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购车按揭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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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ⅩⅩ银()年[ ]行个车借字第号个人购车按揭借款合同借款人:

有效证件名称与号码:

贷款人(抵、质押权人):ⅩⅩ阳银行

抵押人:

有效证件名称与号码:

质押人:

有效证件名称与号码:

保证人:

有效证件名称与号码:

单位名称: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借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汽车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借款仅限于借款人购买汽车,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借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

借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年基准利率为%,本借款执行利率为以下第种:

1、执行借款当期基准利率。

2、在基准利率上上浮%(即月利率为‰)。

3、在基准利率上下浮%(即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计息方法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或计息方法将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调整:

1、执行原利率,不做调整。

2、调整日为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的次月21日,原浮动幅度不变。

3、调整日为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的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1日,原浮动幅度不变。

4、调整日为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的次年1月1日,原浮动幅度不变。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合同履行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无需得到借款人的任何事先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四条借款期限为个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人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将贷款划入(汽车经销商或其他)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开户行:;账号)。

第六条还款方式。借款本息采用下列第种方式归还: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在当前利率水平下,若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则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则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

元。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期(每月为一期),还款日为每月号,首期还款按实际天数计息。

第七条提前还款

在借款期内,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书面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每月应还金额。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不再计收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也不作调整。

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借款的,经贷款人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借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本,有权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 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借款人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还款方式向贷款人进行还款: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在每月结息日从借款人在ⅩⅩ阳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划借款本息;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第三人名下账户的,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扣款结果可通过补登存折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在还款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贷款人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借记卡办理还款。借款人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原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

款额一并交纳。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如未按约定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罚息利率对逾期贷款本息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汽车经销商或其他就该汽车有关质量、价格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汽车经销商或其他就该汽车有关质量、价格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担保人按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和/或处分抵质押物,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条款;

2、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或受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3、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4、根据本合同抵押条款、质押条款及保证条款的约定,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抵、质押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5、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

6、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贷款期间若借款人、抵质押人或保证人联系方式变更、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变化,借款人、抵质押人及保证人有及时告知贷款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条款

第十五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抵押条款于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抵押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3、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认可,抵押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

4、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5、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6、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预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内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抵押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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