

四、应急预案附件本预案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表格附件二:应急资源调度表格附件三: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处置流程图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法律名词a)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然发生的事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秩序等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 及时发现、报告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止疫情扩散。

2. 提高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和水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应对。

3. 完善组织管理,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格局。

4. 强化预防措施,提高公众健康素养,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风险。

二、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2)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3)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风险。

(4)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 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 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2)制定快速反应预案,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

(3)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物资、设备、人员迅速到位。

(4)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参与的专家咨询机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组织管理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2.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3. 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包括物资保障、交通管制、社会治安、舆情引导等。

4. 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落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强化预防意识,加大公共卫生风险监测和预警力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2)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反应速度和协同作战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工作依法开展。

(2)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应急工作机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快速报告、迅速处置。

(2)优化应急预案,简化应急流程,提高应急响应速度。

(3)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组织管理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制定和调整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收集、分析、报告相关信息。

3、市、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4、各级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5、专家咨询组:由卫生、疾控、医疗、卫生监督等领域专家组成,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6、应急队伍:包括卫生、疾控、医疗、卫生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人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2日沈阳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

第三条应急值守工作应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值守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日常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二)及时报告和协助领导处置突发事件;(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四)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五)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应急值守工作,组织应急值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应急值守工作第五条市、区县(市)政府设立总值班室,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市、区县(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市政府应急办、区县(市)政府机关干部担任,实行双人双岗值班,设置主班和副班岗位,主班负责、副班协助。

政府职能部门值班室应急值守人员由机关干部担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和成员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联通沈阳分公司、网通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市经委、市动监局、市商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办事处、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等。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介绍1.1 目的本文档是针对辽宁省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作为出发点,制定的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辽宁省(以下简称“辽宁”)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企事业单位、相关组织和群众应急处置行为,以及参与处置的领导、指挥、专业救援等人员。

1.3 突发事件类型本预案所涉及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大风、暴雨、洪水、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海啸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爆发、食品安全事件、化学物质泄漏等;•社会安全事件:如火灾、交通事故、恐怖袭击等。

1.4 应急级别划分为使预案更具操作性,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和灾害,设立应急级别,分别为一级应急、二级应急、三级应急。

2. 应急响应措施2.1 一级应急响应2.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一旦发现传染病爆发,从患者的首次发病到最后一个病例治愈期间,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以下应急响应措施: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应急指挥部;2.确定疫区和实行人员流动管控措施;3.加强医疗机构防护和应对能力建设;4.向社会发布应急情况通报和疫情发布;5.开展对抗病毒扩散的工作;6.加强应急物资第一时间投入。

2.1.2 突发自然灾害响应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应该立刻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以下应急响应措施:1.选派专业人员和应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救援和处置工作;2.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3.确保应急物资第一时间投入;4.发布灾情通报和应急预警;5.进行应急救援演习和灾后评估。

2.2 二级应急响应2.2.1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响应当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应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以下应急响应措施:1.快速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现场指挥、信息发布和社会心理疏导等工作;2.确定受影响地区的范围,开展迅速的应急救援和排查行动;3.组织开展公务人员和社会力量的协作和联防联控;4.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投入;5.组织对灾难造成的社会心理和后遗症进行有效的疏导和心理健康工作。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总体要求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预案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二、指导思想本应急预案的指导思想是科学预防、依法管理、迅速应对和分类处置。

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灵活运用科技手段,充分调动群众的力量,统筹协调各方资源,迅速且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三、组织体系(一)应急指挥部:设立省级、市级、县级应急指挥部,分别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主任。

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调度、协调和决策工作。

(二)应急机构:省级、市级、县级政府设立应急办公室,分别由专业人员组成。

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应急预案的执行(一)事件发生初期:1.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人员及时到位。

2. 收集事发地点的相关数据和情报,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 启动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4. 开展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物资仓储调配等工作,做好初期处置和救援。

(二)事件处置阶段:1. 继续做好救援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情况,评估灾害影响范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 确保人员安全,先行疏散易受伤人群,并做好现场安全保障工作。

3. 调配专业救援队伍,合理分工,协同合作,高效完成各项救援任务。

4. 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并做好善后处理。

(三)事件结束后:1. 组织各方力量,进行事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应急预案。

2. 做好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帮助受灾民众恢复正常生活。

3. 加强事后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应急保障机制(一)应急资源保障:1. 确保各级政府的应急预案和救援设备齐全有效。

2. 调配各类救援力量,建立资源储备库,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3. 加强对医疗卫生、通讯、交通等关键领域的保障,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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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分类分级1.4适用范围1.5基本原则1.6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办事机构2.3工作机构2.4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2.5专家组3运行机制3.1预测与预警3.2应急处置3.3恢复与重建3.4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应急队伍保障4.2应急经费保障4.3应急物资保障4.4基本生活保障4.5医疗卫生保障4.6交通运输保障4.7通信保障4.8治安维护4.9指挥场所保障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4.11科技支撑保障4.12法制保障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传教育和培训5.3责任与奖惩6预案管理7附件7.1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序列图7.2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图7.3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构成图7.4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7.5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7.6《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按照沈阳市“十一五”规划要求,适应沈阳中心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沈阳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市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

需要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处置和应对。

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

需要由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联合处置和应对。

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

由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调度有关部门或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

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

是指事态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和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公共事件。

由市应急委或授权事发地应急委和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

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根据省政府要求,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相应等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区、县(市)和开发区应急预案的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上下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6预案体系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预案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依据,由市应急委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责任单位牵头制定,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后备案。

(4)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预案。

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预案是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区、县(市)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

具体包括: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农村自然村应急预案。

上述预案在区、县(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县(市)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区、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举办较大规模的节会、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责成相关部门按照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相关规定,负责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和职责2.1领导机构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将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调整为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驻沈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沈阳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政府支援;领导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做好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分析工作。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1名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和有关市政府领导、沈阳警备区司令员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秘书长为总协调人,负责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市政府应急办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主要职责是:负责综合协调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具体承担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市应急委决定的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2.3工作机构本市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市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应急委指定。

各专项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区、县(市)及开发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或处置工作;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指导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提供相关保障;开展本行政区域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2.5专家组市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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