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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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1.12
•【字号】黑农厅规〔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农厅规〔2021〕2号各市(地)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绿色食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竞争力,打造绿色食品产业强省,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
我省是全国最大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2020年,全省绿色食品认证面积7650万亩,有机食品850万亩。

为深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提高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打造绿色食品产业强省,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探索建立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模式,建立最严格监管制度,实现过程控制、精准管控,推动质量安全控制由结果评价向过程控制和结果评价并重转变,进一步提升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叫响龙江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品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任务
为进一步强化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具体推行十项制度。

(一)基地准入制度。

严格执行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禁止在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区域生产、捕捞、采集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和建立生产基地。

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必须选择在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区,避开工业和城市污染源的影响;基地土壤肥力较高、具有科学培肥地力措施,具有可持续的绿色农业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生态环境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环境进行监测,建立基地环境质量准入制度。

对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且不符合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产地环境标准的基地,依法取消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资格。

(二)基地经营主体名录制度。

对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内生产经营主体(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进行统计,建立名录库。

生产经营主体是基地的直接管理者和主要责任人,对生产经营的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原料质量负责,保证符合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准要求。

引导经营主体与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原料采购方本着互惠共赢的原则,依法诚信交易。

不按照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标准生产经营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原料的经营主体,其生产的原料不得作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原料销售。

(三)投入品清单公示制度。

按照绿色食品农药、肥料使用准则,在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建立允许使用投入品清单,并在生产基地和农资商店进行公示。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生产实际,依法建立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农业投入品经营和使用管理制度(允许使用农药、肥料、种子清单),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禁限用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设立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投入品专供点,悬挂或张贴投入品清单,并向购买人员讲解清单的品种和使用方法,严禁清单外的生产资料进入基地生产环节。

对于销售清单外投入品的专供点(专柜),取消其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资专供资格。

(四)投入品使用监管巡查制度。

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标准使用投入品。

严格执行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经营和使用规定,严禁使用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双随机”开展投入品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托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建立监督管理队伍,在备春耕、春种、夏管等投入品使用关键时间节点,对基地投入品进行监管巡查,严格按标准控制使用量和使用次数,每年都开展基地投入品销售及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并将监管巡查记录、结果等录入国家和省级平台。

对发现违规使用投入品的基地,当季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绿色食品原料或产品对外销售。

(五)产品抽检制度。

按照“产品抽样准则”的要求,依据现场抽样程序进行随机抽样,并现场封装,保证抽检产品的代表性。

接受委托的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定点检测单位,严格按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结果反馈给委托单位,不可以直接与企业进行沟通,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按照不同品种确定抽检比例,粮油、山产品等大宗产品抽检比例达到30%以上,肉蛋奶、水产品、蜂产品抽检比例达到50%以上,水果和蔬菜等产品抽检比例达到100%。

发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取消认证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认证申请。

(六)认证现场检查与核查制度。

现场检查严格按照检查规范执行,对生产基
地、加工车间、生产记录,每个环节逐一拍摄视频或照片,作为现场检查依据。

通过访问农户、走访调查等方式,核实基地、企业的真实情况和诚信度,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安全。

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终止认证程序,不再受理本年度认证申请。

(七)获证产品公告制度。

对获得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对其产品信息、质量检测情况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告,广泛接受社会对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提高产品质量的透明度。

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线索及时处理,确有问题的,视情况整改、暂停或取消其认证。

(八)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员注册制度。

制定《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员注册管理办法》,对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实行工作人员注册管理,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基地管理人员队伍,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任务。

每个基地单元至少配备一名基地管理员,经培训注册后,负责辖区内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级基地管理机构应对管理员的工作给予支持,并赋予其职责相对应的管理权限。

管理员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不按照办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取消其管理员资格。

(九)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已认证的基地和企业、合作社开展“回头看”,建立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要加强产品质量追溯工作,将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作为前置条件。

对批准后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和单位,实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人员和单位。

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查办。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十)基地管理通报制度。

结合基地年检工作,对所有基地进行综合评定,对成绩突出的基地和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在政策扶持上给予重点倾斜。

对需要整改的基地下发整改通知,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可以申请复检。

对于年检和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实行“省统筹、市监督、县负责”,严格落实属地政府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省级部门加强基地环境监测以及监督检查、产品抽检等措施,建立通报、约谈、定期发布、定期评价等制度,对基地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基地日常指导和年度检查工作,并督促管理制度落实。

严格基地管理员注册审核和经营主体汇总上报工作。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绿色食品相关制度,规范基地生产行为、强化投入品控制、推行经营主体备案、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基地产品质量及信誉负责。

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基地产地环境、基地生产投入品、生产管理、档案记录、产业化经营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监管队伍。

健全职责明确、逐级管理的工作体系。

市县建立健全适应当地生产需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绿色食品监管和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食品监管工作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每个绿色食品基地单元至少配备一名基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基地标准化生产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块块有人管、事事有人抓。

(三)强化协同配合。

强化农业系统内部协调配合,建立农业执法、农监、植保、环耕、种子、畜牧、兽医、渔业渔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对基地投入品监管,严格按标准控制使用量和使用次数。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职责分工,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横向合作,理顺各方面职责关系,强化绿色食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加强预警监测。

开展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创新试点,把投入品管理作为重点,将生产前端的投入品购买,与生产过程用药,以及上市农产品药物残留
监测等情况,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对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环节提前干预。

使用预警信息,对指定的生产者进行一对一精准管控。

(五)典型示范引导。

建设高标准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流通领域等发展典型;对标国际标准建立种植业、养殖业有机食品典型示范基地。

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作物秸杆粉碎无害化肥料化技术、开展有机肥提质增效试验示范、示范推广土肥水新技术、新产品、更新与改造施药装备和推动绿色防控、全程机械化技术等措施,不断提高标准化基地建设水平。

(六)加强指导服务。

加大先进栽培技术、现代耕作模式、标准化养殖技术推广应用。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绿色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督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和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维护农产品质量和绿色食品安全标准的严肃性。

发挥家庭农场、合作社基地生产的主体作用,使每个农户都能掌握要点、诚信种植,严格按照标准生产。

(七)完善奖惩机制。

对于不积极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绿色食品监管职责、不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市县,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市县,进行追责,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制定绿色食品机构和人员考评管理办法,奖优罚劣,形成激励先进,督促后进的工作机制。

对损害我省绿色食品行业声誉,产生影响的企业,要及时吊销绿色食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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