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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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应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管理应遵循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围绕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来进行,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管理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楚,措施具体,要求明确,奖惩分明.学校应在有关组织配合下,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教学管理

第五条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科学安排课表,合理制定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时、课程.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至

二天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三天以上,须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严格控制学生每日在校活动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7小时;适量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生每天1.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第六条加强教学研究,积极进行教改试验.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学科教研室(组),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试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对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业成绩检查和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有检查、督促指导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要特别重视建立课堂教学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率.

第八条切实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按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小学每班50人以下,复式教学班一般20人-40人,中学班50人).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不实行留级.中学不得举办全日制升学补习班.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等规定,以加强实验教学和对学生进行阅读活动的指导.

三、教职工管理

第十条教师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教育理论,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考核和组织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严肃工作纪律.教职工应遵章守纪,按时上下班,认真参加会议和活动,衣着整洁,仪态端正,说普通话,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不得歧视、讽刺、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不得借故迫使后进生退学.

第十三条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进行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和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定期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评审、聘任和晋级、奖惩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建立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教职工开展各项活动,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业务专长,形成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的良好集体作风.

四、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切实有效地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小学德育大纲》,并按《中学生守则》、《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使学生逐步达到行为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组织好班、团、队活动及各种科技、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开展书评、影评活动,丰富学生课余活动,抵制不健康书刊、录像和歌曲的影响,按规定安排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组织安排好学生的假日活动和农忙假劳动.

第十七条建立与社会和学生家长联系制度,聘请校外辅导员,邀请校外辅导员,邀请当地有关人员研究、开展学生教育工作.定期家访召开家长座谈会,举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

第十八条抓好体育课、广播操、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平均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做操应做到队伍整齐,精神饱满,动作规范.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辍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资助.

五、校园、后勤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颁布的标准,按照安全、适用、勤俭办校的原则,做好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学、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制定的升旗制定.教室内外,公共场所应按照规定悬挂名人像.

第二十二条建设清洁美观、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抓好环境卫生,做到校无荒地、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垃圾入箱柜、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厕所每天打扫,定期冲刷.种、管好果木花草,无随意攀摘、践踏现象.黑板板、宣传橱窗内容定期更换;布告、通知等正确使用简化字、字体工整,行文规范.

第二十三条加强师生宿舍管理,评选文明宿舍.房舍内外清洁卫生,床铺整齐,物品安放有序.

第二十四条加强食堂管理.制订并执行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按月结算成本,每月公布一次账目,严格应餐纪律、做到器皿整洁,餐具定期消毒,食堂内外地面、洗碗池等地无乱倒饭菜,污物,注意饮水卫生.

第二十五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校产应分类造册,建立,落实使用部门、班级、个人的责任制,每学期作一次检查,清理,若损坏、遗失,应及时处置;各类用房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校舍建筑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安置有序,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实验用品、音像器材摆放整齐,方便使用.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审批制度;按上级规定收费;严格财务审核.定期稽核公布账目.

第二十八条按照当地经济战略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学校优势、特点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所得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师生福利待遇.

六、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认真贯彻《中小学安全须知》,落实专人分管或兼管工作,建立安全责任制,抓好防火、防盗、防流氓滋扰、触电、溺水、交通安全紧急意外事故的安全教育,让师生学会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常识.

第三十条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查找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不许鼓励、放任学生参加超过体力、能力的危险活动.

组织游泳、军训、旅游、汇演等大型集体活动时,谁主办谁负责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坚决追究责任.

处于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的小学校,应组织老师和家长接送一年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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